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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科工作培訓

發布時間:2021-01-28 19:03:57

㈠ 新形勢下如何加強民行檢察工作

「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活動實行監督」。憲法的上述規定給檢察機關作出了明確定位。民行監督是檢察業務工作中專業性較強的工作,也是極其重要的法律監督工作之一。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民行檢察職能,在維護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司法公正上起到了積極作用。現階段政法機關把化解社會矛盾作為當前三項重點工作之一,進一步發揮民行檢察工作的職能作用顯得更為重要。因此,當前加強和改進民行檢察工作,就需要我們在思想認識上進一步提升,工作方法上進一步創新,監督力度上進一步加大,制度規程上進一步完善,以適應新時期創新檢察工作,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一、民行檢察工作的現狀與不足
我國憲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因此,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執行)案件應當實行同等監督。但是現實中,檢察機關在行使法律監督中,往往著重於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忽視了對民事、行政審判活動的監督。
二、創新和改進民行檢察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學習,提高思想認識,提升業務素質
充分認識民行檢察工作在檢察機關的地位和作用,是全面開展民行檢察工作的基礎。民行檢察工作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發揮著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過去我們對民行檢察工作的認識存在偏差,重視程度不到位,隨著形勢的發展,從檢察機關到民行檢察部門的檢察人員,都要不斷轉變觀念,找准工作定位,進一步認識新形勢下的民行檢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同時,要加大業務培訓力度,培養一支專業性強、高素質的民行檢察隊伍,在履行監督職能中,學會監督、敢於監督、善於監督。
(二)加大宣傳力度,改進宣傳方式
司法實踐中有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對民事、行政案件不願向檢察機關提請申訴,其原因:一是從檢察機關到人民法院再審建議沒有規范辦案期限,辦案時間太長;二是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的監督力度持懷疑態度。因此,加大檢察宣傳力度勢在必行,宣傳不僅可以是在街頭擺攤設點進行咨詢、講解,可以採取不定時地召開不同形式的座談會,深入基層走訪一些機關、企業等相關單位,溝通交流,聽取一些意見和建議,使更多不同層次的公民了解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
(三)拓寬工作思路,創新監督方式
民行檢察工作要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必須加快改革,建立新機制,完善制度體制,克服坐堂辦案、就案辦案的陳舊監督方式,主動走出去到一些律師事務所,企業、行政部門了解情況,摸排線索。在開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主動向人大、政法委匯報工作,求得他們的支持.(濮陽縣人民檢察院 馬麗珍)作者:濮陽縣人民檢察院 馬麗珍來源綜合)

㈡ 民行科日常工作內容是什麼

追問: 中院和基層院的民行科的工作內容一樣的嗎? 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回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答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該法第179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通過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該規定可理解為同級或上級檢察院享有對法院生效民事判決的監督權。《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21條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協助調查。但該協助調查的含義是相對於書面審查而言,是指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就原審案卷進行審查,非確有必要時,不應進行調查。

㈢ 檢察院民行檢察科怎麼樣啊

檢察院民行檢察科,主要是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主要的方式包括對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訴,通過啟動再審程序,讓法院再次審理案件。近年來,也包括發出檢察建議、對執行活動進行監督,提起國家附帶民事訴訟或公益訴訟,也通過辦案活動監督法官是否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存在違法違紀甚至司法不公、腐敗、犯罪的問題。

㈣ 論述題 如何改善民行檢察抗訴案件結構。 請結合民訴法解讀基層民事訴訟監督工作 如何開展執行監督工作

3、如何開展執行監督工作
答:新修訂的民訴法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檢察機關開展執行監督工作,應從以下方面做起:
1、加強對幹警的培訓。讓民行幹警對法院民事執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系統的學習,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才能有效的監督法院。
2、加強宣傳。一要宣傳新民訴法,使群眾了解民行部門的新職能,拓展案源;二要宣傳執行監督的新案例和經驗,讓群眾看到實效。
3、監督方式要靈活,注重效率。新民訴法對執行監督規定的不細,正好發揮民行部門的開拓和創新精神。法院怠於執行時,檢察院可以督促法院執行;檢察院對擬提出抗訴的案件,認為法院繼續執行可能造成執行回轉困難或不能執行回轉的,可以建議法院暫緩對被執行財產的處分;檢察院進行監督時,可以向法院查閱、復制執行材料或者執行卷宗,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檢察院可以現場監督法院執行的涉及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檢察院在審查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中,發現執行人員有怠於執行行為的,可以建議法院更換辦案人。
下午考試,我剛自己總結的,不知道對不對
1、請結合民事訴訟法,解讀基層民事訴訟監督工作。
答:新《民事訴訟法》實行給基層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帶來了機遇和挑戰。
(一) 民事行政檢察部門面臨的機遇。修改後的民訴法將檢察機關的抗訴范圍擴大為民事判決、裁定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案件的監督。民事執行案件的監督,及對法院違法行為的監督。范圍極大的拓展了監督空間。對於辦案期限的嚴格規定,增強了當事人到檢察機關申訴的信心。
(二) 民事行政檢察部門面臨的挑戰
基層院接受申訴案件將越來越多, 種類越來越多,隊伍能力、素質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正確把握民事訴訟法修改後的職能定位和主要任務,准確把握法律監督定位是做好民事檢察工作之根本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民事訴訟中重點是對公權力進行監督,監督方式應當是多元化的。
(一)擴大了民事抗訴的范圍。修改後民訴法首次將調解納入了抗訴范圍。(二)規定了檢察機關在辦理抗訴案件中具有調查權。(三)改變了單一的抗訴監督模式。改變為糾正違法的檢察建議、再審檢察建議和抗訴方式並重。
三、適應民訴法修改牢固樹立正確的監督理念,多措並舉加強規范民事檢察工作
(一)轉變觀念,將監督延伸到民事訴訟活動的各個環節。(二)提高素質,穩定隊伍。
(三)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尋找最佳對策。針對新民訴法實施後檢察機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找出解決的方法,以促進民行工作持續深入發展,為維護司法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奠定堅實的基礎。
總之,基層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要自覺更新和轉變執法理念,牢固樹立正確的監督理念;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平等原則,尊重當事人在法律范圍內的處分權;正確處理加強法律監督與維護裁判穩定性的關系,堅持抗訴與息訴並重,監督與支持並舉,爭取各方面的重視、關心和支持,及時解決人、財、物等方面的實際困難,為修改後民訴法順利實施創造良好條件。

㈤ 檢察院的政治處和民行科哪個發展前途好

檢察院是法律來監督部門,從業務上來自,民行科的業務較多,熟悉了業務是較有發展前途,民行檢察官要過司法考試,政治處是事務部門,不用過司法考試都可以,整天管理工資調整,人員管理,學習安排等事務性工作,如果沒有耐心的人是不適合政治處工作。

㈥ 檢察院民行部門是干什麼的

檢察院民行來科的全稱為「民事行政源檢察科」,職責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及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己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可能有錯誤的進行立案審查。其中符合抗訴條件的,依法提請濰坊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建議濰坊市人民檢察院向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

(二)對不符合抗訴條件的案件,終止審查,說服當事人服判息訴。

(三) 對於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存有錯誤,可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通過啟動再審程序予以糾正。

㈦ 我想要份檢察院實習民事行政科報告

沒有現成的實習報告,不過有一篇檢察院民行工作報告,你只要稍作改動就行了。

<<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情況報告>>

2007年,我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在院黨組和市院民行處的領導下,堅持「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認真貫徹落實《2007年全市民事行政檢察工作要點》,不斷提高民行幹警的政治素質、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堅持以辦理抗訴案件和再審檢察建議案件為主線,積極探索支持起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工作,積極開展發現和查辦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工作。為實現公平正義,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了積極貢獻。
一、基本情況
全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15件,立案15件,提請抗訴2件,向縣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13件,經做工作當事人自願服判息訴10件;辦結支持起訴案件9件;辦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2件;辦結縣人大轉辦案件1件。
二、主要做法
1、狠抓隊伍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和執法水平
一是深入開展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活動。嚴格按照院制定的學習方案和實施意見,認真組織全科幹警學習胡錦濤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二是開展了「遠學方工、王書田,近學安國勇、周世清」活動,對照先進人物,查找自身差距,從而樹立愛崗敬業精神,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持嚴格的考勤和作息制度,杜絕遲到、早退、離崗等現象。三是針對幹警不能完全適應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實際,制定了強化業務培訓學習計劃,加強業務知識學習。採取集中學習和幹警自學相結合的方法,系統地學習了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高檢院《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關於在民事、行政訴訟中應用檢察建議的意見(試行)》,學習了上級院有關探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支持起訴監督方式的有關文件,學習了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等與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通過把幹警的學習成績同年終考評、評選先進掛鉤,激發了幹警的學習熱情,提高了幹警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增強了幹警的辦案能力,為順利開展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奠定了基礎。
2、以辦理民行申訴案件為重心,全面實現民行檢察的監督職能。
我們始終把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針對今年申訴案件案源匱乏的局面,我們狠抓了民行檢察的宣傳工作。在開展街頭宣傳和利用新聞媒體宣傳民行檢察的基礎上,今年,我們加強了同院預防科的配合,向14 個縣直屬中學、17個中心衛生院、18個鄉鎮、44個縣級各部門散發了民事行政檢察宣傳資料;建立了定人定點定期同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聯系制度,要求幹警每月不少於一次到自己聯系的點尋找案源;加強同人民法院協調配合,在院領導的重視和支持下,多次同縣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立案庭、民事審判庭的有關負責人和分管院長召開座談會,雙方就提高抗訴案件改判率、以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程序和支持起訴工作進行了溝通,達成了共識。二是進一步規范了辦案程序,提高了辦案效率。嚴格按照有關辦案規定,堅持案件承辦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負責,堅持分管檢察長、科長對案件質量把關,堅持每一申訴案件提交科里集體討論等制度,確保辦案質量。三是開展了送法到廠礦企業活動,為企業提供法制咨詢和幫助。以檢察建議的方式支持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等金融機構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運用法律武器保護了國家和集體利益,共挽回直接經濟損失45萬余元。四是發揮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努力為我縣新農村建設服務,慎重辦理「涉農」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努力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五是做好服判息訴工作。繼續推行申訴風險告知制度,對不服人民法院判決而前來申訴的當事人,均發放《申訴人抗訴申請風險提示告知書》,讓其明確知曉申訴存在的六種風險,促使當事人慎重對待自己的申訴權利,防止申訴權的濫用。認真辦理縣委、縣人大、縣政府信訪辦轉辦的案件,對人民法院裁判正確的案件,耐心細致地做好當事人的服判息訴工作,有力地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和社會的穩定。
3、加強信息調研,積累工作經驗
我科堅持及時准確上報月報表和各項統計數據,按時按規定製訂各項工作計劃。同時嚴格按市院和本院目標考核的要求,對工作中發現的有價值的材料,及時形成書面材料,以調研文章、信息簡報等方式報送相關部門。全年,我科完成調研文章2篇;典型案例分析1篇;工作簡報4篇,其中1篇被縣黨政網轉發,1篇被市院《檢察工作簡報》轉發。
三、存在的不足和來年工作打算
1、申訴案件案源嚴重匱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民行檢察工作的開展。
2、人員少,工作任務重,幹警思想壓力大。
3、幹警的專業知識水平尚不能完全適應不斷發展的民行檢察工作的需要。
來年,我們將發揚成績,克服不足,再鼓干勁,再添措施,繼續加強民行檢察業務宣傳,加強同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等部門的聯系,加強對幹警業務知識的學習培訓,緊緊依靠院黨組和市院民行處的領導,發揮我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應有作用。

㈧ 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宣傳詞,要求言簡意賅,朗朗上口。

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宣傳卡

檢察官提示
1、當你與別人發生矛盾糾紛,或者認為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不得已訴諸法院,可判決、裁定結果卻與你的期望不一致時,你會怎麼辦?當你不服一審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而提出上訴,期望二審能予以改判,而等來的卻是維持原判,你又該怎麼辦?
——其中一條有效途徑就是向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申訴,檢察機關將對確有錯誤的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依法進行法律監督;但對於正確的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檢察機關將會堅決維護,並向你耐心說明理由,以解開纏繞在你心頭的疑慮。
2、如果你是訴訟當事人,對於人民法院正確的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請你積極地履行應盡的義務,還你和對方當事人一個寧靜、祥和的生活。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是履行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職能的部門,它通過辦理民事、行政抗訴類案件和非抗訴類案件,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抗訴類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十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非抗訴類案件』
◆督促起訴
主要指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國有資產遭受損害,而職能部門、管理部門或國有單位不行使自己的職責,而案件性質又可通過民事訴訟獲得司法救濟的,檢察機關以監督者的身份,督促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履行職責,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制度。主要適用於:
1、在國有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出讓、開發過程中,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
2、在國有文物保管、保護等過程中,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
3、在公共工程招標、發包過程中,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
4、政府部門基於各類扶助目的而向企業或個人出借的專門財政資金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及時收回,或違反相關政策規定將資金出借給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的;
5、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6、在國有資產拍賣、變賣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7、其他由於監管不力或濫用職權,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支持起訴
人民檢察院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主要適用於:1、國有資產流失、損失案件; 2、社會弱勢群體急需救助的情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主要適用於:
1、由於犯罪行為使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物質損失且遭受損失的單位知情後不提起或不能提起訴訟的案件,如:因貪賄、挪用、職務侵佔、私分國有資產、玩忽職守、簽訂合同失職等犯罪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而無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
2、由於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且影響惡劣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執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確有執行條件而人民法院怠於執行或超標的執行的民事執行裁定、執行決定和執行行為進行監督。主要適用於:
1、不認真核實財產歸屬,查封或執行案外人的財產;
2、任意改變判決內容,超越執行范圍,在執行中以執代審;
3、任意增加、變更執行措施;
4、對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被執行人明確的財產線索不予重視致使執行不能的;
5、徇私枉法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財產;
6、不考慮被執行人的合法利益,超標的查封或者故意造成被執行人其他損失;
7、執行中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的;
8、執行人員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文書的;
9、涉嫌瀆職犯罪、利用職權收受賄賂,貪污挪用公款等。
◆調解監督
重點監督明顯違反自願、合法原則,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嚴重損害第三方當事人利益的調解案件。
◆公益訴訟
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法律的授權,對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主要適用於:
1、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此類案件包括國有資產和國有土地兩大類;
2、環境污染等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案件。
3、不正當競爭、侵害弱勢群體利益案件;
4、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遭受損失未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

為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相關組織或者個人可根據民行檢察抗訴類案件和非抗訴類案件的受案范圍提出申訴,或為檢察機關提供線索。

㈨ 你知道檢察院民行科是做什麼的嗎

民行科的全稱為「民事行政檢察科」,人民檢察院下設科室。主要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9)民行科工作培訓擴展閱讀:

1、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2、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3、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它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案。同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國家審判權一樣,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而對於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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