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培訓合同簽訂與生效問題
1、既然是合同無論合同內容是什麼都應該是雙方當事人各持有一份合同。
2、合同中是否明確專了屬,培訓機構要負責培訓後的工作推薦,是否是包分配
3、先培訓後按月支付培訓費的前提條件是什麼?如果不包分配,學員自己找到的工作和培訓內容無關,那是否也要支付培訓費?
4、既然是先培訓後付費那肯定是培訓的內容可以保證用在以後的就業中,是未來從事工作的一項重要技能或是基本技能,如果培訓單位不能保證受訓人員的培訓效果此合同的意義就不存在。如果培訓機構很有把握,那在培訓結束後應該負責為你們推薦工作,同時和你們簽訂三方協議,每月工資中有一部分最為學費,如果對於培訓的結果和效果不負責,學員不能通過所培訓的內容找到工作,那就不能要求學員支付培訓費。
如果對方這樣就讓他起訴吧,你們只要提供你們的論點和證據,就能勝訴。
2. 公司讓我參加培訓,之後簽訂合同的問題
賠償金額要以實際培訓支出為限,如果支出5000,要你賠5萬這不會得到支持的。
3. 簽訂勞動合同後,又簽署了培訓協議是否有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因為用人單位出資讓勞動者參加專項版技能培訓的,雙方可以再簽訂培權訓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是合法有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4. 培訓考核後再簽勞動合同,合法嗎
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在勞動者從入職起開始工作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專簽訂勞動合同,就是合法的,參照屬《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5. 用人單位招聘後,簽訂培訓協議,而在培訓一年後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單位未在用工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從用工滿一個月後的第二天起到補訂勞動合同前一天止期間的雙倍工資,最高不超過一個月。單位超過一年未簽勞動合同的,視為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單位未支付工資屬於違法。
6. 我找了一個工作,開始跟我說要培訓一段時間,後來簽合同,簽完以後他說不合適可以跟我說,可以讓我走
這看起來象是一個騙子培訓中心呢,啥也別想了,趕緊先報警,叫警察蜀黍好好查一查這家機構。
7. 工作一年後,公司培訓我們之後,要簽訂兩年服務協議,合法嗎
服務協議是否合法要看三天培訓的內容。如果只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崗前培訓、輪崗培訓、員工通用職業技能拓展性質的培訓,則不應簽訂服務協議;如果是專業技術培訓,那就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7)工作後培訓簽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8. 公司入職前進行過培訓,並簽訂了培訓就業合同,上面規定了要工作3年和違約要交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你和單位不存在一下問題單位就不能向你索要賠償: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9. 公司要求員工入職後簽訂2年的培訓協議,不簽勞動合同,合法么
公司要求員工入職後簽訂2年的培訓協議,不簽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培訓協議的相關條款,如果用人單位在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0. 培訓考核後再簽勞動合同,合法嗎
【摘要】:在現代社會企業競爭愈加激烈的形勢下,用人單位需要不斷開內發和利用高新技術容,以適應其行業的快速發展;勞動者需要不斷提高自身職業技能,學習新的科學技術知識,以適應工作崗位。為了提高自身人力資源的質量,增強企業競爭力,用人單位常常出資安排勞動者參加各種培訓;同時,為了保護自身利益,防止參加培訓的勞動者隨意流動造成培訓成本付之東流,很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相應的培訓協議,並約定相對高數額的違約金和服務期。然而,《勞動合同法》卻對培訓違約金的約定情況、最高金額等方面做出了很多明確的限制,使得用人單位在某些情況下繼續延用《勞動法》時,會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