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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捕訴一體培訓工作總結

發布時間:2021-01-31 01:40:18

㈠ 檢察院不予逮捕後公安如何處理

檢察院不予批捕後還可能會起訴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不能因為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就不追究刑事責任而釋放被告人。

公安司法機關可以從兩方面考慮解決問題:其一,如果認為該犯罪嫌疑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一定適用逮捕,可以採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其他強制措施,然後依法定程序提出起訴意見;其二,如果犯罪情節輕微或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應撤銷案件。

(1)檢察院捕訴一體培訓工作總結擴展閱讀: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㈡ 如何開展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總結

社區矯正法律監督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既有法律規定不完善等立法層面的原因,也有實際操作層面的原因;既有檢察機關自身的原因,也有其他社區矯正參與參與部門配合不夠的原因,要使社區矯正工作發揮應有的作用,應在具體實踐中進一步完善。
(一)明確監督任務和工作職責,找准監督切入點
要做好社區矯正中檢察監督的工作,當務之急是明確監督的任務和職責,找准檢察監督工作的切入點,按照《關於加強和規范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等要求,結合社區矯正工作的特殊性和實踐中的新情況,做到社區矯正中檢察監督既符合原則性又體現靈活性。
(二)繼續完善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制度的相關規定
1、完善異地人民法院判決執行時有關法律文書和罪犯的具體交接問題,跨地區的如何及時交付、如何進行有效及時的監督。
2、完善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基層司法所的執法依據和權利,授權有利於社區矯正的相關強制處罰措施,使得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更加有力,檢察機關才能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找准監督目標,分清責任。
3、明確社區矯正活動中參與者的權利義務。
①明確規定社區矯正對象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並明確違反相關規定和不履行義務須承擔的後果等。通過明確權利和義務,避免因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好惡代替客觀評價,保障社區矯正對象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並對那些違犯監管秩序不履行義務的社區矯正對象,要根據相關規定嚴厲打擊和懲處。
②督促司法行政機關充分利用社區矯正小組在社區矯正活動中的作用,完善社區矯正責任書的責任追究制度,對所有參與單位、團體和個人的職責和任務進行明確規定,以及對不履行職責的單位、團體和個人的處罰措施的明確規定等。
③明確建立社區矯正對象的立功減刑制度、談話制度、回訪制度、救濟制度、矯正對象的控告申訴制度等可操作性的矯正考察評價體系,使檢察監督工作做到實處,做出成效。
(三)提高檢察機關監督的科學性和權威性
當檢察機關在檢查社區矯正活動中,發現問題或存在違法情形時,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檢察建議書後,被監督機關既不提出異議,也不執行、不整改,不能有效地解決所存在的違法問題。檢察建議書和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權威性和操作性並不強。因此,強化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檢察建議書應有的執行力顯的優為重要,在今後的相關規定中應明確檢察機關製作的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法律效力,在被監督對象不在限定的時限內糾正違法並將糾正情況反饋給檢察機關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具有相應的違法處置權,保障檢察機關的監督權落到實處。
(四)完善社區矯正檢察監督保障工作
檢察機關要實現對社區矯正工作的依法監督就必須滲透到適用非監禁刑的各個步驟和程序中去,包括刑罰確定過程的監督、執行過程的監督、執行後的監督,保證判、交、送、接、幫、罰等各執法環節實現無縫銜接,進行全程監督。並在監所部門體制下設立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機構,作為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一種探索和選擇,這樣更有利於保證檢察機關刑罰執行監督的一體化。還應對檢察人員進行有關社區矯正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提高檢察監督能力;同時注重建立與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的信息網路共享機制,構建統一信息平台,推進檢察監督,實現對社區矯正的動態監督。
(五)積極探索新形勢下的監督方法
當前,檢察機關要以新刑訴法為依據,改變目前事後監督的機制,主動做到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三個同步」,拓寬監督范圍,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暫予監外執行全過程和各環節的監督,進一步增強監督的實效性。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在訴訟階段提出量刑建議試點,將有條件適用非監禁刑的案件盡量適用非監禁刑,從而保證審判機關判決非監禁刑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檢察機關應當對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建立審查機制,通過查閱案件材料、審查罪犯病歷資料和傷殘鑒定,向在押人員及醫務人員了解情況等措施,審查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和程序合法性,防止違法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情況的發生,保證司法資源的合理利用。同時,還要加大查處執行和監管環節職務犯罪的力度,擴大監督成效,增強監督權威,完善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機制,制定與刑事訴訟法相配套的實施細則。
社區矯正在我國是一個新生事物,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工作開展法律監督是正常而且非常必要的,雖然在開展監督的過程中遇到了諸多困難,但隨著社區矯正工作的不斷深入,社區矯正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更具科學化、人性化的中國特色社區矯正制度必將形成,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會取得更好的效果。

㈢ 檢察院已經批捕了 我該怎麼辦

按照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自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也就是公安機關來負責、審查起訴階段案件是在人民檢察院和最後的審判階段即在人民法院。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報請檢察院批捕之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後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將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資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也就是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㈣ 如何向檢察院工作提意見和建議

1、通過信訪舉抄報制度

2、通過人襲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系群眾制度

3、通過輿論監督制度

4、監督聽證會、民主評議會、網上評議政府

(4)檢察院捕訴一體培訓工作總結擴展閱讀:

人民政協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有: 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向黨委和政府提出建議案;各專門委員會提出建議或有關報告;委員視察、委員提案、委員舉報、大會發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評和建議;參加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檢查活動;政協委員應邀擔任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特約監督人員等。

意義

1有利於消除腐敗現象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有利於改進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

2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3有助於激發廣大公民關心國家大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出謀劃策的主人翁精神。

㈤ 監視居住期間,報捕,檢察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批捕,公安局還能怎麼做

可以繼續偵查,繼續監視居住,可繼續監視居住至期限屆滿,如果期滿檢察院仍不批捕,解除監視居住措施。

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本身就沒有被羈押;即使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也只有監視居住決定書、執行書、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如果不批准,公安機關認為有繼續偵查的必要的,應當變更監視居住為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5)檢察院捕訴一體培訓工作總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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