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新時期下如何加強人大監督工作
在黨的十八大之後,明確提出了要加強人大的監督作用。新時期下,應該是站在內大數據以容及「互聯網+」政務的基礎上,更加方便快捷的監督。
比如廣州市人大最近新上線的廣州智慧人大系統,這些系統背後,首先是大量的數據集納和更新。系統中的 7個聯網監督子系統覆蓋市人大常委會具有監督職能的全部 7個工作委員會,如廣東銘太承建的人大預算聯網監督系統。
「廣州智慧人大」通過聯網監督,依法要求各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按時、主動上傳數據信息,連接了人大機關與政府、司法機關間的信息通道,目前,已向 44個單位採集整理了 319多個文件主題和 1983個數據主題。
尤為值得關注的是,數據收集後,系統可利用大數據分析理論和方法,實現自主分析、預警追蹤。。司法工作聯網監督系統中,對司法機關長期未結案件數、結案率、執行案件合格率等主要指標發生較大變化的情況進行提醒預警,相關數據達到臨界值即觸發預警,並實現預警信息的主動推送。
未來是萬物物聯的時代。新時期就一定要做好政務聯網的工作,就一定可以更好的監督政府工作。
⑵ 新時期下如何增強人大司法監督力度
在黨的十八大之後,明確提出了要加強人大的監督作用。新時期下,應該是站在大數內據以及「互聯網容+」政務的基礎上,更加方便快捷的監督。
比如廣州市人大最近新上線的廣州智慧人大系統,這些系統背後,首先是大量的數據集納和更新。系統中的 7個聯網監督子系統覆蓋市人大常委會具有監督職能的全部 7個工作委員會,如廣東銘太承建的人大預算聯網監督系統。
「廣州智慧人大」通過聯網監督,依法要求各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按時、主動上傳數據信息,連接了人大機關與政府、司法機關間的信息通道,目前,已向 44個單位採集整理了 319多個文件主題和 1983個數據主題。
尤為值得關注的是,數據收集後,系統可利用大數據分析理論和方法,實現自主分析、預警追蹤。。司法工作聯網監督系統中,對司法機關長期未結案件數、結案率、執行案件合格率等主要指標發生較大變化的情況進行提醒預警,相關數據達到臨界值即觸發預警,並實現預警信息的主動推送。
未來是萬物物聯的時代。新時期就一定要做好政務聯網的工作,就一定可以更好的監督政府工作。
⑶ 如何創新提升地方人大監督工作的幾點思考
在黨的十八大之後,明確提出了要加強人大的監督作用。新時期下,內應該是站在大數據以及容「互聯網+」政務的基礎上,更加方便快捷的監督。
比如廣州市人大最近新上線的廣州智慧人大系統,這些系統背後,首先是大量的數據集納和更新。系統中的 7個聯網監督子系統覆蓋市人大常委會具有監督職能的全部 7個工作委員會,如廣東銘太承建的人大預算聯網監督系統。
「廣州智慧人大」通過聯網監督,依法要求各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按時、主動上傳數據信息,連接了人大機關與政府、司法機關間的信息通道,目前,已向 44個單位採集整理了 319多個文件主題和 1983個數據主題。
尤為值得關注的是,數據收集後,系統可利用大數據分析理論和方法,實現自主分析、預警追蹤。。司法工作聯網監督系統中,對司法機關長期未結案件數、結案率、執行案件合格率等主要指標發生較大變化的情況進行提醒預警,相關數據達到臨界值即觸發預警,並實現預警信息的主動推送。
未來是萬物物聯的時代。新時期就一定要做好政務聯網的工作,就一定可以更好的監督政府工作。
⑷ 怎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自覺接受人大監督
依法行政的要求
一、強化認識,提高接受人大監督的自覺性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核心內容。
各級政府是同級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是國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憲法對政府行為規定的一項基本義務和責任,是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全社會形成遵紀守法和依法辦事良好氛圍的重要保障。政府及全體工作人員要正確處理權力機關與執行機關的關系,牢固樹立對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的法律觀念,從維護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自覺尊重和維護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各項職權。與此同時,政府擔負著管理地方事務、經濟發展和社會事務的具體任務,其工作直接關繫到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正確履行職責,防止決策和工作失誤,確保行政行為公正公平,需要人大有效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只有自覺接受人大的監督,充分尊重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才能了解群眾意願,才能洞察社會變化,才能正確把握我們工作的著力點和努力方向,才能為改進政府工作、科學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才能推進政府工作的不斷進步和創新。
二、擺正位置,認真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
人大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是保障政府行政行為高效、公正和廉潔的基本要求。政府及其部門要把自覺接受人大的監督作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認真落實到日常工作中。
(一)重大決策提請人大審議
區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深化改革的重大舉措,制定經濟社會發展中關系全局和長遠的重大決策,解決社會突出矛盾的重大政策措施,對群眾普遍關心、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的重大事項,都要讓人大代表廣泛參與,充分征詢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的意見,提請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和決定。
(二)認真貫徹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是黨的方針政策和人民意志的體現,對政府工作具有剛性的約束力。貫徹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是檢驗政府及其部門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標准。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事關全區發展大局,關系全區人民的根本利益,區政府及各部門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要認真制定實施意見和配套措施,切實抓好任務分解,狠抓督促檢查。對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及時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確保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落到實處。
(三)及時主動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政府工作
堅持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就政府工作及其執行中的重大事項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及時提交人大審議,主動徵求人大意見。對政府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財政預算和移民工作等執行和完成情況,每年定期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聽取意見;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和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主動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專題報告;對政府出台的重要規范性文件,及時報送人大常委會備案。確保政府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四)高度負責地辦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人大代表對政府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是人大代表履行法定職責、代表人民群眾參與管理國家事務、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形式,反映了人民群眾的願望和呼聲。辦理好代表批評、意見和建議,是政府的義務和職責,是實現政府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重要渠道,是尊重人民群眾民主權利的具體體現。政府及其部門應切實加強對人大代表議案、批評、意見和建議辦理工作的領導,增強辦理的責任感,把辦理工作與政府和部門自身的業務工作結合起來,把辦理工作的重點放在提高質量、講究實效、狠抓落實上,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真正讓人大代表滿意。
(五)認真處理人大代表來信來訪
充分利用人大代表這個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紐帶,傾聽人民呼聲,解決好關系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突出問題。對人大代表的來信來訪和人大常委會轉來的信訪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及時向有關部門交辦,定期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並及時報告反饋。
(六)切實加強政府自身建設
政府及其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宗旨意識、法制意識、效能意識、責任意識、廉政意識,全面加強自身建設。堅持執政為民,一切屬於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為了人民,更加註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更加註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堅持依法行政,始終把依法行政貫穿於行政管理和服務全過程,切實轉變行政理念和方式,增強法制觀念和規范意識,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堅持科學決策,重大決策集體討論決定,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要公開徵求意見,優化工作流程,加強協調配合,強化檢查督辦,實行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堅持廉潔自律,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以良好的形象贏得群眾的信賴支持。
公正司法的要求:
一、全面部署,強化接受監督的執行力
1、動員部署有力。檢察機關要對照司法規范化要求,制定相應制度,明確指導思想、重點內容、參加對象、工作步驟和基本要求。在此制度基礎上,在檢察機關范圍內開展有深度、有力度的思想發動,確保此項工作認識不迷、目標不虛、方向不偏。
2、推動落實到位。將接受人大司法監督工作與上級檢察機關組織開展的規范司法活動專項整治工作等專題教育活動等相結合,細化分解任務,落實人員分工。同時加強信息報送工作,形成上傳下達的信息網,隨時掌握工作動態,做到整體把握,心中有數。
3、精心組織實施。組織幹警認真對照《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機關工作辦法》的規定,嚴格執行;進一步要求內設科室及全體檢察工作人員特別是具有司法辦案職能的業務科室及其檢察人員,對依法履職、公正司法情況進行全面自查,確保此次活動不走過場。
二、立足長遠,構建接受監督的長效機制
1、加強檢察軟硬體建設,提升接受監督的能力水平。一方面,全面提升幹警能力素質,打造適應現代法治要求的專業化檢察隊伍。檢察機關要狠抓隊伍司法能力建設,堅持從源頭抓起,有針對性地強化教育、管理和監督,著力提高檢察隊伍嚴格規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將加強隊伍建設作為年度重點工作來抓,充分利用全院集中學習夜機會,深入開展「三嚴三實」等專題教育活動,強化政治規矩和使命意識,同時以提高法律監督能力為核心,大力推進檢察官職業培訓正規化和全員崗位練兵,提高發現線索、突破案件、收集證據、證實犯罪、適用法律的能力,注重拔尖人才培養,提高隊伍專業化水平。另一方面,構建多維檢察信息支撐體系,助推各項檢察業務轉型提升。積極以信息化為依託,充分利用案件管理系統,對指揮、辦案、信息處理等功能區進行整合及網路布局優化。將自偵辦案區、看守所檢察審訊室、刑檢辦案區、單兵作戰互聯系統以及「兩執法信息平台」、「檢察智庫」軟體體系,進行數字化改造、數據化利用,完成「集成、分析、共享、指揮、回饋」信息化平台,多維度構建偵查指揮與其他檢察業務指揮並行共用的「檢察信息指揮中心」。實現各功能區音頻、視頻信號匯聚指揮中心,指揮人員身處指揮中心即可隨時切換各路動態,同時關注審訊、庭審及聽證現場情況,為現場辦案幹警提供工作把控,延伸智力支持,通過信息化建設,固化規范化流程,記錄執法細節,便於內外監督。
2、加強內部管理監督,建立倒逼機制,確保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堅持以司法辦案活動為重心,以制度機制建設為載體,不斷強化對檢察權運行的管理和監督制約。一是積極建立案件集中管理機制。強化對檢察業務的流程式控制制、實時監管和事後評析,真正做到案件流轉到哪裡,監督制約就延伸到哪裡,增強嚴格規范司法的剛性約束。二是不斷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堅持把強化自身監督放到與強化法律監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來抓,自覺出台關於自身執法辦案內部監督的規定。三是注重檢務督察。綜合運用定期督察、不定期巡查、專項檢查及明察暗訪等形式,全面加強對各項紀律規章制度執行的督察,始終保持對違紀違規行為「零容忍」的高壓態勢,有效保證檢察權的嚴格、公正行使。
3、全面構建立體式檢察服務體系,回應訴求,主動接受監督。以現代化信息平台支撐公開,以公開提升工作透明度,讓檢察權在陽光下運行,依法保障檢察權的正確行使。依託檢察門戶網站加強辦案信息(法律文書和重要案件信息)網上公開。加強「兩微一端」平台建設,開設檢察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提供律師閱卷預約、行賄檔案查詢、舉報申訴等便民服務;配置彩打復印一體機、高速掃描儀、觸摸屏、速拍儀等設備,實行檢察環節各類案件和各項事務統一受理、統一接訪和統一答復,提供高效便捷優質的「一站式」服務,實現以公開促公信、以公信促規范。
三、內外結合,加強檢察工作規范化建設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對照上級院及市委、人大的要求,當前檢察機關仍面臨與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期待仍存在差距的問題,與現代司法理念對司法工作和司法隊伍的要求還有所滯後。檢察機關要按照著眼長遠、突出重點、整體推進的思路,堅持工作先行一步、措施適度超前的原則,全面加強檢察工作的規范化建設,重點做好「四個結合」:
一是要將接受人大司法監督工作與學習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相結合,繼續在深化思想認識上下功夫。進一步增強幹警規范司法、公正司法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更加註重檢察職能的必要延伸和內涵深化,不能僅僅滿足於依法辦理案件,更要立足抓源頭、抓基礎、抓根本,結合辦案加強調研,積極提出強化社會管理、消除治安隱患的檢察建議,推動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促進提高社會管理水平。
二是要將接受人大司法監督工作與提高案件質量相結合,繼續在切實解決問題上下功夫。針對查擺的問題對症下葯,著眼長遠、注意實效,整改措施要進一步具體化,抓好辦案質量這一檢察工作的生命線,力求在辦案質量上有重大突破和明顯提升,確保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三是要將接受人大司法監督工作與改進司法作風建設相結合,繼續在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落實「兩個責任」上下功夫。院領導要注重發揮引領帶動作用,更加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充分發揮接受人大司法監督工作在抓班子、帶隊伍、促工作中的「把手」作用。
四是要將接受人大司法監督工作與加強「兩代表、一委員」的聯絡工作相結合,繼續在工作的主動性、針對性、實效性上下功夫。積極拓寬聯絡渠道、創新聯絡方法、豐富聯絡形式,體現檢察機關自覺接受監督的誠意,還要接受社會各界及百姓監督,通過提供真誠、優質、高效的「陽光檢察」服務,切實提升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滿意度,從而更好地推進檢察工作再上新台階。
以上為有關論述,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⑸ 如何做好新形式下的司法監督工作
一、人大司法監督
根據憲法以及《監督法》的有關規定,人大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涵蓋法律監督、工作監督、人事任免監督三個方面。其中,法律監督是人大對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實施憲法和法律情況進行的監督。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地方組織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工作監督是指人大對人民法院開展各項工作情況進行的監督。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事任免監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包括法院院長在內的法院工作人員的審判職務的任命和罷免。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及各類審判人員享有任免權,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其同級法院各類審判人員享有審判職務的任免權。
人大司法監督具有以下幾個重要特徵:
(1)人大對司法的監督具有依法性
人大法律監督是以法律的存在為前提,以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為最終目的。它意味著任何機關、組織或個人不能隨心所欲地干擾、阻礙和破壞法律的執行或適用。因此,依法性是人大法律監督的固有特性,也是其內在必然要求。同時,人大對司法監督的權力來源於憲法和法律,其監督行為本身必須依法進行。
(2)人大對司法的監督具有較高的權威性
人大對司法監督的權威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監督權淵源的權威性。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權力機關,在「議行合一」的政治體制下,行政權、司法權都來自於人民代表大會。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監督權直接來源於憲法這一根本大法,決定監督權必然堅持,不可被推翻或忽略。二是監督依據的權威性。人大司法監督主要依據憲法和《監督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國家根本大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
(3)人大對司法的監督具有一定的間接性
人大的監督權主要是通過間接手段來達到監督目的,側重引導、督促和震懾作用,一般不直接去糾正、處理違法行為。其間接性主要表現在:一是評價性。人大在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或對它們進行詢問甚至質詢時,通常只發表一些評價性意見,從而為「一府兩院」修正錯誤提供「參數」。二是通告性。通告有關機關其行為違反了法律,警告它們不要再幹下去。三是批評性。對有關機關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性意見,要求自行糾正其違法行為。四是督促性。要求有關機關改變或撤銷違反法律的法規、決定、命令或判決。人大對那些即使明顯違法的判決裁定,也不能直接宣布其無效,而只能督促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糾正錯誤,或者對他們提起質詢。
二、新形勢下對人大司法監督工作的影響
縱觀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及法治等各方面的飛速發展,新形勢、新環境對人大司法監督工作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法治社會的全面發展及其影響
近年來,隨著全面推進法治社會的發展,人民的權利意識逐漸加強。作為保障人民權利的最後一道屏障,司法機關的自身建設已成為人民關注的焦點。人大作為集中人民意志的權力機關,被黨和國家賦予了更加重要的歷史使命。黨的十八大把支持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充分發揮國家權力機關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監督、決定、任免等職權,加強對「一府兩院」的監督作為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之一。對於法治而言,司法作為最重要的法律適用活動,是法治實現的核心環節。司法現代化的水平和狀況表徵並制約著法制現代化的實現程度。實現公正司法,既是司法機關的工作主題,也是人大監督司法工作的目的所在。法治社會的全面發展帶來了對公平正義的嚴格要求,同時也讓人民群眾看到了人大這一權力機關的重要性,為人大司法監督工作的實施加重了砝碼。
(2)監督法的實施及其影響
2006年8月27日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根據《監督法》的規定,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機關的基本方式有:聽取和審議司法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檢查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詢問與質詢,特定問題的調查,審議和決定撤職案等。該部法律對憲法的原則性規定進行擴充和細化,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予以固定,從法律層級上重申了司法監督的重要性,也明確了司法監督權的行使需要遵守的程序和界限。但正是由於監督法所處的較高法律層級,監督法對人大的司法監督工作也帶來了不少的挑戰。監督剛性不足,監督權虛置。現行憲法實施以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些監督權長期處在「休眠」狀態,如「質詢權」。人大提出質詢後,受質詢機關負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義務,如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質詢案的答復不滿意,質詢案的答復表決沒有獲得通過,除了再作答復之外,受質詢機關的主要責任人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但《監督法》未對質詢的法律後果作出規定,削弱了質詢的強制性和法律效力。再次,被監督者法律責任不明,監督權威缺失。從監督的視角看,如果司法機關的工作報告沒有被人大會議通過,司法機關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監督法》沒有專章規定法律責任,現行法律對司法機關責任的性質、責任的具體內涵以及具體承擔責任的司法人員的范圍等都沒有規定。
(3)司法獨立、司法體制改革的提出及其影響
我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關於司法獨立,根據中外學界的觀點可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就政治層面而言,司法獨立指司法權獨立,源於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原則;第二層是法院獨立,法院獨立是司法權獨立的制度表現,包括法院獨立於非法院機構和法院之間相互獨立;第三層是法官獨立,既獨立於其他職業的公民,又須特別強調法官與法官之間的自主性,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最高形態。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前,憲法第126條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並未得到全面落實。一方面,由於法院人事、財政和職權等方面都不獨立;另一方面,法院內部實行的院長負責制和審判委員會等制度在監督法官的同時,也會一定程度上影響法官獨立行使職權,以至於有學者對於我國是否存在真正的司法獨立即第三種形式上的獨立尚存有疑問。
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范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系」等。
自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後,上述三種層面上的司法獨立均已被承認並作為深化司法改革的方向,也即實現「法院去行政化」、「法官去行政化」的背景下,省以下人民法院的人事任免權不再由對應的各級人大享有,該兩級人大是否仍有權行使對同級司法機關的監督權?如果行使,其監督權的內容是否應作調整,如何調整?
⑹ 如何加強人大對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監督
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人大監督就是這道防線的最高「守護神」。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對同級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是人大常委會的法定職責。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思想認識不到位、工作機制不健全等原因,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並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遠不能滿足人民群眾的現實需求。
實踐證明,只有加強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法院的工作監督,才能確保司法公正,才能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結合我國憲法、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作實踐來看,要加強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法院的工作監督,就必須著重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嚴把「入口」關,選好「操刀人」。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除院長以外,上至副院長下至普通審判員,都是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產生的,但現在的任命程序大多是形式性審查,缺乏任前實務考察環節,不能保證被任命人員完全符合工作要求。為此,我們應當在任前法律考試、表態發言等常規性考察措施之外,通過旁聽審判、走訪案件當事人和律師、辦案協作單位工作人員等方式,全面了解擬任命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實績,把那些法律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群眾公信度高的幹部配備到審判工作崗位上,把那些德、能、勤、績、廉存在問題的幹部擋在審判崗位之外,確保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審判工作人員不僅辦案能力強,而且能夠真正踐行司法為民的宗旨要求,使人民群眾有理由信服審判人員及其作出的司法裁判,進而信服社會主義法治。
二、以旁聽促執法,保障程序正義。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定期的深入本級人民法院旁聽審判人員對具體案件的審判,尤其是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的旁聽和監督,確保審判人員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切實履行審判職責,以庭審程序正義保障案件實體正義。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按照事前不打招呼、事中不幹涉辦案、事後要求釋案說法的原則進行旁聽和監督,既不能聽而「無為」,也不能對案件的實體裁判「指手畫腳」,要把監督的重點放在相關訴訟程序的遵守和執行上。要通過旁聽提高審判人員的庭審駕馭能力和當庭裁判能力,增加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裁判結果的信服指數,進而提高司法公信力。要通過旁聽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法律素養,為監督執法、保證法律實施提供有力支撐。
三、關注熱點問題,適時監督整改。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廣開言路,暢通民意表達渠道,廣泛了解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適時確定各個時期不同的工作議題,使人大監督緊貼群眾實際需求,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要充分運用視察調研、執法檢查、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手段,全面了解和掌握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科學分析其中症結,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交由人民法院限期整改,並通過後續跟蹤督辦確保整改實效。
四、加強個案督辦,以個案問題促全面提高。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高度重視涉法涉訴信訪個案,認真對待當事人的信訪訴求,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分類處理和跟蹤督辦,既不能以司法獨立為由推脫不理,也不能越俎代庖為人民法院提供「指導性」意見。對於無理取鬧、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信訪事項,要做好法律解釋工作,消除當事人不必要的誤解和疑慮,勸說當事人罷訪息訴並依法履行裁判義務;對於確屬人民法院工作不力、程序不當引起的信訪個案,人大常委會應當理直氣壯的進行監督和糾正,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人大常委會應當根據一定時期內信訪個案集中反映的普遍性問題,要求人民法院專題報告某一方面的工作情況,著重就信訪突出問題進行反思和整改,不斷提高思想認識和工作水平,杜絕發生類似問題。
五、嚴格責任追究,樹立監督權威。有的地方、有的審判人員濫用司法職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不僅給當事人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害,也給司法公信力蒙上了厚厚的陰影,使公眾的法治信仰受到沖擊和踐踏。為此,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審判人員問責制度,細化問責的事由和程序,切實發揮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批轉檢察機關和監察部門立案查處等監督手段的作用,不斷加大問責力度,樹立人大監督權威,使有權必有責、有錯必究真正落到實處,確保審判人員時刻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提升司法公信力。
⑺ 人大是否可以或者監督司法機關的工作
人大當然可以監督司法機關的工作。
人大的這一權利來源於我國的憲法。內憲法是我國的母容法,根本法,任何法律都不得與其基本精神相違背。
根據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司法機關的工作向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是毫無疑問的。
⑻ 什麼是人大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
監督權是我國憲法、組織法和監督法賦予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充分說明,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我國監督體系中最高層次、最具權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是人民行使國家管理的權力、實現國家機構之間相互制約、保證國家機關正常運轉的重要保障。人大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大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是不可替代的。人大監督的實質,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從制度上確保憲法和法律得到正確實施,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尊重和維護。
人大監督其特點是具有法律性、事後性、間接性、權威性,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人大與一府兩院的關系既有監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監督,又不代行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人大依法搞好監督,有利於推動一府兩院改進工作;一府兩院依法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有利於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大監督包括法律監督、工作監督等方面。
法律監督。人大法律監督是指對一府兩院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進行監督。主要內容可分為:一是立法監督,即對上述機關制定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監督;二是執法監督,即對被監督對象遵守執行憲法法律情況、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進行監督。
人大法律監督的主要方式:1.聽取和審議執法工作匯報;2.提出詢問、質詢和罷免案;3.執法檢查;4.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5.改變或撤銷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命令;6.受理人民群眾的申訴和意見。
工作監督。人大工作監督是指對一府兩院的工作是否正確執行憲法法律、是否正確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以及一府兩院的組成人員是否盡職盡責的情況進行監督。一是全面的工作監督。就是對一府兩院貫徹執行憲法和法律以及黨和國家路線、方針和政策的全面工作進行的監督;二是計劃和預算監督。就是審查和批准國家或地方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審查或批准國家或地方的預算及其執行情況;三是人事監督。就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的監督。
⑼ 人大代表怎樣監督司法案件
關於人大代表監督權的行使方式,我國《代表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必須研究處理並負責答復。」也就是說,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通過人大常委會向有關機關、組織提出,也可以自行向有關機關、組織提出。但不管採取哪種方式提出,都具有監督的性質和效力。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這就是說,公民有權利對司法機關以批評和建議的方式進行監督,每位公民都有監督司法機關的權利,監督主體中當然也包括人大代表。但是這種建議和批評應以干涉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為限。鑒於有時個別代表反映的具體案件,是基於個人或單位、組織反映的意見,所以代表這時所代表的是個人或單位、組織。法律沒有賦予人大代表可以要求司法機關必須如何辦理案件的權利。如果代表提出的建議和批評強烈地要求或指令司法機關如何辦理案件,顯然不是正確的監督方式,是對司法機關行使權利的一種干擾。
在實際中,有的人大代表可能沒有司法方面的專業知識,並不精通法律,往往也不了解案情,但是他接受委託,對案件一方當事人表示堅決支持,並為他多方奔走,積極呼籲,這就會造成誤導,會使當事人誤認為自己的要求絕對合法,於是強化了他對司法機關的不信任感,增強他不服司法機關生效決定的決心也增加了司法機關堅決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做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和息訴工作的難度。這實際不利於維護司法機關工作的權威,也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不利於社會的穩定。
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因為人大代表享有崇高的社會地位和神聖的職權,也許還因為人大代表手中還握有對司法機關工作報告的審議、批准權,所以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時對人大代表就案件提出的要求會產生較多的顧慮。這種顧慮形成的壓力有時會使司法機關無所適從,要採納意見,與公正原則不符,不採納意見,可能被認為是不接受監督,這樣的壓力,對案件的公正處理不利,是不應該存在的。
在辦理案件時,司法機關應該堅持以法律為准繩,堅決地服從法律。如果不這樣,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就成為空話,法律要得到統一正確的實施就無從談起。人大代表在對司法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時,也應該理性思考,並正確地開展活動,防止不妥當的做法造成不良的社會效果,既影響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也影響人大代表正確行使監督權。
目前在各級人大代表中,並不是個個都能嚴格要求自己,依法秉公辦事,難免有個別的自律不嚴,從個人和親友的利益出發,以監督為名對司法機關的辦案工作施加壓力,這既不符合現代的法治精神,更玷污了人大代表的神聖和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