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試論如何強化村務公開對農村「三資」管理監督作用
一、做到全公開,使農村「三資」處於事事監督之下 村務公開是防止村幹部腐敗的有效手段,因此,要將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各項內容、程序及過程都納入村務公開之中,並作為重點進行公開,這樣才能保證農村資金、資產、資源等「三資」管理處於事事監督之下,不留監督「死角」。 1.農村「三資」管理的公開要做到內容全。首先,農村「三資」管理的各項制度要全面公開。從財務收入管理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到財務預決算制度等資金管理制度;從資產清查制度,資產台賬制度,資產評估制度,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到資產經營制度等資產管理制度;從資源登記制度,資源招投標拍賣制度,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到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等資源管理制度;都必須全面系統地進行公開,使群眾對「三資」管理制度的全面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進行有效監督。其次,執行農村「三資」管理制度的情況要全面公開。集體資金管理方面,要全面公開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等入賬核算情況,日常開支按程序審批情況,預算執行情況,決算結果。集體資產資源管理方面,要全面公開資產清查情況,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評估情況,資產資源招投標及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情況,資產資源統一經營的決策機制、管理機制、收益分配機制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2.農村「三資」管理的公開要做到過程全。農村「三資」活動的每個過程都要公開。首先,財務流程每個項目要公開。如重大項目開支從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取得合法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同意後理財小組組長簽字,報經主管財務負責人審批簽字,再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整個財務流程都要逐目逐項公開。其次,資產、資源經營活動每個環節要公開。經營決策,招投標方案制定和實施,資產和資源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的確定,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的明確,合同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等,從決策出台、實施過程到最終結果各個環節都要進行公開。 二、做到真公開,使農村「三資」處於實時監督之下 當前,村務公開存在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沒有做到真公開,特別是群眾非常關注的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問題,沒有認認真真地去公開,該公開的不公開,該透明的不透明,或者公開的內容空泛,避重就輕,致使廣大群眾難以了解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真實情況。因此,只有做到真公開,才能保證農村「三資」處於實時監督之下,使監督有力有效,不留監督「軟肋」。 1.農村「三資」管理的公開要求數據真實。農村「三資」各項公開的數據,要真實可靠,特別是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策結果,要真實地向群眾公開;資產清查,資產增減變動,資產評估等數據要真實地公開;資源普查,資產和資源承包或租賃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項目建設資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收益分配等公開的數據,必須真實可靠。要確保公開的數據真實可信,還必須發揮監督部門或監督組織的作用,如充分發揮民主理財小組的作用,所有公開的數據必須經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財務預決算或資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資產評估等數據,必須經審計部門審計,將數據和審計結果予以公開。 2.農村「三資」管理的公開要求幹部用真心、群眾真參與。首先,幹部要真心公開。村幹部對待農村「三資」情況公開,一定要做到真心實意,不隱藏,更不能做假去欺騙群眾,越是群眾關心的內容,越要重點公開,越是群眾疑惑的,越要詳細公開。為促使幹部在農村「三資」公開上做到真心,除要加強農村幹部思想教育,提高其認識之外,關鍵還要建立相關制約機制,如強化村幹部的廉政考核,加大責任追究力度,一旦發現村幹部在村務公開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蒙騙群眾的行為,要從嚴查處,決不姑息遷就。其次,群眾要真參與。監督的主體是廣大群眾,只有群眾真參與,才能促使真公開。因此要組織動員廣大群眾真心參與到村務公開工作中來,不僅要積極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而且要最大限度地使廣大群眾真心參與民主監督。為了確保群眾真參與,不僅要制定有關制度保證群眾參與,而且要有組織有系統地對群眾進行教育培訓,增強群眾民主決策,民主管理的能力,提高民主監督的水平。 三、做到常公開,使農村「三資」處於時時監督之下 任何事情都貴在堅持。村務公開工作要求細致、嚴格,容易造成厭煩心理,出現一陣冷一陣熱現象,使村務公開工作形同虛設,不能真正發揮村務公開對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確保農村「三資」安全的作用。因此,要做到村務公開工作制度化、經常化,使農村「三資」處於時時監督之下,在時空上不留監督「空白」。 1.建立健全制度,保障農村「三資」管理公開經常化。要建立健全一系列保障制度,如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工作目標管理制度,將村務公開工作考核與村幹部報酬掛鉤,獎罰分明;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工作制度,將村務公開工作納入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考核內容,對在村務公開工作上不作為、亂作為的村幹部,要進行組織處理,違紀違法的要依紀依法從嚴處理。要建立民主監督制度,成立村務公開民主監督小組,監督村務定期公開、特別監督農村「三資」管理各項事務及時公開。要建立村務公開工作聯絡員和報告制度,村務公開聯絡員定期將本村村務公開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到鄉鎮紀委。村務公開的資料原始憑據存檔備查,使鄉鎮黨委能時刻掌握村務公開工作動態,保證村務及時經常地公開。 2.加強監督和指導,保障農村「三資」管理公開規范化。鄉鎮紀委要加強調研督查工作,每個月至少要進行一次調研督查活動。採取「看、聽、查」的辦法,看即看公開欄,聽即聽取幹部匯報、群眾意見,查即查記錄、憑證等有關資料,進行調研督查。調研督查情況及時通報,並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強化審計監督,對財務預決算、資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進行定期審計,對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問題進行重點審計,對資產和資源的運營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及時公開。指導和幫助依法規范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指導和幫助依法進行招投標並按程序逐一公開。形成 「在監督下公開,在公開中監督;在指導下規范公開、在公開中加強指導」的良性態勢,通過監督、指導確保農村「三資」的各項事務的規范公開、及時公開、經常公開、重點公開。(作者系江西省安福縣紀委副書記).
『貳』 今年安徽省對村務監督的新舉措有哪些
安徽省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著力強化和規范村務監督委員會建設,健全完善以村黨組織為領導核心、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為決策機構、村民委員會為管理執行機構、村務監督委員會為監督機構的村民自治機制。
第二章組織性質與設置
第三條村務監督委員會是村級民主監督組織,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對村級事務管理、村務公開等實施監督,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村務監督委員會任期與村黨組織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兩委」)相同。換屆選舉工作一般與村「兩委」同期舉行,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單獨舉行。
第四條各村級辦公場所大門前增掛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牌子,名稱統一為「××縣(市、區)××鄉(鎮)××村村務監督委員會」,規格和式樣與村民委員會牌子相同。
第五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在村黨組織領導下獨立行使監督權。原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等村務監督組織職能納入村務監督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可根據實際需要下設若干監督小組。
第六條村務監督委員會一般設委員3-5名,其中主任委員1名。主任委員一般應是黨員,可由村黨組織委員會成員兼任。
第三章委員任職條件及產生方式
第七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一般應具有以下條件:
(一)依法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質好,堅持原則、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在群眾中有較高威望;
(三)熱心本村公共事業,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識,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四)能正常履行職責。
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中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
第八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任職實行迴避制度。除兼任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的村黨組織委員會成員外,村「兩委」成員及其近親屬或與村「兩委」成員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
第九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通過以下方式,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一)提名。通過村黨組織推薦、村民代表聯名推薦或村民本人自薦報名的方式進行。
(二)審核。鄉鎮紀委和村黨組織根據村務監督委員會組成結構和委員候選人基本條件要求,做好產生委員候選人的組織和審核工作。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名額。
(三)選舉。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採取差額選舉的辦法選舉產生。具體選舉的程序和方式參照同屆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進行。
鄉鎮黨委和紀委要加強對村務監督委員會產生工作的領導,成立專門工作組進駐村現場指導。村務監督委員會選舉結果報鄉鎮黨委和紀委備案。
第四章委員會職責與監督程序
第十條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對村級事務管理和村幹部行使權力情況實施監督,收集和反映村民對村務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村「兩委」做好有關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對村務決策進行監督。主要監督村務決策是否按「四議兩公開」等民主程序進行,及時發現、反映和督促糾正違反決策程序的行為。
(二)對村務公開進行監督。主要對村務公開事項進行事先審查,監督村務「點題公開」、公開質詢制度的落實。
(三)對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進行監督。主要對村集體財務收支事項按月或按季度進行審查,對村集體資產資源處置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
(四)對村工程項目建設進行監督。主要對項目立項、招投標、質量驗收、資金預決算及支付等進行全過程監督。
(五)對村幹部遵守《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對涉及村務管理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實施監督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收集民意。根據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圍繞村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或根據村黨組織、鄉鎮黨委、政府和紀委、監察室的要求,通過上門走訪、個別約談、議事日等形式廣泛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確定具體監督事項。
(二)調查和建議。圍繞監督事項開展調查,了解、核實相關情況,查閱、收集有關資料。對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分析,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三)監督落實。及時將調查了解的結果、工作意見和建議向村「兩委」反映,提出實施監督的意見和要求,必要時可直接向鄉鎮紀委、監察室反映,督促村級組織改進工作、糾正存在的問題。
(四)結果反饋。通過公開欄、個別反饋等形式公布監督結果,對村民的詢問質疑作出解釋說明。
(五)民主評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每年至少提請村民委員會召開一次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主持對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職務終止;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聘用人員,應予解聘。
第五章委員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依法依規對村務活動進行監督,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列席村「兩委」有關會議,特別是涉及村民切身利益事項的會議,向村幹部和村民了解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了解掌握村務事項的決策和管理執行情況。
(二)詢問、質詢權。對村務事項和村幹部履職情況進行監督,開展詢問質詢,要求村幹部作出解釋說明並提供有關材料。
(三)審核權。對村務、財務公開情況和財務報賬前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
(四)建議權。圍繞村務事項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對有關村務事項的決定有原則性不同意見或認為決定違反法定程序和民主議事規則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可建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模範遵守村規民約,依法依規正確履行職責;
(二)堅決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反映問題;
(三)認真完成工作職責確定的監督事項;
(四)每年向村黨組織、村民代表會議和鄉鎮紀委、監察室報告工作,接受鄉鎮紀委、監察室的工作指導和村民代表會議的信任度測評。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實行集體負責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工作制度,重大或重要事項集體研究決定。
村務監督委員會建立工作例會制度,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工作時間原則上每月不少於四個半天。根據監督需要和村黨組織意見,工作時間可以自行安排。
村務監督委員會建立工作台賬制度。每次開展工作,都應認真、如實記錄,以備查閱。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台賬列為村務檔案。
村務監督委員會定期開展集體學習,加強自身建設。積極參加村黨組織、鄉鎮黨委、政府和紀委、監察室以及縣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學習培訓活動。
第十五條各級各有關部門特別是鄉鎮黨委、政府要重視和加強村務監督委員會建設,支持和指導村務監督委員會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建立完善村「兩委」工作和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雙向通報制度、鄉鎮包村幹部指導協調制度、鄉鎮紀委、監察室監督與協調處理機制,及時妥善解決村務監督委員會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村務監督委員會辦公經費及委員的誤工補貼納入縣鄉財政預算。其中誤工補貼實行打卡發放,確保補貼到人。
鄉鎮紀委、監察室應把指導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納入職責范圍,建立健全工作例會、定期培訓、督查指導等制度,不斷加強和改進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
村「兩委」應當支持村務監督委員會履行職責,落實必要的辦公條件,幫助其做到「六有」,即有人員、有牌子、有印章、有辦公場所、有工作制度、有履職記錄。
第十六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按照有關程序補選新的委員:
(一)村民代表會議測評中信任票數達不到實到會人數一半的;
(二)任職期間發生違紀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三)存在其他不宜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情形的。
鄉鎮黨委、政府和紀委、監察室可對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對履職盡責、群眾滿意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可給予一定的獎勵;對不稱職甚至違紀違法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應按有關程序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適用於農村建制村。擁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城市社區參照本規定執行。各地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省紀委、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叄』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社區建設工作,提升社區服務水平
一、加強對網格員管理能力的強化和提升,改變以往生硬陳舊的管理方式,使管理工作更加精細、靈活、科學;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提高總體業務水平。制定覆蓋社區服務全部過程的社區精細化服務標准體系,強化制度建設及監督落實,實現為民服務全員參與,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的管理目標。推出了全程代辦、陣地服務、有償服務等精細化服務項目,通過組團、數字、代辦、預約、錯時5種服務方式,把百姓的每一件小事都當作大事來辦,杜絕管理上的漏洞,消除服務上的盲點,真正實現服務的優質化。
二、提升民政服務水平。一是加大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保障力度,做到應保盡保。深入實施好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做到精準救助。深入落實臨時救助和大病醫療救助制度,發揮「救急難」作用。二是大力推進養老綜合改革進程。推動區綜合養老服務中心實施「公建民營」。繼續擴大居家養老試點覆蓋面。做好社會化養老機構建設的政策扶持和服務工作。三是強化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深入推進農村社區試點建設,加強村務公開和村務監督委員會建設。四是繼續深化雙擁優撫安置工作。創建軍地融合雙擁共建活動,搭建復退軍人服務平台。嚴格落實各項優撫政策。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和職業技能培訓。
三、樹牢「四種意識」,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為民服務水平。強化「學習意識」,提升幹部隊伍素質。常態化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大力推進政治理論學習教育,採取集中學習、個人自學、領導輔導、研討交流、正面教育和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大業務技能後備力量培養力度,並堅持理論學習和業務學習相結合,針對各自崗位特點分類學習,確保以學促用。強化「創新意識」,打造特色品牌。推廣應用黨史穿越展廳、標准化法律援助中心、小區全方位航拍等特色化項目,樹立商圈服務型等社區黨建特色品牌,並建立助老平台大資料庫,著力打造綜合性養老服務基地。強化「紀律意識」,常抓作風建設。嚴格黨風廉政責任制,落實責任追究和責任倒查,健全工作督查和情況通報制度,常抓「守紀律、講規矩」專項教育,探索微電影、微小說、微劇本等微創作,推動廉政文化創新教育。強化「群眾意識」,做好惠民實事。深化三年攻堅行動,堅持多方籌資,全力解決好老舊小區民生問題。解決好低保戶、老弱病殘等棚改工作中的特殊征拆群體衣食住行等後顧之憂。暢通民政、殘聯等部門及社會救助渠道,扎實做好民生兜底保障。
『肆』 山東省正在使用的村務公開條例是哪年開始的
山東省村務公開條例[2009-9-15]
現在也還在使用
條例如下: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村務公開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對村務進行民主監督的權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進民主管理,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村務公開工作。
第三條 村務公開應當堅持全面、真實、及時、規范的原則,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公開。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定內容、步驟、時間、形式實施村務公開。
村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中財務公開的指導監督工作。
財政、司法、監察、人口與計劃生育、國土資源、林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村務公開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的組織和指導,承擔下列工作:
(一)幫助完善村務公開規章制度;
(二)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進行業務培訓;
(三)接受村民對村務公開有關事項的申訴,調查和協調處理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有關村務公開的爭議;
(四)對村民委員會履行村務公開職責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編輯本段]第二章 村務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下列經濟發展事項應當公開:
(一)集體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及其實施;
(二)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招投標結果、費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經營狀況;
(三)集體建設用地和房產的經營管理;
(四)農村耕地、山地、林地、荒地、濕地、灘塗、水面等的承包經營;
(五)財務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
(六)集體經濟收益及其使用;
(七)集體土地徵用的數量、補償標准及各項補償費的收入分配;
(八)辦公經費的使用;
(九)水電費的價格、用量和收繳。
第八條 下列社會發展事項應當公開:
(一)年度工作計劃及實施;
(二)公益事業的發展規劃及實施;
(三)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名單、批准胎次、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輔助、違法生育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等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公開的內容;
(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撥的救災救濟款物、基礎設施建設補助等專項經費和種糧直接補貼、五保供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各類補助的數額和使用;
(五)接受公益性捐贈情況;
(六)學齡兒童的入學情況;
(七)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
(八)村通路、通水等一事一議費用收繳及使用情況;
(九)舊村改造規劃、拆遷補償標准及拆遷戶補償數額;
(十)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標准及數額。
第九條 除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經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要求公開的其它事項,也應當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全面宣傳涉及農民利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定義務,維護村民的合法權利。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隨著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斷拓展和豐富村務公開的內容,切實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公開檔案,確保檔案資料真實、完整,其保存期限與村財務帳簿相同。
[編輯本段]第三章 村務公開的程序
第十三條 村務公開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村民委員會依法提出村務公開的具體方案;
(二)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具體方案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三)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公開方案;
(四)村民委員會對公開方案確定的內容按照規定的形式和時間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本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當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其中,財務收支情況應當逐項逐筆公布;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對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便於村民觀看的場所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的內容應當至少保留五日;保留少於五日的,應當重新公布。
具備條件的村可以通過會議、廣播、電視、網路以及書面等形式公開村務。
村民委員會管轄多個自然村的,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分別在各自然村公開村務。
[編輯本段]第四章 村務公開的監督
第十六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一般由三至九人組成,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
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
村設立民主理財小組,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產生,負責對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
第十七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應當對村務公開的內容、步驟、時間和形式進行審查,並及時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第十八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村務公開的內容、步驟、時間或者形式有異議的,應當自村民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的五日內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提起異議之日起五日內給予答復;確有問題的,應當及時糾正。
村民對村務公開的內容、步驟、時間或者形式有異議的,可以自村民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或者方案公布後的五日內通過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提起異議之日起五日內給予答復。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村民對村民委員會的答復或者糾正結果不滿意的,
『伍』 民生監督培訓心德
為進一步加強村級民生監督員隊伍建設,提升村級民生監督員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打造一支敢於監督、善於監督的民生監督隊伍。2018年4月3日,大營鎮組織全鎮13名村級民生監督員開展業務培訓。
會上,大營鎮紀委書記楊小月傳達學習了《紫雲自治縣村級民生監督員考核管理辦法(試行)》文件精神,詳細講解了民生監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監督內容、監督對象、工作方式和方法等,要求各村民生監督員要圍繞當前精準扶貧做好監督工作,民生監督的重點和難點在村級,要在工作中多渠道、多途徑地開展民生監督,緊盯民生政策落實、民生項目實施、民生資金物資管理使用。
會議強調,一要提高認識,切實增強民生項目監督的責任感;二要敢於監督,當好「千里眼」、「順風耳」,善於發現基層一線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做好群眾利益的守護者;三要抓住重點,扎實開展好民生項目監督;四是找准職責定位,擺正與鎮紀委、村委和群眾的關系,不以監督為名干擾脫貧攻堅各項工作。
「今後將督促村裡面及時做好村務公開,特別是精準扶貧、低保、農村危房改造等內容的公開,若發現有優親厚友、吃拿卡要的情況,會及時向民生監督組反映。」金龍村民生監督員唐家性如是說。
通過本次培訓,更進一步提升了村級民生監督員的業務工作水平和職責認識,讓他們切實做到敢監督、會監督、善監督,讓群眾身邊的民生項目有人管、有人問,有效防止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
『陸』 村務公開的計劃總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5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1998年
12月24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
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1998年12月2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
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
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
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
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
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
地。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
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
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
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
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
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
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
,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
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
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
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
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
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
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
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
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
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
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
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
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
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
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
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
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
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
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
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
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
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
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
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
第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
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
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
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
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
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准機關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
。修改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後,涉及修改下一級土
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
府作出相應修改,並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
准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
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
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
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土
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
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
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
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准,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
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
次。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
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
佔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
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
佔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
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
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
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
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
、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
府批准。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
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許可權,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
務院批准。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
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
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並
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
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
可以用作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
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土地,
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
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
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佔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
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
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
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
出審查意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補充耕
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
用方案時一並批准。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
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
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
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
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
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
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
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
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
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
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
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
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
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市、
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
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
、縣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
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
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
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
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
,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
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
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
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
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
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
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市、
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
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
、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
用地的,不擬訂徵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
同意後,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補充
耕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
轉用方案時一並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
府在批准徵用土地方案時一並批准(涉及國有農用地的,
供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
方案時一並批准)。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
案和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
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
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
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
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
報批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
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
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
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
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
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
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
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
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
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用
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
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
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
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
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
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
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
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
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
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
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
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
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
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
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佔用
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
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
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
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
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除採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
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
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
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
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
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
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於
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
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於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
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
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
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
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
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
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
、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
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
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
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
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
十以下。
第四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
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
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
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
以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
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
家建設徵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
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
1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
例》同時廢止。
『柒』 農村財務如何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一、基本概念
農村財務公開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一定方式將其財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 定期向全體村民公布, 以接受群眾的有效監督的一種制度。其本質上是民主管理在農村財務管理中的具體體現,是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二、農村財務公開現狀
農村財務公開是當前農村幹部群眾最為敏感的問題之一,2014年新修訂的《陝西省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辦法》,對村務公開的原則、內容、程序、時間和方式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村民委員會對涉及村民利益的十五個事項予以公開,其中財務公開是村務公開的主要內容。 據2016年農經統計報表顯示,我區599個村全部實行財務公開,財務公開的時間、內容、形式及程序都逐步趨於完善。
然而《新辦法》自實施以來,農村財務公開在具體操作過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一是假公開現象嚴重,一些村在財務公開時,只拍了照片就立即將公示稿收走,應付交差。二是財務公開的內容避重就輕、公開不徹底,對於重大事項不專項公開,公開內容不到位。
三、 農村財務公開不能有效開展的原因分析
農村財務公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不能有效開展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原因是在這幾方面:一是直接的工作人員和村幹部對財務公開的認識不到位,應付工作;二是監管力度不夠,只將公開照片及底稿作為完成財務公開的依據,對應有的內容、原則、程序、時間和方式沒有任何的考量;三是幹部文化程度、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不高,影響了財務公開的完整性。
四、幾點建議
一是進一步健全農村財務公開制度,加強規范化建設。街辦和村委會都應制定可操作性強的詳細財務公開制度,為財務公開的有效開展提供製度保障。
二是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保證財務公開落到實處。
三是進一步完善有關措施,鼓勵村民參與村組財務監督,以提高財務公開的可信度。
四是加強農村財務公開工作人員及村幹部培訓,提高其思想認識及工作能力,提高財務公開質量。
『捌』 在全縣新一屆村黨組織書記培訓班上的講話(縣委副書記)
黨的領導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根本保證,以黨組織為核心的農村基層組織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礎和關鍵。胡錦濤同志強調:「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而所有這一切,歸根結底,要靠以黨組織為核心的農村基層組織團結和帶領廣大農民群眾去落實,都離不開基層組織的有效工作。多年的實踐證明,農村工作千頭萬緒,抓好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是根本,是關鍵,是必須做好的基礎工作。」大力推進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堅強組織保證,對於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具有重要作用。
一、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面臨的新形勢和新問題
經過多年來的不懈努力和扎實工作,我縣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取得了顯著的成就。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建設不斷加強,農村黨員幹部帶頭致富、帶領群眾共同致富的能力不斷提高,基層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不斷增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穩步推進,齊抓共管、常抓不懈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有力地推動了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在充分肯定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成績的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面臨許多新情況新課題。
一是隨著農村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農村經濟市場化進程不斷加快,經濟結構多元化、組織形式多樣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農民生產經營的自主性日益增強,跨地區、跨產業多種形式的生產聯合或經營聯合不斷涌現,新的經濟組織日益增多,農村勞動力在產業間轉移和地區間流動越來越頻繁,離土離鄉、經商務工的農民包括農民黨員越來越多。這就要求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傳統設置形式、工作方法,以及黨員教育管理的方式等,進行相應的轉變或調整。與此要求相比,有的農村基層黨員幹部還習慣於過去那樣「吹哨子」、「喊號子」,搞強迫命令、行政干預,工作方法不對路,引發一些矛盾沖突;有的農村基層黨組織忽視在新的經濟和社會組織中開展黨的工作,忽視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一些黨員長期游離於黨組織之外,不能充分發揮作用。
二是隨著我國農業生產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將廣泛應用現代科學技術、普遍使用現代生產工具、全過程實現現代管理,推進農業生產經營方式轉變。這就要求農村基層黨組織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經濟工作的領導。但是,目前一些農村基層黨組織對此認識不足,不注意加強對農民的科技培訓和提高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不知道如何為農民群眾發展生產提供有效的服務。
三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農村在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基礎上,實行了稅費改革,現在又在大力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從而使國家、集體和農民的分配關系發生了重大調整。這就要求農村基層黨組織轉變工作職能,學會用經濟、政策、法律手段開展工作,服務群眾。但是,目前一些地方的農村基層黨組織在催糧收款等傳統的工作職能沒有以後,不知道「該干什麼、該怎麼干」了;一些地方的農村基層組織存在著「老辦法不頂用,新辦法不會用,硬辦法不敢用,軟辦法不管用」的問題,不知道該如何開展工作。
四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統籌城鄉發展,統籌農村經濟與社會事業發展,注重資源節約與生態環境保護,促進農民收入持續增長和農民生活全面改善。這就要求農村基層黨組織轉變發展觀念,從單純追求經濟增長轉向推動農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協調發展。但是,目前一些地方的農村基層黨組織對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理解還不深,抓統籌協調發展的意識還不強,能力和水平也亟待提高。
二、今後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方向及任務
根據農村形勢發生的深刻變化,我們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著眼於推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提出了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戰略部署,這是總攬全局、著眼長遠、與時俱進的歷史性選擇,抓住了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根本任務。面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新形勢新任務,農村基層組織必須更新觀念、強化功能、改進方法、提高能力,更好地發揮作用。更新觀念,就是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項工作,切實遵循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努力適應農村工作新形勢,充分考慮廣大農民群眾的願望,著力推進農村綜合改革,促進農村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全面發展;強化功能,就是要緊緊圍繞黨在農村的中心任務,不斷強化農村基層組織的組織管理功能、教育引導功能和服務協調功能,團結帶領農民群眾共同奮斗;改進方法,就是要改進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善於通過啟發教育、民主協商、示範引導等方法推動農村工作開展,自覺運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政策手段解決農村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提高能力,就是要不斷提高農村基層黨員帶頭致富、帶領群眾致富的本領,提高農村基層幹部統攬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能力。
(一)要進一步加強村級組織建設
村級組織主要包括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團支部、村婦代會、村民兵組織等。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要重點抓好村黨組織建設。
第一,創新黨組織的設置形式。科學合理地設置基層黨組織,是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發揮黨組織作用的前提。近年來,各地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堅持按地域、建制村為主設置黨組織的基礎上,對調整和優化黨組織設置進行了積極探索和實踐。有的地方創造了「村村聯建」、「村企聯建」黨組織的方式;有的地方積極探索把黨組織建立在農業產業鏈、專業協會和各種聯合體上;有的地方在農民工黨員進城務工相對集中的單位,建立臨時黨支部,開展黨的活動,等等,效果都很好。對農村基層黨組織的設置形式,還要進一步探索創新。總的原則是,在堅持按地域、建制村為主設置黨組織的基礎上,按照有利於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有利於充分發揮黨組織作用、有利於加強黨員教育管理、有利於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的原則,積極探索其他設置形式。
第二,選好配強村黨組織領導班子。加強村黨組織建設,關鍵是選好配強村黨組織領導班子,特別是選好黨支部書記。我們常講,「給錢給物不如建個好支部」,「村看村、戶看戶、群眾看支部」,就充分說明了選好配強農村黨組織領導班子特別是黨支部書記的重要性。近年來,各地在這方面創造了許多好做法、好經驗。普遍採用黨員和群眾民主推薦,然後在黨內進行選舉的「兩推一選」辦法,選舉產生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推行村黨組織書記和村委會主任「一肩挑」以及村「兩委」成員交叉任職。一些地方實施「一村一名大學生」計劃,改善班子結構,提高整體素質。要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不斷改革和創新村幹部的選拔任用制度,進一步擴大選人視野,拓寬選任渠道,不斷挖掘農村基層幹部隊伍新的「源頭活水」,促進農村各個方面的優秀人才脫穎而出。要注重從農村致富帶頭人、退伍軍人、回鄉青年、外出務工經商人員中選拔村幹部。繼續做好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農村基層就業的工作。對於村裡一時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打破地域和身份界限,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或選派機關幹部到村任職。加強村黨組織領導班子建設,要把整頓軟弱渙散和癱瘓狀態的黨支部作為重點。整頓工作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抓住主要矛盾,解決突出問題。
第三,加強和改進農村黨員的教育與管理。目前,農民受教育程度比較低。大規模培訓農村黨員,大幅度提高農村黨員,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迫切需要。要緊緊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要求,制定和完善農村黨員教育培訓規劃,並與農村基層幹部的教育培訓統籌考慮安排。要繼續搞好農村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試點工作。近年來,各地在加強農村黨員管理方面,大膽探索,積極創新。「設崗定責」、「結對幫扶」、「分類管理」、「黨員責任區」、「黨員示範戶」、「黨員承諾制」等措施,對於加強黨員管理,促進黨員履行義務、發揮先鋒模範作用產生了積極影響。要在總結推廣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探索新形勢下農村黨員的有效管理方式,堅持和完善黨內生活制度,切實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落到實處。流動黨員的管理是當前黨員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難點。在先進性教育活動中,通過開展「組織找黨員,黨員找組織」,絕大多數流動黨員參加了教育活動。今後黨員流動將是一種普遍而長久的現象。對流動黨員的管理要堅持以人為本,尊重黨員的民主權利,注重為黨員提供服務,寓管理於服務之中,在服務中加強管理,構建以流入地黨組織管理為主,流出地黨組織和流入地黨組織密切配合、有機銜接、雙向互動、共同負責的流動黨員管理的長效機制。
第四,做好農村發展黨員工作。近幾年,農村新發展的黨員總體上質量比較好,年齡結構、文化結構也比較合理。但從整個農村黨員隊伍的情況來看,年齡老化、文化不高、整體素質偏低的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此外,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大量外出,也給農村發展黨員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農村發展黨員工作,始終遵循「堅持標准、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積極探索在青年農民、外出務工人員、專業協會負責人、致富能手中培養入黨積極分子的有效方式,改善農村黨員隊伍的年齡結構、文化結構和知識結構,不斷增強生機與活力。一些地方實施「雙培雙帶」工程,把黨員培養成為致富能手,把致富能手培養成為黨員,黨員帶頭致富、黨組織帶領群眾共同致富,這種做法很好,值得總結推廣。
第五,加強村級組織配套建設。在著重抓好村黨組織建設的同時,還應當注重加強對村民自治組織和其他村級組織的配套建設,做到同步推進、協調發展。要加強村民委員會的自身建設,嚴格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開展工作。要高度重視並切實解決好一些村基層組織軟弱渙散,甚至被宗族家族勢力把持的問題。要加強青年、婦女等群眾組織建設,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充分發揮作用,努力形成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整體合力。
第六,抓好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建設。村級組織活動場所是村級組織開展工作和活動的主要陣地,是服務農民群眾的重要場所。中央決定採取由地方財政投入為主、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和中央管理的黨費予以支持的辦法,用兩年時間解決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建設問題。由中央拿出大額專項資金直接解決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建設,新中國成立以來還是第一次。有關村一定要切實加強領導,狠抓落實,把這件事情真正辦好。
(二)要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幹部隊伍建設
農村基層幹部生活工作在農村基層第一線,團結帶領群眾,克服各種困難,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穩定,付出了辛勤的勞動,作出了積極貢獻,涌現出了一大批先進典型。但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來衡量,這支隊伍還存在一些「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必須大力加強農村基層幹部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他們的整體素質。
第一,加強農村基層幹部隊伍作風建設。在新的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農村基層幹部隊伍作風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非常重要。加強農村基層幹部隊伍作風建設,一靠教育,二靠制度。要堅持不懈地進行馬克思主義群眾觀點和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引導農村基層幹部端正對群眾的態度,擺正同群眾的關系,增進同群眾的感情,努力學習掌握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做好農村工作和群眾工作的方法和本領。廣泛開展向先進典型學習活動,在農村基層幹部中形成學先進、趕先進的良好氛圍,努力塑造新時期農村基層幹部的良好形象。把加強教育與嚴肅紀律結合起來,對作風粗暴、弄虛作假、漠視群眾利益的個別幹部,進行嚴肅地批評和處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幹部進村入戶、包村聯戶、記民情日記、服務承諾等制度和規定,通過制度建設推動農村基層幹部作風建設。
第二,加強農村基層幹部隊伍能力建設。提高農村基層幹部隊伍的能力和水平,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必然要求。加強農村基層幹部隊伍能力建設,重點是要提高五個方面的能力:一是執行政策的能力。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制定之後,能否得到切實貫徹,關鍵取決於基層幹部的政策觀念和執行政策的能力。農村基層幹部要認真學習領會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結合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二是加快發展的能力。農村基層幹部要牢固樹立和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中央關於「三農」工作總的要求,緊密聯系本地實際,理清發展思路,制定發展規劃,明確發展重點,推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三是服務群眾的能力。農村基層幹部要始終牢記黨的宗旨,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准確把握群眾所需所盼,不斷拓寬服務群眾的渠道,善於通過服務來宣傳群眾、組織群眾、發動群眾。四是依法辦事的能力。農村基層幹部要牢固樹立法制觀念,把法律規范變成自覺的行為意識。要善於運用法律手段調解糾紛、化解矛盾,切實維護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五是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農村基層幹部要繼承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大力弘揚求真務實作風,經常查找自身存在的問題,注重改造主觀世界,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第三,加強對農村基層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少數農村基層幹部貪占截留、公款私用、索拿卡要、弄虛作假,非法佔有集體資產,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隨著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重大戰略的實施,中央對農村的扶持力度不斷加大,大量的財力物力將會投向農村,這對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基層幹部的廉潔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結合農村基層幹部隊伍的特點,積極探索實施規范管理和有效監督的方式方法,進一步推動農村基層幹部管理監督工作走上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同時,要嚴格執行農村基層黨組織工作條例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一步規范農村基層幹部的工作職責和事權范圍,積極推行目標責任、年終考評和離任審計等制度,不斷強化對農村基層幹部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建立健全農村基層幹部激勵保障機制。目前,多數農村基層幹部工作條件較差、待遇較低,任務又比較重、工作難度比較大。中央反復強調,對他們要多肯定、多鼓勵、多體諒、多支持,做到真正重視、真情關懷、真心愛護。近年來,各地在這方面結合實際做了不少工作。比如,有的地方專門拿出一些鄉鎮公務員編制,在優秀村幹部中定向考錄;有的地方在農村稅費改革後,進一步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建立和完善適當補貼基層幹部制度;有的地方還給村幹部辦理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給退下來的村幹部發放補貼,等等。這些措施和辦法,對於增強農村基層幹部的榮譽感和自豪感,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總的來看,這項工作目前還比較薄弱,各地發展也不夠平衡。下一步,要把關心愛護基層幹部作為加強農村基層幹部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重點在建立健全激勵保障機制上下功夫,激發農村基層幹部幹事創業的熱情。結合各地實際和農村基層幹部的特點,認真研究選拔優秀村幹部進入鄉鎮公務員隊伍和擔任鄉鎮領導的問題,村幹部報酬待遇落實以及正常增長機制的問題,村幹部的社會保障問題,等等。同時,要注重對優秀基層幹部從物質上、精神上給予表彰和獎勵,注意引導社會輿論和新聞媒體客觀公正地宣傳評價農村基層幹部,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三)要進一步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如何擴大和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使農民在所在村莊真正當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大課題。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我們黨領導億萬農民找到了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途徑,這就是實行村民自治。它發端於20世紀80年代初期,發展於80年代,普遍推行於90年代,已成為當今我國農村擴大基層民主和提高農村治理水平的一種有效方式。近年來,伴隨著農村改革不斷深化,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穩步推進,農民群眾民主意識不斷增強,自治能力不斷提高。進一步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對於加強和改善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激發和調動廣大農民群眾投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第一,鞏固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地位。各地在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過程中,積極探索發揮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的途徑和方式,一些地方專門就此做出具體規定。大量事實表明,堅持在黨的統一領導下,有步驟、有秩序地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成效就顯著;偏離或違背這個要求,把發揚民主與堅持黨的領導、依法辦事割裂開來、對立起來,就會出現問題,就會產生各種摩擦和矛盾。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必須堅定不移地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始終堅持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地位不動搖。在這個原則問題上,決不能含糊。同時,農村基層黨組織要充分發揚黨內民主,進一步疏通和拓寬民主渠道,積極推行農村基層黨務公開,保障黨員能夠切實行使民主權利;要健全完善黨支部的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要改進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主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
第二,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村民自治是廣大農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制度。健全村黨組織領導下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重要保障。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推進村民自治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和客觀規律,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操作性較強的制度規定,在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方面邁出了新的步伐。要進一步加強教育引導,幫助村黨組織成員全面理解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深刻內涵,增強民主法制觀念,支持村委會依法開展工作;幫助村民委員會成員充分認識堅持黨的領導與發揚民主是有機統一的,牢固樹立黨的領導觀念,自覺維護和尊重村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地位;總結運用基層的創新成果,健全相關工作制度,進一步規范村「兩委」的具體職責和工作程序,保證村民自治健康發展。此外,還要積極做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的相關工作。
第三,大力推進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是擴大農村基層民主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1998年中央下發了《關於在農村普遍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2004年下發了《關於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從目前的情況看,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已在全縣農村普遍推開,收到了「給老百姓一個明白,還幹部一個清白」的效果。下一步要繼續抓好中央這些文件的貫徹落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務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特別是要建立和完善「一事一議」制度,做到所「議」之事確實符合大多數村民的意願、議事過程充分發揚民主、實施過程和結果接受群眾監督,真正體現村務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