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煤礦山安全管理人員職責,任務和作用
管理人員:分抄管安全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員。
職責的話,在文庫中找一下,有好多的,具體內容稍微改一下就可以。也就是安全生產責任制。
作用:在企業中就是相當於監督、檢查、報告這樣的一個角色。但是好多企業都是綜合性的。因為分管負責人一般是副總兼職,所以所有文件類資料、培訓資料都是專職管理人員做的。小點的企業直接是一把抓,還沒有決定權,只有建議和報告權。
2. 礦山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有什麼規定
《礦山安全法》第26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內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容,不得上崗作業。」
《礦山安全法》第40條規定:「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3. 非煤礦山崗位責任制
你可以根據你找的資料再結合你們單位的實際情況做一些修改。
應急、危險源、安全管理方面的我可以幫你,獎懲制度就得靠你自己了。
給我發郵件告訴留下你的聯系方式,希望我能幫到你
4.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有哪些內容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3、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範措施等內容。
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5. 非煤礦山每年需要的教育培訓及學時分別是多少請看下問題補充。
新進礦山的井下來作業職工,安全自生產教育、培訓時間不少於72小時,並考試合格。所有生產作業人員每年接受教育、培訓時間不少於20 小時。其實,各種培訓可以結合在各種會議中,例如班前會、安全例會等,只要記錄內能夠體現出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