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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工作培訓心得體會

發布時間:2021-02-24 02:29:11

① 如何做好新常態下的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一、適應從嚴治黨新常態,堅決落實「兩個責任」
落實主體責任是堅守政治擔當的新常回態,是從嚴治黨的「答牛鼻子」,是黨委必須種好的「責任田」。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班子其他成員要認真落實「一崗雙責」,形成合力。

二、適應作風建設新常態,堅決落實「八項規定」
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是加強作風建設的主要抓手,要持之以恆糾正「四風」,馳而不息正風肅紀,使作風建設成為新常態。

三、適應懲治腐敗新常態,堅決落實「零容忍」
持續保持高壓態勢,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是落實「依法治國、依規治黨」的新常態。

四、適應自身建設新常態,堅決落實「三轉」
依法治國、依規治黨的新部署對紀檢監察幹部的素質和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呈現出以「三轉」為改革導向的新常態。要上轉帶下轉,黨委、政府要支持紀檢監察機關「三轉」,集中精力專注主業。

② 幫忙找一篇關於參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法庭後的心得體會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和預防

【摘要】
近年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出有因在刑事發案中占的比重越來越大,並呈逐年上升勢頭,不僅直接危及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嚴重地影響了農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增加了司法成本。因此,研究其特點,分析其成因,尋找其對策,預訪該類案件的發生,已為司法界所廣泛關注。筆者擬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進行分析探討,以期拋磚引玉之功效。

【關鍵字】 刑事附帶民事 審理 預防

在刑事審判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大體有如下幾種:即故意傷害人身、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槍支、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案件。這些案件主要由財產所有權、債權和人身權利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得不到及時解決而轉化為刑事案件。比喻,由山林土地糾紛或相鄰關系糾紛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如糾紛能及時化解,即訟爭平息。反之,則矛盾激化。導致出現故意傷害他人人身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其他刑事案件的發生。2008年,浦北縣人民法院審結各種刑事案件155件,其中故意傷害21件、交通肇事7件、故意殺人3件、失火2件、故意毀壞財物1件、合同詐騙1件、搶劫1件、尋釁滋事1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合計37件,占總刑事案件的23.9%。

一、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這類案件以故意傷害和交通肇事居多。(一)、故意傷害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自改革開放以來,分配製度的多樣化,產生了各方利益的矛盾,導致鄰里、兄弟、土地等糾紛增多,矛盾加深,經濟落後、思想道德滑坡、法制意識淡薄等諸方面的原因,兄弟妯娌間因家務瑣事搬弄是非、爭吵毆斗的增多。農閑季節常因宅基、通行、排水等引起斗毆;有時因生活往來間的磕磕碰碰的小事;互不服氣,逞好漢引起的傷害案件也佔一定比例;由於文化水平低、法制觀念淡薄、社會防範機制不健全是產生故意傷害案件增加的原因。(二)、交通肇事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隨著交通網路發達,交通工具增多,部分駕駛人員安全意識淡薄,職業道德素質不高、導致部分事故的發生,都是由於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違章操作、職業道德素質低下及企業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有的駕駛員缺乏應有的駕駛技能,處理緊急情況能力差、反應遲鈍、方法不當,有的駕駛員在行駛中違章、違規,搶道佔先、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酒後駕車、甚至無照駕駛等,群眾交通意識不強,未能適應現代交通工具所產生的環境變化,也是發生交通肇事案件增多的一個主要原因。

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特點。

1、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一般有附帶民事訴訟,這種案件侵犯的客體為人身權或財產權。因為一方當事人的人身或財產權利受到侵害後,在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訴過程中,受害一方當事人會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附帶民事訴訟要與刑事訴訟合並審理。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3、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合並審理後,不受民訴法及法釋的有關條款的限制,體現刑事優先於民事的原則。比喻,在決定普通民事案件的開庭時間必須超過答辯期限或舉證期限後才能確定,但附帶民事訴訟則不受這方面的限制。而是以刑事為主,隨著刑事的審判而一並審判。這是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主要特點。

三、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

要抓好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必須抓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在閱卷過程中,必須認真審查如下幾個問題。

(1)、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即主要證據來源必須合法。如公安機關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各種有關證據,即可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反之,則視為無效證據。

(2)、審查主要證據是否反映案件的事實。在審理這類案件中,我們認為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及鑒定結論都屬主要證據,這些證據如能互相吻合,並能反映案件事實的因果關系,說明這些證據客觀真實,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使用。反之,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3)、審查案件的主要證據是否有疑點。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對公安機關偵查的證據確有疑點、不調查不足以認定案件的事實,審判人員可在庭前或庭後依職權收集核對證據。特別是民事訴訟當事人舉證確有困難的,審判人員應主動調取,為案件的正確裁判打下可靠基礎。

(4)、審查民事訴訟主體是否合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民事訴訟主體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一般為被害人或財產被害一方的當事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即為刑事被告人及其他民事被告人,這些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格,直接關繫到案件的質量,因此,必須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在審判實踐中,我們必須堅持以刑事為主,民事為輔及不告不理的原則。但如果屬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主體不合格,可在開庭前告知其進行調整;如果共犯在逃,可先由在押被告人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負連帶清償責任,再由在押被告人刑滿釋放後向在逃被告人另案追償;如果被害人的被害結果與其它未被起訴的同案人有關,我們一般不主動追加,以免導致刑事部份審理的過分遲延,損害刑事優先原則;如果其他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與案件事實不符,經告知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仍不肯變更,繼續堅持要訴的,即可依法作出判決。

(5)、審查定性是否准確。為了正確適用法律,必須做到定性准確。如果定性錯了,整個案件都將成為錯案。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故意傷害人身一般比較容易掌握,但在故意破壞生產經營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案件中,有時不好區別。因此,在閱卷時,必須根據兩者的情況及其四個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對比,從中確定案件的屬性。這樣,才能做到穩、准、狠打擊犯罪。在審判實踐中,對於檢察機關定性錯誤案件的操作有兩種情況。一是及時與檢察機關協商,由檢察機關撤回並改變定性後重新起訴;二是由法院開庭審理後直接改變定性。很明顯,第二種做法比較直接簡便,但實為剝奪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因此,我們認為第一種做法比較妥當,有利於保護控、辯雙方的抗辯權。

2、在開庭審理時,必須按先刑事後民事的順序進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不是單純刑事案件的審理,而是刑事和民事兩個不同類型案件的審理。因此該類案件的特點決定了在開庭審理的順序必須先審理刑事後審理民事。比喻法官宣布開庭後,在查明當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讀起訴書、法庭訊問、舉證質證、控辯雙方的發言、辯論等都應按先刑事後民事的次序開展,把刑事優先原則作為主線,貫穿於庭審活動的始終。

3、要積極推行普通程序簡化審和簡易程序審。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絕大多數都是發生在農村,且占刑事發案總數的比例大,為了多審快結,提高辦案效率,及時懲治農村的違法犯罪,打擊鄉霸村霸,必須推行普通程序簡化審和簡易程序審,同時,也是庭審方式改革發展的方向。

4、必須抓好民事賠償方面的調解。針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特點,這類案件多數是由民事糾紛得不到及時調整而上升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但要承擔刑事責任,而且也要承擔民事方面的法律責任。如果被告人的違法犯罪造成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不到及時補償,將使本來已經存在矛盾的雙方當事人雪上加霜。因此,只有抓好民事方面的調解,才能進一步改善民事當事人的對立情緒。才能有利於民事糾紛的進一步解決。要抓好民事賠償方面的調解,必須注意把握如下幾個問題:

(1)、要分清民事責任。這類案件的當事人多數文化水平比較低,法律知識少,法制觀念淡薄,這些人發生民事糾紛後,不能用「一分為二」的觀念看待自己,總是認為自己如何正確,看不到自己有過錯方面,總是把責任全部推到對方身上,狠不得把對方置於死地。一旦矛盾激化直至上升為刑事案件後,雙方的敵對情緒都比較大。針對這種情況,在調解前,先對雙方發生糾紛的事實進行簡要概括,在總結歸納的基礎上對雙方各自的問題進行分析,從中確定誰是負民事過錯的主要責任,誰負次要責任。通過審判人員以理說法,使雙方當事人明確自己的責任大小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利於被告人認罪服法和自動履行調解協議的義務。

(2)、要堅持合法、自願的原則。自願、合法原則是調解民事糾紛的基本原則,這個原則必須貫穿調解過程的始終。根據這個原則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則具有法律的效力,受法律保護,背離這個原則調解達成的協議,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的協議。在民事調解中,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主張必須進行考察。對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認定。沒有法律根據的不予支持。對被害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人身或財產損失,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賠償范圍和標准,確定具體賠償數額,然後,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劃定大概的賠償比例,由雙方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進行協商解決。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民事訴訟主張大多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且請求賠償數額都較大。審判人員如果不分清民事責任的大小,劃定賠償數額的比例,任憑雙方自動協商則調解難予成立。但如能按上述方式進行調解,其成功率都比較大。比喻,去年我院審理的被告人李某某因一棵楠子樹與其胞兄爭執,李某某持刀致李某重傷,故此,被害人李某除提出醫葯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外,還提出精神損失費10萬元,這項請求在刑事審判中本來就沒有法律根據,但被告人又不懂法,當聽到這個「天文」數字後當然感到心裡壓力很大,但如果法官在調解中能對被害人的請求依法進行取捨,被告人對其它合法請求當然就比較容易接受。因此,合法、自願原則是附帶民事訴訟進行民事調解最基本的原則。

(3)、審判人員在做好民事調解工作的基礎上,還要注意抓好經濟賠償的當庭兌現率。因為被告人及其家屬能在當庭或庭後的短期內,兌現經濟損失給被害人,一方面取得了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諒解,同時,也減輕日益繁重的民事執行壓力,不斷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大大減少法官辦理該類案件的工作量,加快了辦案速度。要抓好當庭兌現率,首先要掌握被告人及其家屬是否有經濟賠償能力,要做到這點就必須在庭前注意了解情況,做到在調解時心中有數;其次要抓住被告人的家屬、親戚或朋友中的關鍵性人物加以突破,使其當庭兌現;第三,對於有能力賠償,但即時不能兌現的,刑事部份最好不要急於裁決,要給被告人及其家屬留有短期籌款期限,以利於提高賠償兌現率。如確實無法兌現,即應及時製作民事調解書,盡量減少附帶民事方面的判決。

5、在量刑時,要與被告人經濟賠償情況和被害人的過錯責任大小成正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規定,民事賠償情況可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因此,被告人的賠償情況和被害人的過錯責任的情節決定被告人的刑罰是有法律依據的。對於那些積極賠償的被告人,說明其確有悔罪表現,應兌現政策法律,從輕判處;對於那些有明顯過錯的被害人,在決定被告人的刑罰時也應得到從輕處罰。如果賠償與不賠償一個樣,被害人有無過錯責任一個樣,不但違背了立法精神,而且也損害了司法公正的原則。例如,去年我院審理的被告人黃秀錦故意傷害一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2005年11月5日晚上20時許,被告人黃秀錦在其家裡聽到鄰居黃秀旺及其妻子鄭婷議論被告人以前販運木材被浦北縣林業局處罰的事情,被告人黃秀錦曾經懷疑是鄭婷通風報信,因此,被告人黃秀錦便出到門口找鄭婷理論,繼而發生口角。被害人鄧朝德正好在黃秀旺家飲酒,飲完酒,被害人鄧朝德便從黃秀旺家出來行至被告人黃秀錦家門前,參與被告人與鄭婷的口角之爭,被告人黃秀錦當即指責被害人鄧朝德也有份參與通風報信,雙方在口角過程中,被害人解下衣服,裝出要與被告人打架的樣子,被告人黃秀錦當即走進廚房拿出殺豬刀,在黑暗中朝被害人鄧朝德站的方向揮舞,被害人鄧朝德被砍中七、八刀,致被害人鄧朝德的左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右食指指骨骨折,右中指、無名指、小指背伸肌腱斷裂,右尺骨骨折。經法醫師鑒定,被害人鄧朝德的傷已構成重傷,損傷程度達五級傷殘。法院就民事賠償部分主持調解,被告人及其家屬與被害人雙方進行協商,雙方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達成了和解協議,即由被告人黃秀錦家屬分三期賠償被害人鄧朝德的醫葯費等經濟損失人民幣35000元。

6、判決說理要充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多數是由人身、財產權受到侵害而引發為刑事案件,刑、民雙方的積怨都比較大。如果我們在判決時,能運用案件的主要證據,對案件的起因、經過及結果在簡單、扼要歸納的基礎上,指出由於被告人的違法犯罪,從而導致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並根據刑、民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責任進行說理,使雙方當事人知道自己的行為究竟錯在那裡,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究竟有多大?使案件當事人看完判決書後,從中得到相應的法制教育,有助於被告人認罪服法和改過自新。實踐中,如果我們在判決說理方面下足了功夫,案件上訴率都比較低,如果我們只求數量不求質量,不對案件加予分析說理,即使實體處理很恰當,但多數案件當事人都不能服判息訴。如在被告人吳某故意傷害一案中,發現被告人無論在公安偵查還是在檢察審查起訴階段過程中都避重就輕,只供述到過案發現場,其辯護人也作無罪辯護,但其他的證人證言中都同時證實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行為。當庭審結束後,其辯護人揚言如不公正裁決即在「二審見」。但在判決理由部分充分運用幾份證人證據進行說理,並分清了雙方民事過錯責任,最後被告人吳某未有提出上訴,辯護律師也未為被告人「打抱不平」。

7、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判決書製作。在刑事審判實踐中,對於有民事判決內容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製作,是沒有異議的,但對於經濟賠償即時結清或已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而單獨留下刑事判決書的首部稱謂的寫法,有兩種不同的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因刑事和民事案件已合並審理,刑事當事人和民事當事人已參加了訴訟,即使民事賠償已即時結清或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但首部稱謂也應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而另一種意見認為,既然民事部分不復存在,那麼只寫「刑事判決書」就可以。在實踐中,我們認為後一種意見比較恰當。因為民事部份不復存在,如果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話,民事判決只為零的判決,等於畫蛇添足,顯然失去民事判決的意義,因此,寫「刑事判決書」既客觀,也恰當。但必須在刑事判決書的事實和理由部份,簡單講明民事調解成立的經濟賠償情況,使刑事判決與民事調解或賠償情況有機地連接起來。

四、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預防。

1、加強對鄉鎮、村委、居委調解組織的建設,健全調解機構,配備足夠調解人員,把大量的、發生在農村的山林土地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等化解在鄉鎮的各級調解機構。

2、各級調解組織在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負起職責,立黨為公,司法為民,積極為民排難解紛,把民間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

3、中心人民法庭,必須加強對村委會、居委會調解組織的指導,選擇一至兩個調解組織作為常年的聯系點,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訓,提高調解人員的業務素質,以點帶面,逐步推廣。人民法院應把中心法庭的這項工作納入年終考評。

4、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審判庭和中心人民法庭,要深入基層,積極開發案源,爭取多辦案、快辦案、辦好案,使各種民事糾紛案件及時地,正常有序地消化,不斷減少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發生。

加強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守法意識。使全體人民真正懂得什麼行為屬法律允許,什麼行為屬法律不允許,什麼行為屬違法犯罪,什麼行為不屬違法犯罪,使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的規范,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正確化解糾紛,使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從源頭上得到有效的控制。

參 考 文 獻

1、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全國人大 1989年1月1日

2、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全國人大 1997年10月1日

3、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全國人大 1997年7月1日

4、劉家琛 《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1》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5、劉家琛 《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2》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③ 模擬法庭審判長學習心得體會怎麼寫

按照學校法學本科法律服務的要求,為了更深入地學習法學這一專業,我們以模擬法庭式進行了一次法律實踐。
「實踐出真知」這是不變的真理,這是對於本次我模擬法庭實踐活動我的最大感受,從接到通知,到公演完畢,在這當中,我們經歷了尋了實踐出真知的道理。
我們以夏根搶劫案為案例,具體制定了法庭實施計劃,做好了庭審前的准備工作,進行了細致的人員分工和會場的布置,整個模擬法庭的程序合法、執法嚴謹,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實踐活動。
通過實踐,我們增強了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創新意識,模擬法庭一直是我們政法學院的一個特色活動,是我院實踐教學的一項很有意義的內容。我是第一次參加這樣的模擬教學活動,以前只是在觀看,這次親身體驗一番,才領會到他的真正的益處。
在這次活動中,我作為審判員,在開庭的過程中,雖然並沒有說多少內容,但是卻體會了整個開庭審理的經過。雖然我們的程序還是有所欠缺,但是我認為我們的准備還是很完全的,在我們的能力范圍內,我們都做了精心的准備。通過這次實踐教學,我了解了整個案件審理的基本過程,覺得關於行政案件方面的法律文書的格式和內容都記憶深刻。把理論付諸實踐才能真正地理解所學的知識,並且融會貫通。這樣的學習方法是很有效的。
首先最大的體會就是做個審判長真的很不容易,原本以為審判長只是在不斷地重復著一項機械性的工作,但做過之後才知道審判長的任務是很艱巨的,也是很累的。實踐中的法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突發事件,作為審判長就必須掌握好各種情況的應對方法和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在審判過程中,對審判人員的體力也是個很大的考驗,有些案件審理的時間很長,審判長在體力消耗的情況下對案件審理的進展也會有一定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審判長掌握著當事人的命運。所以,能不能時刻以清醒的頭腦去審理案件也是很關鍵的。因此,我覺得審判長是一個又費神又費力的工作。
其次,感受頗深的是在我們准備審判材料的時候,我們發現在實踐中運用的知識與停留在理論層面上的有很大差距。雖然很多知識拿到試卷上我可以毫不猶豫地寫出,但到了實踐中卻有些手忙腳亂、不知所措的感覺,我想這也是現在法律實務教育上的一個缺陷。
最後,在參加模擬法庭的過程中,我感受到了程序對於保護當事人權利的重要性,程序公正對於限制審判人員的任意裁判也有積極的作用。
我們常常說要學以致用,在現在這個階段最直接有效、鍛煉實踐我們知識技能的方式就是參加模擬法庭的活動。在活動中我們需要充分發揮自身能力,自己找案子,自己寫訴狀,自己找證據,自己練程序等等,這所有的自己做,讓我感到了現實法庭審判工作的繁重和當事人尋求法律幫助的艱辛。法官要秉公執法,不偏不倚,當事人要尋找一切有利證據,維護自己的權利,絲毫不是我們在課堂學習上停留在書中的那些理論知識所能簡單闡述的。通過這次模擬法庭的活動,我深刻感受到了自己法律知識的欠缺,它更加使我明確了自己要努力的方向。
在整個實踐當中,我們經歷了尋找案件、活動策劃、確定演員及其他分工,編寫劇本及反復修改、多次排練、指導老師親臨指導等等過程,加上後面的後期製作,大家齊心協力,共同走過。回首這段歷程,有我們灑過的辛勤的汗水、也穿插著我們經歷過的一些小挫折,但更多的是經過實踐的磨練而得到的收獲。

④ 我是緩刑人員每個月都要給司法局寫心得體會我該怎麼寫 詳細一點或寫個樣子 先謝謝了

社區矯正不守規 撤銷緩刑獄里蹲

2019年7月2日,濟南高新法院審結一起詐騙案,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但考慮其系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0元。

2019年7月22日,執行機關濟南歷下區司法局依法對徐某某開展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期內,服刑罪犯徐某某本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卻多次觸犯條例,屢教不改。

執行機關於2020年5月28日書面向本院提出:2019年8月初,社區服刑人員徐某某未經為按要求上交月度小結思想匯報,存在重復內容零散,執行機關對其作出第一次警告,隨後提升監管級別加強對徐某某的監管教育;2020年3月底,執行機關發現徐某某長期未隨身攜帶定位手機,違反社區矯正定位監管規定;存在多次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徐某某作出第二次和第三次警告。執行機關多次接到針對徐某某涉嫌欺詐或詐騙行為的情況反映,也曾安排監獄警察對其進行過訓誡。現徐某某又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採取監視居住措施。執行機關認為,徐某某服刑在矯表現極差,在受到三次警告處分和多次訓誡談話後仍不改正,且徐某某重新違法犯罪風險極大,對其繼續進行社區矯正已失去效果和意義。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對罪犯徐某某撤銷緩刑。

審判結果

本院經審理認為,罪犯徐某某未按要求書寫思想匯報,多次違反法規,不配合接受監督管理,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其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判決對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法官說法:

濟南高新法院張釗法官提醒:緩刑制度能夠使犯罪分子感受到法律威懾的同時,避免被執行短期自由刑而造成的與社會脫節、罪犯間交叉感染等弊端,發揮懲罰、教育、改造相結合的社會作用。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判決書、裁定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遵守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真誠悔過。

參考答案:

一、認罪服法方面:自己對所犯罪行的認識。

二、思想改造方面:通過對自己罪錯的反省,剖析思想方面的犯罪原因。

三、遵規守紀方面:掃黑除惡.對矯正制度的遵守情況。

四、學習方面:政治、法律、技術等方面的學習情況。

五、社區服務、教育方面:參加社區服務、教育的時間、以及思想收獲。

六、其他需要匯報的情況。

有黑掃黑,無黑除惡,無惡治亂,無亂育德,無傘固基

社區矯正人員思想匯報總結

強調思想認識與提高、管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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