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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有權讓工作者教培訓費嗎

發布時間:2021-02-09 01:02:29

⑴ 工作單位讓我簽的培訓協議有效嗎

根據我們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專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屬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又據勞動法: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從這些具體的法條來看,該協議是無效的,你們勿須支付培訓費用! 因為這是單位應盡的義務。。。

⑵ 您好 談律師 我想請教您一個問題 我在用工單位工作了快一年了 現在要辭職 單位說我培訓費用要自己承擔

有勞動關系就行,合同是為了確認勞動關系的。
勞動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證明勞動關系方面的證據如下: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健康證」「崗位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工作時間考勤表;
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在職的同事證明。
8、蓋章的工程承包合同書(涉及到本人代理簽署的)、意向書、有你代理的工程投標書等
9、單位出差的證明,出差的相應證據,如從單位客戶那裡獲得的證據。
10、有中級管理人員簽字的勞動成果計件記錄單(表);
11、單位水電費催繳通知書、單位獎懲、通知告示;
12、單位頒發的記載有你姓名的獎狀、獎品;
13、公司開局的正式介紹信、授權委託書。

你自己對照下吧,無論是勞動仲裁還是打官司,都是打證據,以上證據你都沒有的話,你就極其被動了。

⑶ 機關事業單位舉辦業務培訓班,機關工作人員講課,講課費該發嗎如果發,應該按什麼標准計算

你們單位有沒有培訓的相關管理條例,或者培訓經費管理?正常是要發的,有些會規專定內部講師一課時二屬十或三十元的講課津貼,正常講一天的話按8課時計算,你們沒有規定可以和領導商量一下擬定一個《內部培訓經費管理規定》以後如果有培訓都可以按規定走。

⑷ 初入公司收取培訓費合法嗎

初入公司收取培訓費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內:企業容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准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

企業未按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實施職業教育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於本地區的職業教育。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4)工作單位有權讓工作者教培訓費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職業培訓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國家通過各種途徑,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六十九條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准,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⑸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教師培訓費的協議是否有效試用期離職是否能得到所收取的費用以及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內居民身份證和其容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因此,你的單位屬於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違法的。 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服務期的話,勞動合同法確實規定如果入職有培訓且單位支出費用的,可以約定服務期並且約定違約金。但按你的描述應當不屬於這種情況,所以當然不用賠償,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解除即可。
希望能夠幫到你。

⑹ 試用期辭職時公司有權利扣我培訓費嗎

公司沒有權利扣你的錢。沒有簽勞動合同,也沒有任何關於培訓費用的協議約定,公司的做法明顯違法,是變相扣取勞動者的工資的名目。樓主可以到勞動仲裁去告他們,你肯定能贏。

⑺ 勞動合同法里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利收取培訓費嗎

1.用人單位招來用勞動者,不得自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所以你可以要求商場把錢退回,不行就到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提請仲裁,完全免費,不用花一分錢!!!

⑻ 在沒有簽定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有權向離職員工索要(培訓費)嗎

不應該承擔培訓費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用人版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權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由於用人單位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沒有約定服務期的規定,當然也就不存在支付違約金,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並且約定了必須在單位工作幾年,你單方面辭職就要支付違約金。正是由於單位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必須工作的時間,不管單位是否培訓過你,只要你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就不會承擔培訓費用。
如果用人單位要你支付培訓費用,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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