1.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小學教師遠程培訓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的介紹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加強教師隊伍建設,重點提高農村教師素質」和「發展遠程教育和繼續教育,建設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的要求,結合我省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實施,我廳決定啟動海南省中小學教師遠程培訓計劃。現將《海南省中小學教師遠程培訓計劃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小學骨幹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試行)》等三個文件的通知的介紹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小學骨幹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試行版)》等三個文件權的通知是為規范海南省骨幹教師、學科帶頭人和特級教師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優秀教師的示範、表率作用,進一步促進我省教師隊伍的建設,將《海南省中小學骨幹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試行)》(附件1)、《海南省中小學學科帶頭人評選和管理辦法(試行)》(附件2)和《海南省特級教師評選和管理若干規定(試行)》(附件3)印發的通知。
3. 海南省教育發展情況是怎樣的
「十二五」期間,海南省教育普及程度大幅度提升,教育公平程度不斷提高,辦學條件顯著改善,教育質量持續提升,教育結構進一步優化,整體辦學水平大幅提升,基本完成了「十二五」規劃目標。2015年,海南省地區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234.1億元,比上年增長17.0%,海南省共有各級各類學校4088所,專任教師11.8萬人,在校生193.3萬人。其中,幼兒園1928所、在園幼兒32萬人;小學1556所(不含976個教學點)、在校生77.3萬人;初中391所、在校生32.9萬人;普通高中105所、在校生17.2萬人;中職學校87所、在校生13.1萬人;高等院校21所(含3所剛批准尚未招生的高職院校)、在校生20.7萬人。
七是教師隊伍建設顯著加強。持續開展師德師風專項整治。實施中小學國家級、省級培訓項目322個,培訓中小學幼兒園教師22萬多人次。建立城鄉統一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面向全國招聘4356名特崗教師、26名思源學校校長和229名學科骨幹教師,安排518名免費師范畢業生回省就業,2015年面向全國引進48名中小學優秀校長和學科骨幹教師,教師隊伍結構進一步優化。職業教育教師隊伍建設方面,培養123名免費中職師范生,引進150名「雙師型」教師,招聘1226名緊缺專業教師。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和師資隊伍建設方面,海南大學羅素蘭教授入選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實現了海南省零的突破。
八是教育改革紅利不斷釋放。考試招生制庋改革啟動並已向社會公布實施方案。試行中職、高職、應用型本科貫通的多種辦學模式,實施「3+4」等7個試點項目,搭建職教人才培養「立交橋」。實施「異地高考」政策,解決了農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參加高考問題。加大縣(市、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啟動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注冊改革,完善教師資格准入和退出機制。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實現全覆蓋。教育法治建設不斷加強,修訂《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建立「三重一大」依法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編制79項權力清單及辦事指南、流程圖和責任清單,推進簡政放權和職能轉變,深化教育行政審批改革,取消審批事項10項、下放23項、調整7項、合並4項、利用特區立法權停止15項。完成了海南省公辦本科高校章程核准。
九是教育開放廣度深度不斷拓展。海南省教育對外交流日益活躍,國家公派留學和中介機構辦理自費留學共計近1200人、來瓊留學近6000人,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達到18個,國家公派漢語教師和志願者選派近1000人,呈現出國留學與回國人員同步擴大、來瓊留學與攻讀學歷同步增長、「引進來」與「走出去」同步提高的新局面,為服務國家「一帶一路」重大戰略和海南省開放大局發揮了重要作用。先後與江蘇、福建、天津等教育發達省市合作,積極引入國內優質教育資源,為海南省教育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4.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小學骨幹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試行)》等三個文件的通知的附件2
海南省中小學學科帶頭人評選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教育部關於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精神,規范我省學科帶頭人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建立中小學省、市縣兩級學科帶頭人制度。校級是否建立由其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學校的規模和需要確定。 第三條 選拔中小學學科帶頭人,應當堅持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按照選拔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選拔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的范圍是:
(一) 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從本級中小學骨幹教師中選拔產生;
(二) 其他成績特別優秀的中小學專任教師、市縣教研員和教育教學管理人員,其中教育教學管理人員每周兼本學科課程須達到專任教師課時量的50%,教研員所佔比例不超過選拔名額的15%。
第五條 省級學科帶頭人一般占本學科省級骨幹教師的15%左右,市縣級學科帶頭人一般占本學科市縣級骨幹教師的20%左右。
第六條 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選拔條件
(一) 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入選的基本條件是:
1、熱愛教育事業,熱愛學生,師德高尚,為人師表;
2、堅持在教學第一線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及全省、本市縣的教育教學工作中表現和取得的成績突出;
3、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較強的學習能力,具有創新精神。
(二) 市縣級學科帶頭人選拔條件
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推薦為市縣級學科帶頭人候選對象:
1、市縣級骨幹教師期滿考核合格;
2、對任教學科具有系統的、扎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能全面掌握任教學科的課程標准、教材並恰當運用;
3、具有現代教育理念,並在教學實踐活動中有所體現;
4、有較扎實的教學基本功,有一定的教學經驗,教學水平較高,教學效果顯著,並且在本市縣教學工作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5、最近3年內做過市縣級以上的示範課、教學經驗介紹或教師培訓、教研輔導等;
6、具有教研能力,能承擔市縣級教研課題或專項研究;
7、有一定的計算機應用水平,能夠運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
(三) 省級學科帶頭人選拔條件
符合市縣級學科帶頭人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推薦為省級學科帶頭人候選對象:
1、省級骨幹教師期滿考核合格;
2、中學高級教師或小學高級教師,近3年內堅持在教學、教研第一線,並為當地學科教學、教研工作的改革與發展做出一定貢獻;
3、最近3年內做過省級以上的示範課、教學經驗介紹或教研輔導等;
4、具有較強的教研能力和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近3年內承擔學科教研或教育科研課題並取得階段性成果,有較高水平的經驗總結,有教科研論文、成果獲省級以上獎勵或在省級以上會議交流、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表;
5、在指導青年教師課堂教學或進行教育科研方面有顯著成績;
6、有較高的計算機應用水平,能恰當或熟練地運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
第七條 評定各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採取個人申報、考核選拔、公示和自下而上、逐級評定的辦法。
第八條 市縣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的評定程序:
(一) 申報、推薦。在個人自願申報的基礎上由學校組織考核評選,並將評選結果在校內公示;經校內公示無異議後,由學校做出推薦意見(連同申報表)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
(二) 考評、確認。由市縣主管部門組織專業考評小組進行考核選拔,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小組)審批、備案,確認為市縣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
第九條 省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的評定程序:
(一) 申報、推薦。在個人申報和學校、市縣審核的基礎上,確定省級學科帶頭人候選人選,並在所在學校、市縣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將候選名單並連同省級學科帶頭人申報表送省教育廳主管部門。
(二) 考評、確認。由省教育廳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考評組進行考核選拔,做出綜合性推薦意見,並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確認為省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 第十條 市縣、省級學科帶頭人的培訓周期一般為五年,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在培訓周期內每年至少必須參加40學時本級學科帶頭人的脫產培訓。
第十一條 市縣、省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分為資格培訓和提高培訓兩種形式。資格培訓是指對被推薦為學科帶頭人的候選對象在認定之前進行的培訓,培訓的時間為一年;提高培訓是指對被認定為學科帶頭人的對象進行的後續培訓。
第十二條 市縣、省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工作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協調和管理,由其指定的培訓機構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 各級培訓機構要認真制定本級學科帶頭人培訓方案,確定培訓目標、內容、方式和課程計劃;各級學科帶頭人培訓方案經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各級培訓機構要加強學科帶頭人培訓管理工作,制定資格培訓考核和培訓期滿考核的辦法,保證培訓質量。
第十五條 各級學科帶頭人培訓期滿考核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授權培訓機構頒發學科帶頭人培訓結業證書。 第十六條 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按照先培訓後認定的原則,在完成資格培訓並獲得結業證書後進行認定考核和發證。
第十七條 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認定考核工作在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直接領導下,由培訓機構組織專家組在資格培訓期滿後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的認定考核內容包括資格審查、思想道德、理論素質、業務水平、工作業績、帶頭作用等項目。
第十九條 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認定考核工作全部結束後,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發文公布認定名單,頒發學科帶頭人證書;市縣教育主管部門須將本級學科帶頭人名冊報省教育廳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學科帶頭人認定考核不合格的培訓對象,不再保留其培訓資格。 第二十一條 學科帶頭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 努力學習政治理論,不斷更新業務知識,積極帶頭參加理論和業務進修、培訓及學術研討、交流活動,不斷提高自身理論和業務素養。
(二) 將工作主要精力放在專業工作上,精通業務,嚴謹治學,勤奮工作,認真完成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的教育教學任務,模範地做好本職工作。
(三) 積極開展課題研究,在教育科研、教材編寫、經驗總結等方面做出貢獻。在省級以上刊物或學術會議上發表專業論文、經驗總結或科研報告,省級學科帶頭人要求每年至少2篇,市縣級每年至少一篇。
(四) 充分發揮帶頭、示範作用。日常教學課應常年向本校教師開放,每學年在本級至少展示1-2次觀摩課。
(五) 在任期內擔任青年教師的培養工作,通過言傳身教,指導幫助青年教師提高師德水平、教育教學能力和實際工作效果。每位學科帶頭人在任期內必須帶徒5人,並至少培養和指導出2名本級青年骨幹教師。
(六) 積極參與教育行政部門或研訓機構組織的教育教學研討、教師培訓、對外交流等種類活動,承擔教育教學示範、觀摩和專題講座、輔導等任務。每年至少參加一次送教下鄉、支援農村或薄弱地區教育等活動。
(七) 擔負跨校兼課、兼職的責任。學科帶頭人有責任到有聘請需求的學校兼課、兼職,每學期跨校兼課、兼職工作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八) 學校(單位)聘請學科帶頭人跨校兼課、兼職,由教育主管部門聯系和安排。 第二十二條 省級學科帶頭人是參加省特級教師評選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為學科帶頭人提供良好的工作、教研和學術交流的條件(如必要的場地、經費、資料和使用儀器設備等);
第二十四條 學科帶頭人優先參加國內外各種高層次研修、學習考察、學術研討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對學科帶頭人參加培訓學習、科研課題研究給予經費支持。省教育廳對省級學科帶頭人個人的學習培訓、科研活動給予一定補貼。
第二十六條 學科帶頭人承擔教學示範、課題研究、教改實驗以及培訓、指導任務,應適當計算工作量,並給予相應的繼續教育學分。
第二十七條 學科帶頭人在教科研活動或指導教學工作取得顯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可酌情給予一次性獎勵,標准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確定。 第二十八條 學科帶頭人不搞終身制,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五年評定一次。
第二十九條 學科帶頭人實行分級管理,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本級學科帶頭人。
第三十條 學科帶頭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學校和本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業務管理由培訓、教研機構負責。
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組織本級學科帶頭人開展農村支教、送教和講學活動,有計劃地安排他們校際流動或跨校兼課,保證每位城鎮學科帶頭人每年到農村支教、送教或講學不少於一次。學科帶頭人應主動、志願到農村參加支教、送教或講學活動。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學科帶頭人年度考核與期滿考核制度。學科帶頭人考核在所在單位年度考評的基礎上由本級培訓機構組織的專家考評組做出評定。對年度考核評定不合格者,要進行幫助和教育,促使其改正;年度考核評定累計兩次不合格者取消其學科帶頭人資格。期滿考核成績優秀者可優先推薦為上一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或特級教師人選;未參加或未通過期滿考核者其學科帶頭人資格自行消失。
第三十三條 各級培訓機構負責制定本級學科帶頭人考核方案。考核內容依據所規定的學科帶頭人應履行的職責,採取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四條 省、市縣培訓機構分別建立本級學科帶頭人考績檔案,負責收集、管理、存檔工作,認真記載他們的主要業績及對其考核、獎懲情況。
第三十五條 實行學科帶頭人證書制度,市縣級、省級學科帶頭人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製,進行證書注冊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學科帶頭人應保證在任期內不調離本級范圍的單位,調離本級范圍單位或調出教育系統,其稱號自行消失。 第三十七條 學科帶頭人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查核實後,報相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取消其學科帶頭人資格,收回學科帶頭人證書,取消相應待遇:
(一)在評選工作中弄虛作假,不符合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師德敗壞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違法亂紀造成不良後果,並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者;
(四)不服從學校管理私自離崗不歸或出境後未經批准逾期不歸者;
(五) 其它依照法律、法規應予撤消資格的。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5. 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訓院的工作任務和職責范圍
工作任務和職責范圍為:
(一)承擔全省教育科研的規劃和管理,組織開展教育科研課題的立項評審、實驗研究、成果鑒定及應用推廣。
(二)對全省教育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進行政策和策略研究。
(三)從事基礎教育、中等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教學研究、學校管理研究工作;指導全省幼兒園、小學、中學、中等職業學校開展教學研究活動,承擔中小學和職業學校教師、教育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四)制訂本省基礎教育課程計劃及實施方案,提出教材使用建議;承擔國家課程實施和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業務指導;負責地方課程的開發和管理。
(五)承擔全省基礎教育教育質量監測和分析;負責教學評價的指導、研究;承擔中考、會考或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等省級考試的命題閱卷,試卷分析和反饋。
(六)承擔省教育學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七)根據授權開展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研究。
(八)承辦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6. 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訓院院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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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小學骨幹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試行)》等三個文件的通知的附件1
海南省中小學骨幹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中小學骨幹教師管理,進一步加強骨幹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隊伍整體水平,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學骨幹教師是具有相關類別的教師資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專業知識扎實,教育教學水平高,教學成果顯著,學科教學經驗豐富,科研能力強,並在教育教學崗位上起到指導、示範、帶頭作用的優秀中小學教師。
第三條 我省中小學骨幹教師分省、市縣、校三個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共同培養與使用。 第四條 骨幹教師的條件:
省級骨幹教師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熱愛教育事業和教師職業,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
(二) 教齡5年以上,年齡原則上男教師不超過50周歲、女教師不超過45周歲;
(三) 小學教師需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和小學一級教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中學教師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中學一級教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四) 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教學經驗,積極參加學科教學改革活動,做過市縣級以上公開課,獲市縣級以上優秀教師和教學能手稱號者可優先推薦;
(五) 掌握並能熟練應用現代教育技術,能夠將信息技術整合到學科教學中,信息技術能力或教育技術能力達到中級以上水平;
(六) 積極開展學科教學研究,主持或參與過市縣級以上教育科研課題的實驗與研究並取得一定成果,教學論文獲得市縣級以上獎勵或在市縣級以上刊物發表;
(七) 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能夠充分發揮示範、輻射和帶頭作用。城鎮教師近五年在農村中小學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優先考慮;
(八) 農村中小學校(指鄉鎮及以下學校,下同)的教師可以在學歷、職稱、科研成果、信息技術水平等方面適當放寬條件。
市縣級、校級骨幹教師的條件分別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制定。
第五條 骨幹教師的條件作為選拔、評審和認定骨幹教師的依據。
第六條 骨幹教師的選拔:
(一) 骨幹教師的選拔堅持公開推薦、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原則,採取個人申報和學校推薦相結合的形式,按照廣泛發動、自願報名、擇優選定、逐級推薦的程序進行;
(二) 骨幹教師選拔的范圍主要面向在職一線教師,其中學校領導參加骨幹教師選拔的,每周兼課須達到本學科專任教師課時量的50%,且所佔比例不超過選拔名額的15%;
(三) 省級、市縣級骨幹教師選拔的數量佔全省中小學專任教師總數的最高比例分別為1%、10%,校級骨幹教師的比例由所在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四) 各學校、市縣根據骨幹教師的名額按1:1.2推薦培訓對象參加相應級別的省級骨幹教師資格培訓。
第七條 骨幹教師的認定:
(一) 校級骨幹教師由所在學校認定,將名冊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 市縣級、省級骨幹教師,按照先培訓、後認定的原則,分別由本級培訓機構根據骨幹教師的條件,進行一年的資格培訓後考察考核確認;
(三) 市縣級、省級骨幹教師認定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資格審查、思想道德、理論素質、教學水平、工作業績、骨幹作用等;
(四) 市縣級、省級骨幹教師認定考核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門的直接領導下,由有關專家組成的考核組完成;
(五) 市縣級、省級骨幹教師認考核工作全部結束後,分別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省教育廳下發文件公布認定名單,頒發骨幹教師證書,市縣級骨幹教師應報省教育廳備案;
(六) 未通過骨幹教師考核認定的培訓對象,不再保留培訓對象資格。 第八條 市縣級、省級骨幹教師須參加相應級別的資格培訓和提高培訓。資格培訓是指對被推薦為骨幹教師的培訓對象在認定之前進行為期一年的預備培訓。提高培訓是指對被認定為骨幹教師的對象所進行的後續培訓。
第九條 市縣級、省級骨幹教師培訓工作由相對應的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協調和管理,由其指定的培訓機構具體實施。
第十條 各級培訓機構要制定科學的培訓方案,確定培訓目標、內容、方式和課程計劃,並經相對應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市縣級、省級骨幹教師每年至少必須脫產40學時參加相應級別的骨幹教師培訓。
第十二條 骨幹教師培訓工作要加強管理,實施培訓與使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三條 骨幹教師培訓期滿,考核成績合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門授權培訓部門頒發結業證書,考核成績優秀者可直接認定為下一周期本級骨幹教師或優先推薦為本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 第十四條 省級骨幹教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在師德建設方面發揮表率、示範作用,熱愛學生,教書育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立志終身從教,堅持工作在教育教學第一線,積極投身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成為教育教學改革的促進者。
(二) 系統學習並掌握現代教育理論和技能,熟悉本學科教學國內外發展動態,自覺學習進修,拓寬專業知識面,不斷更新教育觀念,保持較高的教學水平,不斷提高教學質量,發揮在本學科教學發展中的骨幹作用。
(三) 根據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目標和要求,結合本地、本校實際,確定明確的教改和科研課題,研究解決教育教學中的問題。主持、承擔或參與教育科研課題的實施和實驗;每年至少在省級以上刊物或學術會議上發表1篇專業論文、經驗總結或科研報告。
(四) 指導、培養所在學校或市縣的其他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積極承擔培養青年教師的任務,帶徒不少於2人;每學期在學校或市縣教研活動中評課不少於20課時;每年在本市縣、片區做示範課不少於2課時。
(五) 積極參與教育行政部門或研訓機構組織的教育教學研討、教師培訓、對外交流等種類活動,承擔教育教學示範、觀摩和專題講座、輔導等任務。每年至少參加一次送教下鄉、支援農村或薄弱地區教育等活動(每年累計不少於20課時)。
第十五條 其他各級骨幹教師的職責由相應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予以明確。 第十六條 各級骨幹教師是評選本級學科帶頭人的必備條件之一,省級骨幹教師表現或成績突出者可以破格推薦參加特級教師評選。
第十七條 各級骨幹教師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晉升教師職務,符合低職高聘條件的,由所在學校予以高聘;在提拔使用、評優選先中優先考慮。
第十八條 骨幹教師優先參加國內外各種高層次研修、學習考察、學術研討等活動。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對骨幹教師參加培訓學習給予經費支持。省教育廳除省級骨幹教師培訓專項經費外,對省級骨幹教師個人的學習培訓給予一定補貼。
第二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骨幹教師提供較好的教研教改條件(如必要的經費、資料和使用儀器設備等),優先解決生活方面的困難,為其教研科研工作減少後顧之憂。
第二十一條 各級骨幹教師承擔研究課題、教改實驗和教學指導任務,應適當計算工作量。
第二十二條 省將設立科研課題研究項目基金,對省級骨幹教師科研課題研究給予支持。骨幹教師開展教研科研和指導本市縣、本校教學工作取得顯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可酌情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補貼,標准由所在市縣或學校確定。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學校應大力宣傳推廣骨幹教師的教育教學經驗、科研成果和先進事跡;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鼓勵並支持骨幹教師著書立說,多出成果。 第二十四條 骨幹教師不搞終身制,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五年評定一次。
第二十五條 骨幹教師實行分級管理,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管理本級骨幹教師。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統籌安排,為骨幹教師發揮作用創造有利條件;教科研和師資培訓部門要充分利用骨幹教師的各種優勢資源開展工作。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有責任經常向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反映本地、本校骨幹教師的工作表現。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組織城鎮骨幹教師到農村支教、送教和講學,有計劃地選派城鎮骨幹教師實現校際流動或跨校兼課,保證每位城鎮骨幹教師每年到農村支教、送教或講學不少於一次。骨幹教師可主動、志願到農村參加支教、送教或講學活動,所在學校應該給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建立骨幹教師年度考核與期滿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所在學校結合本校年度考核進行,教育行政部門復核。期滿考核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期滿考核成績優秀者可優先推薦為上一級骨幹教師、本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或下一周期骨幹教師培訓對象;未參加或未通過期滿考核者其骨幹教師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九條 省、市縣培訓機構分別建立本級骨幹教師檔案,建立骨幹教師信息庫,收集、管理、記載骨幹教師的主要業績及對其考核、獎懲情況。
第三十條 實行骨幹教師證書制度,骨幹教師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製,進行證書注冊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骨幹教師應保證在任期內不調離本級范圍的單位,調離本級范圍單位或調出教育系統或非組織原因脫離教育教學崗位的,其稱號自行消失。 第三十二條 骨幹教師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查核實後,報相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取消其骨幹教師資格,收回骨幹教師證書,取消相應待遇:
(一) 在評選骨幹教師工作中弄虛作假,不符合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師德敗壞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 不履行骨幹教師職責,年度考核不合格達到2次;
(四) 違法亂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五) 其它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取消其骨幹教師資格的。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8. 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訓院的工作范圍
主要從事基礎教育和中小學教師教育教學研究、學校管理研究及有關業務培訓工作。2003年3月20日,經省委、省政府批准,海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下文(瓊編[2003]2號),決定由原海南省教育廳教研室(海南省教育科學研究所)和海南省小學師資培訓研究中心合並組建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訓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