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談談自己的一點看法
一、強化執行層的技能培訓
執行層的教育培訓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石,也是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管理標准、措施制度的關鍵環節,一旦執行層出現安全漏洞,極易造成事故。一是全員教育培訓要經常化。以勞動防護、隱患辨識與處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現場自救互救等知識為主要內容,制訂年度、月度教育培訓計劃,採取集中培訓、分類培訓等多形式,多方面多角度加大教育培訓力度,確保培訓人員、時間、內容、效果「四到位」;二是新進人員培訓要制度化。堅持對新進、復工員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要形成嚴格的制度,做到人員不培訓不上崗。對新進人員的培訓要明確教育培訓內容、時間、授課人以及考核標准,使集中授課與現場觀摩、正面教育與反面教訓剖析有機結合,逐級培訓、逐級考核、逐級把關,做到教育培訓內容不全面不轉段、培訓不合格不轉段、沒有師傅帶領不上崗,確保培訓質量。三是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要規范化。要根據不同崗位的不同實際,編制教育培訓計劃,注重操作技能、操作安全、操作標准培訓,使人人熟練掌握標准、規范操作,全面提高員工的整體安全素質。四是現場教育培訓要實用化。教育培訓必須突出崗位操作、隱患辨識、安全防範、遇險處置等培訓內容,將專業理論知識與實踐操作、應急救援有機結合,深入作業現場因人、因地、因時、因事、因崗施教,普及安全生產知識,規范操作行為,使全體員工自覺遵章守紀、抵制「三違」行為,做到「四不傷害」。
二、加強管理層的專業培訓
企業管理層是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因此要履行好職責,就必須具備與管理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一是要善於學習運用管理標准。嚴格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技術標准分析安全形勢,總結安全規律,制定防範措施,建立企業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安全裝備、安全環境、安全作業等標准化管理體系,確保管理到位、制度到位、措施執行到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二是要善於學習運用新技術。通過大力引進、吸收、應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不斷改進生產工藝、日常管理、救援裝備等技術水平,建立安全、規范、高效的科技興安體系,提高事故防範能力。三是要善於學習運用新理念。通過開展「青年文明崗」、「黨員示範崗」、「崗位安全大比武」等行之有效的活動,大力弘揚安全文化,強化大家的安全價值觀和安全幸福觀,實現「要我安全」到我學安全、我要安全、我會安全、我保安全的轉變,全面推動安全管理工作關口前移、重點下移。
三、抓好決策層的業務培訓
科學決策、正確指揮、依法管理不僅是對企業決策層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決策層必須認真學習安全法律法規,只有做到知法、懂法、用法,才能確保依法決策,確保與企業實際緊密結合起來,正確分析安全形勢,合理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使各項安全決策具有可操作性、可控性、可行性。
『貳』 如何健全安全管理體系
一、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形成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1、院黨政領導班子所有成員、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以及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實行「一崗雙責制」,既要做好職責范圍內工作,同時要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2、院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我院安全生產負全責,下屬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全責,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長是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協助院長主抓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分管副院級領導負責分管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單位安全生產負總責,總工程師履行安全技術職責,抓好全院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3、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執行年初與院簽訂的經濟承包合同書(經營合同書)和安全目標責任書規定,以項目為單位把施工安全生產目標和責任進行分解,實行定員定崗定責管理,建立健全職工崗位安全職責,把崗位應知應會、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職責范圍真正落實到每個班組、每個職工身上,推行崗位技能安全經濟責任制,促進職工按章作業的自覺性。要配足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明確工作職責,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工作。促使我院真正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形成「齊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生產新格局,形成「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產管理新機制。
二、嚴格執行地質勘探安全規程,實現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化、制度化
1、各專業項目技術負責人在編寫項目設計或施工設計中,要根據《地質勘探安全規程》、《爆破安全規程》和《測繪作業人員安全規范》的規定,對測區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評估,提出切實可行的防範或治理措施,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使我院從項目設計源頭上加強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防範事故的發生。
2、嚴格執行技術規范、安全規程和項目技術設計,在地震勘探孔徑、孔深、葯量和封孔、壓沙袋等方面,嚴格執行現場檢查制度,確保工程質量合乎設計、規范、規程要求,為實現安全生產提供基礎保障。
3、對危險地段(包括高壓線、地下管道、地下管線、建築物、文物古跡、水庫等)的地震勘探作業項目,生產單位負責人、專業項目技術負責人必須提前向院總工程師申報,由院總工辦會同安全監察科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專業人員、生產單位負責人共同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下達施工准許通知書,嚴禁不申報、不請示,擅自冒險作業。
4、對安全規程未涉及的項目,其危險性和所造成的後果又難以估計的,生產單位必須提前向分管安全副院長申報,由安全監察科會同總工辦組織專業技術員、安全專業人員深入施工現場,制定安全措施,下達施工准許通知書,嚴禁不請示、不申報,擅自作業。
三、規范生產租用車輛管理,規避交通安全風險,杜絕事故發生
2006年我院以晉煤地物院發[2006]23號文件《關於印發生產單位租用車輛管理規定的通知》,對生產租用車輛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現根據近幾年生產租用車輛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1、各生產單位要嚴格執行院租車管理規定,盡量不租車,如果急需租車,被租車輛手續(車主身份證、行車證、保險、客貨車營運證)必須齊全,租車前先與車主簽訂租車合同,明確雙方職責和違約責任,絕不能把簽訂租車合同當作事後費用報銷的手續來辦理,更不能因各種原因租用車輛手續不全或無任何手續的黑車,堅決禁止租用三輪農用車或摩托車運送人員。
2、各單位要明確租賃用車事故賠償責任,單位只負責支付租車期間租車費、加油費、過路費,對被租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的責任及一切經濟損失均由車主承擔。
3、租車時要求車主委派專職司機,司機必須有有效證件(駕駛證、身份證、客貨司機准駕證),負責生產期間單位人員、設備器材的安全運輸,決不允許本單位職工既當車主又當司機,造成單位租車行為不規范。
四、加強外委項目安全監管,嚴格分包單位安全准入條件
1、外委項目實行誰外委,誰負責。各單位要加強外委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管工作,嚴格落實外委項目安全管理責任,嚴禁將其承擔的地質勘探工程項目轉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從事地質勘探活動,不得以探礦名義從事非法采礦活動。
2、對鑽探、物探打孔、背線等勞務分包,生產單位負責人必須事先與承包負責人協商,明確准承包條件:
(1)承包人必須給從業人員配備勞保用品(勞保服、鞋、安全帽、安全帶);
(2)人員運送車輛必須符合交通運輸安全要求;
(3)鑽機傳動帶、齒輪傳動裝置必須設有安全防護裝置和防護網,柴油機必須配備消音器(防火裝置),鑽探設備必須配備避雷針、塔衣,塔內照明採用36伏安全電壓、鋼絲繩使用與報廢必須符合《起重機械鋼絲繩檢驗報廢使用規范》等;
(4)承包人的從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年齡符合法律規定,最低年齡不低於18周歲;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如電工、電焊、氣割工、吊車司機等);
(6)開工前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培訓教材引用地質勘探安全規程),做到先培訓後上崗;
(7)安全組織、安全責任體系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
(8)單位只負責承包費用的支付,其他一切費用包括承包主從業人員因病救治、因病死亡或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及其經濟損失一律由承包主負責。
對於滿足以上條件的承包主,生產單位負責人方可與其簽訂分包合同。
3、強化安全監管。凡有項目外委、項目分包的單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必須派出2-3人進駐施工現場,做好外委、分包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1)按照安全准承包八項條件,逐項檢查承包主安全生產准備情況,有一項不符合要求的,不準其組織生產;
(2)對高空作業、吊車起吊、電焊作業、放射源測井等危險性作業實施全方位監管,檢查其現場清理、警戒線設置、專人指揮、人員分工等准備情況,如果不符合《地質勘探安全規程》要求,不準其組織施工;
(3)監管人員必須每天深入施工現場,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責令其現場整改;
(4)監管人員要重點突出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每周一次的安全生產活動,開展設備故障、作業環境、組織管理和人員操作等方面的安全檢查,排除事故隱患,確保生產安全。
(5)對凡不符合安全規程要求的作業行為,監管人員必須以書面形式責令承包主進行整改。
五、重點做好施工現場管理,把好安全生產關鍵環節
1、各生產經營單位在項目開工前要提前掌握測區安全隱患,如測區地形條件、道路交通運輸條件、森林覆蓋情況、地下電纜、水、氣管道敷設情況和測區高壓線、建築物(包括水庫)以及氣象災害等,提前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定防範措施。
2、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突出抓好民爆物品和爆破工作現場管理,要求涉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民爆物品管理條例,嚴格涉爆人員備案、民爆物品現場領用登記手續,杜絕管理漏洞。嚴格執行一台爆炸機只准使用一條爆炸線的規定,徹底解決過去一台爆炸機使用兩條或多條爆炸線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有效防止誤爆事故的發生。
3、堅持每周一次的安全生產活動,開展以設備故障、作業環境、組織管理和人員違章操作等為內容的安全檢查工作,及時排查事故隱患,制定整改措施,確保生產安全。
六、強化安全技術管理機構安全職能,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
1、建立安全技術管理體系,由院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總工辦負責專業項目安全技術設計審定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生產單位要建立健全以專業項目技術負責人為首的安全技術管理體系,生產單位負責人、專業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檢查員構成項目安全技術管理小組,負責從業人員安全規程培訓、安全技術交底、隱患排查與治理和日常的安全檢查與整改工作。
『叄』 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作為安全培訓主體有哪些責任務
二、全面落實安全培訓工作責任
(四)認真落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企業是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要把安全培訓納入企業發展規劃,健全落實以「一把手」負總責、領導班子成員「一崗雙責」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培訓責任體系,建立健全機構並配備充足人員,保障經費需求,嚴格落實「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和從業人員先培訓後上崗制度,健全安全培訓檔案。勞務派遣單位要加強勞務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識培訓,勞務使用單位要確保勞務派遣工與本企業職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訓。境內投資主體要指導督促境外中資企業依法加強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生產技術研發、裝備製造單位要與使用單位共同承擔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培訓責任。
(五)切實履行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培訓監管和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培訓職責。地方各級政府要統籌指導相關部門加強本地區安全培訓工作。有關主管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完善安全培訓法規制度,統一培訓大綱、考試標准,加強教材建設,嚴格管理培訓機構,做好證件發放和復審工作,避免多頭管理、重復發證;要強化安全培訓監督檢查,依法嚴懲不培訓就上崗和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證行為;要組織培訓安全監管監察人員。要將安全生產知識作為領導幹部培訓、義務教育、職業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的重要內容。要減少對培訓班的直接參與,由辦培訓向管培訓、管考試、監督培訓轉變。
(六)強化承擔安全培訓和考試的機構培訓質量保障責任。承擔安全培訓的機構是安全培訓施教主體,擔負保證安全培訓質量的主要責任,要健全落實安全培訓質量控制制度,嚴格按培訓大綱培訓,嚴格學員、培訓檔案和培訓收費管理,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資金投入,持續改善培訓條件。承擔安全培訓考試的機構要嚴格教考分離制度,健全考務管理體系,建立考試檔案,切實做到考試不合格不發證。
三、全面落實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
(七)實施高危企業從業人員准入制度。有關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業領域從業人員准入制度。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要至少具備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高級工以上技能等級,或者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各類特種作業人員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要具有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礦山井下、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從業人員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安全技術服務時,要對企業安全培訓情況進行審核。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延期和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時,有關主管部門要審核企業安全培訓情況。
(八)嚴格落實「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企業新任用或者招錄「三項崗位」人員,要組織其參加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後上崗。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並經注冊的,可以直接申領礦山、危險物品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對發生人員死亡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要重新參加安全培訓考試。要嚴格證書延期繼續教育制度。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定期開展本行業領域「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登記普查,建立信息庫。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范圍修訂機制。
(九)嚴格落實企業職工先培訓後上崗制度。礦山、危險物品等高危企業要對新職工進行至少72學時的安全培訓,建築企業要對新職工進行至少32學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至少20學時的再培訓;非高危企業新職工上崗前要經過至少24學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至少8學時的再培訓。企業調整職工崗位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要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企業逐步實現從職業院校和技工院校相關專業畢業生中錄用新職工。政府有關部門要實施「中小企業安全培訓援助」工程,推動大型企業和培訓機構與中小企業簽訂培訓服務協議;組織講師團,開展培訓下基層進企業活動。
(十)完善和落實師傅帶徒弟制度。高危企業新職工安全培訓合格後,要在經驗豐富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至少2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工人師傅一般應當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3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成績突出,善於「傳、幫、帶」,沒有發生過「三違」行為等條件。要組織簽訂師徒協議,建立師傅帶徒弟激勵約束機制。
(十一)嚴格落實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持證上崗和繼續教育制度。市(地)及以下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同志要在明確分工後半年內參加專題安全培訓。各級安全監管監察人員要經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上崗;新上崗人員要在上崗一年內參加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執法證有效期滿的,要參加延期換證繼續教育和考試。鼓勵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報考注冊安全工程師等職業資格,在職攻讀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學歷和學位。
『肆』 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的全文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各中央企業:
為提高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安全監管監察效能,防止和減少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行為,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就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作出如下決定:
一、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培訓工作,安全培訓力度不斷加大,企業職工安全素質和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執法能力明顯提高。但一些地區和單位安全培訓工作仍然存在著思想認識不到位、責任落實不到位、實效性不強、投入不足、基礎工作薄弱、執法偏輕偏軟等問題,給安全生產帶來較大壓力。實踐表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是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的內在要求;是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提升安全監管監察效能的重要途徑;是防止「三違」行為,不斷降低事故總量,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源頭性、根本性舉措。
(二)總體思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的意識,堅持依法培訓、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實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為核心,以落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提高企業安全培訓質量為著力點,全面加強安全培訓基礎建設,嚴格安全培訓監察執法和責任追究,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內容規范化、方式多樣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現代化和監督日常化,努力實施全覆蓋、多手段、高質量的安全培訓,切實減少「三違」行為,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三)工作目標。到「十二五」時期末,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危行業企業(以下簡稱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100%持證上崗,以班組長、新工人、農民工為重點的企業從業人員100%培訓合格後上崗,各級安全監管監察人員100%持行政執法證上崗,承擔安全培訓的教師100%參加知識更新培訓,安全培訓基礎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訓質量得到明顯提高。
二、全面落實安全培訓工作責任
(四)認真落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企業是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要把安全培訓納入企業發展規劃,健全落實以「一把手」負總責、領導班子成員「一崗雙責」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培訓責任體系,建立健全機構並配備充足人員,保障經費需求,嚴格落實「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和從業人員先培訓後上崗制度,健全安全培訓檔案。勞務派遣單位要加強勞務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識培訓,勞務使用單位要確保勞務派遣工與本企業職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訓。境內投資主體要指導督促境外中資企業依法加強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生產技術研發、裝備製造單位要與使用單位共同承擔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培訓責任。
(五)切實履行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培訓監管和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培訓職責。地方各級政府要統籌指導相關部門加強本地區安全培訓工作。有關主管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完善安全培訓法規制度,統一培訓大綱、考試標准,加強教材建設,嚴格管理培訓機構,做好證件發放和復審工作,避免多頭管理、重復發證;要強化安全培訓監督檢查,依法嚴懲不培訓就上崗和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證行為;要組織培訓安全監管監察人員。要將安全生產知識作為領導幹部培訓、義務教育、職業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的重要內容。要減少對培訓班的直接參與,由辦培訓向管培訓、管考試、監督培訓轉變。
(六)強化承擔安全培訓和考試的機構培訓質量保障責任。承擔安全培訓的機構是安全培訓施教主體,擔負保證安全培訓質量的主要責任,要健全落實安全培訓質量控制制度,嚴格按培訓大綱培訓,嚴格學員、培訓檔案和培訓收費管理,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資金投入,持續改善培訓條件。承擔安全培訓考試的機構要嚴格教考分離制度,健全考務管理體系,建立考試檔案,切實做到考試不合格不發證。
三、全面落實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
(七)實施高危企業從業人員准入制度。有關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業領域從業人員准入制度。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要至少具備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高級工以上技能等級,或者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各類特種作業人員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要具有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礦山井下、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從業人員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安全技術服務時,要對企業安全培訓情況進行審核。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延期和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時,有關主管部門要審核企業安全培訓情況。
(八)嚴格落實「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企業新任用或者招錄「三項崗位」人員,要組織其參加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後上崗。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並經注冊的,可以直接申領礦山、危險物品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對發生人員死亡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要重新參加安全培訓考試。要嚴格證書延期繼續教育制度。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定期開展本行業領域「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登記普查,建立信息庫。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范圍修訂機制。
(九)嚴格落實企業職工先培訓後上崗制度。礦山、危險物品等高危企業要對新職工進行至少72學時的安全培訓,建築企業要對新職工進行至少32學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至少20學時的再培訓;非高危企業新職工上崗前要經過至少24學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至少8學時的再培訓。企業調整職工崗位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要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企業逐步實現從職業院校和技工院校相關專業畢業生中錄用新職工。政府有關部門要實施「中小企業安全培訓援助」工程,推動大型企業和培訓機構與中小企業簽訂培訓服務協議;組織講師團,開展培訓下基層進企業活動。
(十)完善和落實師傅帶徒弟制度。高危企業新職工安全培訓合格後,要在經驗豐富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至少2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工人師傅一般應當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3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成績突出,善於「傳、幫、帶」,沒有發生過「三違」行為等條件。要組織簽訂師徒協議,建立師傅帶徒弟激勵約束機制。
(十一)嚴格落實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持證上崗和繼續教育制度。市(地)及以下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同志要在明確分工後半年內參加專題安全培訓。各級安全監管監察人員要經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上崗;新上崗人員要在上崗一年內參加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執法證有效期滿的,要參加延期換證繼續教育和考試。鼓勵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報考注冊安全工程師等職業資格,在職攻讀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學歷和學位。
四、全面加強安全培訓基礎保障能力建設
(十二)完善安全培訓大綱和教材。有關主管部門要定期制定、修訂各類人員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發展需要和企業安全生產實際,不斷規范安全培訓內容。鼓勵行業組織、企業及培訓機構編寫針對性、實效性強的實用教材。要分行業組織編寫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應知應會讀本、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庫和製作警示教育片。
(十三)加強安全培訓師資隊伍建設。承擔安全培訓的機構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專職教師考核合格後上崗制度,保證專職教師定期參加繼續教育,積極組織教師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承擔安全培訓的教師培訓,定期開展教師講課大賽,建立安全培訓師資庫。企業要建立領導幹部上講台制度,選聘一線安全管理、技術人員擔任兼職教師。
(十四)加強安全培訓機構建設。要根據實際需要,科學規劃安全培訓機構建設,控制數量,合理布局。支持大中型企業和欠發達地區建立安全培訓機構,重點建設一批具有模擬、體感、實操特色的示範培訓機構。要加強安全培訓機構管理,定期公布安全培訓機構名單和培訓范圍,接受社會監督。支持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工會培訓機構等開展安全培訓。
(十五)加強遠程安全培訓。開發國家安全培訓網和有關行業網路學習平台,實現優質資源共享。建立安全培訓視頻課程徵集、遴選、審核制度,建設課程「超市」,推行自主選學。實行網路培訓學時學分制,將學時和學分結果與繼續教育、再培訓掛鉤,與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年度考核、提拔使用、評先評優掛鉤。利用視頻、電視、手機等拓展遠程培訓形式。
(十六)加強安全培訓管理信息化建設。編制安全培訓信息管理數據標准。開發安全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健全「三項崗位」人員、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培訓持證情況和考試題庫、培訓機構、考試機構、培訓教師等資料庫,實現全國安全培訓數據共享。
五、全面提高安全培訓質量
(十七)強化實際操作培訓。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實訓大綱和考試標准。建立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實訓制度。推動科研和裝備製造企業在安全培訓場所展示新裝備新技術。提高3D、4D、虛擬現實等技術在安全培訓中的應用,組織開發特種作業各工種模擬實訓系統。
(十八)強化現場安全培訓。高危企業要嚴格班前安全培訓制度,有針對性地講述崗位安全生產與應急救援知識、安全隱患和注意事項等,使班前安全培訓成為安全生產第一道防線。要大力推廣「手指口述」等安全確認法,幫助員工通過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確保按規程作業。要加強班組長培訓,提高班組長現場安全管理水平和現場安全風險管控能力。
(十九)建立安全培訓示範視頻課程體系。分行業建立「三項崗位」人員安全培訓示範視頻課程體系,上網發布,逐步實現優質培訓資源社會共享。將示範課程作為教師培訓的重要內容。建立示範課程跟蹤評價制度,定期評選優質課程,給予榮譽稱號或者適當資助。
(二十)加強安全培訓過程管理和質量評估。建立安全培訓需求調研、培訓策劃、培訓計劃備案、教學管理、培訓效果評估等制度,加強安全培訓全過程管理。制定安全培訓質量評估指標體系,定期向全社會公布評估結果,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安全培訓機構考評的重要依據。
(二十一)完善安全培訓考試體系。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本行業領域安全培訓考試制度,加強考試機構建設,嚴格教考分離制度。要建立健全安全資格考試題庫,完善國家與地方相結合的題庫應用機制。建立網路考試平台,加快計算機考試點建設,開發實際操作模擬考試系統。加強考試監督,嚴格考試紀律,依法嚴肅處理考試違紀行為。有關主管部門要統一本行業領域一般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式樣,規范考試發證管理。
六、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
(二十二)加大安全培訓執法力度。有關主管部門要把安全培訓納入年度執法計劃,作為日常執法的必查內容,定期開展安全培訓專項執法。要規范安全培訓執法程序和方法,將抽查持證情況、抽考職工安全生產應知應會知識作為日常執法的重要方式。要加強對承擔安全培訓的機構管理,深入開展專項治理,促進安全培訓機構健康發展。企業要建立安全培訓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違」行為處罰力度。
(二十三)嚴肅追究安全培訓責任。對應持證未持證或者未經培訓就上崗的人員,一律先離崗、培訓持證後再上崗,並依法對企業按規定上限處罰,直至停產整頓和關閉。對存在不按大綱教學、不按題庫考試、教考不分、亂辦班等行為的安全培訓和考試機構,一律依法嚴肅處罰。對各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訓、考試、發證不到位的責任。對因未培訓、假培訓或者未持證上崗人員的直接責任引發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礦長(廠長、經理),實際控制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四)建立安全培訓績效考核制度。制定安全培訓工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做到定性與定量、內部考核與外部評議相結合。安全培訓績效考核結果要納入安全生產綜合考核內容。每年通報安全培訓績效考核結果。
七、切實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五)把安全培訓擺上更加突出位置。各級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各企業要把安全培訓工作納入實施安全發展戰略的總體布局。各級安委會要定期研究解決安全培訓突出問題,有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負總責,各級安委會辦公室要牽頭抓總,當好參謀,創新實踐,整合資源,示範引領。要經常深入基層、企業開展安全培訓調查研究。要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以及新聞媒體等參與、監督安全培訓工作。
(二十六)保證安全培訓投入。建立以企業投入為主、社會資金積極資助的安全培訓投入機制。要將政府應當承擔的安全培訓經費納入財政保障范圍。企業要在職工培訓經費和安全費用中足額列支安全培訓經費,實施技術改造和項目引進時要專門安排安全培訓資金。研究探索由開展安全生產責任險、建築意外傷害險的保險機構安排一定資金,用於事故預防與安全培訓工作。
(二十七)充分運用典型和媒體推動安全培訓工作。要總結推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加大安全培訓監管力度、企業落實安全培訓主體責任、培訓機構提高安全培訓質量的典型經驗,以點帶面推動工作。要定期公布安全培訓問題企業和問題培訓機構名單。要廣泛宣傳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傳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安全素質,努力形成全社會更加支持安全生產工作的氛圍。
各省級安委會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各有關中央企業要根據本決定製定實施意見,並及時將實施意見和落實情況報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國務院安委會
2012年11月21日
『伍』 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的突出特點
《決定》是國務院安委會第一次以「決定」的形式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其強制性、指令性和約束性很強。主要有六個方面的突出特點:一是細化和完善了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體系。二是首次明確歸納了安全培訓工作的五項法律制度。三是更加註重新技術、新手段在安全培訓領域的應用。四是更加註重實際操作培訓和現場安全培訓。五是在安全培訓責任追究方面更加嚴格。六是拓寬了安全培訓投入的資金渠道。
《決定》內容豐富,特色鮮明,集中概括為「三個統一」,即:宏觀與微觀的統一,繼承與創新的統一,治標與治本的統一。《決定》立意高遠,邏輯嚴密,既有總體思路和要求,又有安全培訓責任落實、制度建設、基礎建設、質量控制、監督檢查等具體工作。《決定》既重申和延續了以往法規文件中有關安全培訓的規定,又針對安全培訓工作存在的現實問題,提出了實施高危行業企業從業人員准入、建立安全培訓網路學習平台等一系列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很強的對策舉措。《決定》既重視解決一些地區和單位安全培訓工作中存在的思想認識不到位、責任落實不到位、實效性不強等突出矛盾,又注重解決制約安全培訓工作發展的一些深層次問題,突出強調了保證安全培訓投入、共享安全培訓優質資源、加強安全培訓過程管理、嚴格教考分離等方面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