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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1-29 05:45:25

❶ 《關於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的政第措施包括()

包括構建終身職業技能培訓體系,深化職業技能培訓體制機制改革,提升職業枝能培訓礎力。

《意見》指出,職業技能培訓是全面提升勞動者就業創業能力、解決結構性就業矛盾、提高就業質量的根本舉措,是適應經濟高質量發展、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內在要求,對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推進製造強國建設、提高全要素生產率、推動經濟邁上中高端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要求,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適應經濟轉型升級、製造強國建設和勞動者就業創業需要,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著力提升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建設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勞動者大軍。

《意見》明確了促進普惠均等、堅持需求導向、創新體制機制、堅持統籌推進的基本原則,提出要建立並推行覆蓋城鄉全體勞動者、貫穿勞動者學習工作終身、適應就業創業和人才成長需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實現培訓對象普惠化、培訓資源市場化、培訓載體多元化、培訓方式多樣化、培訓管理規范化,力爭2020年後基本滿足勞動者培訓需要,努力培養造就規模宏大的高技能人才隊伍和數以億計的高素質勞動者。

《意見》提出了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是構建終身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完善終身職業技能培訓政策和組織實施體系;圍繞就業創業重點群體,廣泛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全面加強企業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適應產業轉型升級需要,著力加強高技能人才培訓;大力推進創業創新培訓;強化工匠精神和職業素質培育。

二是深化職業技能培訓體制機制改革。建立職業技能培訓市場化社會化發展機制、技能人才多元評價機制、職業技能培訓質量評估監管機制、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勵機制。三是提升職業技能培訓基礎能力。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服務能力建設、職業技能培訓教學資源建設和職業技能培訓基礎平台建設。

《意見》強調,要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公共財政保障,多渠道籌集經費,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投入機制,進一步優化社會環境,大力營造勞動光榮的社會風尚和精益求精的敬業風氣。

(1)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擴展閱讀

基本原則。

促進普惠均等。針對城鄉全體勞動者,推進基本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普惠性、均等化,注重服務終身,保障人人享有基本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全面提升培訓質量、培訓效益和群眾滿意度。

堅持需求導向。堅持以促進就業創業為目標,瞄準就業創業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確定培訓內容,加強對就業創業重點群體的培訓,提高培訓後的就業創業成功率,著力緩解勞動者素質結構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不相適應、結構性就業矛盾突出的問題。

創新體制機制。推進職業技能培訓市場化、社會化改革,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建立培訓資源優化配置、培訓載體多元發展、勞動者按需選擇、政府加強監管服務的體制機制。

堅持統籌推進。加強職業技能開發和職業素質培養,全面做好技能人才培養、評價、選拔、使用、激勵等工作,著力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形成有利於技能人才發展的制度體系和社會環境,促進技能振興與發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國務院關於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

❷ 《國務院關於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指出,健全以職業能力為導向,以

國務院關於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指出,健全以職業能力為導向的方法是很好的,我們應該大力推行。

❸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

第十二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應當提交本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其中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3)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擴展閱讀:

以下是關於進一步規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新設立民辦學校許可、登記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設立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要註明營利性或非營利性辦學形式並進行許可登記。

2、新開辦的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工商部門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按照《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九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3、非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的,根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七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的,分別到民政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

4、現有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在未做出非營利性或營利性選擇前,應按照非營利性民辦非企業單位要求進行辦學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變相提取合理回報。

5、重新換證和新登記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都應在章程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之規定,增加黨組織建設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❹ 國務院關於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第十三條提出支持勞動者憑什麼提升

國務院關於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第十三條提出支持勞動者憑技能提升。

根據《國務院關於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

第十三條 建立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勵機制。支持勞動者憑技能提升待遇,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待遇相統一的激勵機制。指導企業不唯學歷和資歷,建立基於崗位價值、能力素質、業績貢獻的工資分配機制,強化技能價值激勵導向。

制定企業技術工人技能要素和創新成果按貢獻參與分配的辦法,推動技術工人享受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政策,鼓勵企業對高技能人才實行技術創新成果入股、崗位分紅和股權期權等激勵方式,鼓勵憑技能創造財富、增加收入。

(4)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中規定:

第六條 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全面加強企業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將企業職工培訓作為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重點,明確企業培訓主體地位,完善激勵政策,支持企業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鼓勵規模以上企業建立職業培訓機構開展職工培訓,並積極面向中小企業和社會承擔培訓任務,降低企業興辦職業培訓機構成本,提高企業積極性。

第十六條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基礎平台建設。推進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建成一批高技能人才培養培訓、技能交流傳承基地。加強公共實訓基地、職業農民培育基地和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逐步形成覆蓋全國的技能實訓和創業實訓網路。

❺ 1)《職業技能(創業)培訓開班申請審核表》

為切實做好我區就業培訓工作,增強職業培訓針對性,提高培訓質量,進一步充分發揮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穩定就業和高質量就業作用,根據《武漢市職業培訓管理暫行辦法》(武人社規[2011]3號)、《關於轉發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武人社發[2012]47號)及相關文件精神,現將有關培訓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對象:
1、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2、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
3、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
4、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
5、女性年滿40周歲或男性年滿50周歲的失業人員;
6、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人員;
7、失地農民;
8、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或者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
9、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
10、畢業1年以上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
11、殘疾人;
12、各級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的成年孤兒和社會成年孤兒;
13、歷屆中專畢業生;
14、未就業退伍軍人;
15、企業在崗職工。

二、培訓類別及內容:
1、培訓類別。培訓分為四個類別:職業技能培訓、崗前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四大類。
2、培訓內容。職業技能培訓、崗前技能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的主要內容為:食品檢驗、普通車工、數控車工、維修電工、機修鉗工、汽車維修、叉車、挖掘機、裝載機、計算機應用技術、園林技術、插花師、動物疫病防治、動物檢疫檢驗員、獸醫化驗員、烘焙工、肉製品加工、市場營銷。
3、定點培訓機構。轄區定點培訓機構為區職校、千里馬職校、武漢市農校與武漢繼續教育學校。定點培訓機構負責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崗前技能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創業培訓、創業引導性培訓。

三、培訓方式:
職業技能培訓一般以技能操作或實踐訓練為主,採取獨立辦班、校企聯合等多種形式進行,支持和鼓勵定點培訓機構大力開展定向式、訂單式培訓。
崗前技能培訓主要是對用人單位當年招用符合補貼對象人員並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組織到定點培訓機構按用人單位崗位需求開展的一種上崗前的技能培訓。
創業培訓採取SIYB模式(創辦、改善和擴大企業)或其它模式。創業培訓按共性輔導、個性輔導、後續輔導三個階段,採取政策宣講、項目推介、市場調研、案例分析、專家指導等形式進行。對參加創辦企業培訓的初次創業人員,重點進行創業意識、政策法規、工商稅務、市場營銷、財務管理、企業管理等實用知識的培訓和輔助一定時間的實踐指導。對參加改善、擴大企業培訓的已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創業人員,重點進行政策法規、經營管理能力提升、市場調研、創業案例分析、專家咨詢指導等課程的培訓,培訓方式採取以實踐指導與案例解說相結合。
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主要是根據就業需要和職業技能標准要求進行的應知應會培訓。

四、培訓時間及補貼標准:
培訓實行開班確認制度。定點培訓機構在開班前5日內通過https://59.175.236.98向市或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送(《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台賬》之表1、表2、表3)以及授課教師資格證或聘用證書等。市或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培訓機構開班申請後,於3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並告知培訓機構,同時報送本級人社部門。培訓分期分批,利用業余及開辦夜校,以工代訓,師徒相授等方式進行。
職業培訓補貼標准按培訓對象參加培訓的專業(工種)及其培訓時間確定。具體見《湖北省就業培訓補貼參照表》(附件3),未列入專業可參照相近專業標准執行。創業培訓補貼標准按《武漢市創業培訓補貼標准表》(附件4)執行。對四類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後,培訓合格並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的,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申請企業新錄用四類人員培訓補貼,按補貼標准50%補貼。對培訓時間未達到《湖北省就業培訓補貼參照表》培訓時間下限70%的,不予補貼;培訓時間達到培訓時間下限70%,不足培訓時限下限的,按下限補貼標準的50%予以補貼;對超過培訓時間下限未達到上一檔培訓時間的,按已達培訓時間補貼標准給予補貼。

五、申請企業新錄用四類人員(為培訓對象1、2、3、4)培訓補貼所需資料
1、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2、《武漢市企業需求式培訓申請表》(附件2);
3、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教學計劃表(附件5之表2);
4、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學員花名冊(附件5之表3);
5、《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補貼申請表》(附件6);
6、《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開班申請確認表》(附件5之表1);
7、《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現場檢查確認表》(附件5之表4);
8、《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9、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等憑證材料;
10、《武漢市個人需求式培訓申請表》(附件1);
11、培訓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2寸免冠登記相片3張;
12、《培訓補貼代為申領協議書》(附件7)。
13、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14、就業或創業證明材料;
15、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材料。

六、申請就業困難人員(為培訓對象5、6、7、8、9、10、11、12)培訓補貼所需資料
1、《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補貼申請表》(附件6);
2、《武漢市個人需求式培訓申請表》(附件1);
3、《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台賬》(附件5),包括《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開班申請確認表》、《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教學計劃表》、《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學員花名冊》、《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現場檢查確認表》;
4、培訓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2寸免冠登記相片3張;
5、《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6、勞動合同復印件;
7、培訓合格證書等憑證材料;
8、就業困難人員名單及證明材料;
9、《武漢市培訓補貼代為申領協議書》(附件7)。

七、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所需資料
1、《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補貼申請表》(附件6);
2、《武漢市個人需求式培訓申請表》(附件1);
3、《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台賬》(附件5),包括《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開班申請確認表》、《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教學計劃表》、《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學員花名冊》、《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現場檢查確認表》;
4、培訓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5、《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6、勞動合同復印件;
7、培訓合格證書等憑證材料;
8、就業困難人員名單及證明材料;
9、《武漢市培訓補貼代為申領協議書》(附件7)。
10、申請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2寸免冠登記相片3張;
11、《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12、初(高)中畢業證復印件;

八、申請可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四類人員所需資料
1、《武漢市個人需求式培訓申請表》(附件1);
2、培訓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2寸免冠登記相片3張;
3、《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4、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5、就業或創業證明材料;
6、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材料。
各類培訓補貼按季度(下季度第一個月15號以前)向市或區人社部門提出申請。
http://www.dxhfteb.gov.cn/wcm/res/dxhmhw/C12014122111250301223.shtml

❻ 關於印發《上海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機制,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素質,促進就業,根據《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者參加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以下稱培訓),或者直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以下稱鑒定),由本市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包括培訓費補貼和鑒定費補貼)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職業技能補貼培訓堅持以產業發展方向和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促進就業和鼓勵高技能人才培養為目的,以社會各類優質教育培訓資源為載體,實行勞動者自主擇校、自費培訓、經費直接補貼到個人的方式,鼓勵勞動者積極參加培訓,提升技能素質和就業能力。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製定相關政策;會同市有關部門共同確定補貼培訓目錄和補貼標准;指導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補貼培訓的管理;開展對全市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抽查和對各區縣補貼培訓工作的評估。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及本市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負責本轄區內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簽約、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實施對培訓過程的質量監管和補貼經費的核撥;開展對本轄區內補貼培訓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
第二章補貼范圍、對象和標准
第五條納入補貼培訓范圍的項目應當是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有利於促進就業和高技能人才培養,並且列入國家職業資格序列或專項職業能力的技能類項目,以及根據用人單位崗位需求開展的技能類定向培訓項目。
補貼培訓項目以目錄的形式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補貼培訓目錄及相應的補貼標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在廣泛徵求各區縣、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確定。
第六條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的以下對象可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
(二)在職從業人員(含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下同);
(三)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的畢業學年學生。
(四)其他經批準的人員。
第七條補貼對象在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參迦納入補貼培訓目錄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的(含一年內補考合格,下同),按以下比例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享受100%培訓費補貼;
(二)第六條第(二)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上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享受50%培訓費補貼;
(三)第六條第(三)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給予鑒定費補貼;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享受50%培訓費補貼。
(四)第六條第(四)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培訓費補貼。
第八條補貼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鑒定不合格的,不予補貼;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培訓項目,鑒定不合格的,按照鑒定合格應補貼培訓費的50%予以補貼。
第九條培訓費補貼實行優質優價。補貼對象參加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估認定為辦學質量和誠信等級A級培訓機構或示範性培訓項目的補貼培訓,在享受培訓費補貼時,補貼標准上浮10%。
第十條補貼對象每年只可享受一次培訓費補貼,且補貼項目不得為其已獲得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培訓項目。在校學生的鑒定費補貼在其在校期間只可享受一次。
有以下情形的,補貼對象可在一年內享受兩次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享受過一次培訓費補貼後,年內因就業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定向培訓費補貼;
(二)補貼對象在享受創業能力項目培訓費補貼的同時,年內根據開業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相關技能類培訓項目的培訓費補貼;
(三)高等院校畢業學年學生享受過一次鑒定費補貼的,還可享受一次培訓費補貼。
第三章補貼培訓實施機構
第十一條本市對承擔補貼培訓實行申報簽約制度。由培訓機構提出申報,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具備相應條件,並與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訂《承擔補貼培訓協議》的培訓機構方可承擔補貼培訓。
第十二條申報承擔補貼培訓的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定辦學資質,補貼培訓項目應為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范圍內的培訓項目;
(二)具有與補貼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實訓設施、設備,具有穩定、合格的師資隊伍;
(三)具有較豐富的辦學經驗,培訓質量較好。培訓機構申請承擔的補貼培訓項目應已實施過一個完整的培訓周期,且鑒定合格率一般不低於上年度該項目全市平均鑒定合格率(列入當年度補貼培訓目錄的新職業培訓項目除外);
(四)培訓機構上年度法人年檢和網路化檢查合格,且無違規辦學的不良記錄,其法定代表人無不良誠信記錄。
對於符合區域產業發展及行業、企業急需的補貼培訓項目,但本區縣暫無具備上述條件的培訓機構承擔補貼培訓的,可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確定培訓機構試點承擔一次性補貼培訓。
第十三條承擔補貼培訓的申報簽約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培訓機構,可以向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承擔補貼培訓;
(二)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七個工作日;
(三)對經公示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與其簽訂《承擔補貼培訓協議》,內容包括補貼培訓項目、協議期限、培訓規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情形、違約責任等。協議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一般在每年培訓機構法人年檢和網路化檢查之後簽訂。
第十四條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估認定為辦學質量和誠信等級C級的培訓機構,原則上不得承擔補貼培訓。確需其承擔補貼培訓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說明原因,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審查。
第四章補貼培訓和鑒定的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補貼對象需要參加補貼培訓的,可憑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或相關身份證明,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接受培訓指導,申領「職業培訓信息卡」(以下稱培訓信息卡),提供本人相關銀行賬號,並自主選擇補貼培訓項目和相應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
第十六條補貼對象應在選擇補貼培訓項目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本人培訓信息卡和身份證(或社保卡)到自主選擇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報名注冊。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補貼培訓協議》,明確培訓項目、授課安排、培訓收退費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七條培訓機構的收費標准應報經物價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培訓機構應根據收費標准和《補貼培訓協議》約定的收費方式向學員收取培訓費。對第六條第(一)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培訓項目的,其自行支付的培訓費為規定補貼標準的50%;其中,就業困難人員自行支付的培訓費為規定補貼標準的25%。
培訓機構收取培訓費後,應向學員開具由財稅部門監制的發票或收據(不包括限用於內部結算、捐贈或代辦費收入的收據)。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應根據補貼培訓項目相應的職業標准和教學計劃、大綱制定授課計劃,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同時,培訓機構應在「上海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內做好信息錄入工作,在培訓班開班前錄入開班信息並上傳授課計劃,在開班兩周內錄入學員注冊信息,並及時做好信息變更維護工作。
第十九條培訓結束後,培訓機構應根據本市技能鑒定的有關規定,為學員申報參加相應的技能鑒定,並根據相應的鑒定申報條件做好學員報考資格的審核工作。
對申報鑒定的人員,由本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統一組織實施鑒定。鑒定合格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第五章補貼經費的核撥
第二十條在補貼對象完成培訓和鑒定後,根據鑒定結果和相應補貼標准,按下列方式予以培訓費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除就業困難人員外)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且鑒定合格的,對學員本人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直接補貼50%培訓費,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50%培訓費補貼。
(二)第六條第(一)類對象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的,對學員本人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直接補貼25%培訓費,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75%培訓費補貼;鑒定不合格的,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25%培訓費補貼。
(三)除以上兩種情形外,對參加補貼培訓的對象,補貼經費按規定的補貼標准和補貼比例直接補貼給學員本人。
培訓機構申請補貼經費的期限為自學員獲證之日起或學員承諾放棄鑒定補考之日起六個月內。
第二十一條第六條第(三)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項目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在相應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或畢業學年,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證書和有關憑證,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規定申請鑒定費補貼。
第二十二條根據補貼對象鑒定的結果,本市職業培訓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生成補貼經費發放名冊。經區縣就業促進中心確認後,由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學員獲證或承諾放棄鑒定補考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補貼經費核撥至本人的銀行賬戶;自培訓機構申請補貼經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補貼經費核撥至培訓機構的銀行賬戶。
第六章定向培訓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市鼓勵對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開展定向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幫助其實現就業。本辦法所稱的定向培訓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委託培訓機構對其擬招聘錄用的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在上崗前實施的技能培訓。
第二十四條開展定向培訓的,應由培訓機構、用人單位和區縣公共職業介紹所三方共同簽訂《定向培訓協議書》,並由培訓機構會同用人單位結合相關國家職業標准和用人單位實際需求共同制定培訓方案
第二十五條定向培訓項目為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的,培訓機構應按照本市頒布的培訓計劃大綱和相應的補貼標准執行。
定向培訓項目為未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且培訓課時在100課時以上的,培訓機構應將相關培訓方案和補貼標准報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初審,並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執行。
定向培訓項目為未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且培訓課時不足100課時的,由培訓機構將相關培訓方案和補貼標准報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納入職業資格序列的定向培訓項目,培訓後由本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的在滬行業特有工種鑒定機構組織實施鑒定,對鑒定合格者,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未納入職業資格序列的定向培訓項目,培訓後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考核,對考核合格者,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定向培訓補貼與培訓後就業率相掛鉤。定向培訓項目整班就業率達到80%以上的,培訓機構按整班學員人數和相應的補貼標准申請培訓費補貼;整班就業率達不到80%的,培訓機構只可對被錄用的學員按相應的補貼標准申請培訓費補貼。
第二十八條定向培訓補貼經費實行核撥到培訓機構的補貼方式。由培訓機構自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以班級為單位統一申請培訓費補貼。經所在區縣就業促進中心審核後,按相應的補貼條件、補貼標准和補貼比例,由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培訓機構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的補貼經費核撥至培訓機構的銀行賬戶。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根據本區縣實際做好補貼培訓發展規劃,嚴格落實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簽約條件及程序,對本轄區內簽約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導服務,並對其開展的補貼培訓進行質量監管,引導其依法、誠信、規范辦學。
第三十條本市實行補貼培訓督導評估制度。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本轄區內的補貼培訓情況開展督導評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市開展補貼培訓的實際情況,適時開展補貼培訓督導評估抽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國家和本市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規范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加強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抽查和專項審計制度,定期通報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檢查審計結果。
第三十二條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的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對單位或個人的投訴舉報及反映的問題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存在違反《承擔補貼培訓協議》約定行為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協議約定進行處理;存在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的,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並終止《承擔補貼培訓協議》。
補貼對象經查實違反本市培訓補貼有關規定的,補貼經費不予核銷,並記入其個人誠信記錄。
第三十四條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本市建立健全補貼培訓信息公開制度。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補貼培訓政策及相關操作辦法,且定期公布補貼培訓目錄及補貼標准。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當年度已簽約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基本信息、督導評估結果,以及對補貼培訓實施機構違規違約行為處理的情況。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補貼對象通過崗位成才或自學成才的方式,直接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在相應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證書和有關憑證,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相應補貼。
第三十六條第六條第(一)類對象自行付費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並自發證之日起一年內被用人單位錄用且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直接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本辦法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培訓費補貼。
第三十七條經批準的職業培訓特別計劃培訓項目、企業內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高師帶徒培養項目、校企合作培養項目、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補貼經費從中央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的外來從業人員培訓項目,以及經批準的面向特殊對象的培訓項目,按本市現有相關規定執行。但上述培訓費補貼不得與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在同一年度內同時享受。
第三十八條外省市戶籍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並處於繳費狀態的從業人員,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培訓,或者參加經批準的職業培訓特別計劃培訓項目、企業內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高師帶徒培養項目、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的,參照本市在職從業人員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相關規定執行。
外省市生源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畢業學年學生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培訓、鑒定或校企合作培養項目的,外省市生源高等院校學生參加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的,參照本市生源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相關規定執行。
上述人員參照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期限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本級別。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
《關於在本市職業培訓中開展政府經費補貼的通知》(滬勞保就發[2000]35號)、《關於印發〈關於本市組織實施郊區青年技能培訓的試行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技發[2004]6號)、《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培訓費用補貼的補充實施意見》(滬勞保技[2004]7號)、《關於實施政府經費補貼培訓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滬勞保技[2004]34號)、《關於在本市建立職業培訓補貼個人賬戶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技發[2006]1號)、《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補貼培訓工作的意見》(滬勞保技發[2007]19號)同時廢止。

❼ 深化職業技能培訓體制機制改革的重點是建立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勵機制以及什麼

深化職業技能培訓體制機制改革的重點是建立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勵機制以及建立職業技能培訓市場化社會化發展機制,建立技能人才多元評價機制,建立職業技能培訓質量評估監管機制。

深化職業技能培訓體制機制改革

一、建立職業技能培訓市場化社會化發展機制。

加大政府、企業、社會等各類培訓資源優化整合力度,提高培訓供給能力。廣泛發動社會力量,大力發展民辦職業技能培訓。鼓勵企業建設培訓中心、職業院校、企業大學,開展職業訓練院試點工作,為社會培育更多高技能人才。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積極參與行業人才需求發布、就業狀況分析、培訓指導等工作。政府補貼的職業技能培訓項目全部向具備資質的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開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全國總工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建立技能人才多元評價機制。

健全以職業能力為導向、以工作業績為重點、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職業道德養成的技能人才評價體系。建立與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相銜接、與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相適應的職業技能等級制度。完善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評價方式,促進評價結果有機銜接。

健全技能人才評價管理服務體系,加強對評價質量的監管。建立以企業崗位練兵和技術比武為基礎、以國家和行業競賽為主體、國內競賽與國際競賽相銜接的職業技能競賽體系,大力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積極參與世界技能大賽,拓展技能人才評價選拔渠道。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國資委、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中國殘聯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建立職業技能培訓質量評估監管機制。

對職業技能培訓公共服務項目實施目錄清單管理,制定政府補貼培訓目錄、培訓機構目錄、鑒定評價機構目錄、職業資格目錄,及時向社會公開並實行動態調整。建立以培訓合格率、就業創業成功率為重點的培訓績效評估體系,對培訓機構、培訓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

結合國家「金保工程」二期,建立基於互聯網的職業技能培訓公共服務平台,提升技能培訓和鑒定評價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電子檔案,實現培訓信息與就業、社會保障信息聯通共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建立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勵機制。支持勞動者憑技能提升待遇,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待遇相統一的激勵機制。指導企業不唯學歷和資歷,建立基於崗位價值、能力素質、業績貢獻的工資分配機制,強化技能價值激勵導向。

制定企業技術工人技能要素和創新成果按貢獻參與分配的辦法,推動技術工人享受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政策,鼓勵企業對高技能人才實行技術創新成果入股、崗位分紅和股權期權等激勵方式,鼓勵憑技能創造財富、增加收入。

落實技能人才積分落戶、崗位聘任、職務職級晉升、參與職稱評審、學習進修等政策。支持用人單位對聘用的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比照相應層級工程技術人員確定其待遇。

完善以國家獎勵為導向、用人單位獎勵為主體、社會獎勵為補充的技能人才表彰獎勵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公務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7)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擴展閱讀

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內在要求。湯濤指出,職業技能培訓與勞動者素質的提升與勞動者的成長成才密切相關,它是提高就業質量、解決結構性就業矛盾的一個根本舉措。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適應經濟高質量發展必然要求勞動者素質的提升。同時在打贏脫貧攻堅戰中,技能扶貧也是個非常有效的措施。

「同時也是職業技能培訓改革工作的迫切需要。」湯濤指出,「目前職業技能培訓工作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職業技能覆蓋面還不夠廣泛;二是職業技能培訓服務供給不足;三是培訓針對性、有效性需要進一步提高;四是職業技能培訓的基礎能力仍需要加強。這四個問題要解決好,才能把職業技能培訓工作進一步做好。」

《意見》提出「建立並推行覆蓋城鄉全體勞動者、貫穿勞動者學習工作終身、適應就業創業和人才成長需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湯濤表示「終身」體現在幾個方面:一是培訓對象的覆蓋上是全體勞動者,包括就業人員和准備就業人員。

二是就業培訓的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有政府補貼培訓,這個補貼要覆蓋終身職業生涯,你只要是在崗、在職勞動或者工作,就可以接受這個培訓。

三是技能評價激勵的活動要覆蓋培訓的全過程,這樣才能使大家有更高的積極性。

《意見》對構建終身職業技能培訓體系、深化職業技能培訓體制機制改革、提升職業技能培訓基礎能力及保障措施等多個方面提出要求。湯濤指出,《意見》明確了促進普惠均等、堅持需求導向、創新體制機制、堅持統籌推進的基本原則,這將有利於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為建設知識性、技能型、創新型勞動者大軍提供強大支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務院關於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職業技能培訓迎來政策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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