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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類培訓班稅收

發布時間:2021-01-26 23:19:36

① 文化藝術類企業稅收優惠

一、營業稅
(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銷售第一道門票收入,以及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免營業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2)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於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徵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徵收營業稅。
文字依據:《財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二、企業所得稅
(1)從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為企業。
從2009年1月1日起,需認定享受材稅[2009]34號文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中央部委所屬的高效出版社和非時政類報刊的轉制方案,由新聞出版總署批復;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按照登記管理許可權由各級文化體質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
2)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工商注冊登記;
3)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後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
4)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5)文化企業具體范圍符合《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同時》(財稅[2009]31號)附件規定;
6)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准。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質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
操作流程:上述減免項目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報送資料:
* 中央文化體質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者北京市文化體質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的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名單的文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 轉制方案批復函(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 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 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需提供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 同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頒發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證明;
* 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需出具相關部門的批准函(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 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2)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宣部另行發文明確。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註: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尚未下發
三、個人所得稅(略)
四、房產稅
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之星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質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② 藝術類的培訓機構要交哪些稅

教育培訓行業應交的稅有:

一、增值稅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計征的一種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徵:一是具有附加稅性質,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二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附加於「二稅」稅額,本身並沒有類似於其他稅種的特定、獨立的征稅對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專門用於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

三、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資金投入,促進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事業發展,開征的一項地方政府性基金。該收入主要用於各地方的教育經費的投入補充。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規定,在各省、直轄市的行政區域內,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四、教育附加稅

教育費附加稅是對在城市和縣城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實際繳納的三種稅稅額徵收的一種附加稅。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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