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勞動法規有規定:以不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前,要培訓或調崗,周期是三個月嗎
沒有周期三個月之說,要求有完備的判斷不適合標准,不然很容易被順成無理由開除。
⑵ 進入培訓會議之前有哪些准備工作
(1) 時間地點協調:不管是外訓或者內訓,雖然在培訓計劃中都有明確的時間和地點,但計劃不如變化快,正式培訓前2-3天,需要與部門領導、講師確認培訓具體時間(日期、幾時等),由於大部門培訓時間都可能安排在下班後晚上進行,避免與公司生產、業務等部門因為工作緊急而參加者寥寥無幾等尷尬情況出現;另外,培訓地點也需落實,內訓所用會議室、培訓室屆時有沒有其他會議或培訓相沖突,需與會議室、培訓室管理者溝通好,如果是外訓,也要事先向領導請示,是否會安排到風景區或酒店進行相關培訓。
(2) 講師課件確認:與講師確認好培訓時間、地點,並親自細看其課件大綱、PPT、游戲、重要舉例等內容,並對其培訓時長進行了解,如發現其明顯不合理(如可能參訓者聽不明白的內容)建議進行適當調整,並提醒一定要使用普通話,如遇自己不能決定的事項,要第一時間匯報給HR部門領導進行協調處理。
(3) 參訓者情況了解:對於該培訓內容的參訓員工,培訓專員對幾位主要參訓員工進行事前了解,主要是對培訓內容、講授形式、參加積極性、希望了解哪些內容等進行了解,以便及時反饋給講師,同時也可了解屆時參加者人數大致情況,如果參加者可能會較少,就需要匯報給HR部門領導,是否可以調整培訓時間。
(4) 培訓通知:前面三種情況確定後,就需要出培訓通知了,通過審核批准後予以公告欄張貼,並通過公司內容OA系統進行公告,通知主要說明:培訓時間、地點、內容、講師、培訓紀律、所帶筆及筆記本、培訓檢驗考試等,通知提前1天公告即可。
(5) 設施設備檢查:培訓所需投影儀、音響、話筒、耳麥、激光筆、白板、白板筆、桌椅、白板擦、電源、照明、空調、周邊安靜情況等進行確認和試用,對於無法正常使用的,要及時請維修人員進行修理正常或借用;如果是到外面某地進行培訓,更需要抽時間專門前去確認以上事項,做到萬無一失。
(6) 所需表單及資料確認:一般而言,培訓簽到表、培訓評價表、測試題、筆記本、筆等數量需要比參訓人更多的准備量。
(7) 培訓前後交通食宿等情況:如果是請外訓講師,培訓前開車迎接、培訓後開車相送都是必須准時,而且要吩咐駕駛員需熱忱、以禮相待,當然,如果培訓時間較長,可能還涉及食宿等安排,這都需要提前預訂好公司協議酒店;培訓完後,員工的交通車安排等同樣需要與總務人員協調好,以免引起員工半夜不能按時回家休息而影響第二天上班的投訴。
3、 不斷總結:以上只是對培訓准備工作的大致羅列,並不是其全部,也不能詳細予以各個細節的說明,另外,我想再提醒以下三點:
(1) 細心加耐心:培訓准備工作涉及公司各部門方方面面的工作,既有參加者的講師、受訓者,也有協調的總務人員、HR部門領導,還有為此准備的駕駛員、維修人員、酒店人員等,需要准備的資料、設備也比較多,所以,培訓專員需要細心和耐心,不能急,也不能拖,考慮問題要周全。
(2) 及時總結:只有準備充分了,培訓才更容易獲得預想的效果,如果准備不是這里出錯就是那裡出錯,從而打斷正常培訓進行,一定會給參訓者或講師帶來負面情緒,進而影響培訓效果。當然,不管我們准備多麼充分,也不能說不會出現任何意外的情況,面對出現的任何情況(特別是音響、話筒、投影儀等容易出問題),我們要有充分的預案或准備(邀請相關維修人員隨時在培訓現場),不要慌,共同妥善處理,並在處理後要不斷總結,以便在今後的培訓工作中盡量避免再次出現類似情況,這樣,我們的培訓准備工作一定會越來越好,那培訓工作收到的效果也將會逐漸提高。
(3) 重視准備:只有一句話:不能因為是外訓或參加者中有領導而緊張或特別予以重視,也不能因為是內訓或參加者是普通員工而隨意組織培訓。
⑶ 如何抓好三農普縣級培訓
目前,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已到了選聘普查員、基層培訓及摸底的關鍵階段。除了國家培訓外,省、市、縣等各級基層農普培訓,對象不同,地域各異,會有各自的側重點,作為直接面對小區普查員的縣級培訓,必須掌握的要詳講、一般了解的可略講、不涉及的可以不講。本文就基層試點中發現的問題,針對馬上開始的縣級培訓談點看法。
縣級農普培訓面對的是直接找農戶、農企等普查對象填表的鄉、村、組及企業的普查員和指導員,不能泛泛而談,照本宣科,沒有重點,不管數據的取得方法。「功夫在詩外」,除利用課件,講清指標的基本要求和填報原則外,更重要的還是在主講老師及縣、鄉農普辦對當地各項農村事務的熟知,對國家及省、市、縣各級農村政策的學習,對有關部門在縣、鄉、村政策落實、開展情況的了解,及對部門統計涉農數據的收集掌握上。這樣才能有的放矢地抓好培訓,並指導、幫助普查員填好報表,取得真實、完整的農普原始數據。
培訓的准備工作
首先要對各自主講的普查表瞭然於心。縣級培訓的目的是填准報表,建議培訓時,要以表論表,指標解釋與普查表對照,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行講解,能拍板決定的就當場指明填報方法、數據或選項。指標需要掌握的就劃線,重點強調的就在表上註明,而當地沒有的就跳過不講。只有講清楚、弄明白、才能填准確。切忌不顧有的普查員年紀大、眼睛花、聽不清等情況脫離報表,避免僅僅通了課件,講完了聽眾還一頭霧水的「培訓」現象發生。
召開縣直部門和縣域內相關單位農普會議了解各種涉農情況。鑒於統計部門埋頭專業統計,對農村各項政策和有關工作進展不盡了解的情況,建議以政府或以農普領導小組的名義,培訓前盡快召開地域內相關部門及單位主管領導參加的農普會議,了解國家、省、市、縣等各級的三農政策及目前的實施情況,從而切實掌握縣域內政府有關部門或相關單位進行的農戶普查表所需要的農業專業技術培訓、自來水使用、農村旱廁改造、互聯網入村、有線電視入村、精準扶貧、貧困戶享受幫扶措施、耕地承包、土地流轉、測土配方施肥、農林牧漁生產、新型農業經營組織及農業保險等情況;掌握規模農業經營普查表還涉及的農產品生產經營模式、農產品認證、工商注冊及銀行貸款等情況;掌握農業經營單位普查表另外涉及的注冊類型、土地使用、「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新型經營活動等情況;掌握各種農業機械的分布使用及服務情況等;掌握全縣目前各鄉鎮(村)的農業規模經營戶個數、專業合作社個數及農業經營單位個數等情況;而行政村普查表、鄉鎮普查表的全部指標更分別都有明確的部門來源出處,凡以上5種普查表所需數據都應數出有據,都需要我們切實了解掌握,要與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密切聯系,精誠合作,使之向我們提供農普所需的部門統計數據,或為我們收集數據提供支持,全社會一起來保障三農普的順利進行。
實地調查或召開鄉鎮農普會議了解具體情況。縣、鄉農普辦年輕同志、尤其女同志成了三農普主力軍,但由於年輕同志較少接觸農村,所以要盡力補上「不懂稼穡」這一短板。首先建議充分利用試點機會,模擬農普全過程,「解剖麻雀」實地摸清摸透試點地農戶、規模農業經營戶、農業經營單位及村、鎮表的不同情況,發現、解決疑難問題,認真討論總結,不斷增強感性認識,真正發揮試點作用。其次掌握普遍性,不忘特殊性,召開鄉鎮農普會議全面了解、收集縣域內各鄉鎮農村的具體情況,根據各自的農業生產特點,尋找普查重點和方向,防止傾向性問題發生;並注意「小眾」的特殊情況的收集,保證全面普查,不留遺漏。最後還要專門抽出時間下鄉實地調查或利用其他機會隨時隨地了解現情況,發現新問題,如土地流轉大戶的農業企業停辦了,不少地方的集體土地是通過村民小組流轉的,在行政村普查表中不能顯示,反映不出一個村整體的土地流轉情況怎麼辦等等。「腹有詩書氣自華」,只有充分掌握了解了全縣三農的整體情況、鄉鎮的特色及個別的特殊問題,為普查培訓提供活的材料,使聽眾身臨其境,如此「勇氣加底氣」,培訓方能錦上添花,取得良好效果。
授課及填報建議
吃透普查表,製作好課件,准備好與普查表對應的講義,也掌握了農村政策的實施情況及縣域內的農業生產共性和個性後,「萬事俱備」即開講。由於5種普查表有各自的對象和不同內容,就要先明確普查員的具體目標任務,建議分為小區(戶表)普查員;規模經營戶及農業經營單位普查員,根據任務多少,可由村民組長或村會計擔任;村表普查員,由村會計負責填報;鄉鎮表普查員,由負責鄉鎮基本情況年報的同志負責,建議由鄉鎮農普辦業務主任擔任。這樣有針對性地選擇受眾(普查員),採用大、小會結合,以講為主或邊講邊反饋數據邊填等方法授課,目標就是講清、弄明、填准。
動員、方案及《農戶普查表》培訓。縣級農普培訓首先領導要講話動員,宣讀普查方案等內容。建議戶表培訓與此一並進行,縣、鄉、村、組全體普查員及指導員參加,共同完成戶表這個農普主要任務。建議抓住以下重點:首先在戶表舉例中講明不管居住地,只要在小區經營農業及居住在農村、有土地確權而無論經營與否的兩類普查對象;說明農業經營戶的六種情況及登記的原則。其次要講清本戶成員和從村民小組確權承包的耕地面積。由於目前出嫁的閨女多沒有遷走戶口且還有耕地,娶進的媳婦沒有戶口、新生的孩子在本戶也沒有耕地確權等等復雜情況,授課時一定要舉一反三,使普查員不重不漏登記清楚。再次要講清耕地、園地和林地的區別,務必講清種植業包含了耕地上種植的糧食、蔬菜及煙草等經濟作物和非耕地上種植的花卉園藝作物和果樹等等,要講清一旦耕地長期栽種了果樹、生產了葯材,就改變了耕地性質,變成非耕地了。還有園林作物、果園與林地的區別等等,不然一旦誤判,將會出現傾向性錯誤,影響農普數據質量准確性。對全縣的普遍性問題講解清楚後,最後不要遺漏林業、水果、園林、養殖、水產及農業服務等個別情況的「特殊性」補充。
《規模農業經營戶普查表》培訓。首先確定普查員,通過部門或實地摸底了解清楚全縣(全鎮、全村)的規模農業經營戶情況後,根據各鎮(村)規模農業經營戶普查任務的輕重,確定好規模農業經營戶登記的普查員或普查指導員。其次,在戶表培訓基礎上再行培訓,先講解清楚規模農業經營戶的6項標准、登記原則和特殊情況的處理方法。最後要講清報表,因為規模農業經營戶普查表普查指標與戶表基本一致,依然在講清基本概念基礎上,舉例說明為要。
《農業經營單位普查表》培訓及填報。該表與規模經營戶表及農戶表的農林牧漁各業普查的基本情況是一致的。依然是先要摸清全縣(全鎮、全村)的農業經營單位情況,確定該表普查員和指導員。建議農業經營單位負責人或會計參加培訓,嚴格區分各農業經營單位的經營類型,由於一些農業經營單位是土地流轉的用地大戶,尤其要辨別清楚和確定準確所承包耕地(土地)的不同用途,注意耕地、園林、果園及林地的准確區分。由於農業經營單位的領導或財務人員遠比普查員清楚企業的各種情況,建議仍以舉例為主,身臨其境般講清報表後,由單位與會人員先行自填《農業經營單位普查表》,在約定日期,由鎮(村)農業經營單位普查員登門核實後,現場PDA錄入,提高數據的准確性和全面性。
村、鎮表培訓及填報。由於行政村普查表、鄉鎮普查表的所有普查指標都有明確的「專業或主管部門」來源。村、鎮表的培訓准備依然是首先由有關部門統計上報自己所負責的數據,或在縣域內相關單位農普會議上布置收集有關數據,以備在培訓時反饋或說明使用。建議行政村普查表培訓及登記由村會計參加並完成紙質報表。相應地縣、鄉亦要有專人負責。《鄉鎮普查表》與常規的《鄉、鎮社會經濟基本情況》調查制度相似,市、縣、鄉都有專門人員負責,建議該表的培訓及普查由他們負責完成。村、鎮表普查的關鍵是縣農普辦切實收集及反饋有關數據,村、鎮表應分別單獨培訓,主要是加深鄉村普查員全面了解、學習報表、提高辨別和審核能力,進一步提高普查質量。
縣級培訓是各級培訓的關鍵,只有通過各種方法講清楚,讓普查員弄明白,才能達到填准確的目的。
⑷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
⑸ 如何做好完善"三調聯動"工作體系,及時就地化解矛盾糾紛
健全完善「三調聯動」機制 確保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
「三調聯動」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已運行多年,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建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當前「三調聯動」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運行及作用發揮情況仍不能樂觀,當前各種調解主體單打獨斗的局面仍未改變,三種調解方式相互協調配合、「無縫銜接」的局面仍未形成。
一 、近幾年民事糾紛概況
(一)從糾紛類型來看,農村傳統糾紛仍佔主要地位。農村新的矛盾糾紛的類型也逐漸增多,如宅基地糾紛、地企糾紛、合同糾紛、勞務、勞資糾紛也不斷增多。
(二)從糾紛主體來看,個人與企業、村集體組織之間的糾紛呈上升趨勢。
(三)從糾紛爭執的動因上看,除利益之爭,大多糾紛攙雜感情因素。
二 、「三調聯動」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運行現狀
目前,法庭、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村民調組織在糾紛的解決中占據主導地位。
(一) 法院訴訟調解——民事糾紛解決的主渠道。
(二) 人民調解——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主力軍。
(三)行政調解——社會治安矛盾調處的常規機制。
三、 「三調聯動」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三調聯動」矛盾糾紛解決體系解紛效率不高,過於倚重訴訟解決糾紛的觀念一時難以改變。尤其是「三調聯動」多元化糾紛調處機制尚未形成合力,各部門之間缺乏充分的配合聯系,不能完全及時、有效的回應社會和群眾的需求。
(一)法院受案壓力增大與非訴糾紛解決功能弱化。基於訴訟審判在社會公力救濟途徑中的核心地位,近幾年來大量的案件不斷涌進法庭,在法官人數有限的情況下,法庭審判壓力逐步加大。與此形成對比,由於人民調解組織存在培育與發展不平衡,工作人員素質不高,調解規范和程序過於隨意,調解協議效力缺乏必要的執行力導致的社會公信力不足、缺乏當事人信任等問題,糾紛解決總體數量徘徊不前,未能充分發揮對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替代補充作用。
(二)訴訟自身存在的弊端限制其在糾紛解決體系中主導功能的發揮。表現為:第一,訴訟解決糾紛成本高、周期長和剛性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訴訟途徑的不暢和阻滯。第二,訴訟調解形式的單一降低了調解的靈活性和效果。實踐中某些案件機械套用一貫的調解模式,調解集中於當事人到庭法官宣布開庭後至判決以前階段,未能依案件具體情況靈活適用於訴訟過程的各個環節或者置於訴前和開庭前,調解成功率難有大幅提高。
(三)「三調聯動」的糾紛解決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其有待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三調聯動」機制已運作多年,但仍未規范化運行,發揮作用。首先,聯動解決糾紛缺乏具體操作程序。第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法院訴訟未能有效銜接。第三,部分幹部認識不足,缺乏工作積極性,沒有一套合理的制約辦法督促其積極聯動其他部門調處糾紛。最後,缺乏開展多元化糾紛調處工作的充足經費,除了聯動程序運行需要專項經費支持外,對工作人員自身來講未形成經濟上的激勵機制,多干少干一個樣。
四、 健全和完善「三調聯動」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和措施
(一)正確把握並夯實法院主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地位
1、建立、健全相關獎懲機制。
對現行的法院崗位目標量化責任制予以修改完善,將指導人民調解組織開展工作、與其他有關部門聯動調解糾紛工作、民調協議確認執行工作等等,作為法官的明確職責,實行量化考核,與法官的獎懲掛鉤。通過制度設計,促成人民法院積極主導、融入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之中,實現整體聯動,功能互補。
2、多措並舉提升訴訟解決糾紛的能力。
一是試行建立民事簡易案件速裁機制。可以對證據完整,事實清楚,無須法院查證、請求單一、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聯系方便以及雙方當事人利益沖突較小的或小額訴訟案件,實行快立快審快結,審理周期一般不超過15天,並一般實行一次開庭,當庭結案。與之相配套,分門別類製作各類民事案件的文書模版參考適用,簡化裁判文書製作,實現裁判文書的繁簡分流,以便案件能及時快捷處理。
二是加強訴訟調解,提高審判效率和質量:(1)與時俱進,拓展調解的深度和廣度,研究總結適合個案實際的調解方法,培養精細、靈活的調解技藝;(2)改變調解階段,實行立案前調解、立案後排期開庭前調解、庭審時集中調解、最後宣判前仍可引導當事人再次審視各自權利義務,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運行程序,真正使調解貫穿於審判過程的始終,充分實現調解的特殊價值。
3、加強訴訟對非訴訟(主要是人民調解)的有效支撐。
一是完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可成立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小組,堅持「不錯位、不越位、不缺位」的業務指導原則,通過定期對口聯系提供咨詢、疑難案件特別指導、聯合司法行政機關組織授課、案例研討、巡迴審判點旁聽審理等多種形式開展業務培訓。
二是建立調解協議書評閱制度。法庭聯合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和督促各級調解組織建立台帳,凡是經過調解程序的案件均需要手續齊備,材料規范,結案後及時裝卷、入檔,以備檢查。對於人民調解協議,法院和司法局選派專人定期評閱,對不足之處及時指出,幫助人民調解組織不斷提高調解協議書的規范化水平。
三是完善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司法審查,樹立其應有權威。建議按照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就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審查和效力確認進一步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通過在審判中支持合法規范的人民調解協議,賦予有效的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效力,提高人民調解協議的約束力、履行率和人民調解工作的公信力。實踐中可將人民調解協議分成兩種不同情況區別對待:達成合法協議後在一定期限內,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也不向法院起訴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達成協議後又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對人民調解協議進行合法性審查,如果協議內容合法,調解程序合法,且不違反自願原則的,分不同訴訟請求直接或間接賦予其法律效力:若當事人起訴要求維持原調解協議,作出確認協議效力判決;若當事人是就原爭議事項提起訴訟,則在判決中支持原協議條款。否則,應裁定協議無效後立案審查。
(二)加強法庭與非訴糾紛解決主體的銜接和互動
1、建立健全訴前分流、調解機制。
在法庭立案接待室專門設置由一名法官(或法官助理)和一名書記員組成的小組,對未經人民調解、治安調解的家事案件、小額的債務糾紛以及小額損害賠償糾紛、鄰里糾紛等一般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提示訴訟風險,告知其人民調解、治安調解的特點、優勢並建議其首先選擇人民調解、治安調解。當事人接受的,暫緩立案,開出《移交調解工作聯系函》,轉移至糾紛所在的鄉鎮(村)民調組織、公安派出所進行調解;對當事人堅持起訴或人民調解、治安調解未果的案件,可視具體情況由小組單獨或聯合糾紛所在地調解員、陪審員調解,若達成協議,當時下發調解書;對於不屬法院民事受案范圍或其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民間糾紛,則告知當事人處理部門或函告糾紛所在地的民調組織做好調解息訴工作。
2、建立健全訴調對接機制。
法庭應加強與鄉鎮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法律服務所、基層民調組織的協調,建立多方聯動調解工作模式。對轄區內常見多發性糾紛,由各村民調組織進行先期處理。若村裡調解不成,由村民調人員出具書面調解材料(蓋章),告知當事人到鄉鎮司法所或法律服務所進行第二次調解。鄉鎮司法所或法律服務所在調解過程中遇到堅持訴訟的,則出具書面調解材料(蓋章),告知當事人到法庭進入起訴階段,同時應提示當事人立案須知及訴訟風險,盡可能做好息訴解紛工作。對於經過公安派出所出警調解處理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法庭可進一步與公安部門溝通,規范立案階段證據材料收集和工作程序,避免因證據提交不能或有關事實、調解工作記述不規范問題導致的當事人立案難困境的出現。
3、建立健全委託、協助調解聯動制度。
一是明確聯動形式:(1)凡婚姻家庭、買賣、損害賠償等適合委託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糾紛,無論在訴前、立案審查期間、立案後開庭審理前以及庭審過程中,法庭均可以委託調解,並可同時於現場指導調解;(2)法庭在上述各階段可邀(聘)請有關人員(不限於人民調解員)參與訴訟調解工作;(3)有關部門向法庭提供與糾紛有關的證據、起因等方面的信息,協助及時妥善調處糾紛。
二是規范聯動運行。建議採取設立調解聯絡員加強溝通聯系、製作名冊明確委託、邀(聘)請對象范圍、仿效人民陪審員制度制定相關工作規定等舉措,使聯動工作形成穩定的長效機制。
4、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由鄉鎮黨委牽頭,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行政村定期舉行例會,交流調解經驗和做法,並適時就各部門糾紛調處工作銜接與配合的有關事項和問題進行溝通協調。另外,對某些新型的或疑難糾紛,商討制定合法有效的解決方案,或聯合請求上級部門提供處理建議。
(三)建章立制,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做好矛盾糾紛預警和排查工作
1、嘗試實行法官包片制度。
根據人口分布數量及所發生民事糾紛的特點,將法庭轄區劃分為若干個區域,由各合議庭分管。合議庭法官定期深入分管區域,及時了解該地區發生的各類矛盾、糾紛信息,建立專門台帳登記備案。對發生的簡易民事糾紛就地立案,當場調解;對影響大局的涉訴案件提前進行溝通協調,並將有關情況隨時上報。
2、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系會議。
依託前述聯席會議制度,鄉鎮黨委、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村(居)委會等組織單位定期召開會議對一個時期內較為典型的矛盾進行分析,並且互通信息,及時發現並掌握轄區內重大群體性糾紛或矛盾易激化性糾紛的苗頭和趨勢,合力引導群眾合法有序地表達意願和訴求,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調解、教育、協商等方法予以解決。
(四)互動配合,加強「三調聯動」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宣傳和交流力度
一是各有關部門互動配合,通過組織專項活動、發放宣傳單、與村民代表座談、組織村幹部集中培訓等方式聯合進行法制宣傳,一方面傳授法律知識,另一方面講解「三調聯動」多元化解紛解決機制的運行方式和實踐意義,提高群眾對該機制的認知能力;
二是通過多種途徑徵求群眾有關的意見和建議作為改進工作的參考;
三是在各有關部門備置載明各種糾紛解決路徑的手冊,加強對貧困群眾或文化水平較低當事人的口頭告知,引導群眾形成正確、理性的選擇糾紛解決途徑的觀念。
(五)配強力量,嚴格責任,切實保障「三調聯動」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高效運行
首先應進一步加大對該機制建立和完善所需的人、財、物的扶持力度,如可劃撥專項資金或設立專項基金等。其次應建立責任追究機制,除了法院外,其他各有關部門同樣應自行或統一由地方黨委將參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有關事項納入檢查考核范圍,根據考核結果對有關負責人予以獎懲,以確保該機制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總之,隨著社會變革的加速推進和利益格局的持續調整,各類新的矛盾糾紛不斷涌現,呈現出主體多元化、規模擴大化、行為激烈化、客體復雜化的特點,對調解這種化解矛盾的傳統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加之由於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調解制度本身所固有的功能缺陷,從而使整合調解資源、優化調解方式、提升調解效果成為新形勢下調解作用發揮最大化所面臨的重要課題。這就需要各級黨委、政府進一步統籌各方面力量,建立和完善人民調解、行政司法與司法調解相互銜接和聯動的「三調聯動」工作體系,切實發揮調解作用,提高調解效率,從而更加有效地構築起基層定紛止爭、維護穩定的堅固防線。
⑹ 關於怎樣開展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調聯動工作方案
參考資料:
為破解難題,10年來,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各地結合實際,創造性地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開啟了矛盾糾紛的「大調解」時代。
大調解,調順了法理情,調出了社會大和諧。
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
人民調解曾被譽為「東方一枝花」,這種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法對民間糾紛當事人說服勸解、消除紛爭的群眾自治活動,具有靈活便捷、貼近群眾的優點。長期以來,人民調解在處理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大調解」背景下,人民調解的優勢得到了延伸。2008年,北京市豐台區司法局在區人民法院成立了「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室」,對一些法律關系簡單、爭議不大、適合調解的糾紛,法院引導當事人到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調解成功的,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繼續選擇其他合法方式解決問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對接,產生了良好的效果。
2009年,江蘇省綜治辦、省法院、省司法廳聯合制定了《關於深化「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全面落實訴前調解機制,由縣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在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設立調解工作室,並派駐不少於兩名常駐專職調解員。2009年,江蘇省513名人民調解員在訴前調解案件38649起,調解成功率達63.05%。隨著訴調對接平台的搭建完善,僅2012年上半年,江蘇基層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訴前調解成功案件就達41367件,訴前調解成功數占民事一審案件收案數的34.83%。
除了把人民調解工作室引入法院,上海市法院系統還全面推廣民事糾紛委託調解制度,將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委託給人民調解組織。截至2011年年底,全市共受理委託調解案件33.5萬件,受案數量和調解成功率逐年上升。
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聯動
由於行政調解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行政調解結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效力,與之相比較,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行政調解是一種有益的補充。10年來,各地構建大調解機制,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聯動,提升了行政調解的效能,提高了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成功率。
2009年,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簇橋派出所引入人民調解員參與實施調解工作。簇橋派出所所長蔣泉說:「人民調解員與民警一起調解,是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外的矛盾糾紛調處模式,成功率相當高!」2012年3月,四川省廣安市公安局、司法局發出《關於建立派出所、司法所聯動協作機制的通知》,構建人民調解員常駐派出所協作調解機制。在公安機關受理的糾紛中,凡屬於可以調解范圍的,接警人員可以主動建議並徵得當事人的同意,移送給派出所的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行政調解往往涉及眾多行業,覆蓋多個領域,對於勞動爭議、醫患糾紛、交通事故處理等特定領域內的糾紛,各地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聯動優勢,有針對性地把矛盾糾紛化解消融。
上海市積極創新機制,將醫患糾紛納入調解范疇,成立專門的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江蘇省也建立專業化的醫患糾紛調解組織。2010年,全省共建立各級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96個,覆蓋85%的縣(市、區)醫療機構,共調處醫患糾紛2260起,調處成功1829起。
在交通事故中引入人民調解,化解交通事故糾紛,是大調解的又一成功做法。2006年8月,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把人民調解機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的調處,率先在全國創建了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至2012年5月,寧波市已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12個,每個交警中隊都設有人民調解室。
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互通
過去,一些應由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的矛盾糾紛,因某些原因一時解決不了,個別行政管理部門以「走法律渠道」、「依法解決」為理由,將矛盾推到法院。有些案件不屬於法院管轄范圍之內,法院也無力解決,導致信訪案件居高不下。
建立起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矛盾化解的互通機制,是整合資源,實現優勢互補的必然要求。綜合運用行政與司法的調解手段構築維護社會穩定的防線,對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近年來,江蘇省常州市建立起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工作聯絡機制,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定期組織調解人員培訓學習。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引導當事人選擇行政機關先行調解,當事人同意接受訴前行政調解的,移送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基層人民法院還在矛盾糾紛比較多的行政機關設立專門的「審判點」、「調解點」,指派專人常駐或定期前往。
在各地成功實踐的基礎上,2010年,中央綜治辦下發的《關於切實做好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工作的意見》規定,要建立健全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機制。對特定社會矛盾糾紛負有管理責任的行政部門,應當把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措施,依法依規調解,及時定紛止爭;當社會矛盾糾紛無法通過行政調解解決時,應積極引導當事人依法、合理表達訴求。人民法院對可以行政調解的案件,在立案前,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調解,使社會矛盾糾紛得到多渠道解決;對已經行政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優先審理。
這一年,全國工商部門共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99.5萬件,辦結率為96.3%,對於多達3.7萬件沒有調解成功的申訴案件,絕大多數通過司法訴訟最終得到了解決。
從過去單一的調解方式,到現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從過去三大調解各自為戰,到現在「三調聯動」、集團作戰;從過去不重視調解,到現在把調解擺在更重要位置、調解優先,10年來,「大調解」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為社會矛盾糾紛提供了常態、高效、便捷、權威的化解渠道。哪裡有人群,哪裡就有調解組織,哪裡有矛盾糾紛,哪裡就有調解工作,「大調解」傳播著「和為貴」的理念,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築起了「安全閥」,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助推器」。
⑺ 縣級教師調動工作,調動之前是否必須經由本人同意
教師工作調動申請書
尊敬的各位領導:
我叫xxx,男,1982年8月出生,2004年畢業於xxx化學與生命科學系化學教育專業,同年參加工作,現在xxx任高三化學教學工作,現任學校團委副書記,為學校2008年後備幹部培訓對象。
我於2005年9月至今,一直擔任班主任工作,並兼職學校行政辦工作,處理班級日常事務和黨總支相關事宜。得到了學校領導、師生的一致好評。2005—2006學年高一(3)班被評為「優秀班集體」,2006—2007學年、2007—2008學年高二(2)班和高三(2)班被評為「文明班集體」。個人也在2005、2006、2007年多次獲縣級、校級表彰。
我自從參加工作以來,一直熱愛教育事業,勤勤懇懇,認真做好各項教學工作,如期完成學校布置的各項教學任務,教學成果較好。因而獲得了2006—2007年度「先進教師」光榮稱號。
因我的愛人xx在xxx中學擔任高三化學教學工作,夫妻長期分居。未滿二歲的獨生子只能託付給遠在xx的父母照管著,生活上頗為不便。 2008年4月26日我愛人欣然地參加了貴校的優秀教師招聘會,並通過了試講。
在這最苦痛且又讓人憂心的艱難歲月里,天空中飄泊著零星的朵朵游雲,雨後天邊架起的美麗彩虹把這蒼茫邊城裝扮得如同亭亭玉立的百合,而我的心卻要一塊一塊地被生活擰碎嗎?惟有鼓勵自己需要繼續在艱難困苦中潛行,永遠都把對工作和事業的熱情放在自己最期盼的「家」里。
再此,我特別懇請學校能體諒我家庭生活上的不便與困難,審驗我的調動申請,為一個熱愛教育事業的年輕教師,減少生活上的後顧之憂,支持鼓勵我將教學工作搞得更好,著重考慮我們的請求,將我愛人的工作調動到xxx。貴校是一所出類拔萃的學校,是許多人夢寐以求的理想歸宿,是有志者展示精彩人生的大舞台。
如果學校同意了我的申請,那麼,我堅信,不用在xx和xx往返奔波的我們,將能騰出的更多精力投入到教學工作中,創造出更好的教學成果,為xxx乃至xx教育事業的欣欣向榮繼續抒寫勝利的篇章。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二00八年五月十日
⑻ 同一個省不同市之間縣級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如何調動調動的手續有哪些
一、由申請調動人員或單位填寫《調配登記表》(一式二份),由調入調回出單位及主管部門蓋章後,答報流動調配與就業指導科。
二、調入事業單位的需先到編辦辦理編制和到人事局辦理增人計劃。
三、流動調配與就業科受理《調配登記表》等調動材料後,屬順向、同一性質之間及系統內流動,由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後,辦理調動手續;屬逆向流動和非正常流動由分管局長和局長研究同意後辦理相關手續:
1、同意調動的人員,由流動調配與就業指導科對調出單位主管部門發出調檔函。
2、調入單位和調入單位主管部門與流動調配與就業指導科對調動人員的檔案進行審查,對審檔合格的發出調動通知。
3、調動人員持調動通知到調出單位主管部門辦理行政、工資、黨(團)組織、養老保險結轉等關系。
4、調動人員持主管局開具的行政介紹信和工資轉移手續到市人事局流動調配與就業指導科,開具行政介紹信,再憑增人計劃和行政介紹信到人事局工資科辦理工資套改或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