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對於普通百姓有什麼益處啊反正現在銀行都不會破產,存款都可以拿回來啊,有什麼風險
中國商業銀行永不破產的現實或將發生改變。
春節前召開的2014年人民銀行工作會議指出,存款保險制度各項准備工作基本就緒。與此同時,銀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前不久在「北大經濟國富論壇」上也表示,銀監會正在醞釀加快推出銀行破產條例。
2014年1月8日,銀監會發文,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訂立「生前遺囑」。按照這一規定,五大國有銀行和8家股份制銀行均需擬訂並提交「恢復與處置計劃」,即當其陷入實質性財務困境或經營失敗時快速有序的處置方案。
這意味著,中國的銀行如果經營不善,也可能破產。
就在2013年年底,央行副行長劉士余預測,存款保險制度落地的時間「不在今年冬天,或許就在明年春天」。據了解,央行目前已就存款保險制度最終方案向各商業銀行高管徵求意見,業界呼籲多年的存款保險制度有望於2014年年初推出。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按照一定比例標准向特定機構繳納一定保險金,當發生危機時,由存款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等方式來保障其清償能力的一項制度。這一機制也是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措施之一,即一旦銀行發生破產倒閉事件,存款人放在銀行的存款也不會受到損失。
從某種意義上說,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正是銀行破產制度的前奏。
中國的銀行也可以破產?
在中國,企業可以破產,但銀行似乎永不破產。事實上,中國早在1986年就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自1988年11月正式試行。該法中的「企業」包括銀行,但第三條第一款中規定,有下述情形的企業不予宣告破產:「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如果以保守態度看這一條款,這就成了銀行不破產的條款;若以改革態度來對待,這就是銀行可以破產的條款,但政府應該承擔相應債務賠付責任。現在看來,政府之後一直採取了保守態度。
2006年8月通過、2007年6月1日施行的《破產法》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破產,相應的規定為第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但由於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才有資格出面提出破產清算,因此,銀行一直被看作不能破產。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目前我國不允許銀行破產,政府實際上承擔了隱性擔保責任。這一方面穩
Ⅱ 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世界
在19世紀末,美國國會開始討論存款保險的話題,美國有14個州在1829年到1917年間就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20世紀30年代,美國為了挽救在經濟危機的沖擊下已瀕臨崩潰的銀行體系,其國會在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為一家為銀行存款保險的政府機構於1933年成立並於1934年開始實行存款保險,以避免擠兌,保障銀行體系的穩定,開啟了世界上存款保險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運作歷史最長、影響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
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形勢和金融制度、金融創新等的不斷變化和發展,美國存款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監管檢查和金融風險控制和預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顯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從而確立了FDIC在美國金融監管中的「三巨頭」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險制度成為美國金融體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貨幣主義的領袖人物弗里德曼對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給予了高度評價:「對銀行存款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是1933年以來美國貨幣領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20 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金融業日益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金融風險明顯上升,絕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相繼在本國金融體系中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台灣、印度、哥倫比亞等部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進行了這方面的有益嘗試。2000年,全球已經有67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2004年全球共有74個經濟體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
20世紀80年代以來,鑒於FDIC對穩定美國金融體系和保護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顯成效,世界上相繼發生了一系列銀行危機與貨幣危機,促使許多國家政府在借鑒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實際,著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險制度。顯性的存款保險在全球獲得了快速發展。
截至2003年,全球共有78個經濟體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在法律上或者監管中對存款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已有74個經濟體(即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1974年到2003年,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數量增長了6倍多,其已成為專家們給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建議的一個主要特點,而且國家層面上的強制性保險已成為一種主流。幾乎所有的國家從一開始就建立了國家層面上的存款保險,而且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強制要求所有存款機構全部加入保險體系的越來越多並成為主流形式。
中國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和央行行長周小川在之後均提出,要抓緊研究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方案,擇機出台並組織實施。 2012年7月16日,人民銀行在其發布的《2012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中稱,中國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 同月,一份題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刻不容緩》的報告提交至決策層。
2013年,央行發布《2013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稱,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各方面條件已經具備,內部已達成共識,可擇機出台並組織實施。
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銀行工作會議上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各項准備工作基本就緒;存款保險制度作為中國已全面展開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環節,在2014年擇機推出可能性很大。 3月11日,央行行長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可能在2014年或2015年放開;張茉楠認為,其一個重要前提是建立推進存款利率市場化的金融防護網的存款保險制度。
2014年11月27日,人民銀行召開系統內的全國存款保險制度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各省級分行領導到京參會。研究部署於2015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險制度。 30日,《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發布,其中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2015年1月,中國存款保險條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工作已圓滿完成,制度出台前的各項准備工作已經就緒,在按照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之後,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將會付諸實施。
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正式實施,各家銀行向保險機構統一繳納保險費,一旦銀行出現危機,保險機構將對存款人提供最高50萬元的賠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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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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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
制度的主要內容
1984年中國開始對原有的退休金制度進行改革的探索,1997年構建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統賬養老保險制度)框架。
該制度的目標只是為被保險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退休金的工資替代率將逐步調低,從改革前的近100%下降到60%左右。
該制度在所有制方面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以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結合。
該制度由企業和雇員共同負擔費用。
該制度實行隨收即付與積累相結合的財務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給付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給付條件是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二)統賬結合的
醫療社會保險
的主要內容
國務院於1998年12月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三)
失業保險
制度的主要內容
1988年12月26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發布並實施。
失業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使其再就業。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都是失業保險的對象。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的保險費和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給付種類包括: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給付的條件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四)
工傷保險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6〕266號)。
《工傷保險條例》經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參保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費率: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五)
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法》中對「生育保險」的規定是只有女性享有的,但是已經有26個省、市、自治區都設立了「男方護理假」或者「配偶護理假」,在這些地方
生育保險不分男女,單位都必須參保。男性參保,主要享受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還有一些晚育津貼等,按當地規定執行。也是單位繳納,個人不拿錢
Ⅳ 郵政儲蓄存款保險
你的錢是買了中國人壽的保險,沒存進郵政銀行,不提前支取沒有損失,提前取就會扣掉一部分
Ⅳ 試述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涵義、作用。我國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有無必要條件是否具備
存款保險作為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但就中國的目前現狀而言,還不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首先,同私有產權為主體的美國經濟中的存款保險相比較,中國的存款保險具有其缺陷,既增加銀行的道德風險,又不具有維護存款人信心的作用。中國現階段絕大部分銀行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國家是銀行的擔保者。無論遭遇到何種經濟打擊,只要政府不破產,銀行也不會破產。只要存款人對政府有信心,便會對存在銀行的錢有信心。因為他們認為這些存款是借給政府的,只要政府在,其開設的銀行便不會不還錢。因而在銀行國有的產權制度下沒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它起不到維護存款人信心、防止擠兌的作用。
其次,從成本運營來說,一個最現實的問題是:目前,中國的四大國有銀行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節省運行成本,加入存款保險體系的意願必定不強。
換個角度來說,即使中國成立存款保險公司,那它也絕不會是民營的,而是國有公司或合資公司。政府必須對其有絕對的控制權與剩餘收益索取權。從這個意義上講,它同國有公司沒有什麼區別。存款保險收取保費的過程從宏觀上看無疑是一個人將一隻手上的錢放到另一隻手上,這些保費是國有銀行的利潤的一部分。與銀行的壞賬准備金沒有什麼本質上區別,只是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即無論營利與否都得按比例交納。當銀行的經營出現問題、績效下降時,保費負擔還會造成銀行的虧損。
而如果不顧中國的現實,強行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可能會對中國經濟產生一系列的負面影響。
首先,可能導致房地產泡沫的產生。長期以來,銀行存款是我國資產所有者認為最安全的投資方法,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將我國引入了存款風險的概念,使得資金持有者為了避免經濟損失而將資金投入房地產、黃金等實物投資方面。目前我國房地產經濟已經具有一定的泡沫因素,存款保險制度將更進一步推進房地產泡沫經濟的產生,影響到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其次,將會導致一定程度的資本外逃。存款保險機構收取的存款保費的運用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為了規避風險,它必須投入到那些低風險甚至零風險的地方,因此,保險機構為了謀求自身的增值和規避風險,勢必將其資金投入債市。由此一來,大筆資金流入債市,資金的投資收益率就會降低。為了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風險偏好者可能進行跨國投資,從而導致一定規模的資本外逃,使我國經濟發展中的資金供應顯得更加不足。
還將導致銀行業的二元化加劇。我國目前國有銀行規模大,但經營效率低,股份制銀行規模小,但經營效率高。這種銀行業的兩極分化使我國銀行業在日後發展的重點大不相同:國有銀行的改革重在提高效益,而股份制分行的改革重在擴大規模。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則對它們的發展產生了相反的作用:國有銀行由於其國有性質在吸儲上有很大的優勢,許多居民存款都集中在國有銀行,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直接增加了它們吸收存款的成本。為追求經濟利益,它們勢必追求高收益,而高收益就意味著高風險,由此國有銀行賬號的經營風險變大。股份制銀行由於其股份制的所有制形式,使得其在吸收存款上不具備優勢,從而規模的擴大也有一定的約束,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得股份制銀行和國有銀行在信用擔保上的區別不復存在,由此銀行業的二元化狀態更加明顯。
鑒於此,由於我國還沒有在公眾心中建立起一個誠信的社會,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弊端恰恰需要一個誠信的社會才能解決,這不是監督或是激勵機制的問題,而是社會還沒發展到這樣一個程度。所以,我們目前還不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強制建立起來的存款保險制度必定不能起到它應有的效果和作用。
關於你說的可行性
存款保險制度年內有望建立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劉士余日前指出,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已被列為2006年金融穩定工作任務之一。專家預計,這一制度有望在年內建立。
劉士余是在2006年金融穩定工作會議上講這番話的。
金融專家表示,現在,國有商業銀行已經完成或者正在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正穩步實施上市計劃,而以國家信用保障存款人利益的政策便不應用於股份制金融機構和民營銀行、外資銀行。
這位專家說,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強化了金融企業的「道德風險」動機,各銀行不用為它們的過度冒險行為而支付額外成本。
有關專家建議,存款保險制度是一個非常特殊的金融安排,必須通過立法來解決,而不是某個部門出台一個管理辦法就能解決的。當務之急是制定《銀行存款保險法》,依法構建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
Ⅵ 如何做好存款保險標識實施前准備工作
強化制度學習。3月31日前,該行及時下發組織學習人民銀行關於《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各網點在4月1日利用晨會組織員工認真學習,機關全體員工在4月1日早進行集中學習,認真領會文件精神,並認真抓早、抓實,工作做在前,爭取工作主動。
強化大局意識。要求全行上下樹立大局意識,針對《存款保險條例》出台,有可能會引起客戶的誤解和個別人進行的不當宣傳的可能性,要求各單位負責人要以大局為出發點,積極宣傳制度的正面影響,避免引發不必要的問題和風險。
強化教育管理。加強對一線員工和客戶經理教育和管理,對於客戶要求辦理的正常業務,應按照正常規定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推諉;不得詆毀同業,誤導客戶。一旦發現有員工不按人行的規定進行惡意宣傳《存款保險條例》而造成風險事件的,將嚴格按《員工行為守則》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強化報告制度。對《存款保險制度》公布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突發事件,要求各單位負責人要及時向支行報告,對隱瞞不報或推遲上報的,支行將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強化資金調度。要求各網點保持正常備付率,備足現金,保證正常支付結算,確保安全營運。
Ⅶ 存款保險的發展歷程
世界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在19世紀末,美國國會開始討論存款保險的話題,美國有14個州在1829年到1917年間就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20世紀30年代,美國為了挽救在經濟危機的沖擊下已瀕臨崩潰的銀行體系,其國會在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為一家為銀行存款保險的政府機構於1933年成立並於1934年開始實行存款保險,以避免擠兌,保障銀行體系的穩定,開啟了世界上存款保險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運作歷史最長、影響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
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形勢和金融制度、金融創新等的不斷變化和發展,美國存款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監管檢查和金融風險控制和預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顯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從而確立了FDIC在美國金融監管中的「三巨頭」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險制度成為美國金融體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貨幣主義的領袖人物弗里德曼對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給予了高度評價:「對銀行存款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是1933年以來美國貨幣領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20 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金融業日益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金融風險明顯上升,絕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相繼在本國金融體系中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台灣、印度、哥倫比亞等部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進行了這方面的有益嘗試。2000年,全球已經有67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2004年全球共有74個經濟體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
20世紀80年代以來顯性存款保險快速發展
20世紀80年代以來,鑒於FDIC對穩定美國金融體系和保護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顯成效,世界上相繼發生了一系列銀行危機與貨幣危機,促使許多國家政府在借鑒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實際,著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險制度。顯性的存款保險在全球獲得了快速發展。
截至2003年,全球共有78個經濟體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在法律上或者監管中對存款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已有74個經濟體(即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1974年到2003年,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數量增長了6倍多,其已成為專家們給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建議的一個主要特點,而且國家層面上的強制性保險已成為一種主流。幾乎所有的國家從一開始就建立了國家層面上的存款保險,而且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強制要求所有存款機構全部加入保險體系的越來越多並成為主流形式。
中國
2013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和央行行長周小川在之後均提出,要抓緊研究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方案,擇機出台並組織實施。[9-10]2012年7月16日,人民銀行在其發布的《2012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中稱,中國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11]同月,一份題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刻不容緩》的報告提交至決策層。
2013年,央行發布《2013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稱,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各方面條件已經具備,內部已達成共識,可擇機出台並組織實施。
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銀行工作會議上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各項准備工作基本就緒;存款保險制度作為中國已全面展開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環節,在2014年擇機推出可能性很大。[14]3月11日,央行行長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可能在2014年或2015年放開;張茉楠認為,其一個重要前提是建立推進存款利率市場化的金融防護網的存款保險制度。
2014年11月27日,人民銀行召開系統內的全國存款保險制度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各省級分行領導到京參會。研究部署於2015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險制度。30日,《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發布,其中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2015年1月,中國存款保險條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工作已圓滿完成,制度出台前的各項准備工作已經就緒,在按照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之後,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將會付諸實施。
Ⅷ 銀行存款保險制度是怎樣的
銀行證券保險是三大金融體系。把錢單獨放在任何一個地方都是不行的。銀行是可以作為一個流動。證券的話有助與提升這個資金。保險的話抵抗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