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20年成都海關新招的公務員去報道後要培訓嗎
不會,面試的時候考官看不到你其它一切情況,憑編號依次面試
❷ 急!海關入職培訓的有關問題
軍訓一般都會比較嚴格,但不會比部隊嚴格,時間也不會太長,不要表現出刺頭的樣子,安安穩穩就行了
❸ 怎麼樣才能成為一名海關工作人員
個人覺得首先要有報關員或報檢員資格證書,然後考海關的公務員,應該是一條路吧
❹ 海關新入職人員封閉集中培訓2個月是干什麼的
軍訓和教授海關業務知識,讓新人對海關有個系統的了解,不至於上班的時候兩眼一抹黑,啥都不懂。
❺ 海關公務員上崗培訓一般都什麼項目 請說詳細點。
海關公務員上崗培訓一般項目:
1、軍訓;
2、監管理論與實務;
3、稽查理論與實務;
4、海關相關法律;
5、公務員相關法律;
6、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❻ 海關有哪些職位
一等、海關總監、海關副總監;二等、關務監督(一級、二級、三級);三等、關務督察(一級、二級、三級);四等、關務督辦(一級、二級、三級);五等、關務員(一級、二級)。海關總監、海關副總監、一級關務監督、二級關務監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
三級關務監督至三級關務督察,由海關總署署長批准授予;海關總署機關及海關總署派出機構的一級關務督辦以下的關銜由海關總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各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一級關務督辦以下的關銜由各直屬海關關長批准授予。
(6)海關工作人員崗前培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條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
(二)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
(三)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資料;對其中與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扣留;
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除公民住處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進行檢查,有關當事人應當到場;
當事人未到場的,在有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可以徑行檢查;對其中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的范圍,由海關總署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五)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六)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七)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則,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行使的其他權力。
❼ 海關關員和海關工作人員有什麼區別
1、從屬的區別
海關工作人員包括海關關員,而海關關員緊指海關關員本身。
2、編制的區別
海關關員有行政編制和工人編制有2種編制,而部分海關工作人員並沒有編制。
3、工作性質的區別
海關關員主要負責海關具體事務事項,而部分海關工作人員包括內勤、外勤等雜工。
4、肩章的區別
行政編制(公務員,肩章由杠,星,和關徽組成)和工人編制(肩章僅有關徽),而部分海關工作人員並沒有肩章。
5、職位晉升區別
有編制的海關關員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能予以晉升,而海關工作人員並不能。
(7)海關工作人員崗前培訓擴展閱讀:
1、檢查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在海關監管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檢查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貨物。
2、查閱、復制權
查閱、復制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的有關資料。
3、查問權
查問違反《海關法》或相關法律法規的嫌疑人。
4、查驗權
查驗進出境貨物、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
5、查詢權
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6、稽查權
稽查企業進出境活動及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賬務、記賬憑證、單證資料等。
7、扣留權
扣留違反《海關法》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及與之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它資料。扣留走私罪嫌疑人,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可延長至48小時。
8、連續追緝權
對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或個人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9、行政處罰權
對尚未構成走私罪的違法當事人處以行政處罰。包括對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處以沒收,對有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當事人處以罰款,對有違法的報關企業和報關員處以暫停或取消報關資格。
10、佩帶和使用武器權
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依法佩帶武器,海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可使用武器。
1989年6月,海關總署、公安部聯合發布《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根據該項規定,海關使用的武器包括輕型槍支、電警棍、手銬以及其他經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使用范圍為執行緝私任務時,使用對象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
11、強制執行權
是在有關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為實現海關的有效行政管理,按照法定程序,採取法定的強制手段,迫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海關的強制執行權包括強制扣稅、強制履行海關處罰決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