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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在修訂之中,當前仍在使用的是2002年通過的北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具體內容如下:
北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區、近郊區和遠郊區縣的建制鎮、開發區、風景名勝區。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全面規劃,配套建設,綜合治理。
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分片負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所屬的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和街道、鄉、鎮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負責日常的檢查監督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文化、衛生、宣傳等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不得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對損害、破壞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行環境衛生工作承包責任制,逐步實行環境衛生服務社會化和有償服務,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素質和服務水平,改善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條件,提高工資福利待遇。
第七條 對在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以及在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條 各種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保持整潔、美觀和完好。
第九條 張掛標語、張貼宣傳品等,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並且書寫規范,字跡清晰,保持整潔。
第十條 設置的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牌匾等,應與周圍景觀諧調,整潔美觀,保證安全,及時修飾。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牌等,應當保持功能完好。出現損壞或者燈光顯示不全等情形時,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二條 在市人民政府規定范圍內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圍擋。施工期間,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施工車輛車輪帶泥行駛。工程竣工後,對場地內的剩餘材料、工程棄土及其他雜物,應當及時清理干凈。
第十四條 在城市道路行駛的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運輸流體和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第十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確因需要,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擺設攤點,必須徵得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並應當保持整潔,接受監督管理。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准。
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城市主要道路、廣場,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街巷胡同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公共場所、公共綠地、集貿市場、公路、鐵路沿線、河湖水面以及單位內部,由各管理單位負責;
(四)零散攤點,由從業者負責;
(五)公共廁所、單位內部廁所,以及垃圾收集站,由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劃分的衛生責任區承擔清掃保潔責任,並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衛生責任區的劃分標准,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制定。
第十九條 城鄉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管轄的范圍,確定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條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從事各種作業產生的渣土、污泥、枝葉等棄物棄料,由該作業單位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負責清運干凈。
第二十一條 對易於孳生、聚集蚊蠅的場所,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消滅蚊蠅。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燃氣,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凈菜上市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控制物品的無效包裝,增加標准包裝容器的比重,減少城市垃圾的產生。
對城市生活廢棄物,逐步實行分類收集、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二十三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
清運垃圾應當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並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
單位產生的垃圾,由單位負責清運。
第二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因建設工程施工或者房屋修繕等產生的渣土需要清運的,應當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渣土清運消納登記,並按照批準的時間、路線和要求,清運到指定的渣土消納場所。
第二十五條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廢棄物,工業廢棄物和其他污染廢棄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不得倒入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渣土消納場所。
第二十六條 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統。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系統的糞便,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清掏,並實行密閉運輸,清運到指定的糞便處理場所。
公共廁所實行收費服務的,應當經過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批准,並取得收費許可證。未取得收費許可證擅自收費的,由當地物價檢查機構依法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市垃圾、渣土、糞便消納處理場所,應當符合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和標准,並接受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單位和個人使用消納處理場所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交費。
第二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的清掃保潔和生活廢棄物的收集、清運等工作,可以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者經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資質認定的服務公司代辦。委託代辦雙方應當簽訂協議,並認真履行各自的責任。
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和服務公司,應當遵守有關服務規程和標准,並接受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從事施工或者其他作業,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或者生活廢棄物清運的,應當事先報告當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並採取妥善處理措施後,方可進行。未採取處理措施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採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施工或者作業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煙頭紙屑、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二)亂倒垃圾、渣土、糞便、污水;
(三)在城區和近郊居民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
(四)在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
(五)其他有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制定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
第三十二條 城市危舊房改造,新建居住區、開發區和新建、擴建城市道路以及集貿市場等大型公共建築和場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的規定,配套建設垃圾收集站、公共廁所、環境衛生工作用房等設施。
前款所列建設項目的規劃方案,必須有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參加審查。
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三十三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全市性、區域性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轉運、消納、處理等環境衛生工程設施和清潔車輛保養、環境衛生工作用房的設計方案,經市環境衛生管理局審核後,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二)公共廁所、化糞池等環境衛生設施的設計方案,經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核後,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保證工程質量。設計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參加建設項目的環境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改正後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配置垃圾收集設施。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設置廁所。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使用公共垃圾收集設施和公共廁所,並按規定交納服務費用。
第三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動或者停用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因特殊需要必須拆除、移動或者停用的,應當報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需要拆除的,應當易地新建或者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後,再予拆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並處以警告或者罰款:
(一)未經批准張掛標語、張貼宣傳品的;
(二)在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的;
(三)在市人民政府規定范圍內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不按規定圍擋、污水流溢、施工車輛車輪帶泥行駛,或者工程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場地的;
(五)運輸流體和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六)不按規定履行環境衛生清掃保潔義務的;
(七)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煙頭、紙屑、食品包裝等廢棄物的;
(八)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清掏、清運垃圾、糞便、渣土以及污泥、枝葉等棄物棄料,或者渣土消納不辦理登記手續的。
對亂倒垃圾、渣土的,除責令清除和處以罰款外,並可責成責任人按照當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安排,清運垃圾、渣土。
第三十九條 在城區和近郊居民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的,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以罰款:
(一)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者設置的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牌匾等,影響市容的;
(二)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設攤點,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三)擅自拆除、移動、停用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修復,逾期未改正或者未修復的,處以罰款:
(一)戶外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牌等出現損壞或者燈光顯示不全的;
(二)未按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配套建設或者配置環境衛生設施的;
(三)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二條 對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處以罰款。
盜竊、故意損壞環境衛生設備、設施,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拒絕、阻礙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負責執行。具體處罰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關於養犬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4月26 日公布的《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㈡ 如何做好公路養護工作演講稿
1、養護工作的重要性——防止路面大面積破損造成交通中斷
2、養護工作的經濟性——早版期預防性養護花1元錢權相當於後期養護花4-5元錢
3、養護工作中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運用
4、養護工作取得的成績
5、總結,祝願祖國的道路更加通暢
㈢ 市政工程道路養護每周工作計劃怎麼做
(一)工程技術人員缺乏,影響科學養路工作開展;
(二)部分承專包路段承包人工作屬積極性不高;
(三)公路養護面臨挑戰。由於我段管養的縣道公路,多數已經使用近10年,加上這些年車輛超限超載十分嚴重,對公路損壞極大,全縣公路路面病害呈擴大化的趨勢,公路養護工作面臨巨大挑戰。如何養好公路,保障暢通,是我們必須思考的課題。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段將有針對性的開展工作,細化工作指標,納入明年的工作計劃之中。明年著重要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堅持學習,擴展學習內容,以提高和提高養護人員的綜合素質為目標;
(二)系統性加強養路工的科學養護知識培訓,提高養路工的專業養護知識水平和技能水平;
(三)加強管理,加大考核力度,從管理要效益;
(四)開拓進取,務實創新,探索新的養護工作經驗,特別是針對我縣公路的具體情況進行思考,盡最大努力實現養好公路,保障暢通的最終目的,努力推進我縣交通運輸事業健康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