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組織放射工作人員多少年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必要時可增加檢查次數
第一條
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放射工作單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單位,是指開展下列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源)的生產、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理;
(二)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和維修;
(三)核燃料循環中的鈾礦開采、鈾礦水冶、鈾的濃縮和轉化、燃料製造、反應堆運行、燃料後處理和核燃料循環中的研究活動;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放射工作場所的輻射監測;
(五)衛生部規定的與電離輻射有關的其他活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在放射工作單位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管理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標准及規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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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從業條件與培訓
第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六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活動以及非醫用加速器運行、輻照加工、射線探傷和油田測井等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其他放射工作單位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規定,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於4天。
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於2天。
第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
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並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或標准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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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准、規范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按照有關標准執行;
(二)建立並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三)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第十二條 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當包括:
(一)常規監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
(二)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十三條
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二)操作結束離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時,按要求進行個人體表、衣物及防護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發現污染要及時處理,做好記錄並存檔;
(三)進入輻照裝置、工業探傷、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第十四條
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組織實施。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准、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工作,參加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
個人劑量監測報告應當在每個監測周期結束後1個月內送達放射工作單位,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時間和格式,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數據逐級上報到衛生部。
第十七條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擬定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程序和標准,組織實施全國個人劑量監測的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匯總分析全國個人劑量監測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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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職業健康管理
第十八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標準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後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
第二十條
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參加應急處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健康檢查或者醫療救治,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第二十二條 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將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送達放射工作單位。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當客觀、真實,並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負責。
第二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導致健康損害的,應當通知放射工作單位,並及時告知放射工作人員本人。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應當通知放射工作人員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單位,並按規定向放射工作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7日內,如實告知放射工作人員,並將檢查結論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放射工作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條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婦女參與應急處理和有可能造成職業性內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避免接受職業性內照射。
第二十七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並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照射接觸史;
(二)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
(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隨訪觀察等健康資料。
第二十八條
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
第二十九條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工作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
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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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有關法規和標准執行情況;
(二)放射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三)人員培訓、職業健康檢查、個人劑量監測及其檔案管理情況;
(四)《放射工作人員證》持證及相關信息記錄情況;
(五)放射工作人員其他職業健康權益保障情況。
第三十四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檢查時,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B. 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5號),《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第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六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活動以及非醫用加速器運行、輻照加工、射線探傷和油田測井等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其他放射工作單位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規定,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於4天。
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於2天。
第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 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並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標准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C. 上海從事放射工作人員的培訓應當在哪裡報名聯系電話是什麼多長時間辦一次班
你咨詢下上海市環境保護局;62262788,找輻射處或者相關部門查詢。各地不一樣。62262788
D. 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5號),《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第二章從業條件與培訓,第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六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活動以及非醫用加速器運行、輻照加工、射線探傷和油田測井等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其他放射工作單位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規定,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於4天。
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於2天。
第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 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並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標准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E. 輻射工作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員培訓、體檢及保健制度 一、 輻射安全管理小組在院長領導下,實行科主任負責制。實施放射科主任對輻射安全管理小組成員的統一領導和管理。科主任一般由學科帶頭人、高年資醫生擔任。
二、技術培訓計劃: 計劃對醫師實行不同影像學方法的輪轉學習,力求全面掌握影像學各種方法、以便發揮綜合診斷的優勢。鼓勵高年資主治醫師按人體解剖系統分專業深入鑽研培養成某一方面的專家。技術人員實施相對固定,定期輪轉,掌握放射科各種設備的操作、使用,實現一專多能;科主任全面管理好各崗位人員的工作,有計劃地安排好各級人員的專業培養和提高。
三、輻射培訓計劃:工作人員准備參加河北省輻射環境監測站組織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知識的培訓;做到每個操作人員都進行培訓,加強操作人員的輻射安全教育,增強操作人員在輻射工作崗位的可調節性,做到輻射人員輪流上崗,盡可能達到「防護與安全的最優化」的原則。所有從事輻射的工作人員每年接受法律法規和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的培訓教育。
四、員工體檢制度:輻射工作人員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五、員工保健制度:輻射工作人員的保健休假,根據照射劑量的大小與工齡長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從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職者,每年利用休假時間享受2-4周的療養待遇。設備安全管理
影像設備均為價格昂貴、高精尖大型設備,是進行醫療檢查和穩定影像質量的基本條件,為此,設備的安全管理尤顯重要。
1.確保機房環境條件(溫度、濕度)達標,符合機器要求,清潔防塵措施落實。
2.實行專機專人負責制和機修崗位及機房崗位責任制,責任者負有維護保養機器之責任。
3.嚴格遵守機器操作規程,使用中遇有異常應立即切斷電源,切忌「帶病工作」,並立即向機修人員申報。
4.機修人員遇有機器故障申報應立即進行搶修,待確認故障排除後,方可交付使用,並對搶修情況作書面記錄。
5.機修人員全面負責本科機器設備的管理,定期檢查機器接地的可靠性,以防電擊。
6.凡新安裝或經大修後的機器設備應按確定的技術參數標准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在使用中的機器應定時作性能的狀態檢測。
F. 新勞動法規定放射工作人員每星期工作時間是多少
勞動法並未對放射工作人員工作時間作出特別規定,只是勞動防護有規定。放射工作人員與其它勞動者都是每周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G. 醫療放射工作者每天的工作時間規定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
(年6月5日衛生部令第52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放射工作人員的管理,保障其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實行《放射工作人員證》制度。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規定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組織轄區內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管理
第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由所在單位負責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放射工作人員證》,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頒發。工作人員持證後方可從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員證》由衛生部統一印製。
第六條 申領《放射工作人員證》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經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職業的要求;
(二)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個人劑量監督;
(三)掌握放射防護知識和有關法規,經培訓、考核合格;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應專業技術知識和能力。
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證》每年復核一次,每5年換發一次。超過2年未申請復核的,需重新辦證。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持證者,如需要從事限定范圍外放射工作的,必須按第五、六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放射工作人員調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應在調離之日起30日內,由所在單位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並交回《放射工作人員證》;
遺失《放射工作人員證》的,必須在30日內持所在單位證明,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一般不得僱用臨時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確需使用臨時人員從事輔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規定第六條辦理。
第九條 因進修、教學等需要短期從事或接觸放射工作的人同,按本規定第六條辦理。
第十條 放射專業學生入學前,須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醫療機構進行入學前健康檢查,不符合健康標准(GB16387-1996)要求的不得就讀放射專業。
第十一條 放射工作人員必須接受放射防護培訓。放射防護培訓須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放射衛生防護技術單位舉辦,並按照統一的教材進行培訓,上崗前的培訓時間一般10天,上崗後每2年復訓一次,復訓時間不少於5天。
第三章 個人劑量管理
第十二條 所有從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建立個人劑量檔案,並按規定交納監測費。
放射工作人員調動時,個人劑量檔案應隨其轉給調入單位,在其脫離放射工作後繼續保存20年。
第十三條 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的放射工作人員工作期間必須佩戴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個人劑量計。
個人劑量計的測讀周期一般為30天,也可視情況縮短或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天。
第十四條 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工作的實施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單位負責。負責監測工作的單位應將監測結果及時通知被監測者所在單位。所在單位應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抄錄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十五條 個人劑量監測的儀器、方法、評價和記錄,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承擔個人劑量監測的單位,必須參加衛生部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指導機構組織的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
第十六條 進入放射工作控制區以及參加應急鼾的放射工作人員,除須佩戴個人劑量計外,還須佩戴報警式劑量儀。
第十七條 對操作開放型放射源的工作人員,攝入量可能超過年限值的1/10時,應開展攝入量監測。
第十八條 放射工作人員的受照劑量高於年劑量限值的3/10時,個人劑量監測單位應督促放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查明原因,並採取改進措施。
第十九條 當放射工作人員的受照劑量高於年劑量限值時,除執行第十八條規定外,應對受照人員的器官劑量和全身劑量進行估算。
第二十條 具備個人劑量監測能力的放射工作單位,須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認可後,方可對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但必須定期接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質量監督。在完成年度監測後的30日內,將個人劑量監測和評價結果按規定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的時間和報表格式將本地區的個人劑量匯總、超劑量受照記錄和個人劑量檔案建檔情況逐級上報。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條 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按國家《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准》(GB16387-1996)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檢查,應根據衛生部發布的《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及有關標准進行檢查和評價。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後1-2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可增加檢查次數。
第二十四條 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醫療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必須為所有放射工作人員建立個人健康檔案,詳細記錄歷次醫學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其保存時間參照本規定第十二條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確診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員,不應參與事先計劃的照射和有可能造成內照射的工作。授乳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避免接受內照射。
第二十七條 對接受計劃照射和事故所致異常照射的工作人員,必須作好現場醫學處理,根據估計的受照劑量和受照人員的臨床症狀決定就地診治或送專門醫療機構治療,並應將診治情況記入本人的健康和劑量檔案中。
第二十八條 對從事過放射工作,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每2年對其進行醫學隨訪觀察一次:
(一)從事放射工作累計工作20上以上或放射性核素攝入量是年攝入量限值的兩倍以上;
(二)鈾礦工在一年內氡子體累積曝露量在100個工作水平月以上;
(三)一次或幾天內的照射量當量在0.1Sv以上;
(四)一年全身累積照射劑量當量在1.0Sv以上;
(五)確診的職業性放射病者。
事故受照人員的醫學觀察費用由被觀察對象所在單位支付,涉及人員調動時由調入、調出單位商定。
第二十九條 衛生部設國家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放射病診斷鑒定組,其職責是:
(一)對全國的職業性放射病診斷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仲裁;
(二)受理省級職業性放射病認斷鑒定級提出的疑難病例;
(三)參與放射事故中受照人員的醫學檢查與處理。
第三十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省紡職業性放射病診斷鑒定組,其職責是:
(一)負責轄區內職業性放射病的診斷工作;
(二)負責轄區內放射事故中受照人員的醫學檢查與處理;
(三)負責職業性放射病疑難病例的轉診。
第三十一條 對職業性放射病的診斷,按照國家已發布的放射病診斷標准和規定進行診斷和處理,實行以診斷組集體診斷的原則,並以個人健康檔案、個人劑量檔案的放射事故檔案等文字記載為依據,對沒有上述檔案記錄者,不得進行放射病診斷。
第三十二條 職業性放射病診斷書(見附件)一式五份,診斷鑒定級、患者、患者所在單位、省級衛生監督機構及國家職業性放射病診斷鑒定級各存一份。
持職業性放射病診斷書的患者每2年進行一次復查、診斷。
第三十三條 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臨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者,可繼續享受保健津貼,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正式調離放射工作崗者,可繼續享受保健津貼一個月,從第二個月起停發。
第三十四條 根據工作場所類別與從事放射工作時間長短,在國家規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對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人員,可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2-4周的健康療養。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第三十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放射工作人員按本規定在接受健康檢查、治療、休假療養或因患職業性放射病住院檢查、治療期間,保健津貼、醫療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對診斷為職業性放射病或不適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所在單位應及時將其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另行分配其他工作。
對確診為職業性放射病致列者,按國家有關規定、標准評定殘等級並發給傷殘撫恤金。
因患職業性放射病治療無效死亡的,按因公殉職處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限期改進,停工或停業整頓,或處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培訓或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從事放射工作的;
(二)未經上崗前健康檢查而上崗的;
(三)上崗後未進行定期健康檢查,沒有建立健康檔案的;
(四)上崗後未按規定進行個人劑量監測,沒有建立個人劑量檔案的;
(五)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從事放射工作而造成意外照射導致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依照《放射事故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所指的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從事超過放射性豁免限值的職業照射實踐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所指的健康檢查是指從事放射工作上崗前預防性健康檢查和上崗後的定期健康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原1985年發布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濫測規定》、1988年發布的《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H.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培訓一段時間一般為幾天
這個應該不會太久
這個屬於操作性質的
培訓期間主要是培訓注意些什麼
因為放射是對人體有危害的
I. 請問取得放射人員工作證後,多久需要復訓一次哪裡可以報名
如果真的是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話,沒有復訓一說(至少我們這邊沒有),一般只是每年3月份左右到當地疾控中心做個放射體檢就行了
你說的復訓我們這邊一般說的是大型醫療設備上崗證才有的,5年復訓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