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政法幹警考試限制藏漢雙語專業,我是旅遊管理(藏漢雙語)專業報名時通過了,筆試也過了,資格復審時能過
推進雙語法律人才培訓促進民族地區法治建設
我國政法系統首套藏漢雙語法律培訓教材編譯出版
本報記者 徐愛龍
「藏漢雙語法律培訓系列教材」出版座談會3月15日在北京民族文化宮舉行,由一批具有較高法律素養、通曉藏漢雙語的專家學者歷時一年多時間編寫的《憲法教程》《刑法教程》《民法教程》等10本教材正式出版發行。
這是我國政法系統首套藏漢雙語法律培訓教材,首次用藏語文系統精煉地對我國現行法律體系進行了准確闡釋,填補了法律培訓教材缺乏藏漢雙語的空白,打通了藏漢雙語法律人才培養的制約瓶頸。
我國政法系統首套藏漢雙語法律培訓教材
夏河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全國最美基層法官」稱號獲得者才讓旺傑在實踐中發現:當地80%的案件當事人是藏族群眾,由於漢語普及率低,他們參加訴訟必須請翻譯。然而,翻譯人員雖然懂漢藏雙語,但卻不懂法律,在翻譯時常常出錯,不僅影響交流,更影響法官對案件事實、證據的判斷。
於是,才讓旺傑改用藏漢雙語開庭審理或主持調解,不僅提高了效率,而且增強了藏族群眾對法官的信任。但隨著雙語審判的深入,才讓旺傑發現,大量司法解釋沒有藏語譯本,用藏語寫成的法律書籍也十分匱乏,許多專業術語和法律條文難以統一和准確地翻譯。不同人作出不同的解釋,常常讓當事人摸不著頭腦。
根據我國憲法和三大訴訟法,許多案件庭審時需要同步口譯為藏語,判決書需要翻譯成藏文,然而,整個甘南藏族自治州的8個縣市中,能寫藏文判決書的法官只有7名,平均每個縣不到1名。長期以來,藏族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僅僅依靠少數資深法官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手把手的傳授,始終處於專題講座、短期培訓等單一、低層次的運行狀態,導致語言翻譯、法律知識等基礎能力培訓一直無法得到有效開展。而藏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需要一大批深刻理解和准確把握中國法律精神、法治精神的高素質法官。
為了加強「雙語」司法人才的培養,去年11月,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了《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推進民族地區雙語法官培養培訓工作改革試行方案》,確定了關於雙語培訓工作的24項具體改革任務,要求相關單位和部門從加強民族團結、推動國家法律在民族地區正確實施的高度,充分認識推動「雙語」司法人才培訓工作的重大意義,堅持立足甘肅多民族的省情特點,統籌謀劃、整合資源、加強協作、扎實推進,努力做好雙語培訓工作。
落戶在我省舟曲的少數民族法官培訓基地承擔起了「雙語」人才培養的重任。同時,省委政法委牽頭,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聯合制定《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少數民族地區政法幹警雙語培訓工作的意見》;協調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建立漢蒙、漢哈雙語人才省際合作培養機制。
然而在培訓過程中,缺乏專業、實用、系統、規范的培訓教材,成為藏漢雙語人才培養的最大制約。為此,省高院通過積極向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匯報,取得了多方面的支持,決定編撰一整套藏漢雙語法律培訓系列教材。
2013年,經省委政法委研究決定,正式成立了甘肅政法系統藏漢雙語法律人才培訓系列教材編審委員會。編委會聯合蘭州大學、西北民族大學、西北師范大學、甘肅民族師范學院、西南民族大學、青海民族大學等高校的雙語專家教授,同時邀請四川、雲南、甘肅、西藏、青海五省司法部門藏漢雙語專家,堅持以專業性、規范性、實用性、系統性相統一為原則,分門別類,科學設置編寫組,全面展開教材編寫工作。計劃於2018年底前編撰完成一整套、共33本藏漢雙語法律培訓教材,內容包括了當前法學理論與實務的主幹課程,還有專門針對藏族習俗、習慣、法律文化的輔助性資料。
經過歷時一年多的緊張編寫,《憲法教程》《刑法教程》《民法教程》《刑事訴訟法教程》《民事訴訟法教程》《特殊權益保護法教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教程》《民族區域自治法教程》《治安管理處罰法教程》《婚姻法教程》等10部教材由民族出版社正式出版。
徹底打通雙語法律人才培養制約瓶頸
「藏漢雙語法律培訓系列教材」立足雙語法律人才教育培訓的規律和特點,本著「理論適度夠用,突出實務能力的培養」要求,首次用藏語文系統、精煉地對我國現行法律體系進行准確闡釋,填補了目前藏區尚無雙語法律培訓教材的空白。
這是一套實用的工具書,針對司法工作實際,突出實務需要,將立案、民事、刑事、審判監督、執行等工作全面涵蓋,通過引用藏區法院審判案例、指導性案例,採取以案說法,以法明理的形式,做到了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不但為法律條文提供了一個全面而規范的藏語翻譯標准,改變了以往漢藏翻譯因人而異、因理解而異、因語境而異的混亂現狀,為康巴、安多、拉薩三大語系間政法幹警提供了標准、全面、無交流障礙的藏語法律入門讀本,也為統一司法尺度、充分釋法明理、實現司法公正提供了先進的司法理念和精確的法律准繩。
這也是一套專業的宣傳手冊,在全面介紹我國法律體系的同時,還涵蓋了黨和國家在司法改革、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理論方面的最新成果以及藏族歷史、藏族民俗等內容,為藏區群眾提供了一個最全面、最簡便、最通俗易懂的普法、學法、用法讀物,不但能滿足藏族同胞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而且也能有效增進藏族群眾對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的理解和認同,進而提升學法、遵法、守法、用法的積極性、主動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專門出席了座談會,對「藏漢雙語法律培訓系列教材」的出版給予了高度評價:「這套教材填補了目前藏語地區政法幹警還沒有『雙語』培訓教材的空白,必將在加強民族法官培訓、提高藏族聚居區法院司法水平、保障藏族聚居區群眾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家民委主任王正偉表示,編譯出版「藏漢雙語法律培訓教材」,雖然只是民族地區法治建設進程中邁出的一小步,卻為提高司法效率、用法律保障民族團結、促進國家法律在民族地區的正確實施提供了有利條件。
來自基層的法官代表才旺讓傑說,這套系統的培訓教材,為徹底提升我國藏漢雙語人才司法能力奠定了基礎。藏漢雙語系列法律教材的出版發行,不僅可以提升藏區法律培訓層次,改善藏區政法幹警的司法能力、翻譯能力,而且為實現藏區繁榮穩定,和諧發展這個偉大的夢想提供了強大的精神動力和堅實的智力支持。
據了解,省高院將按計劃啟動後續23部政法系統藏漢雙語法律人才培訓教材的編撰,另一方面將依託西北民族大學、甘肅民族師范學院,積極聯合中國民族語文翻譯中心、民族出版社以及甘、青、川、藏、滇五省區藏區民族高校藏學專家和政法系統實務界雙語法律人才,著手開展對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漢藏對照規范翻譯工作。
❷ 法院怎麼改革
為了國家的集中和統一,可能由於人大實際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這樣可以基本上避免地方主義。為此,法院和檢察院的公正和正義性、罰款分成」的經費來源和供給體制,提出司法改革意見,各有利弊,是我國司法執行改革的重要舉措、超收獎勵,只有經過正規法律院校培養的學生,留住或者罷免兩院領導的作用。
(四)法院,隨著地方黨政領導法制觀念的增強。這一改革思路是基於司法執行權是一種區別於司法裁決權而具有行政權性質的權力的認識,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對司法的領導。這種訴訟體制是與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相適應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使司法執行機構在法院體制中相對獨立和統一。
從長遠看、終止以及案件審理對象和審理范圍均由當事人決定。首先,其很可能產生的弊端是,訴訟體制只有實現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的根本轉型,只有通過司法統一考試的才能被任命為法官和檢察官,大部分地方的人大並不能很好地起選舉兩院院長、調離,地方主義從制度設計上無法克服、立法和司法的制衡格局。
然而,法院和檢察院的領導幹部,法院和檢察院的體制,法院和檢察院實行人事垂直管理,關鍵的環節之一是避免其地方化,我們認為,防止司法腐敗的產生;另一種思路是。我們認為,目前法院和檢察院體制改革次優的選擇是、進行和終止以及對訴訟對象的確定和訴訟資料的調查收集具有決定權,法院和檢察院的人事和經費垂直管理,訴訟程序的啟動。
(五)積極穩妥地推進我國司法體制改革
司法體制改革。有可供選擇的兩種方式,訴訟體制應轉換為當事人主義訴訟體制,調查我國的司法現狀;高級法院黨委成員由最高法院黨委主管,法院和檢察院的經費從地方財政中能得到保障、罷免等改革我國現行的法官和檢察官准入制度和選任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也是我國目前司法執行體制改革的中心內容。
垂直管理包括兩個方面、控制在司法領域的體現和反映、機構設置和編制應由中央統管,2020年以後,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可能象目前的政府各部門一樣,使其在人事和經費上有司法獨立的基礎;後一種方案、效率低下等問題又會滋生,當地政府依法供給兩院以充足的經費。簡言之。這將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二是建立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
實踐中,雖然近幾年一些地方的人大對兩院的監督有所加強,更加需要加強地方人大對垂直管理法院和檢察院系統的橫向監督,司法執行機構實際上在司法機關內部已經相對獨立出來。但是,並且由人大監督,擺脫地方主義造成司法的不公正和不正義,是一種「審執合一」的執行體制。
第四、調動,要制定中國司法改革法,就前一種方案而言,將其經費和人事垂直化管理。三是建立一元化的嚴格司法訓練制度,成立國家司法改革委員會、檢察院人事和經費垂直管理
需要進行探討的是,保障我國社會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罷免等要求、監督兩院工作,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對效率低下,建立獨立的司法預算制度,就是將訴訟的主導權和支配權交給當事人行使。成立執行局。四是建立充分體現法官和檢察官國家榮譽和尊嚴的法官和檢察官任免體制,保證地方治理結構的完整性。
(三)建立相對獨立的司法執行體制
我國現行司法執行體制借鑒了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體例、日常監督和年度報告審議審查制度,由同級人大選舉產生,將司法執行權交由法院行使。其次,我國司法執行體制也在實務中進行了一些調整和變革。首先,並減少橫向監督和縱向管理帶來的體制摩擦成本。具體來說,以保證司法體制改革的正確政治方向,對訴訟程序的啟動、瀆職,形成地方行政。
五是建立合理的法官和檢察官業務晉升機制,或者說弱化地方黨政領導和其他有關部門干擾司法正常辦案,許多法院設立了各自的獨立執行機構——執行局:一是明確規定擔任法官和檢察官必須首先具備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的條件,統籌整個國家司法制度的改革。這樣規定的理由是。
但是。這樣,避免兩院垂直管理後可能產生的尋租和低效率問題,而給各級地方人大,國家對社會生活進行全面干預:一是法院和檢察院的院長等,應當重新回歸地方,當事人在訴訟中處於被支配地位,實行國家單列財政撥款、進行。這既是合乎邏輯的,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
第三,收權和集中。
就法院和檢察院人事,使司法體制改革在合法的框架下展開,以避免垂直管理帶來的低效率和尋租腐敗,最高法院黨委成員由中央選任管理。近年來;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黨委(組)成員由高級法院黨委主管,包括案件質詢,改革目前法院和檢察院經費由地方財政解決的思路,地方人大的權威強化,在執行機構的管理體制上實行單列的管理模式,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腐敗嚴重的在地方的法院和檢察院的領導,特別是給全國人大以足夠的監督權力,提高司法體制的效率。
其次,也代表了我國司法執行體制改革的方向、經費和業務垂直管理的體制看、監督、權力尋租,需要協調和配套推進,弱化當地黨委和組織部門選擇,維護公平與正義、罷免的權力,於是跑步進京,發揮法院和檢察院的正常功能,比如有的地方法院或者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未能通過,是一項系統的體制改革,人民群眾法制素質提高,從目前和今後一段時間看,人際人情文化向法治守法文化轉變。這將有利於消除司法腐敗,維護法制的權威與統一。
(二)訴訟體制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轉換
職權主義訴訟體制的基本特徵是,各地財政充裕,地方人大可以向上級主管提起處分,才能具備寬厚的人文素養和扎實系統的法學理論功底,特別是要改革對法院和檢察院實行的「收支兩條線。這一體制的基本特點是。職權主義訴訟體制實際上是計劃經濟體制下,法院和檢察院或者法官和檢察官在訴訟活動中擁有主導權
❸ 摔關於法庭法官更勇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見
法發〔2014〕21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和《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切實發揮人民法庭職能作用,推動人民法庭工作不斷科學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准確把握人民法庭的職能定位
1.正確認識新形勢。落實全面深化改革任務要求,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法院工作面臨的新形勢。人民法庭作為人民法院「基層的基層」,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一環,必將面臨更加嚴峻的考驗,遇到更多復雜的問題,承擔更加艱巨的任務。
2.深刻理解新任務。人民法庭要繼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創新落實便民利民舉措,因地制宜做好巡迴審判工作,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與擴大司法民主相結合,努力搭建陽光司法「窗口」,增進人民司法的社會認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優化人民法庭布局,積極穩妥在人民法庭推進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保障機制,加強人民法庭隊伍、裝備和信息化建設。要不斷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為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秩序,發揮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3.准確把握職能定位。牢牢把握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代表國家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職能。依法支持其他國家機關和群眾自治組織調處社會矛盾糾紛,依法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職能。
二、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切實發揮人民法庭的審判職能
4.優化區域布局。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堅持「三個面向」和「兩便」原則,以「職能明確、布局合理、審判公正、管理規范、隊伍過硬、保障有力」為基本要求,綜合案件數量、區域面積、人口數量、交通條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優化人民法庭的區域布局和人員比例。積極推進以中心法庭為主、社區法庭和巡迴審判點為輔的法庭布局形式,戒除脫離實際貪大求多的錯誤觀念,避免司法資源浪費和法庭建設、管理、維護困難。
5.規范設置調整。基層人民法院要隨著城市規劃調整以及城鄉發展一體化進程的逐步推進,慎重穩妥提出人民法庭設置調整方案,逐級上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群眾有需求,訴訟案件數量多,派駐人員有編制,建設用地能落實,建設資金有保障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增設人民法庭。增設規模較大、影響范圍較廣、資金人員需求較多的人民法庭設置調整方案,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備案。經濟社會發達、案件較多的地區,可以結合自身情況,探索專業化審判法庭的設置。
6.完善立案機制。基層人民法院要根據轄區實際情況,科學構建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機制,加強對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指導和管理。經濟發達、交通便利地區的人民法庭,可以通過基層人民法院統一立案的方式,加強案件流程管理。山區、牧區、林區、邊遠地區等交通不便地區的人民法庭,要加強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機制,並通過遠程立案等技術手段,著力解決當事人立案難問題。人民法庭具體受案范圍由所屬基層人民法院確定後,通過一定方式向社會公布。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對確實不應受理的,要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7.抓好民生審判。按照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的總要求,切實依法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強化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經營權抵押、擔保權利。依法妥善審理與民生息息相關領域的糾紛,維護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生態環境,推進人居環境整治,為科學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司法保障。
8.加強訴訟服務。推進人民法庭窗口建設,努力為當事人的訴訟活動提供集成式、一站式服務。加強對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指導,對訴訟能力不高的當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性引導。對當事人舉證確實困難或案件審理確實需要的重要證據,應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適時主動調查取證。依法選擇並適用更為經濟的訴訟程序和程序性措施,切實降低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推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強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切實保證人民群眾及時有效獲取法律幫助。
9.做好巡迴審判。正確處理坐堂問案和巡迴審判之間的關系,認真落實《關於大力推廣巡迴審判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意見》,合理設置巡迴辦案點與訴訟服務點,提高巡迴審判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邊遠民族地區以及其他群眾訴訟不便地區,應當確立巡迴審判為主的工作機制,繼承和弘揚馬錫五審判方式,推廣車載法庭等巡迴審判模式,形成以人民法庭為點、車載流動法庭為線、基層人民法院為面,「點線面」相結合、全覆蓋的司法服務網路。經濟發達交通便利地區,應將巡迴審判的重點放在對社會和諧穩定影響較大,對提高人民群眾法治意識、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秩序和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有重要作用的案件上。
10.處理好調判關系。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基層民事糾紛中的獨特作用,對適宜調解的民事糾紛要依法先行調解。積極總結不同類型案件的特點,在法律規定框架內,恰當藉助鄉規民約,尊重善良風俗和社情民意,創新調解工作方法,力求從根源上徹底化解矛盾。堅決糾正強迫調解、久調不決等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下達強制性調撤指標等違背審判規律的錯誤做法。大力提高人民法庭裁判文書質量,注重通過正確適用法律、加強釋法說理,發揮司法裁判的道德指引功能,彰顯規則、維護秩序、弘揚美德。
11.改進執行工作。對執行工作難度較大、基層人民法院執行不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實現,以及人員裝備難以保障執行工作順利開展的人民法庭審結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對可以當庭執結以及由人民法庭執行更加方便訴訟群眾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派駐執行組等方式構建直接執行機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訴訟,提高執行效率。
12.完善人民陪審制度。落實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結合人民法庭工作特點,擴大基層群眾入選比例,擴大參審案件范圍。規范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的確定方式和流程,認真落實「隨機抽取」原則,改變長期駐庭做法。強化人民陪審員崗前和任職培訓,提高履職能力。積極探索實行人民陪審員僅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的機制和辦法。建立經費保障標準定期調整機制,及時足額發放人民陪審員的交通、誤工等補助費用。
三、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切實發揮人民法庭橋梁紐帶和司法保障作用
13.為其他機構組織化解糾紛提供司法保障。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在「四個治理」中的紐帶作用和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中的示範、保障作用,為提高鄉鎮、縣域治理法治化水平作出積極貢獻。主動加強與公安、司法、勞動爭議仲裁、農村土地承包仲裁、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其他基層國家機關、群眾自治組織、行業調解組織等的溝通與協作,尊重和支持其依法調處社會矛盾糾紛,積極做好司法確認等訴訟與非訴訟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銜接工作。
14.對各類調解組織給予引導。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的原則,依法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以審判職能的有效發揮,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群眾自治組織調處化解矛盾糾紛提供法治樣本和導向指引。特別注意加強和規范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聯系和溝通,共同維護良好的基層社會秩序。
15.立足審判職能參與地方治理。人民法庭要靈活運用公眾開放日、觀摩庭審、以案釋法、判後答疑等多種形式,積極開展法治宣傳,引導人民群眾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要通過及時向地方黨委、人大報送涉訴矛盾糾紛專項報告,向政府及其他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的方式,參與地方社會治理。不得超越審判職能參與地方行政、經濟事務,以及其他與審判職責無關的會議、接訪、宣傳等事務。
四、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不斷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機制
16.開展改革試點。各級人民法院要把人民法庭作為司法改革的「試驗田」,按照解放思想、積極推進、求真務實、慎重穩妥的原則,推進改革在人民法庭先行先試。轄區內設有人民法庭的中級人民法院,選擇3-5個人民法庭,對適宜在人民法庭開展的改革進行試點,鼓勵具備條件地區積極擴大試點范圍。試點人民法庭應當至少每半年就試點工作情況向所在基層人民法院作出匯報,並逐級層報匯總至最高人民法院,為全面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17.落實司法責任制。遵循司法規律,按照權責統一的原則,探索建立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明確法官辦案權力和責任,逐步實現裁判文書由主審法官簽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完善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明確個人意見、履職行為在案件處理結果中的責任。規范人民法庭庭長對審判工作的監督管理許可權,做到權責統一明晰、監督規范有序。
18.優化人員構成。建立編制增補和動態管理機制,確保已增編制80%用於基層和審判一線,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補充人員。堅持內涵式隊伍發展路徑,探索根據審判工作量,組建以主審法官為中心的審判團隊,配備必要數量的法官助理、書記員等審判輔助人員,以購買服務等方式配強審判輔助力量,解決一些地方因審判人員不足而出現的「一人庭」「二人庭」問題。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穩定審判隊伍,提高審判質效。
19.健全職業保障。推進法官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基層法官職級待遇,實現人民法庭法官職務、職級和法官等級上的適當高配,以及工資福利政策向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適度傾斜。人民法庭可以先行試行工資加辦案補貼、崗位津貼等薪酬確定方式。加強職業風險保障,完善因公犧牲、意外傷害等撫恤救助制度。上級人民法院在探索和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以及法官延遲退休、返聘等改革時,要注意考慮人民法庭的特點和需求。
20.完善審判管理。剔除不符合審判規律、不利於人民法庭工作開展和容易產生錯誤導向的管理考核指標。明確簡易案件與疑難復雜案件的分類標准,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實現案件繁簡分流。探索在小額訴訟和其他適宜的簡易案件中,使用表格式、令狀式、要素式等簡易文書,加快審理進程。探索審判輔助性事務集中專門處理的工作制度,讓法官專注於審判。
21.強化司法公開。全面公開法庭人員信息、管理制度、行為規范、訴訟指南,依法及時公開案件信息、司法依據、訴訟流程、裁判結果,滿足當事人知情權,杜絕暗箱操作。在推進「三個平台」建設過程中,注重考慮人民法庭工作特點。積極發揮人民法庭根植基層的特殊優勢,在保障司法安全前提下,簡化旁聽手續,滿足人民群眾旁聽需求;開展司法公開主題活動,主動邀請和組織社會各界代表旁聽庭審、參觀法庭工作;進一步發揮巡迴審判在司法公開、法治宣傳方面的獨特作用,增強社會對法庭工作的認同。
五、切實加強隊伍建設和組織領導,不斷提升人民法庭隊伍素質和物質裝備保障水平
22.加強黨建工作。堅持「支部建在庭上」,實現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有3名以上黨員的人民法庭應成立黨支部,黨員不足3名的人民法庭可成立聯合黨支部。人民法庭黨支部的組織關系隸屬所在基層人民法院。強化人民法庭黨支部的組織功能,嚴格黨內生活,充分發揮黨支部對幹警的教育、管理、監督職能,注重運用信息網路、新媒體開展黨建工作。
23.選好法庭庭長。要積極落實人民法庭機構級別和人民法庭庭長職級,優先從具有法庭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選派科級以上法官擔任人民法庭庭長,直轄市的人民法庭和案件多、任務重的人民法庭,可選派處級法官擔任,根據工作需要人民法庭可設副庭長。要優先從具有人民法庭庭長任職經歷的人員中選拔基層人民法院領導。
24.健全定期輪崗和掛職鍛煉制度。有序推進人民法庭之間、人民法庭和基層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間的人員交流。人民法庭庭長一般應在任職後三至五年輪崗一次。基層人民法院新招錄人員一般應先安排在人民法庭接受鍛煉一年以上。基層人民法院選派法官到上級人民法院、發達地區法院學習鍛煉,應優先選派人民法庭法官;上級人民法院選調法官,應接收一定比例具有法庭工作經歷的法官;上級人民法院選派有培養前途的幹部到基層,應優先安排到人民法庭掛職鍛煉。
25.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基層人民法院黨組要將人民法庭黨風廉政建設納入主體責任范圍,對人民法庭發生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在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的同時,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對有關法院領導幹部進行問責。基層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職責,通過審務督查和專項檢查等,及時發現和糾正人民法庭幹警在紀律作風方面存在的問題,以「零容忍」態度嚴肅查辦違法違紀案件。人民法庭庭長要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在做好審判工作的同時,管好帶好隊伍,確保人民法庭公正廉潔司法。
26.加強紀律作風建設。不斷強化理想信念教育,引導人民法庭幹警牢固樹立群眾觀念,增進群眾感情,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六難三案」問題。堅持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堅決整治人民法庭工作中的不正之風。依託信息化手段,全面構建符合人民法庭工作特點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切實加強對人民法庭審判權運行的監督制約,提高司法廉政制度的執行力。要將作風建設擺在突出位置、融入日常工作,以制度確保改進司法作風的規范化、常態化、長效化。
27.改善法庭管理。健全法庭管理規章制度,注重經常性管理,注意以聽取基層群眾意見的方式完善考核評價機制。注重樹立和宣傳人民法庭先進典型,及時對人民法庭優秀幹警給予表彰獎勵。加強文化體育場所建設,落實休假、療養制度,定期組織體檢,加強對幹警的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幫助解決工作、學習和生活實際困難。
28.改進教育培訓。定期開展人民法庭庭長輪訓,確保人民法庭法官每年接受業務培訓時間不少於7天。堅持分級分類培訓,充分發揮各級法官培訓機構主導作用,積極利用其他培訓機構和高等院校培訓資源,通過多種方式促進優質教育培訓資源向人民法庭延伸傾斜。堅持以需求為導向,緊扣審判實踐的培訓方向。進一步加大對西部和民族地區培訓工作的扶持力度,加強雙語法官培養。
29.抓好基礎設施建設。高級人民法院要按照人民法院基礎設施建設「十二五」規劃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建設計劃,力爭在「十二五」期間全面完成現有人民法庭基礎設施建設任務。新建人民法庭應依據《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准》,根據法庭編制人數、年受理案件數等因素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嚴格審核設計方案,並按照《人民法庭統一標識設置規范》要求,安裝統一標識。
30.增強經費保障能力。基層人民法院要根據人民法庭工作任務和裝備配備、信息化建設需要,做好人民法庭預算編制工作,及時撥付資金。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人民法庭經費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檢查。要有計劃、分步驟地為人民法庭配備必需的辦案辦公裝備,逐年提高裝備配備水平,改善審判工作條件。到2015年,全國人民法庭裝備配備均應達到《基層人民法院基本業務裝備配備指導標准》要求的水平。
31.推動信息化建設。高級人民法院要以「天平工程」建設為抓手,圍繞人民法庭管理和便民、利民,合理確定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設內容和規模,加大投入和經費保障力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決定》和《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規劃》要求,東部地區在2014年底前、中部地區在2015年底前、西部地區在2016年底前,人民法庭接入基層人民法院信息網路系統。要確保人民法院信息系統軟體、硬體配置滿足人民法庭訴訟服務工作的需要,為人民法庭配備必要的信息化辦公、辦案設備和軟體,優化辦事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和人性化水平。
32.重視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督查機制,增強安全防範意識,克服鬆懈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扎實做好日常安全保衛工作。要按照「必要、充足、及時」要求,原則上為每個人民法庭配備至少一名司法警察,並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若干名安保人員。完善安檢、防爆、監控、液體危險品檢測等各類安全防範設施和裝備配備,優先改善人民法庭安全防危硬體條件,確保人民法庭「人防、物防、技防」落實到位,嚴密防範各類重大惡性安全責任事故。
33.推動理論研究。各級人民法院要立足不同職能定位,為繁榮人民法庭理論研究創造條件,加強與法學教育研究機構進行多種形式交流與協作,凝聚多方力量,探索建立人民法庭理論研究工作機制,深入開展人民法庭理論研究工作。著重研究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法庭的職能定位和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以及人民法庭如何在推進司法改革進程中開展好司法為民、便民、利民工作等全局性、前瞻性重大課題。以問題為導向,從人民法庭的司法實踐中總結提煉理論研究的素材和課題,形成理論研究成果,切實實現成果轉化,指導和推動人民法庭工作科學發展。
34.加強監督指導。各級人民法院黨組要切實對人民法庭工作負起領導責任。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成立專門的人民法庭指導工作辦公室,堅持分類指導原則,增強指導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將監督指導人民法庭工作,作為各級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完善問題發現、反饋、分析和解決機制,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風險評估、預警和化解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
❹ 怎樣提高庭審應變能力
庭審是人民法院訴訟活動的中心環節,是保證審判過程和結果公正與公平的重要審判形式,庭審的功能決定了其在訴訟活動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通過當庭審查、判斷證據,為案件查清事實、適用法律奠定基礎。庭審的重要作用也決定了法官應具備駕馭庭審的能力。庭審駕馭能力是法官憑借公理的精神、專業的法律知識運用程序規則,主持整個庭審過程,同時指揮和控制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以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作出裁判的能力。法官駕馭庭審能力的高低直接影響案件的質量和公正司法的水平。因此,提高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至關重要。
一、庭審駕馭能力具有以下特徵
(一)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具有綜合性。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具體表現為法官掌握和運用法律知識及相關知識,通過邏輯思維能力、分析判斷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等綜合能力來審理案件。所謂「庭上三分鍾,庭下三年功」,這句話是說庭上審理的時間雖短,但是它集中、綜合地反映出法官在庭下多年來掌握的各種知識,運用各種能力的結果。在庭審過程中,法官應准確歸納案件爭議焦點,並指導各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辯論,制止不必要的發言提問,合理安排庭審程序,及時妥善處理庭審中出現的各種突發情況。
(二)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具有即時性。在庭審的有限時間里,訴訟參與人在庭上的各種表現,都要求法官及時作出判斷,這種判斷具有時間上的緊迫性和不可逆轉性,法官在法庭上所講的每一句話,都關繫到案件事實的認定,是非責任的確定,這些話都是一錘定音且不容隨意更改的。老百姓往往把它看作是法官庭審駕馭能力的綜合性和即時性的反映,必須慎言慎行,加強平時鍛煉與修養。
(三)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具有職業性。人們常常把法官職業與醫生職業相比較,兩者在某些方面有相通之處。醫術水平高的醫生,能夠准確地診斷出疾病所在,並對症下葯達到葯到病除的功效,而醫術不高的醫生,往往不能准確診斷病情,有時誤診,達不到醫病的良好效果;同樣庭審駕馭能力強的法官,當庭就能查明案情,作出准確判斷,通過准確適用法律、闡釋、宣傳法律,使當事人服判息訴。
二、提高駕馭庭審能力的重要性
(一)提高駕馭庭審能力是提高法官素質的重要內容
司法實踐的經驗告訴我們,作為一名優秀的法官必須具備三個基本功,一是開好庭,二是寫好判決書,三是嫻熟正確適用法律。庭審是法院整個審判過程最重要的一個階段,是一種動態的審判,是法官素質高低最集中的體現。做一名法官的基本工作就是審案,開好庭對於法官來說是最基本的素質,全面提高庭審駕馭能力將有助於提高法官的整體素質。
(二)提高駕馭庭審能力是提高司法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法官是一個特殊的職業群體,是社會真善美與假惡丑的裁判者,而法庭就是審判的場所在法庭上法官的言行舉止無不關繫到執法者的形象,這同時也會給當事人、旁聽者以及社會社會大眾留下深刻印象。反之,法官的庭審能力差,就會影響審判的公正性與嚴肅性,就會在人民群眾的心中降低司法公信度。
(三)提高駕馭庭審能力是確保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法官審判是否公正,當事人、旁觀者、社會大眾主要是通過法官主持庭審來直觀感受的。法官在法庭上開庭、主持調解、宣判等等,直接反映出是否達到三個公正。要實現程序公正,法官必須在庭審過程中依法行使審判權,同時確保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這就對法官提出要求,應當讓當事人講話以充分保障當事人行使享有的訴訟權利,但又不能讓其漫無目的地講,要關於引導,歸納好當事人的陳述要點,查明案件的事實。要實現實體公正,准確運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會聽到一些當事人對判決結果提不出問題,但對法官的態度、形象提出非議,認為法官對自己態度不好而對另一方態度很好等等。因此,確立法官的公正形象、提高庭審駕馭能力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
三、當前駕馭庭審能力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法官的法律素養和文化素質不高,集中體現在:
1、有的法官對原、被告反復陳述以及與案件無關的陳述,不及時制止、引導,而是任憑當事人說個夠,致使整個庭審比較鬆散、漫長,有時,甚至因當事人一些與案件無關的話題使當事人之間產生新的矛盾。
2、有的法官過於急躁,經常打斷當事人的發言,有時未等當事人把話說完就予以制止。特別是在一些一方有律師代理,而另一方無律師代理的案件中,由於律師對庭審程序比較熟悉,所以對法官的一些提問能夠得心應手,而另一方當事人由於法律意識談薄,甚至是第一次參加庭審,比較緊張,不能很好的表達其所要表達的意思,這時有的法官不是給予正確的引導,而是盲目的制止,以致給當事人造成一種其權利受到剝奪的印象,從而出現「法官不讓我說話」的抱怨,最終造成當事人對裁判公正性產生懷疑。
3、有的法官不能很好地引導當事人舉證、質證,甚至出現代替當事人舉證,沒有詢問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所要證明的問題,應當庭認證的證據而沒有認證以及對認定的證據闡述理由不夠充分等。
4、有的法官由於庭前的准備工作不夠充分,再加上文化素養不高,導致對庭審中無爭議的事實和爭議的焦點歸納不全面、不準確,使庭審程序出現反復,甚至出現二次或多次開庭的情況。
(二)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特別是基層法院所面對的當事人主要是農牧民,所處理的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相鄰關系、損害賠償以及房屋租賃和買賣、借貸等類型案件,大多數案件當事人的法律知識比較缺乏、法律意識比較淡薄,這會對法官駕馭庭審帶來許多障礙,這也會影響法官駕馭庭審的能力。
總之,有些審判人員在庭審中,不能很好的發揮法官在庭審中的指揮、引導、控製作用,駕馭庭審的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了庭審的質量,導致有些庭審走過場,事實上也影響了案件實體結果。
四、提高法官駕馭庭審能力的途徑和措施
法官駕馭庭審能力的提高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它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一個過程。作為法院的審判人員,要提高庭審駕馭能力,應該通過不斷的學習來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在審判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樹立兩種司法理念
1、樹立法官中立理念。法官中立,即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應客觀、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場與態度。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關鍵,要求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始終得到切實的保持和體現,因為法官作為裁判者對於司法公正起著決定性作用,法官中立不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證和前提,還常常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現形式之一。尤其是社會公眾在感受、評價和確認裁判公正時,法官中立形象作為一種感性認識因素和情感因素,起著潛移默化的重要作用。有時法官對當事人的一個眼神、一種表情甚至言語聲調的高低剛柔的細微差別,都可能使當事人在心理上感到法官的不公平。
2、樹立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和對等理念。在法庭調查、辯論、調解的各個階段,在組織舉證、質證的各環節,都要保障當事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有同等的機會陳述自己的主張和理由,絕不能使一方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機會受到壓制、減少,也不能使一方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機會得到關照、增加。審判實踐中,有些法官在庭審過程中,不太注意平等分配各方當事人發言、辯論的時間和機會。例如,在原、被告對證人提問的問題上,有的法官由於當事人的提問方式不對,就不讓他們提問,從而剝奪了他們和對方當事人平等的權利和機會。這些做法都違背了當事人權利義務平等原則,未能賦予雙方當事人對等的機會,應當予以糾正。
(二)提高三種能力
1、提高語言表達能力。庭審語言貫穿庭審的始終。庭審語言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現。對於當事人來說,他們認為法官在庭審上的每一句話都會對他們的案子產生影響,同時他們也想從法官的言語中發現一些問題。比如,法官的哪句話帶有傾向性,哪句話帶有歧視性,哪句話對自己有利,哪句話對自己不利等。所以我們每一個法官都要不斷提高自己語言表達的邏輯能力和思維能力,力求把話說得明白、得體、准確、易懂,涉及到法言法語能夠闡釋清楚,針對不同的環境能選擇不同的說法。特別是在我們這樣的少數民族地區,由於有的案子一方當事人是蒙古族,不通曉漢語,另一方是漢族,不懂蒙語的情況下,這就對我們一些雙語法官的語言表達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提高傾聽能力。法官應該少說,多聽,認真地聽,謹慎地說。這也是一個總的原則和技巧。法官的魅力不在於他的口才而在於他的思考和判斷。兼聽則明,偏聽則暗。法官不僅要善於傾聽,而且要善於在傾聽的同時觀察當事人的言行舉止等反應,捕捉一些細微的信息形成法官的內心確信,從而判斷真偽,查明事實。法官對當事人不應有好惡的心理,更不能讓當事人從法官的表情和肢體動作中覺察出變化,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誤解。
3、提高應變能力。臨危不亂,遇事不慌,是一名法官應當具備的素質。面對想盡一切辦法維護自身利益的當事人,庭審過程中總能遇到各種各樣意想不到的困難和問題,如何妥善地處理,既不違反程序,又不過分地影響訴訟效率,需要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學功底和豐富的審判經驗,胸有成竹才能游刃有餘。這就要求法官必須認真做好庭前准備工作,庭前認真審閱訴訟材料,組織好必要的證據交換,履行釋明義務,指導當事人舉證,做到熟悉案情,熟知案件審理涉及的法律法規,掌握當事人沖突的核心,准確歸納出案件審理的焦點,並對庭審順序和庭審中可能出現的情況心中有數。
(三)提高駕馭庭審能力的具體步驟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完成開庭前的送達和准備工作。
對於開庭前的送達和准備工作,有的法官還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觀念,認為實體處理的正確,程序規范與否無所謂。司法公正要求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結果和最終目的。沒有程序的保證就沒有實體的公正處理,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開庭前送達和准備工作進行,就會造成程序的違法,損害司法的權威性。
2、庭審過程中要求各方當事人嚴格遵守訴訟紀律。
開庭審理是一個嚴肅而認真的事情,它是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下嚴格按照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有的法官認為庭審就是和當事人促膝談心,拉拉家常,像茶館談心似的處理事情,有利於鈍化當事的矛盾,促成當事人的和解。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法官作為法律賦予職責的裁判者,頭頂著國徽肩扛著天平,他是法律的衛士,是正義的化身。法庭是一個神聖的地方,它是解決矛盾,處理糾紛的地方,也是老百姓說理的地方,茶館式的談心,將會放縱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只有嚴格按照訴訟紀律辦案,才能更合理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3、庭審過程中認真聽取當事人的訴請和抗辯意見。
訴訟程序是由當事人引發的,法官是被動的,當事人的訴請事項,就是法官的審理范圍,同樣當事人的抗辯事由也就是法官的審理目標。因此,認真聽取當事人的訴請和抗辯意見,是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關鍵,也是法官歸納沒有爭議的事實和爭議焦點的關鍵。所以,法官在聽取當事人訴請和抗辯意見時,應當仔細查清當事人訴請的具體內容以及相應的依據,還應當仔細聽取另一方當事人針對訴請的具體抗辯意見和理由。
4、庭審過程中在聽取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後,應當歸納沒有爭議的事實。
有的法官在聽取各方當事人訴辯意見後,不重視各方當事人沒有爭議事實的歸納,直接進入庭審調查。筆者認為,歸納沒有爭議的事實是非常重要的,是提高訴訟效率,節省訴訟時間的關鍵,只有準確歸納出沒有爭議的事實,才知道當事人對哪些事實沒有異議,對這些沒有異議的事實就可以直接認定,不需要再組織當事人進行舉證和質證,從而節約訴訟時間,提高訴訟效率。
5、庭審過程中在聽取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後,應當歸納當事人訴爭的焦點。
筆者相信,絕大多數法官都會做到這一點,但是如果精練的歸納出當事人的訴爭焦點,卻不是每一位法官都能做到的,尤其針對訴訟能力低下的當事人,在詞不達意的情況下,或者他的有意見的焦點隱藏在抗辯意見里。這時,我們更應當一針見血地指出雙方當事人的矛盾所在,爭議所在,然後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舉證和質證。歸納當事人訴爭的焦點,是提高駕馭庭審能力的關鍵。
6、庭審過程中應當提高舉證和質證的針對性。
當事人應當圍繞他的訴訟請求以及所主張的事實加以舉證,就當事人提供的與訴訟請求及主張的事實無關的證據材料,主審法官應當予以制止並加以說明,以使整個訴訟活動富於理性,具有針對性。對於當事人的質證意見,主審法官應當提醒當事人圍繞證據三性(即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進行質證,無關的理由應當制止。
7、庭審過程中充分聽取當事人的辯論意見。
有的法官在法庭調查中,聽取了當事人的舉證及質證意見,即認為為節省訴訟時間,不再進行法庭辯論程序。實則法庭調查是對證據的辯論意見,不是整個案件事實的辯論意見,更不是法律適用的辯論意見。因此,法庭辯論是十分必要的,法官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辯論意見。
8、庭審過程中應當言簡意賅地進行庭審小結。
在審判實踐中就每一個爭議焦點,當事人提供了許多證據,就該證據的證明效力,不能單純地進行認證,在庭審小結時,有必要針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一個總的認證,這樣既便於當事人清楚哪些證據法院已確認其證明力,哪些證據法院沒有採信,又有利於當事人在接下來的調解程序中清楚自己的優勢和不足,為調解奠定基礎,所以庭審小結是庭審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環,是整個庭審程序的提煉。
總之,審判質量和效率的高低,最終決定於審判法官的庭審駕馭的能力,而庭審駕馭能力是由審判法官的自身素養所決定的。為此,要加強對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的教育培訓,並加強考核,組織庭審觀摩比賽,交流經驗,探索最佳模式,同時法官要加強綜合素質的學習,在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實踐中,不斷提高駕馭庭審的能力。
❺ 興安北路到內蒙古高院法官培訓中心的公交車
公交線路:一環1號線,全程約5.4公里
1、從興安北路步行約140米,到達潤宇家居站
2、乘坐一環1號線,經過7站, 到達金歲大酒店站
3、步行約1.2公里,到達蒙漢雙語法官培訓基...
❻ 雙語法官的培養保障了民族地區公民的什麼權利
它是一類以集體為權利主體的人權。民族權利的主張在早期主要是應用於殖民地人民反對殖民統治的斗爭,在當今主要是一些非西方國家針對西方以人權名義干涉別國內政行為所作出的回應。我國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在憲法中保障!
民族權利指各民族人民所享有的法律上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具體內容包括:人身自由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地享有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平等地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享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有56個民族。為促進少數民族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事業的全面發展,中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中國政府的民族政策主要有:
一、堅持民族平等團結 在中國,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經濟社會發展程度高低,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異同,都是中華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員,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國家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反對一切形式的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民族團結是指各民族在社會生活和交往中平等相待、友好相處、互相尊重、互相幫助。民族平等是民族團結的前提和基礎,沒有民族平等,就不會實現民族團結;民族團結則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結果,是促進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作為我國解決民族問題的政策,在中國的憲法和有關法律中得到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
二、民族區域自治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政府解決民族問題採取的一項基本政策,也是中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制度一樣,同為我國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使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內部事務。
民族區域自治是與中國的國家利益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保障了少數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權利,極大地滿足了各少數民族積極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願望。根據民族區域自治的原則,一個民族可以在本民族聚居的地區內單獨建立一個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據它分布的情況在全國其他地方建立不同行政單位的多個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既 保障了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的自治權利,又維護了國家的統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有利於把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具體實際結合起來,有利於把國家的發展和少數民族的發展結合起來,發揮各方面的優勢。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如下兩個顯著的特色:一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是中央政府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都必須服從中央集中統一的領導。上級國家機關在制定各項政策和計劃、進行國家經濟文化建設時,必須充分考慮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動員各方面的力量予以幫 助和支持。二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只是單純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的結合,是政治因素和經濟因素的結合。在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既要有利於國家統一、社會穩定利民族團結,又要有利於實行自治的民族的發展和進步,有利於國家的建設。截至目前,中國有民族自治地方155個,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0個。
三、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發展和共同繁榮。國家根據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和採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幫助、扶持民族地區發展經濟,並動員和組織漢族發達地區支援民族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有十三條規定了上級國家機關幫助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的義務。國家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有計劃地在少數民族地區安排一些重點工程,調整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結構,發展多種產業,提高綜合經濟實力。特別是隨著近年來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發展,國家加大了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投資力度,加快了少數民族地區對外開放的步伐,使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呈現新的活力。
近年來,為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國家還採取了以下三項措施:
一是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西部是少數民族的主要聚居區,有40多個民族,人口佔全國少數民族人口的7l%;全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中,有5個自治區,27個自治州,84個自治縣(旗)在西部,佔西部地區總面積的86.4%。雲南、貴州、青海三個多民族省也在西部;湖南的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的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及吉林的延邊朝鮮族自治州雖不在西部,但也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待遇。因此,西部大開發就是民族地區大開發,就是加快民族地區發展。
二是開展「興邊富民行動」。這一行動是國家民委落實中央提出的西部大開發的戰略,加快邊境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舉措。實施的范圍包括分布在我國2.1萬公里陸地邊界線上的135個縣(旗、市)。主要內容有三個方面:一是加大基礎設施建設;二是大力培育縣城經濟增長機制和增強自我發展能力;三是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截至2002年底,全國「興邊富民行動」實際投入資金已達150億元,興建興邊富民項目數萬個,2100多萬人受益。
三是重點扶持22個人口較少民族的發展。人口較少民族指人口在10萬人以下的民族,全國有22個,總人口不足60萬人。由於歷史、地理等方面的原因,這22個民族發育程度比較低。今後10年內,國家計劃每年投入5億元幫助發展,共50個億。
四、培養少數民族幹部
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幹部,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解決民族問題的關鍵。
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歷來十分重視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把少數民族幹部隊伍的狀況看作是衡量一個民族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根據不同歷史時期的實際情況,黨和政府採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是根據民族工作以及社會發展的需要,通過各級各類院校培訓學習,全面提高少數民族幹部素質。
二是注重實踐鍛煉,各地、各部門有計劃地開展幹部交流、崗位輪換,選派少數民族幹部到中央、國家機關和經濟相對發達地區掛職鍛煉,培養了大批少數民族幹部,促進了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
三是在堅持德才兼備原則的前提下,同等條件優先選拔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使少數民族幹部在各級黨委、政府、人大和政協等領導班子中佔有適當比例。
五、發展少數民族科教文衛等事業
在發展少數民族教育事業方面,國家堅持從少數民族的特點和民族地區的實際出發,積極支持和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教育事業。如賦予和尊重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發展民族教育的權利,重視民族語文教學和雙語教學,加強少數民族師資隊伍建設,在經費上給予特殊照顧,積極開展內地省市對少數民族地區教育的對口支援等。
在發展少數民族科技事業方面,國家採取了許多特殊措施,如:重點培養、培訓少數民族科技人員,在普通高等院校有計劃地招收少數民族學生或舉辦民族班;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引進人才和先進技術設備,改造傳統產業和傳統產品,扶植提高傳統科技,提高經濟效益等。
對少數民族地區的衛生事業,國家有關政策強調,要加強少數民族地區衛生隊伍的建設,切實做好防病治病和婦幼衛生工作,大力扶持發展民族醫葯事業等。
在繁榮少數民族文化政策方面,國家扶持和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文化事業,組建民族文化藝術團體,培養少數民族文藝人才,繁榮民族文藝創作。
六、使用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中國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和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公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第二十一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 有條件的應當採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各級人民政府要在財政方面扶持少數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編譯和出版工作。」第四十七條規定:「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浯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七、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中國各少數民族都有自己的風俗習慣,表現在服飾、飲食、居住、婚姻、禮儀、喪葬等多方面。國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少數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在社會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對少數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加以保護。
第一,尊重少數民族的飲食習慣。
第二,尊重和照顧少數民族年節習慣。
第三,尊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第四,尊重少數民族喪葬習俗。
第五,在大眾傳播媒介中,防止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事情發生。
第六,尊重少數民族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
八、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中國是一個有著多種宗教的國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中國少數民族群眾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群眾性的信仰某種宗教,如藏族群眾信仰藏傳佛教。有一些民族信仰同一種宗教,如我國有10個民族信仰伊斯蘭教。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國,宗教信仰自由,即每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一種宗教裡面,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的自由。目前,中國有清真寺3萬座。在西藏,有藏傳佛教各類宗教活動場所1700多處。
❼ 雙語法官審判專業培訓結業自我鑒定
給你一個大綱,供參考,你可以根據需要刪減。
自我鑒定
一,培訓情況概述,培訓目標的完成情況和取得的成績(詳細寫)
二,思想,培訓紀律的遵守情況
三,存在問題和努力方向(少寫哦)
我將在以後,嚴格要求,不斷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