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官助理的職責
法官助理,是指專職審判輔助工作的司法人員。他們在法官的督導下工作,協助法官進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書以及其他與案件准備和案件管理有關的工作。
1法官助理的工作職責
(1)協助法官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2)准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性資料。
(3)辦理案件管理的有關事務。
(4)根據法官的授意草擬法律文書。
(5)審查訴訟材料,提出訴訟爭執要點,歸納、摘錄證據。
(6)庭前組織交換證據。
(7)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須經法官審核確認。
(8)辦理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有關事宜。
(9)接待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的來訪和查閱案卷材料。
(10)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性工作。
2法官助理應具備的素質
(1)聽
這是法官助理掌握工作情況的基本途徑。真正具備「聽」的基本功應達到「三心」:一是熱心傾聽。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官以及書記員的所訴所說,都要熱心傾聽;二是細心靜聽。聽必須集中精力,冷靜梳理,准確掌握敘說者的表達要義和內涵,從而採取精準的應對落實措施;三是耐心多聽。要讓敘說者把話講完。
(2)說
這是法官助理溝通各方關系的重要紐帶。法官助理工作中接觸的人多事雜,良好的語言溝通技巧能夠在工作中達到事半功倍效果。有助於促進案件有效審理;幫助當事人提升對案件審理的滿意度。
(3)讀
這是法官助理積累知識經驗的堅實平台。作為法官助理,既靠學校的教授、老同志的傳幫帶和實踐中的歷練,還需要在閱古知今中理解和體味,通過讀書砥礪心智、增長知識和經驗。
(4)寫
這是法官助理綜合素質能力的集中體現。作為法官助理,「寫」是最為重要的一項基本功,主要體現在裁判文書的寫作上。一份好的裁判文書,不僅是對案件最終裁判結果的書面闡釋,更是法官助理職業素養的另類詮釋。
Ⅱ 法院部門的組成及其職能
(1)辦公室
其主要職能是: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文電、檔案、保密、保衛及綜合性會議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武器彈葯的管理;負責本院的裝備和法庭的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本院車輛、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及維修,負責環境衛生和接待等工作。
(2)政工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院黨組抓好隊伍建設;負責本院法官等級的評定與晉升的呈報工作,辦理法官考評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負責對本院司法警察的警銜的評定與晉升呈報工作。負責本院的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管理;負責本院的教育培訓工作,制定並實施法官培訓計劃;負責全院立功創模活動和表彰工作,貫徹實施人民法院獎勵條例;負責全院離退休人員、離崗待退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處理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3)研究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承辦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或解答;負責本院法制宣傳;負責編寫《法院簡報》、信息報道,起草綜合性文件、講話、報告;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及文印工作;指導法庭的信息、調研工作。審判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等工作。
(4)立案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立案、排期、送達和審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辦工作;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對不服本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信訪工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
(5)刑事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刑事案件。
(6)民事審判第一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婚姻和家庭、繼承案件,損害賠償案件,人身權案件,債權、債務案件,房地產案件,財產權屬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等民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7)民事審判第二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買賣、保管、承包等合同糾紛案件,金融糾紛案件,企業破產等商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8)行政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行政訴訟案件的審查立案,依法審判一審行政案件;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賠償辦公室與行政審判庭合署。賠償辦公室負責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
(9)審判監督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各類再審案件;審判檢察機關的抗訴案件。督察各類審判案件的裁判質量和卷宗質量。
(10)執行局
其主要職能是:執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審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的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局內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
(11)技術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負責涉案財物的評估、審計、鑒定工作。
(12)法警大隊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事項,維護機關秩序。
(13)財務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財務收支、財務收發和增減使用、債權債務、費用、財務成果依法進行核算;負責涉案財物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負責定期進行審計、清產核資,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Ⅲ 北京國家法官學院
北京的總抄校在北京通州!昌平的是自考部和成教!
國家法官學院隸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國法官教育培訓和司法審判研究的基地。其主要任務和職責是對中國高、中級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各級法院的高級法官及其後備人才進行任職、續職、晉級資格培訓和審判業務專項培訓,對預備法官進行崗前培訓,同時舉辦法學專升本和法律(書記官)專業、法律(司法警官)專業的高等學歷教育。國家法官學院成立於1997年,其前身是全國法院幹部業余法律大學(1985-2001年)和中國高級法官培訓中心(1988-1997年)。她的成立,適應了中國社會經濟全面發展進步對法制建設和人民司法審判工作的要求,體現了中國在依法治國進程中致力於建設一支高素質、職業化法官隊伍,努力在全社會實現公平與正義之司法目標的堅定信念,標志著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事業將進一步朝著科學化、制度化、規模化方向發展,預示著法官教育培訓工作進入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
Ⅳ 法官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五條法官的職責: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4)法官培訓分院工作職責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八條法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八)辭職。
第九條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Ⅳ 法官職責
法官的職源責: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審判案件是指法官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對案件的審理,以查明案件事實,並適用法律以作出判決的活動。
法官除了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或者獨任審判案件以外,還必須依法審查起訴以決定是否立案;依法裁定予以減刑、假釋;依法裁定採取訴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措施;依法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依法對妨害訴訟者決定給予強制措施;依法解決下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爭議;依法指導下級法院工作;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等;同時必須辦理下列事項:(一)處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二)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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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法官的具體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五條法官的職責: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法官的條件
第九條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Ⅶ 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版
審判權案件是指法官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對案件的審理,以查明案件事實,並適用法律以作出判決的活動。
法官除了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或者獨任審判案件以外,還必須依法審查起訴以決定是否立案;依法裁定予以減刑、假釋;依法裁定採取訴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措施;依法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依法對妨害訴訟者決定給予強制措施;依法解決下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爭議;依法指導下級法院工作;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等;同時必須辦理下列事項:(一)處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二)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