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遷工作人員應具備哪些綜合素質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資格證書,自行或接受拆遷人委託對被拆遷人進行拆內遷動員容,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等房地產開發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個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進行房屋拆遷的目的和拆遷行為包括:
(1)個人拆除自己的房屋並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行為。
(2)拆除自己的房屋之後將自己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拆遷行為。
(3)個人以自己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資開發房地產而需要拆除房屋的拆遷行為。
(4)個人以自己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聯建項目而需要拆除房屋的拆遷行為。
在我國,個人作為拆遷行為的並不多,因此在200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不再將個人作為拆遷人規定在拆遷行政法規中。
2. 您好,我現在的工作的拆遷工作,近期我們將做個員工培訓計劃,我也是第一次參加,不知道怎麼做這個培新
學會做好抄、做對、做實拆遷工作很難。作為個人而言,本人認為首先是做個有善心、有大原則的好人,但很難。目前地方上的拆遷主體還是多由政府操持,而被拆遷的主體多是百姓,在地方財政、利益面前,政府和被拆遷戶是博弈的雙方,而政府是強勢一方,會遇到補償、安置不到位、低價值補償,有強拆、不能公平公正,工作一戶一談不透明等毛病,還有使用「活鬧鬼」等情況。其工作人員是聽誰的,還是站在公正的立場上來替百姓說句良心話,各人會有不同的感悟和認知。所謂人性化處理實質就是妥協及讓步,只是程度和多少的問題,也是所謂自由裁量方面控制的問題,總之,拆遷工作經過實踐確認,水是深的,各地會有很大的差別,否則中央不會出台制止強拆類的紅頭文件了。僅供您參考。
3. 哪裡有關於拆遷從業人員上崗培訓的資料
這個具體沒什麼資料,如果你是施工人員你有施工證即可,你要是做挖掘機工作的你要有挖掘機工作的相關證件,培訓也就無非是在施工,安全,效率上狂侃,培訓課上真正聽課的也沒幾個,大都是在湊熱鬧。
4. 上海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基地上崗證如何取得
建設單位申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 定的文件,還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拆遷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2、拆遷基地綜合情況表; 3、自行拆遷的,應當提供本單位工作人員取得的上海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上崗證;委託拆遷的,應當提供拆遷委託合同、拆遷實施單位資格證書; 4、標明拆遷范圍的1/500地形圖一份,以及拆遷范圍 1/500空白地形圖一式四份。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提交《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可以作為提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一)、(二)、(三)項規定的有關文件。 除重大市政建設項目外,拆遷基地跨兩個以上的區、縣時,建設單位應當分別向所在地區、縣房地局提供所需材料。 其次如果是個人申請房屋拆遷上崗證 向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申請房屋拆遷上崗證 一、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統一組織本市的房屋拆遷職業培(復)訓,對成績合格者發給《職業資格證書》。 對取得房屋拆遷《職業資格證書》的培訓人員,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予以登記和備案。 二、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對取得房屋拆遷《職業資格證書》,直接從事房屋動拆遷工作的工作人員核發《上崗手冊》。 《上崗手冊》是記錄持冊人員從事房屋拆遷工作的具體情況和考核成績的,每一基地結束後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考核記錄。 《上崗手冊》限於本人使用,持冊人員因工作調離、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時應上繳或另辦理換冊手續。 三、本市房屋拆遷基地統一實行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必須申領《上海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基地上崗證》(簡稱《上崗證》)後方可在房屋拆遷基地從事房屋動拆遷工作,禁止無證上崗。 《上崗證》由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統一核發。 四、本市房屋拆遷基地均應在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前對需要在該基地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向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申領《上崗證》。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查驗所有上崗人員的所有證件。 五、本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在房屋拆遷基地進行房屋動拆遷工作時必須統一佩帶《上崗證》,公開辦事、熱心服務。對不佩帶《上崗證》的人員,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可以拒絕接待。 《上崗證》限於規定的房屋拆遷基地使用,基地工作結束後應上繳原發證部門。 六、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如遺失上述有關證、冊,應書面說明情況,由原發證、冊部門經查驗後予以補發。
5. 如何做好拆遷工作
拆遷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利益調整層次深、配套性要求多、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的工作,問題處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發一些社會問題,甚至影響到經濟社會的穩定。征地拆遷工作關系著地方發展、社會穩定和群眾的切身利益,日益成為群眾關切、社會關注、黨和政府關心的焦點。如何達到和諧征遷,使征地拆遷工作既保障加快發展的用地需求,又維護好群眾利益,是我們在工作中急需破解的難題。
隨著城鎮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和重大項目的深入實施,征地拆遷問題越來越突出 ,基層幹部怎樣做好拆遷工作:
一是傾力宣傳教育。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與否,離不開被征地拆遷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征地拆遷職能部門要牢固樹立「思想先行」的工作理念,克服急躁和盲動心理,採取多種方式,多了解群眾的想法,多分析群眾的顧慮,有針對性地做好群眾的宣傳、解釋工作,要帶著感情上門溝通,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一家一戶走訪的方式進村入戶進行宣傳,要講清講透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多為困難群眾著想,以人性化的工作態度,柔性的工作方式贏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致力完善政策。要認真研究相關的法律法規,要吃透征地拆遷有關政策,科學比較新老政策規定的差異,結合本地實際,在不違背上級精神的前提下,科學合理地制定征地拆遷的相關規定,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統一界定補償標准,嚴明工作紀律,劃分職責義務,杜絕一地一價、阻鬧漲價的現象發生,政府要做好征地拆遷的後續處理工作,要依法依規、入情入理地介入村組征地拆遷補償款分配方式的規范工作,防止強勢家族強勢分配的事情發生,最大限度地減少新的矛盾糾紛的發生。
三是堅持以人為本,真正站在群眾的立場,認真落實國家補償安置政策,讓群眾滿意。同時,要有效擴大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維護好廣大群眾的利益。以保障民生為本,統籌解決群眾的安置、出路和發展問題。要優先考慮大多數群眾滿意的補償安置問題,除了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外,因地制宜採取農業安置、就業安置、征地款入股等多種安置方式,徹底消除群眾的後顧之憂。要從完善工作機制入手,切實做到先建後征,最大限度地讓老百姓在征遷安置中真正改善條件、得到實惠,從而使廣大群眾真心地擁護、支持征遷工作。
四是著力解決困難。征地拆遷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牽涉到群眾日常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些事情,雖然事小,於理不合,但是,多年來,老百姓已形成了一種習慣,小事不找政府,征地拆遷了,政府來找他了,則小事也成了大事,易事也成了難事。在部分群眾眼中,滿足了他的要求,就是和諧,政府找他,就是求他,現實生活中,群眾對中央、省級政策關注多,對法律關注少,不滿意,就組織圍攻和阻撓施工,而在現行體制下,往往對他們有利。所以,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要相信絕大部分群眾是明事理的。因此,從事征地拆遷的工作人員,要切實發揮務實的工作作風,在做好群眾的思想宣傳工作的同時,力所能及地幫助群眾解決面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特別是要組織協調好村與村、組與組之間的界址不清的遺留問題。要加大對征地補償費特別是集體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方式的協調監管,避免不必要的後續矛盾和問題的出現,對蓄意串聯組織、阻撓征地拆遷行為要理直氣壯地予以打擊。同時,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就業扶助,著力建立「統籌就業、政策引導、政府促進、市場調節、自主擇業」機制,完善被征地農民的社會就業制度。健全完善勞動就業服務平台,為被征地勞動力提供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就業介紹等一系列的服務,鼓勵被征地勞動力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6. 如何做好拆遷工作
既然你是新來的一般工作人員,當然要聽領導的安排。如果是決策者,做好搬遷工作應當:調查——拆遷討論方案——公示——完善方案——再公示——制定方案——實施。總之,拆遷工作要從調查摸底開始。
7. 拆遷工作人員如何取得拆遷員資格證
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指房屋拆遷單位具備房屋拆遷資格的法律憑證。
一、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准文件;
2 、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3 、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設立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合格單位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 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二、申請條件 :
1、年滿18周歲,男不超過65周歲,女不超過60周歲;
2、初中及以上學歷;
3、房屋徵收項目負責人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或5年以上拆遷(徵收)工作經驗,且已經取得《房屋徵收從業人員崗位證書》。
(7)動拆遷工作人員培訓擴展閱讀: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託,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例
第四條 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例: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第五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規定,對申請設立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單位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並對房屋拆遷單位和自行拆遷單位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未經批准發給《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委託拆遷。
具體資格審查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制定。
《資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六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設立的房屋拆遷單位,須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可以核發《資格證書》。對於復審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不得接受委託拆遷。
第七條 房屋拆遷單位發生分立、合並的,必須重新申請辦理資格審批手續。
房屋拆遷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原批准發給《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