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發揮社會組織開展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一、刑釋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是指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內導下,依靠各有容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的一種非強制性的引導、扶助、教育、管理活動。
二、安置幫教工作的對象:
刑釋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對象是特定的,主要是:指在刑滿釋放五年內,沒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傾向的人員, 即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無業可就的三無人員和沒有改造好、暴力犯罪、惡習較深、屢教不改人員等。
三、安置幫教工作的范圍主要有四個方面:
1、接收監獄移送的有關刑滿釋放人員刑滿釋放通知書及相關檔案材料;
2、引導、扶持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或協助解決生活出路問題;
3、參與對服刑人員回歸社會前的思想教育、就業技能培訓;
4、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幫助教育,並好預防措施,減少他們重新違法犯罪。
各監獄管理局及各監獄、少年犯管教所要大力加強對罪犯的出監教育。各地監獄管理機關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對刑期將滿的罪犯進行出監教育,重點進行政策形勢教育和就業指導,強化職業技能培訓,增強罪犯回歸社會後適應社會、就業謀生的能力,努力減少重新犯罪。
㈡ 社區矯正人員到安置幫教基地封閉式培訓3天-培訓內容是什麼作息時間是怎麼安排的必須遵守的紀律有哪
建議按照監管場所作息時間要求,早7點起床,晚九點三十就寢。培訓內容主要是回1.隊列訓練2.內務整理3集體勞動4.學習答與社區矯正有關的法律法規。必須遵守課堂紀律,服從指揮,特別是夜間就寢後嚴禁吸煙,聊天,走動等,重點在於強化其社區服刑人員的身份意識。
㈢ 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獄管理局:
為了加強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鞏固對罪犯的改造成果,降低重新犯罪率,近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員刑滿釋放、解除勞教時銜接工作的意見》(綜治委〔1999〕5號),對罪犯刑滿釋放時的銜接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請各監獄管理局及各監獄、少年犯管教所認真貫徹落實文件精神,切實做好以下工作:
一、監獄、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在罪犯刑滿釋放前一個月按照要求填寫《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寄送罪犯原戶籍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安置幫教辦公室)。此項工作從今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
二、罪犯刑滿釋放時,要根據不同情況限定其報到時間,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持《刑滿釋放證明書》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報到。
(3)安置幫教工作培訓材料擴展閱讀:
大力加強對罪犯的出監教育。各地監獄管理機關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對刑期將滿的罪犯進行出監教育,重點進行政策形勢教育和就業指導,強化職業技能培訓,增強罪犯回歸社會後適應社會、就業謀生的能力,努力減少重新犯罪。
堅持對改造質量的考察工作。對本單位刑滿釋放的人員要定期進行考察,了解、掌握其改造表現,並對現狀加以分析,以不斷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效果。
㈣ 刑滿釋放人員主要幫教方式有哪些
一、刑釋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是指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靠各專有關部屬門和社會力量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的一種非強制性的引導、扶助、教育、管理活動。
二、安置幫教工作的對象:
刑釋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對象是特定的,主要是:指在刑滿釋放五年內,沒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傾向的人員,
即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無業可就的三無人員和沒有改造好、暴力犯罪、惡習較深、屢教不改人員等。
三、安置幫教工作的范圍主要有四個方面:
1、接收監獄移送的有關刑滿釋放人員刑滿釋放通知書及相關檔案材料;
2、引導、扶持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或協助解決生活出路問題;
3、參與對服刑人員回歸社會前的思想教育、就業技能培訓;
4、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幫助教育,並好預防措施,減少他們重新違法犯罪。
各監獄管理局及各監獄、少年犯管教所要大力加強對罪犯的出監教育。各地監獄管理機關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對刑期將滿的罪犯進行出監教育,重點進行政策形勢教育和就業指導,強化職業技能培訓,增強罪犯回歸社會後適應社會、就業謀生的能力,努力減少重新犯罪。
㈤ 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以刑滿釋放人員的什麼進行幫教安置
一、刑釋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是指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內下,依靠各有關部容門和社會力量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的一種非強制性的引導、扶助、教育、管理活動。
二、安置幫教工作的對象:
刑釋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對象是特定的,主要是:指在刑滿釋放五年內,沒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傾向的人員, 即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無業可就的三無人員和沒有改造好、暴力犯罪、惡習較深、屢教不改人員等。
三、安置幫教工作的范圍主要有四個方面:
1、接收監獄移送的有關刑滿釋放人員刑滿釋放通知書及相關檔案材料;
2、引導、扶持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或協助解決生活出路問題;
3、參與對服刑人員回歸社會前的思想教育、就業技能培訓;
4、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幫助教育,並好預防措施,減少他們重新違法犯罪。
各監獄管理局及各監獄、少年犯管教所要大力加強對罪犯的出監教育。各地監獄管理機關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對刑期將滿的罪犯進行出監教育,重點進行政策形勢教育和就業指導,強化職業技能培訓,增強罪犯回歸社會後適應社會、就業謀生的能力,努力減少重新犯罪。
㈥ 浙江省歸正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辦法的詳細內容
第一條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安置幫教工作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員(以下稱歸正人員),在國家規定的期間內進行就業安置和教育幫助的活動。
第三條歸正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履行公民的義務,不受歧視。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安置幫教工作。
第五條安置幫教工作應當堅持因人制宜與分類實施相結合、社會安置幫教與家庭安置幫教相結合、安置幫教與監所教育相銜接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幫教工作的領導,把安置幫教工作作為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制定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具體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門負責。
各有關部門、人民團體、民間組織、新聞單位、社區居民組織、村民委員會等組織和家庭,應當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第七條鄉鎮(街道)的安置幫教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日常工作由司法所(以下稱安置幫教工作機構)承擔。
安置幫教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安置幫教登記手續;
(二)制定、實施具體的安置幫教計劃;
(三)負責指導、協調有關單位和社區居民組織、村民委員會的安置幫教工作;
(四)負責安置幫教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安置幫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截留、挪用。
安置幫教工作機構可以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籌集資金,專項用於安置幫教工作。
第九條監獄、勞教所、看守所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和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的特點,開展相關職業技術培訓,在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前,集中一段時間進行回歸社會的思想、技能等的教育輔導,為其回歸社會後的就業創造條件。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獄、勞教所、看守所職業技術培訓工作的組織和指導,對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考試合格的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應當頒發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術等級證書。
第十條監獄、勞教所、看守所應當在服刑人員服刑期滿或者勞動教養人員勞動教養期滿30日前,將《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或《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通知書》一式二份,分別寄送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原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因減刑、假釋、減期等原因無法提前30日通知的,應當自減刑、假釋、減期裁決送達後,及時寄發通知書。
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按規定釋放或者解除勞動教養離開監管場所時,監獄、勞教所或者看守所應當告知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證明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安置幫教工作機構辦理安置幫教登記手續,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或《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通知歸正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安置幫教工作機構,並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具體的安置幫教工作。
安置幫教工作機構在接到通知後,應當即時通知社區居民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及歸正人員的家屬,並按規定的職責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第十二條縣(市、區)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或《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通知歸正人員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條歸正人員應當在離開監管場所之日起30日內,持刑滿釋放證明或者解除勞動教養證明,到原戶籍所在地安置幫教工作機構辦理安置幫教登記手續,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歸正人員在辦理安置幫教登記手續時,安置幫教工作機構應當詢問其是否已經辦理戶籍登記手續;對尚未辦理的,應當告知其按規定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同時通報公安派出所。
歸正人員在辦理戶籍登記手續時,公安派出所應當詢問其是否已經辦理安置幫教登記手續;對尚未辦理的,應當告知其按規定到安置幫教工作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同時通報安置幫教工作機構。
第十四條實行未辦理登記情況的上報及互相通報責任制度。安置幫教工作機構、公安派出所對轄區內歸正人員未按規定辦理安置幫教、戶籍登記手續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各自的上級部門報告,並互相通報;發現未辦理登記的歸正人員已在外地居住的,應當通知其居住地安置幫教工作機構和公安派出所。
安置幫教工作機構、公安派出所發現未按規定辦理安置幫教、戶籍登記手續的外來歸正人員居住在本轄區的,應當告知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原戶籍所在地辦理安置幫教、戶籍登記手續,同時通知原戶籍所在地安置幫教工作機構和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條歸正人員在原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需要由居住地安置幫教工作機構進行安置幫教的,經原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同意後,原戶籍所在地安置幫教工作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在7日內,將有關材料轉送居住地安置幫教工作機構,由該居住地安置幫教工作機構實施安置幫教。
第十六條符合就學、復學、升學條件的歸正人員,本人要求繼續上學的,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批准其入校學習。
對申請報考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或者業余學校的歸正人員,符合報考條件的,教育部門應當准許報考;符合規定錄取標準的,學校應當予以錄取,不得歧視。
第十七條鼓勵、指導歸正人員自謀職業、自主擇業,依靠市場需求實現就業;鼓勵、幫助歸正人員積極參加職業技術培訓,提高就業競爭能力;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推薦、幫助歸正人員就業。
有關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區居民組織應當積極支持歸正人員進入社區就業實體就業或者興辦社區服務業實現就業。
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居民組織,開展對歸正人員的法律教育和專項職業技術培訓。
第十八條歸正人員回農村落戶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按有關規定為其分配承包責任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幫助、督促落實。
第十九條歸正人員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和開辦其他經濟實體,符合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發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
鼓勵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和開辦其他經濟實體的歸正人員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應當對其進行職業道德和守法經營等教育,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歸正人員在服刑、勞動教養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可以在當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歸正人員的家庭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其他救濟的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按規定提供保障或者給予救濟。
第二十二條企業招用歸正人員的,按稅收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三條對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刁難或者歧視歸正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歸正人員有權向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對有關機關、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歸正人員合法權益的,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提出給予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受理建議的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應當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抄告提出建議的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㈦ 安徽省關於刑滿釋放、安置幫教工作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刑滿
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和幫教工作的意見
(1986年11月11日皖政〔1986〕91號)近幾年,我省各地、各部門按照公安部、勞動人事部、農牧漁業部、教育部、商業部〔83〕公發〔勞〕47號文件的規定,多渠道、多形式地安置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使他們轉化為對社會有益的新人,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做好這些人的安置和幫教工作,對預防和減少犯罪,實現社會治安的根本好轉,具有重要意義。為此,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刑滿、解教人員原保留公職的,由原單位安置;原單位合並的,由合並單位安置;原單位已撤銷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安置。安置後,工齡按現行規定辦理;職務和工資待遇,根據本人的實際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重新評定。按規定不宜回原單位工作的刑滿、解教人員,由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調做其他工作。
二、刑滿、解教人員原有工作,但在勞改、勞教期間被除名或被解除勞動合同,改造期間表現較好的,除按規定不宜回原單位安置者外,其餘均由原單位安置,按重新就業對待。如錄用為幹部,應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錄用為工人的,一律實行合同制。工齡和工資待遇按現行規定辦理。
三、勞改、勞教期間被原單位除名或解除勞動合同按規定不宜回原單位安置,和原無工作的城鎮刑滿、解教人員,其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把他們與其他待業人員同等看待,積極幫助解決就業和生活出路問題,各有關部門對此應大力支持。
四、刑滿、解教人員原是農業戶口的,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應按規定劃給責任田和自留地,或安排參加專業隊、組勞動。
五、刑滿、解教人員中的青少年,要求就學、復學的,經考試合格,符合學齡規定,應允許就學、復學;報考各類中專和高等院校,符合錄取標準的,應予錄取,不得歧視。
六、喪失勞動能力,無依無靠又無生活來源的刑滿、解教人員,由民政部門給予救濟。
七、各勞改、勞教單位在服刑、勞教人員刑滿、解教前,要認真進行出監、出隊教育,並將他們的鑒定材料提前抄送當地公安機關,供在繼續幫教中參考。
八、刑滿、解教人員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民委員會和所在單位要互相配合,落實幫教組織和幫教措施,做到組織不脫管,教育不斷線,勞動、生活有著落。
九、各勞教、勞改機關要加強同刑滿、解教人員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的聯系,追蹤調查刑滿、解教人員的表現,配合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幫教工作,總結幫教繹驗,提高幫教質量,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部門執行。
省司法廳
㈧ 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培訓基地應具備哪些硬體設施
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培訓基地:
按照專門建立為主,依託社會資源建立為輔的工作思路,在司法局設置監控管理室、教育談心室、圖書閱覽室、功能會議室、檢察室、警務室和心理矯正中心、社區矯正對象法制宣傳教育中心,心理音樂減壓室、心理箱庭治療室和社區矯正對象法制宣傳教育中心。同時,借台唱戲,與縣(區)職業技術教育中心聯手創辦了社區矯正對象技能培訓基地。
㈨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安置幫教工作
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也是司法行政工作職能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做好安置幫教工作,是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犯罪的需要,也是當前社會穩定工作的需要,更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因此,在現階段,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規范工作秩序,突出工作重點,深化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積極適應形勢任務需要,全面加強對安置幫教工作的系統化管理十分重要。
一、當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檔案制度不健全使實施系統化,規范化管理難以從最根本的工作抓起。部分地區沒有按照中央四部系《關於進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員刑滿釋放、解除勞教時銜接工作的意見》的要求,成員單位之間平時溝通不暢,沒有及時准確對刑事解教人員進行登記,脫漏登記現象嚴重,導致刑釋解教人員底數不清,情況不明。
(二)刑釋解教人員的思想動態、流動情況掌握不夠,有時出現長期見不到人的現象,刑滿釋放人員出獄後根本不到基本相關部門報到,同時監獄及勞教場所也未將刑滿釋放人員的信息情況及時反饋給基層司法和公安部門,導致檔案外的脫漏現象。
(三)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是一項無法律依據但又能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安置幫教工作對幫教對象不具有強制性和可行性,幫教對長期在外見不以人無法幫教拒絕幫教怎麼辦?這些問題目前尚無強制性措施,使幫教工作無法有效的開展。
(四)安置難度大造成幫教工作落實不到位。
(五)經費缺乏保障制約安置幫教工作的開展。
(六)專業警力不足影響到安置幫教工作的實施。目前,各基層司法所人員配備上為1-2人,很多所是一人一所,加之工作任務較多,僅靠一、兩個人兼職幹警去抓,確實力不從心。
(七)作為基層司法行政部門在承擔管理安置幫教工作過程中,除了人員勢單力薄外,通訊及裝備嚴重落後,甚至絕大部分基層司法所無交通和通訊工具,這對實施安置幫教工作來講,客觀上也帶來一定難度。
(八)上級司法行政部門乃至地方黨委政府對這項工作重視程度和力度不夠,同時也缺少對這項工作的指導,使這項工作在實際開展過程中缺少指導性、規范性、成文性的意見和綱要。
(九)監獄、勞教場所、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與司法行政機關對安置幫教工作缺少溝通和交流,也缺乏相互配合與協作,不僅是刑滿釋放人員信息傳遞脫節,而且在開展這項工作中,配合力度還是協調力度不夠。
二、關於對安置幫教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一)首先是黨政要重視,各級地方黨委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受,以積極進取的態度和開拓創新的精神抓好這項工作。要把這項目工作列入黨委政府的工作議程,並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來抓。
(二)建立保障機制,建立以市、縣、鄉(鎮)、村(居)委會四級化的幫教組織,層層抓落實,片片有人幫,不讓一個幫教對象失控,並層層簽訂目標責任制。
(三)建立管理機制,使安置幫教工作逐步形成規范化、制度化。
(四)完善運行機制,工作上實行程序化,各級幫教組織堅持定期與幫教對象見面談心,進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強他們對黨和政府的信任感;以務料的態度幫助他們解決一些實際困難和問題,增強安置幫教工作的力度和社會效果。
(五)加強和改進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銜接工作,構造系統化管理模式。首先,監獄、勞教所、看守所等對刑滿解教前及時准確地填寫、寄發通知書及相關資料給各地安置幫教部門備案,再由安置幫教部門將刑滿釋放人員的信息分派到基層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監獄及勞教部門對可能不報到的對象要及時反饋信息和跟蹤落實,切實做好檔案銜接工作。其次,各級安置幫教部門要組織好基層落實報到登記和接待工作,並對刑滿釋放人員建立檔案登記制度,做到家底清,情況明。
(六)各安置幫教部門隨時掌握和做好對刑滿釋放人員思想動態和工作情況,增強預防重新犯罪的發生。
(七)對刑滿釋放人員提供就業培訓和過度安置工作,重點解決好「三無」(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無業可就)人員的就業和培訓工作。
(八)以幫教中的先進典型向新接受幫教對象介紹經驗。安置幫教對象他們的心理大同小異,是否能接受幫教工作使其能否重拾信心,重新做人。在很大程度上在於快速讓他們得到身同感受的啟發,因此我們可以嘗試運用這種方法來為新接受幫教對象打「強心針」。
(九)各級地方黨委政府要加強對安置幫教工作基礎建設的力度。同時每年給予一定的專項經費,確保該項工作能得到正常運轉。
隨著社會改革的不斷投入,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的加快,社會管理體制,組織結構、利益關系以及人們價值取向、生活方式、活動區域等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必將對安置幫教各項工作產生很大的影響,我們的安置幫教工作部門要不斷結合工作實際,廣泛開展研究和把握新形勢下安置幫教工作特點及規律,繼續探索做好安置幫教工作新方法。
㈩ 安置幫教的安置幫教工作制度
安置幫教工作制度:
(一)人員接受制度
收到《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或《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通知書》後應及時登記,7天內通知家人及親屬到監獄或勞教所接回。刑釋解教人員回歸後,7天內上門家訪,了解刑釋解教人員基本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幫助解決,減少脫管、失控現象發生。
(二)請示報告制度
幫教安置組織要建立請示報告制度,加強組織觀念,對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應及時逐級上報,不得隱瞞不報,緊急情況要邊處置邊報告。上級部門對請示的問題要及時研究,盡快予以批復。
(三)建檔統計制度
司法部門對幫教安置對象要逐人建檔。幫教安置對象的犯罪情況、改造表現、家庭成員、社會關系、接受教育、考核鑒定等情況要記入檔案。幫教安置組織要建立起幫教安置工作情況統計報表制度。統計報表和統計數據分析,要保證真實、准確,不得拒報、錯報、漏報、虛報和瞞報。
(四)培訓工作制度
幫教安置組織要建立幫教安置工作者的學習培訓制度,採取多種形式對專業幫教安置工作者和社會志願者進行業務培訓,確保幫教安置工作的質量。
(五)信息報送制度
幫教安置組織要加強信息與報送工作,堅持客觀性和實效性的原則,收集、整理本地區幫教安置工作的經驗、做法、重要活動及典型案例等各種幫教安置工作信息,及時逐級上報。
(六)監督檢查制度
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的幫教安置執行工作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工作應予配合。各級幫教安置組織要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檢查制度。要積極接受紀律檢查監察部門的監督和上級幫教安置組織的監督檢查。
(七)情況通報制度
幫教安置工作各成員單位之間要建立情況通報和信息交流制度,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通報會,交流工作情況和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政策出台或突發事件發生要隨時通報。
(八)例會制度
幫教安置組織應當建立定期例會制度,傳達上級幫教安置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區幫教安置工作的規劃和實施方案,聽取有關部門的工作匯報,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工作,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九)強化「三項管理」,杜絕刑釋解教人員的再犯罪
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歸正人員的心態很不平穩,存在過一天算一天的得過且過思想,為真正杜絕他們思想行為上的重復犯罪現象,我們在加強思想教育、化解消極心態和安置落實工作的基礎上,重視對這一部分人員的跟蹤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