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鄭州市財政局的教育培訓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部公務員培訓管理,做好培訓工作,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公務員培訓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切實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為財政改革與發展服務,為提高公務員隊伍素質服務。
第三條 財政部公務員培訓工作應緊緊圍繞財政中心工作,根據財政部公務員崗位素質規范和公務員隊伍的知識結構、能力狀況有計劃地進行。
第四條 參加培訓是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各部門要支持、鼓勵公務員參加培訓。公務員要積極參加培訓,完成規定培訓任務。
第五條 建立和完善財政部公務員培訓激勵機制。堅持培訓與使用相結合,做到不培訓不上崗,不培訓不提拔,不培訓不評優。
第二章 培訓類型
第六條 財政部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崗位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
第七條 初任培訓是指對新錄用人員,即經考試錄用、轉業進入財政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人員開展的培訓。初任培訓在試用期間進行,時間不少於20天。
第八條 任職培訓(崗位培訓)是指對晉升司、處級職務人員,按照相應職位的要求所進行的培訓。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15天。
第九條 專門業務培訓是指根據財政工作需要而進行的業務及技能方面的培訓。培訓時間和方式視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條 更新知識培訓是指對在職人員以更新、補充、拓寬相關知識為目的的培訓。每人每年參加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7天。
第三章 培訓形式
第十一條 財政部公務員培訓採取脫產培訓和非脫產培訓兩種形式。
第十二條 脫產培訓。脫產培訓可以在國內組織進行,也可以在國外組織進行。主要包括:
一、初任培訓和任職培訓(崗位培訓)。
二、業務技能培訓。
三、專題講座和研討班、培訓班等形式的培訓。
四、國際合作培訓。
第十三條 非脫產培訓是公務員培訓的一種重要形式。主要包括:
一、業余培訓班。即不佔用工作時間,利用晚上和周末時間進行的培訓。
二、網上培訓。即通過網路進行的學習培訓。
三、自學。即根據需要向公務員提供音像和文字培訓教材、資料,用於自學。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四條 財政部公務員培訓的指導機構是人事教育司,管理和組織實施機構是幹部教育中心,部內 各司局是培訓的協作配合機構。
第十五條 人事教育司在公務員培訓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財政部公務員培訓的有關政策;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選派司、處級幹部參加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等部門組織的專項培訓和出國培訓;
三、為公務員發放由人事部統一印製的《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
四、對財政部公務員培訓規劃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並給予指導;
五、定級、任用、提拔、年終考核時審核公務員參加培訓情況;
六、對未完成規定培訓、無故不參加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公務員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幹部教育中心在公務員培訓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財政部公務員培訓的制度及具體實施辦法;
二、擬定財政部公務員培訓規劃、年度計劃和有關的實施方案;
三、負責財政部公務員培訓的組織實施;
四、建立財政部公務員全員培訓登記制度,統計、匯總財政部公務員每年參加培訓情況;
五、對未完成規定培訓、無故不參加規定培訓或培訓不合格公務員,提出處理意見;
六、負責財政部幹部教育培訓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七、負責部內培訓課題研究的組織,協調工作;
八、負責管理財政部用於公務員培訓的各項經費,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開支使用。
第十七條 部內各司局在公務員培訓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司局的工作需要和崗位要求,提出培訓需求;
二、支持、督促本司局人員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
三、提供有關的培訓師資;
四、參與相關培訓班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有關培訓信息的反饋工作。
第五章 培訓考核
第十八條 參加初任培訓、任職培訓是公務員任職定級、晉升的必要條件。初任培訓不合格者,不能任職定級;凡晉升職務或競爭上一職級崗位者,應完成本職級任職培訓。否則,一般不能晉升或不具備競爭上崗資格。
第十九條 公務員參加培訓情況是年終考核的必要內容之一。未完成培訓任務、無故不參加培訓或參加培訓不合格者,年終考核不能被評為優秀。
第二十條 未完成規定培訓時間的人員達到本單位總人數3O%的司局,領導班子成員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被評為優秀。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公務員按規定參加培訓期間,其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相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人事教育司和幹部教育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公務員培訓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人〔2001〕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