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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培訓工作的意見建議

發布時間:2021-02-09 17:30:10

㈠ 對中央組織部及全國組工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有哪些意見建議

組工幹部十嚴禁一、嚴禁聽信、散布、傳播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小道消息。二、嚴禁違規復制或攜帶涉密文件資料和有關載體,泄露黨和國家秘密或工作秘密。三、嚴禁在幹部工作中「跑風漏氣」,泄露未經批准對外公開的信息。四、嚴禁「封官許願」,為「跑官要官」者說情、打招呼、聯系和引見有關人員。五、嚴禁在幹部考察工作中弄虛作假、隱瞞實情,違規干預下級單位和有關部門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六、嚴禁濫交友、追求享樂、貪圖錢色,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規范。七、嚴禁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和其他消費娛樂活動。八、嚴禁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親友或特定關系人謀取特殊照顧或私利。九、嚴禁收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貴重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十、嚴禁接受任何單位或個人支付應由本人或配偶、子女等親屬負擔的費用。組工幹部十不準一、不準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幹部的職級待遇;二、不準以書記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三、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四、不準個人決定幹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五、不準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幹部的決定;六、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七、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或者幹部在調離後,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八、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九、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十、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願,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

㈡ 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的出台背景

近年來,特別是「十一五」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通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共同努力,安全培訓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和成效。法規、標准和制度不斷完善,管理體制基本理順,考核體系初步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基本形成,基地、教材、師資等基礎工作進一步加強。「十一五」以來,全國年均培訓2000萬人次左右,《安全生產法》等20餘部法規對安全培訓作出規定,總局出台了4部部門規章、42個規范性文件、104個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實施了全員培訓、持證上崗、從業人員准入、培訓機構准入、教考分離、經費保障、責任追究7項法律制度。截至2011年底,全國已建成各級安全培訓機構4051家,有專職教師2.1萬人。但是,當前我國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安全培訓工作還存在不小差距。主要表現在:思想認識不夠到位,企業責任不夠落實,培訓針對性不夠強,培訓基礎相對薄弱,處罰和問責少,沒有起到很好的震懾作用。
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進程中,生產力水平還比較低。人是生產力中最具有決定性的力量和最活躍因素,代表生產力的發展要求,要充分發揮人的作用就必須加強培訓、提高素質。在這個意義上講,搞好安全培訓就是保護和發展生產力。從另一個角度說,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包含對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更包含對生命安全的要求。建成小康社會首先要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實現我國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必須致力於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質。安全培訓工作作為安全生產的「三件大事」之一,即是保障人的生命安全重要的基礎工作。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中央領導同志關於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2012年9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7個調研組,赴各地開展了安全培訓工作專題調研,專題研究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對策措施。在此基礎上,研究起草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徵求了國務院安委會成員單位、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和部分直屬事業單位、中央企業、一級安全培訓機構意見,並進一步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決定》的送審稿,提交國務院安委會研究決定後下發。

㈢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的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精神,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培訓相關法律、法規和標准,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培訓責任,規范安全培訓行為,推動安全培訓工作健康發展,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就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意義
安全培訓是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是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傷亡人數的源頭性、根本性舉措,是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職工安全素質,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措施。有關統計資料表明,90%以上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為引起的,安全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
《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安全培訓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關鍵是要抓好落實,監督檢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就是抓落實。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是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履行職責、強化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重要內容,是推動企業和有關部門全面落實黨和政府關於安全培訓重大決策部署的關鍵環節,也是指導督促各地區健全並嚴格執行安全培訓相關規章制度、落實安全培訓責任的有力手段。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從單純培訓辦班等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把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強領導,採取措施,加大力度,切實履行好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職責,抓好工作落實。
二、規范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內容
(一)對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內容。貫徹落實國發〔2010〕23號和國發〔2011〕40號文件有關要求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安全培訓工作的安排部署情況;依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和《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加強安全培訓監督管理,落實以高危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統稱「三項崗位」人員)、班組長和農民工為重點的全員培訓工作情況;培訓考核與發證情況;規范培訓秩序,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作出處理情況;認真解決突出問題,總結推廣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情況;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同志和安全監管監察系統主要領導幹部參加培訓情況。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內容。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准,建立和實施安全培訓制度、年度培訓計劃情況;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三項崗位」人員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及轉崗前從業人員培訓情況;農民工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建立檔案、記錄培訓考核情況;從業人員培訓期間應當享有待遇的落實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對安全培訓機構監督檢查內容。按照資質許可范圍開展培訓情況;建立培訓管理制度和專兼職教師配備情況;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和培訓保障情況;教學組織及學員管理情況;培訓收費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建立健全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制度
(一)分級負責制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全國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省級及以下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以及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駐地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各省級及以下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煤礦企業、培訓機構以及同級和下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控股(集團)公司指導本行業(系統)生產經營單位對其安全培訓工作進行自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
(二)定期報告制度。對安全培訓工作情況,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向所在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每季度至少報告一次。對本區域安全培訓監督檢查情況,省級以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逐級向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每半年至少報告一次;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每年至少報告一次,並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根據下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報告,適時對地方安全培訓工作情況進行抽查,並提出監督檢查意見和建議。
(三)反饋通報制度。上一級地方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及時將安全培訓監督檢查發現的重大問題向下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反饋、通報,提出加強和改進安全培訓工作的建議書或意見書,根據需要可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工作聯系制度。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把安全培訓作為執法檢查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工作聯系渠道,形成便捷、暢通、高效的監督檢查工作網路;要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經驗交流和宣傳培訓;要建立安全培訓舉報、投訴制度,並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聯系方式,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四、豐富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方式方法
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要遵循實事求是、依法行政,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客觀公正、違規必究的原則。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將安全培訓監督檢查納入安全監管目標考核體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完善工作制度,規范方法和程序,明確檢查人員職責,切實把安全培訓列入執法檢查重要內容和年度執法計劃,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要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適時對相關行業領域安全培訓工作情況進行聯合執法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要經常性地開展自查自糾。
地方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安全培訓監督檢查每年一般不得少於2次。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每年將對全國安全培訓工作進行1-2次監督檢查。
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可以按行業或地區分類分區進行,主要採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匯報,查閱資料。認真聽取所在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地方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有關培訓情況匯報,查閱培訓工作制度、計劃、記錄和考核等相關材料。
(二)突出重點,隨機抽查。以地方政府安全培訓管理部門、重點行業領域的企業和相關安全培訓機構為重點,採取有針對性的檢查與現場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深入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進行檢查。
(三)實地訪談,現場考核。通過與企業、從業人員及培訓機構負責人座談的方式,聽取培訓現狀、取得實效和存在問題等情況;採取現場提問、考核、問答等方式,考核從業人員尤其是「三項崗位」人員、班組長和農民工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情況,檢查培訓質量與效果。
(四)嚴格執法,及時通報。把安全培訓監督檢查作為安全監管執法重點,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處理。對相關人員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處理情況要及時向本地區相關部門和企業通報,舉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訓。要注重發現和總結各地區安全培訓工作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進一步推動工作上新水平。
(五)掛牌督辦,督促整改。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實行掛牌督辦。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下達執法文書,明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並抓好整改的跟蹤落實;被掛牌單位要認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確保及時按期解決問題。整改完畢後,由被掛牌單位向所在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提出書面整改驗收申請,有關部門在接到申請後,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予以摘牌;對整改限期內仍未整改到位的單位,要依法嚴肅處理。
五、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領導
(一)高度重視,定期研究。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把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作為履職盡責、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定期總結安全培訓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督檢查方案,明確組織協調機構和負責人,統籌安排,整體部署,全面推進。分管安全培訓工作的領導同志要親自抓,人事培訓機構的負責人要開拓創新,狠抓落實。
(二)精心組織,嚴肅認真。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組織精幹力量按照監督檢查內容,對被檢查地區安全培訓開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特別是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檢查企業各類人員安全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做到嚴肅認真、鐵面無私,不走過場、不敷衍了事。監督檢查人員要廉潔自律、輕車簡從,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執法「九條紀律」和安全中介機構監管「雙五條規定」等有關紀律要求。
(三)強化宣傳,加強指導。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和教育培訓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決策部署,大力宣傳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意義,營造全社會重視、關心和支持安全培訓工作的良好氛圍。要定期對貫徹落實本意見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和督促檢查,認真總結推廣監督檢查工作的好經驗和有效做法,積極探索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徑、新舉措,推動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深入開展。
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本意見,結合轄區內安全培訓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附件:安全培訓相關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㈣ 中央組織部關於2008-2012年大規模培訓幹部工作的實施意見的改革創新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科學的管理體制
各級組織部門要積極轉變管理職能,由辦培訓向管培訓轉變,由管微觀向管宏觀轉變,由管具體事務向管方向、管政策轉變,適度減少直接舉辦的培訓班次,切實加強整體規劃、宏觀指導、協調服務、督促檢查和制度規范;要統籌安排培訓任務,提高培訓計劃的科學性,切實解決有的幹部重復培訓、有的幹部多年不訓和重要崗位幹部調訓難的問題;要理順管理關系,進一步明確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與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幹部所在單位的職責分工,充分發揮幹部教育領導小組和幹部教育聯席會議的作用,調動各方面支持和參與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積極性,形成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科學規范、有序高效的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體制。
(二)建立開放競爭、優化統籌的辦學體制
充分發揮黨校、行政學院和幹部學院在幹部教育培訓中的主渠道作用,進一步明確其功能定位和職責分工。建立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准入制度,科學制定準入標准,把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培訓機構等優質培訓資源納入幹部教育培訓體系,形成分工明確、布局合理、優勢互補、相互促進的大教育、大培訓的幹部教育培訓格局。中央組織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選定一批全國重點高校作為幹部教育培訓基地。各地區各部門也可結合實際,選擇一批高等學校作為幹部教育培訓基地。適度利用境外優質培訓資源開展合作培訓。
引入競爭擇優機制,鼓勵幹部教育培訓機構之間開展適度、有序的競爭。建立幹部教育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根據培訓需要,定期確定培訓項目,向各類幹部教育培訓機構開放,擇優選定承辦機構。幹部所在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自主選擇培訓機構,自主安排幹部培訓。改進培訓經費使用和管理方式,逐步實行「經費跟著項目走」、「經費跟著幹部走」。
(三)深化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教學改革
牢固樹立按需培訓的理念,加強培訓需求調研,深入研究推動科學發展對幹部隊伍素質和能力的基本要求,黨政幹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需求,幹部履職和成長的個性化、差異化需求,把培訓需求分析作為制定培訓計劃的科學依據。改進培訓計劃生成方式,建立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與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幹部所在單位的培訓計劃協調會商機制,重要班次的培訓計劃要征詢黨委常委會意見。改革班次設置方式,實現由按級別設置為主向按類別設置為主轉變,由一般性輪訓為主向專題培訓為主轉變,由中長期學制為主向短期學制為主轉變。及時更新培訓內容,加強對重大理論問題和重大現實問題的研究,針對理論和實踐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不斷完善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培訓課程,更新現代知識培訓課程,開發特色課程。創新培訓方式和手段,從課堂講授式教學為主轉向研究式、案例式、體驗式教學為主,進一步增強教學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大力推廣網路培訓、遠程教育和在線學習,提高培訓的覆蓋面和資源利用率。
(四)推行幹部自主選學
堅持和完善組織調訓制度,大力推行幹部自主選學,把黨和國家對幹部的學習要求與幹部的培訓需求結合起來,建立自主選學與組織調訓相結合的幹部參訓機制。對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文化素養和技能訓練類培訓,逐步加大幹部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培訓時間的力度,政治理論培訓也可給幹部提供一定的選擇空間。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要在培訓需求調研的基礎上精心設計班次和課程,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培訓對象根據公布的信息自主選擇,培訓機構組織實施培訓。中央組織部會同中央直屬機關工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將在中央和國家機關司局級幹部中進行自主選學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行。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實際出發,完善和推廣幹部自主選學。
(五)建立健全考核激勵機制
堅持客觀公正、突出重點、重在激勵、務求實效的原則,加強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教育培訓情況的考核。各級組織部門要制定幹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辦法,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考核工作。
對領導班子教育培訓情況考核的內容,重點是所在單位開展脫產培訓、中心組學習、在職自學等幹部教育培訓總體情況和幹部教育培訓的基礎工作、管理工作、改革創新等綜合情況。要將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年終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領導班子要根據考核結果,認真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不斷加強和改進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對領導幹部教育培訓情況考核的內容,重點是參加教育培訓期間的表現、學習成績和黨性鍛煉以及運用理論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的情況。要將幹部的教育培訓情況作為幹部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健全乾部培訓與幹部管理部門溝通協調機制,把幹部教育培訓作為培養幹部、發現幹部、考察識別幹部的重要渠道。認真落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對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幹部,應該在提任後1年內完成培訓。
(六)開展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教學質量評估
以提高培訓質量和效益為目標,以評促改、以評促建,穩步推進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教學質量評估工作。制定科學規范、切實可行的評估辦法和評估指標體系。中央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各省(區、市)黨校、行政學院的教學質量進行評估。各省(區、市)黨委組織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有計劃地開展市、縣兩級黨校、行政學院(校)的教學質量評估工作。5年內將地方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校)的教學質量評估一遍。
(七)形成專兼結合、對外開放的幹部教育培訓師資隊伍
切實加強對培訓者的培訓,著力培養一批思想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的教學科研骨幹。繼續實行骨幹教師培訓計劃,保證專職教師每年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1個月。建立業務進修、實地調研、掛職鍛煉相結合的知識更新機制,提高教師培訓設計、組織和管理能力,培養適應幹部教育培訓需要的專業培訓設計師。中央組織部每年安排600名左右省(區、市)黨校、行政學院和部門、行業培訓機構的教師到國家級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國內著名高校、國外著名培訓機構學習培訓。各地區也要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對幹部教育培訓教師隊伍的培訓。建立開放式的教學人才庫,加大聘請優秀領導幹部、成功企業家、科技專家、優秀專業人才和基層一線優秀幹部擔任兼職教師的力度,鼓勵主要領導幹部到黨校、行政學院和幹部學院講課或作報告。探索建立中央和省(區、市)兩級師資庫。探索建立符合幹部教育培訓特點的師資隊伍考核評價體系和職稱評聘體系。堅持教師競爭上講台制度,通過實行師資聯聘、動態管理等辦法,優化師資配置。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製度改革,集聚和吸引更多優秀的教學人才從事幹部教育培訓。
(八)推進培訓資源優化整合
加大對各類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的優化整合力度。鼓勵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協作辦學關系,加強交流與合作,促進優勢互補和資源共享。圍繞提高辦學水平和培訓質量,積極探索、穩步推進縣級黨校等基層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的辦學體制改革和資源整合。清理部門、行業培訓機構,對有必要單獨設置的,要進行培訓資格認證;對不具備條件的,要限期整改;對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要將其職能和可用資源並入其他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對名為培訓中心,實為賓館、度假村,不其備基本辦學條件的,取消其辦學資格。加強對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

㈤ 缺什麼 補什麼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意見

教育培訓工作要務實管用
會議要求,各級組織部門要按照中央《幹部教育培訓改革綱要》的要求,進一步增強幹部教育培訓的針對性與實效性,深化幹部教育培訓改革,培養出高素質優秀幹部。李源潮在講話中強調,好的幹部教育培訓制度必須做到務實、有效、管用。中組部副部長王爾乘在會上就如何推進幹部教育培訓改革作了發言。
會議指出,黨政幹部教育培訓要堅持德才兼備的思想,深刻體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特別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涵。要堅持服務大局,以人為本,突出幹部在學習培訓中的主體地位,強化培訓需求導向,使幹部教育培訓滿足科學發展觀的需要,滿足幹部成長的需要。
可聘企業家當培訓教師
會議強調,要採取組織調訓、自主選學等多種方式,真正做到「幹部干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切實提高幹部教育培訓科學化水平。要積極利用黨校、行政學院、高等院校等優質資源,搭建幹部教育培訓網路平台,創新培訓方式方法,強化師資隊伍培養,努力構建更加開放的幹部教育培訓格局。要堅持專精結合選用幹部培訓教師,建設高素質幹部教育隊伍,加大公開選拔、擇優聘用的力度,更多聘用有豐富經驗的黨政幹部和優秀企業家為幹部培訓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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