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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工作人員培訓規定

發布時間:2021-01-28 15:52:10

Ⅰ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包括哪些實驗室

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並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遵守規定。

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實驗目的和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1)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工作人員培訓規定擴展閱讀: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要求規定:

1、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需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2、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實驗活動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時起2小時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3、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為申請人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提供方便。

Ⅱ 選 40. 下列哪一項法規對我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提出了基本的管理要求

對我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提出了基本的管理要求的法規是《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於2004年11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4號公布,是為了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制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2016年2月6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2018年3月19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工作人員培訓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並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我國將生物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實驗目的和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2、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3、具有與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4、工程質量經建築主管部門依法檢測驗收合格。

Ⅲ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未備案怎麼處罰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屬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 (一)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門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的;(三)未依照規定採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採集樣本的來源、採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五)未依照規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准未採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六)實驗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七)未依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八)未依照規定製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並備案的。

Ⅳ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意外事故應對方案應包括哪些操作規范

病源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1.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後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後很少引起嚴重疾病,並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並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新建、改建、擴建應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經有關部門評估,確定實驗室級別,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3.實驗室應當建立病源微生物實驗檔案,記錄實驗室使用病源微生物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檔案保存期不得少於20年。實驗室建立並保留的實驗檔案應當如實記錄與病源微生物安全相關的實驗活動和設施、設備工作狀態情況,以及實驗活動產生的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理、集中處置以及檢驗的情況。
4.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操作的場所、設備必須與所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級別相適應,以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泄漏。實驗室從事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准和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
5.在開始相關工作之前,應對所從事的病原微生物及相關操作進行危險評估,根據國家對於各種微生物操作的危險等級劃分和防護要求以及危險評估的結果,制定全面、細致的標准操作規程和程序文件,對於關鍵的危險步驟設計出可行的防護措施並對這些細節瞭然於胸。
6.實驗室所需病源微生物樣品不得隨意採集和私自購買,樣品的採集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後,且必須由具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在具有相應的防護措施的情況方可進行,並對樣本的來源、採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如需購買必須報學校,由學校聯系具有相關資質的經銷商統一購買。

7.實驗室對各種病源微生物要嚴格保存、保管,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和儲存的記錄,建立檔案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實驗室內不得隨意保存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經上級主管理部門批准充許保存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設專庫或者專櫃單獨儲存。
8.實驗室發生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防止病原微生物進一步擴散,對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並同時向學校及上級部門報告。

Ⅳ 什麼是一級、二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

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並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

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目的和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三)具有與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四)工程質量經建築主管部門依法檢測驗收合格。

(5)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工作人員培訓規定擴展閱讀:

病原微生物分類

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後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後很少引起嚴重疾病,並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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