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下崗培訓,請問培訓時間勞動法有沒有具體的規定
單位判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是需要提供證據的。下崗培訓期間只要出勤仍然屬於上班的,單位應當支付正常工資。培訓時間法律沒有規定。
⑵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並拒絕培訓或調崗,每天仍在原崗位上工作怎麼辦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復函》專
一、關於用屬人單位能否變更職工崗位問題。按照《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精神,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對於因勞動者崗位變更引起的爭議應依據上述規定精神處理。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還有個辦法就是降工資,把這個崗位的工資降下來。
⑶ 勞動法第40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培訓期間工資是怎麼個標准多少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培訓期間的工資待遇,現行法律並無規定,從司法實踐看,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勞動合同有培訓期工資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二、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
三、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均無培訓期間工資待遇約定,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則執行;
四、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也沒有規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勞動工資待遇執行。
⑷ 員工離崗,休假多長時間,重新上崗需要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是六個月,如果你所在企業屬於變化較大的類型,比如常遇到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等問題時,時間可以再縮短些。
安監局3號令第十五條是這樣規定的: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六條 廠(礦)級崗前 安全培訓內容 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 安全生產 情況及 安全生產 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 安全生產 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範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八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⑸ 公司以能力不勝任崗位為由,要求我停職降薪接受半年的公司培訓,是否合法辭職,能找公司追償么勝率
根據勞動合同復法,培訓制期給最低工資標准合法,先不說你工作能力勝任與否,這個外人無法給你測評,公司對你的能力是不認可的,如果你覺得薪資不合理,個人見議還是離職,但個人原因辭職是不會有補償的,連失業金也不能領取,所以目前服從公司安排去培訓,同時找到下家再提出離職。如果勞動仲裁根本就成功的幾率不大。換個角度講你是公司高層,對下屬不滿意你會怎樣做?故心態放平,自己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修為為好。
⑹ 律師您好,職員在經過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應提前多久通知職員解除勞動合同
問:律師您好,職員在經過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應提前多久通知內職員解除勞動容合同?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個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限制。若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
⑺ 離崗多長時間復崗時需要進行二三級安全培訓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是六個月,如果所在企業屬於變化較大的類型,比如常遇到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等問題時,時間可以再縮短些。
提問者評價
⑻ 公司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安排員工培訓6個月,培訓期結束後又要求調崗,我是否可以拒絕調崗
培訓期間的工資沒有明確規定,公司如有證據證明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可以給你調崗,你不同意話,雙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⑼ 勞動法規有規定:以不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前,要培訓或調崗,周期是三個月嗎
沒有周期三個月之說,要求有完備的判斷不適合標准,不然很容易被順成無理由開除。
⑽ 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調崗後考核期多久
如果你們在合同里有約束,或是符合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條款自然可以辭退員工,如果不是這樣,那就是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