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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培訓工作

發布時間:2021-02-14 14:42:03

⑴ 如何加強政法幹警的教育培訓工作

如何通過教育培訓進一步提高政法隊伍素質?如何進一步推進全省政法系統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深入開展?9月23日,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劉滿倉帶著這些問題到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河南法官進修學院和河南檢察職業學院進行調研。
他強調,要找準定位,明確目標,突出辦學特色,不斷提高培訓質量,努力開創全省政法隊伍培訓工作新局面。
在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河南法官進修學院和河南檢察職業學院,劉滿倉走進教室、餐廳、宿舍、圖書室等地,與學校領導、教師、學員代表以及在校學生面對面交流,了解政法幹警培訓工作和學員、在校學生學習、生活狀況,並主持召開座談會,徵求他們對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幹警培訓工作的意見建議。
9 月23日一大早,劉滿倉就來到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與學生們一起吃早餐。在學院餐廳,劉滿倉不時詢問學生們飯菜質量如何?費用怎麼樣?在學生們打飯的窗口,他又詢問了早餐都有什麼花樣?食品安全怎麼保障?他強調,民以食為天,學生餐廳一定要注重食品衛生、保障食品安全,讓學生們吃得放心。
學員住宿情況怎麼樣?劉滿倉非常關心,在河南法官進修學院,劉滿倉走進學員宿舍,了解宿舍設施等情況。劉滿倉說,學院的管理一定要跟上,保證學員們住得干凈整潔。
之後,他又來到教學樓查看學生們上課情況,叮囑一定要加強對法官裁判文書書寫、調解技巧和庭審駕馭能力的培訓,倡導案例教學,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
宋存壯是河南檢察職業學院大二學生,在圖書室,劉滿倉詳細詢問宋存壯平時都喜歡借閱什麼書,需要的資料能不能及時查閱到,圖書館涉法類書籍是否齊全、是否及時更新。劉滿倉說,學校要多訂閱一些報刊,圖書要及時更新,特別是要及時訂購一些最新的法律書籍,掌握法律前沿最新動態、最新變化。之後,劉滿倉又前往實驗實訓室、培訓教室、餐廳等場所實地查看,詳細詢問了教學、設備管理、學員培訓等情況。他要求,要明確學校定位,突出辦學特色,緊貼檢察業務需要設置課程、搞好培訓,確保培養出檢察工作真正需要的人才。
下午,在河南檢察職業學院,劉滿倉主持召開座談會,和學院領導、教師、學員代表以及在校學生代表面對面交流,認真聽取意見建議。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副院長張峰、河南法官進修學院教務處長程道強、河南檢察職業學院本科班三年級學生王文靜等踴躍發言,敞開心扉談體會、講建議、說看法,現場氣氛十分熱烈。
劉滿倉邊聽邊記,不時詢問。聽完大家的發言, 劉滿倉說:「今天來到三個政法院校,一方面是看望大家,另一方面是聽聽大家對政法幹警教育培訓工作和全省政法系統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意見建議。剛才大家從不同角度介紹了經驗做法,也提出了意見建議,聽了之後很受啟發,對下一步政法系統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開展很有幫助。我們將認真梳理大家的意見建議,能解決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一時解決不了的逐步解決。」

劉滿倉強調,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河南法官進修學院、河南檢察職業學院要找準定位,明確目標,根據自身實際,認真研究如何做好政法幹警教育培訓工作。培訓工作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緊跟形勢、與時俱進、開拓創新,不斷適應社會發展、形勢變化和現實需要。要突出辦學特色,緊緊圍繞政法業務工作開設培訓課程,切實提高培訓質量,做到特色鮮明、質量上乘。要在不斷改善校園環境、教學設施等硬體的同時,著力提升校園管理、師資水平、教學方法等軟實力。要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契機,著力加強學院領導班子建設,從自身做起,率先垂範,心往一處想,勁兒往一處使,努力打造團結向上、開拓創新,頑強拼搏的學院領導班子,推動學校的發展蒸蒸日上。

⑵ 急急急!!!!!!!!!中國法官培訓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分別簡稱《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公證法》)及《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現就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名

(一)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2007]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范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市、區)(不屬於國家或省扶貧開發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西部地區(除西藏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這一政策的適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學校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外國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證書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或公證員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方式、時間與地點。

1.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方式分為網上預報名和現場報名。

2.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網上預報名時間為6月11日至25日。報名人員應在上述期間內登錄司法部網站(即中國普法網,網址:http://www.legalinfo.gov.cn)進行網上預報名。

3.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現場報名時間為7月1日至20日。網上預報名的人員須在上述期間內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確認;未網上預報名的報名人員可在上述期間內,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現場報名。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區報名工作的實際需要,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確定具體的現場報名時間,並向社會公布。

4.報名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現場報名或確認。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學習的人員,持工作、學習單位開具的證明可以在工作、學習地報名。

(三)報名材料。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

持護照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或戶籍證明。

2.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普通高等學校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生憑所在院校出具的證明(格式證明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報名。

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外國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

3.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的報名人員,須提交戶籍證明復印件(列印版);報名表中所填寫的戶籍代碼應與戶籍地一致。

4.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交納報名費。

上述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發給准考證主證。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復審合格,生成准考證副證,由報名人員自行從司法部網站下載。

二、考試

(一)考試時間。

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時間為9月20日、21日。具體為:

試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鍾。

試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試時間180分鍾。

試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鍾。

試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試時間210分鍾。

(二)考試內容、方式和科目。

國家司法考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命題范圍以司法部制定並公布的《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准。

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採用閉卷、筆試的方式。考試分為四張試卷,每張試卷分值為150分,四卷總分為600分。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試題。各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使用漢文、哈薩克文、維吾爾文、蒙古文、藏文和朝鮮文等文字印刷,新疆、內蒙古、西藏自治區和吉林省報名人員在報名時可以根據本人情況選擇使用少數民族文字試卷。

(三)考試紀律。

應試人員應當認真閱讀《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規則》和《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自覺維護考場秩序。

(四)試題參考答案異議。

為確保國家司法考試公平、公正,進一步增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透明度,司法部將在9月22日上午8時向社會公布考試試題,在9月25日上午8時公布考試試題參考答案。應試人員對試題參考答案有異議的,可在9月25日至30日期間登錄司法部網站,在該網站「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參考答案異議專區」中對試題參考答案提出異議並說明理由。司法部將組織專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對試題參考答案提出的意見,並在試卷正式評閱工作開始前提交「試題參考答案審查專家組」研究、論證。經「試題參考答案審查專家組」論證的參考答案為試卷評閱的依據。

三、考試成績與資格授予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評卷工作結束後,考試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分數線,待考試結束後,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公布。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的法律專業專科學歷畢業人員,在非放寬地區或其他放寬地區報名、考試的,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的普通高等學校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生,應在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試合格成績通知書和畢業證書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考試合格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和擔任公證員,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和《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考試的復習與輔導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可依據該大綱進行復習、備考。

司法部不舉辦考前培訓班,也不委託任何單位進行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考前培訓輔導。

五、其他

根據四川汶川地震災情,四川省成都市、德陽市、綿陽市、廣元市、雅安市、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等6個市(州)62個縣(市、區)延期舉行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具體安排另行公告。四川其它地區及受地震災害影響的甘肅、陝西、重慶、雲南等省(市)報名時間延長至7月31日,報名方式由各地考試機構自行安排,公告發布。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考區,舉行國家司法考試。根據《台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自2008年起,台灣地區居民可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上述具體事項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另行公告,應試人員可登錄司法部網站查詢。

現役軍人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事宜,仍按司法部與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組織軍隊現役人員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政辦字第5號)辦理。

二○○八年六月六日
參考資料: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6/13/307273.shtml

⑶ 法官沒有審判經驗,怎麼進行知識培訓

審判經驗和工作方法的總結與推廣是提高我們法官司法能力較好的著力點之一,總結內與推廣審判經容驗有四點作用:一是通過總結經驗可以對自己多年的辦案實踐進行理性歸納,揚長棄短,不斷提高自己的能力,如同孔子所說的「溫故而知新」。二是對年輕法官起傳幫帶作用(後面要專題闡述)。三是推動法官之間的相互學習。「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審判經驗的總結與推廣可以推動各個層面法官與法官之間的互相學習,取長補短,即便是學習不同審判領域的經驗,也可以增長見識,融會貫通,從而全面加強法官的司法能力(復合型法官的需要)。四是推出優秀法官。審判經驗的載體是一大批資深的法官,其經驗是法院最寶貴的財富。藉助於審判經驗的總結與推廣,可以全方位、多角度地突出反映法官精湛的審判水平以及豐富的審判經驗,大力宣傳專家型、學者型的法官形象,推出優秀法官,從而增強法官的職業榮譽感,調動工作的積極性,使一批優秀的專家型法官脫穎而出,逐步成為知名法官,為社會所認可。同時,要及時總結精品案件背後體現的審判經驗,通過「以個案帶類案,以類案出經驗,以經驗促提高」,爭取產出更多精品案。

⑷ 重慶市法官培訓中心怎麼樣

重慶市法官培訓中心是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後勤服務單位,主要承擔法院系統的各類會議,業務培訓等工作任務,培訓中心地址渝北區紅錦大道58號(加州花園對面)交通方便

⑸ 法官助理可以參加初任法官培訓嗎

法官助來理可以參加初任法官培訓源
法官助理: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將法官助理的職責具體確定如下: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訴訟材料,提出訴訟爭執要點,歸納、摘錄證據;
(二)庭前組織交換證據;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須經法官審核確認;
(四)辦理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有關事宜;
(五)接待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的來訪和查閱案卷材料;
(六)依法調查、收集、核對有關證據;
(七)辦理委託鑒定、評估、審計等事宜;
(八)協助法官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九)准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性資料;
(十)辦理案件管理的有關事務;
(十一)根據法官的授意草擬法律文書;
(十二)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性工作。
另外:法官助理可以成為正式法官。 《法官法》第十二條 初任法官採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⑹ 法官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五條法官的職責: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6)法官培訓工作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八條法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八)辭職。

第九條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⑺ 廣東省法院關於法官培訓有規定嗎

是的,以下是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培訓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不斷提高法官的政治、業務和職業道德素質,適應審判工作發展的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法官培訓分為預備法官培訓、任職培訓、晉級培訓和續職培訓。

擬任法官的人員,須接受預備法官培訓。

初任法院院長、副院長,須接受任職培訓。

晉升高級法官,須接受晉級培訓。

法官履職期間,須接受續職培訓。

第三條 法官有依法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法官培訓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規劃、歸口負責、分級實施。

第五條 法官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 擬任法官的人員以及在職法官,經過規定的培訓,並考核合格的,方可任職、晉級、續職。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全國法院的法官培訓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理本轄區的法官培訓工作。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法官培訓的規劃、管理和協調工作。

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落實上級法院部署的各項培訓任務,並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實施本轄區法官的續職培訓。

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國家法官學院及其分院。高級人民法院設立省級法官學院、法官進修學院、法官培訓學院等法官培訓機構

根據需要和條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設立地(市)級法官培訓機構。

各級法官培訓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各項法官培訓。

第十條 國家法官學院承擔:

(一)預備法官培訓;

(二)初任高、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以及基層人民法院院長的任職培訓;

(三)晉升高級法官的晉級培訓;

(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續職培訓;

(五)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高級法官的續職培訓;

(六)地方法官培訓機構的師資培訓;

(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訓。

必要時,國家法官學院可委託其分院承擔以上培訓任務。

第十一條 國家法官學院分院、省級法官學院或其他法官培訓機構承擔:

(一)初任基層人民法院副院長的任職培訓;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級以下法官的續職培訓;

(三)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訓;

(四)最高人民法院委託的培訓。

第十二條 地(市)級法官培訓機構承擔高級人民法院授權的培訓任務。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法官培訓教材編審委員會,統一規劃、組織各類法官培訓教學大綱、教材的編寫和審定工作。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四條 法官培訓應注重法官的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教育,提高法官庭審駕馭能力、訴訟調解能力、法律適用能力和裁判文書製作能力。

法官培訓的具體內容應視不同培訓對象的需求有所側重。

第十五條 預備法官培訓應注重崗位規范、職業道德和審判實務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年。

任職培訓,要按照崗位規范要求,進行以提高履行崗位職責必備的管理與業務能力為主要內容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個半月。

晉級培訓應注重高級法官履行崗位職責必備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個月。

續職培訓應注重所在崗位專業知識更新的培訓和審判業務技能提高的培訓。法官每年接受續職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半個月。

第十六條 法官培訓主要採取在職離崗集中培訓的方式,也可採取分段培訓、累計學時的方式。

第十七條 法官培訓應不斷探索靈活多樣的培訓手段和方法,推廣和運用遠程教育等方式,提高法官教育培訓的質量和效率。

第十八條 法官培訓應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派法官出國進修,或邀請國外法學專家、教授和法官來國內進行專題講座。

第四章 條件與保障
第十九條 法官培訓的師資實行專兼結合,以兼為主。

第二十條 法官培訓機構應當建立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隊伍。

從事法官培訓工作的專職教師一般應當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和較高政治、業務素質,並具有相應的法官資格和審判工作經驗。法官培訓的專職教師一般應從法官中選任。

法官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師,應有計劃地參加審判工作,豐富實踐經驗,以加強培訓教學的針對性。 』

第二十一條 鼓勵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高素質法官擔任法官培訓兼職教師。

兼職教師經組織安排到各級法官培訓機構從事培訓工作的,工作量應當納入所在部門業務考核范圍o.

第二十二條 在經費預算中,應單獨列支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訓經費,占同期法院業務經費的比例應不低於3%。

法官教育培訓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

法官教育培訓經費應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和法官培訓需要逐年增加。

第二十三條 法官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培訓基地、圖書資料、教學設備等培訓條件。

第二十四條 各級法官培訓機構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收取培訓費用。

第五章 考核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門應按照管理許可權建立所轄人民法院法官的培訓檔案。法官參加培訓的履歷、成績和鑒定應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六條 設立法官培訓機構的人民法院應建立和完善法官培訓考核制度,嚴格各類培訓《合格證書》的驗證、發放制度。預備法官培訓和任職、晉級、續職培訓的《合格證書》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印製。

國家法官學院舉辦任職、晉級、續職培訓的《合格證書》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國家法官學院驗證、發放。 省級法官培訓機構舉辦的任職、續職培訓的《合格證書》由高級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省級法官培訓機構驗證、發放。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法官依法接受培訓的權利。

參加培訓的法官,培訓期間享受在職法官的工資福利待遇,培訓費、差旅費等按規定予以報銷。

第二十八條 法官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培訓的,所在人民法院應督促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任職、晉級資格。

第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設立地(市)級法官培訓機構的高級人民法院要建立法官培訓評估制度,定期對法官培訓機構的培訓條件和培訓質量進行檢查評估。經評估達不到要求的法官陪訓機構,應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責令其停止法官培訓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參照本條例實施。

第三十一條 專門法院的法官培訓,由專門法院參照本條例制定具體辦法,報主管機關批准後實施。也可依託國家法官學院和省級法官培訓機構進行。

第三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⑻ 法官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法官隊伍出現參差不齊的狀況,特別是基層法官隊伍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值得引起人們的注意。

基層法官隊伍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隊伍素質還不夠高,人才總量不足且高素質人才短缺,同時人才結構布局還不盡合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院的工作。

二是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實體和程序並重的觀念還需要進一步強化。

三是法官隊伍缺乏較強的生機和活力,突出的問題是法官「斷層」問題嚴重,後繼乏人。

四是法官教育培訓工作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強,廣大法官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審判工作技能更新和提高速度較慢,從而影響了審判質量和效率。

五是由於新的訴訟費收費標准大幅度下降,法院的「訴訟門檻」降低,使案件數量逐年增大,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六是法官面臨的社會壓力大。從法官職業的外部環境分析,法官的工作得不到客觀、公正的認可。作為一名法官,不僅要面對高壓的工作,還要應對公眾的壓力。公眾慣常的道德評價標准常常與法律所規定的相沖突,法官審理案件遵循的是法律至上的原則,而不可能屈服於社會的輿論壓力。所以,法官的判案經常會引起公眾的誤解,其矛頭直指法官。

提升法官隊伍素質的幾點建議

鑒於上述存在的問題,結合當前工作實際,有幾點建議供大家參考:

一是主審法官選任要統一標准,不能簡單要求具有多少年審判經歷,而是要從辦案數量、辦案質量上去綜合分析,選任那些業務水平高、綜合能力強的幹警加入到法官隊伍中去,提高法官隊伍的素質。

二是明確主審法官職責,按照省高院的要求,職責要統一、細化,便於操作,在審判工作中試行「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審判人員組合模式,按照法官專司審判、法官助理負責案件的各項事務性輔助工作、書記員負責庭審記錄等事務性工作的職責分工開展審判工作,不能從送達到開庭到寫判決書均主審法官一人。

三是明確書記員和法官助理的職責,如法官助理的職責有:審查訴訟材料,提出訴訟爭執要點,歸納、摘錄證據,確定舉證期限,組織庭前證據交換,代表法官主持庭前、庭中、庭後調解,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性工作等。如書記員職責有:辦理庭前准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擔任案件審理中的記錄工作,整理、裝訂、歸檔案件材料,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等。通過明確職責,可以提高辦案效率。

四是增強法官的服務職能,改變以往一判了之的情況,加強辨法析理和判後答疑工作,避免出現案件判決正確,但受到了當事人投訴的情況再發生,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同時要把法官的服務職能與法官的績效考核相結合,從而加強對主審法官的管理。

⑼ 如何提高法官的工作能力和職業素養

如何提高個人職業能力: 職業能力是人們從事某種職業的多種能力的綜合。主要包括學習能力,文字和語言運用能力,人際交往能力,團隊協作能力,專業能力等。 而對於們這些大學生而言,這其中的學習能力,文字和語言運用能力與專業能力基本上會在大學期間得到一定的培訓,並且們有理由相信在畢業時們在這些方面能夠取得一定的進步,大致可以應付們將要面 臨的職業生涯。而人際交往能力,團隊協作能力往往是們的弱點,需要們重視。 同時,們應該結合自身的職業規劃,對自己的目標職業進行考察,了解其所需的職業能力,並對自己進行針對性的培養。

在最近幾年中,經常在節假日做一些兼職,也結交了很多各行各業的朋友,在擴展視野的同時,提高了自己的社交能力。同時,通過與們的交流,意識到,要提高們大學生個人的職業能力,尤其是提高們的弱點——人際交往能力和團隊協作能力,們應該要做到以下幾點: 1.盡量接觸社會與自己的目標職業。在學校生活中,同學之間除了個人習慣和成績不同,其餘方面大同小異。而在社會生活中卻差異很大,沒有很明確的能力等級劃分,也沒有人會為們的綜合職業能力做出公正的排名,只有適合職業要求的能力才會被看重。因此,們要盡力適應社會生活,並盡早靠近職場,盡早「潛入」進去。認為對於們來說,潛進職場的有效方式莫過於找目標職業中的在職人員交流,了解其職業要求的能力和職業生活中的習慣與潛規則和所要注意的方面,這裡麵包含了一線工作者的經驗和體會,這將成為們最實用的一手資料。

2.學習並掌握專業能力。一定要掌握好專業能力,這一點,永遠是最重要的,當然,它也是最基礎的。但有一點需要注意,只有在實際中才能順理成章地學習到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技能,們一定要加強實踐,在實踐中鍛煉們的技能,因為在真正的工作中,僅有工作技能還是遠遠不夠的,還要為這些工具加入「魂」,就是對工作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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