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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內容

發布時間:2020-11-29 12:13:45

『壹』 健康教育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的內容包括哪些

技能培訓是為了增強市場就騰訊業競爭力,由技能培訓機構開展的。通過技能考核,可以得到國家認可的技能證書。和學歷教育有些不同,學歷教育側重綜合素質的提高,而技能培訓注重某項技能的提高。比如電腦技能培訓,軟體開眾創發技能培訓,汽修技能培訓,廚師技能培訓。技能培訓包括對員工的理論知識和實空間操能力的培訓,也有人認為技能培訓即是對員工使用工具、按要求做好本職工作、處理和解決實際問題技巧與能力的培訓。通過進一步優化辦學體制改革,擴大培訓利用現有辦學條件和挖掘師資、設施設備等方面的潛力,將 技工學校或 就業訓練中心建成兼有職業需求調查、職業培訓、 職業技能鑒定、職業指導並與職業介紹緊密聯系的多功能的綜合基地,充分體現培訓與就業相結合、培訓為就業服務的功能,並發揮示範和輻射作用。

『貳』 職業健康培訓包含哪些內容

職業健康培訓包括以下內容:

1、職業健康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

2、健康安全方針、目標的培訓

3、健康安全管理文件的培訓
4中暑、消防、中毒、意外事故的緊急預案知識培訓,
5、安全操作安全生產事項培訓

『叄』 職業健康培訓要做哪幾種記錄。

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1.明確教育培訓負責部門和培訓對象(負責人、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在崗員工、新進員工、轉崗人員、外來人員、臨時工作人員等); 2.明確各類人員接受職業危害教育的內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規、事故教訓、職業危害基本技能、常識、經驗等)及教材; 3.明確培訓應達到的目的及資格要求; 4.明確教育方式、培訓時間、考核方式; 5.明確必須持證上崗的人員,依法接受有關培訓、考核(包括復審)管理規定的要求。

『肆』 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培訓方案

直接聯系你所在地區的 科教中心 或者與自己企業掛鉤的醫院。
科教中心是有開展 健康教育、安全教育、職業病預防等方面的公益課程,也就是免費的。
與自己公司掛口的醫院,大一點的醫院,一般都有相關的講座的,所以可以邀請他們的醫生到企業授課。
如果你是醫院/或者要對外培訓的,建議到網路文庫搜索一下。

『伍』 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時間規定多少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

參加職業衛生培訓的時間不少於總學時的30%,繼續教育時職業衛生培訓不少於20%。初次培訓不得少於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於8學時。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主要培訓內容: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職業病危害防治基礎知識,結合行業特點的職業衛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經考核合格後,在合格證中註明職業衛生培訓內容和培訓學時,不再單獨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其他行業領域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內容和學時開展職業衛生培訓。

(5)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內容擴展閱讀: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主要培訓內容:

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標准,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維護與管理,職業衛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訓不得少於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於8學時。職業病危害監測人員的培訓,可以參照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要求執行。

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主要培訓內容:

國家職業病防治法規基本知識,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所從事崗位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防範措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勞動者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與義務等。煤礦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陸』 職業健康知識培訓有哪些

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的基本內容主要有思想教育、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和典型事故教育。
(1)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包括思想認識教育和勞動紀律教育。
1)思想認識教育主要是通過職業健康安全政策、法規方面的教育,提高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的政策水平,正確理解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嚴肅認真地執行職業健康安全法規,做到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
2)勞動紀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員和職工懂得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對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勞動紀律的自覺性,保障安全生產。
(2)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知識教育
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包括生產技術知識、基本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知識和專業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知識。
1)生產技術知識是指企業的基本生產概況、生產技術過程、作業方法或工藝流程、產品的結構性能,所使用的各種機具設備的性能和知識,以及裝配、包裝、運輸、檢驗等知識。
2)基本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知識是指企業內特別危險的設備和區域及其安全防護的基本知識和注意事項;有關電器設備的基本安全知識;有毒、有害的作業防護;一般消防規則;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以及傷亡事故的報告辦法等。
3)專業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知識是指某一特殊工種的職工必須具備的專業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知識,包括鍋爐、壓力容器、電氣、焊接、起重機械、防爆、防塵、防毒、瓦斯檢驗、機動車輛駕駛等專業的安全技術及工業衛生技術知識。
(3)典型事故教育
典型事故教育是結合本企業或外企業的事故教訓進行教育,通過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級領導和職工看到違章行為、違章指揮給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造成的損失,提高安全意識,從事故中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柒』 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制度是什麼啊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1、目的
為提高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法規、知識、操作規程、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的培訓,特製定本制度。
2、依據
以下文件是制定和執行本制度的主要依據,其他現行的相關文件也適用。
1)《職業病防治法》
2)《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第170號國際公約)
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3、職責
1)公司總經理是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賦有主要責任,辦公室、安全辦賦有專業管理職責;
2)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工作的主管部門是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公司辦公室)和安全管理部門(安全辦);
(1)主管部門對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宣傳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預防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防護用品;
(2)主管部門應根據法律規范等的要求、企業實際情況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
(3)主管部門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3)其他各部門、車間對本部門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工作負責。
(1)實行各部門(車間)行政負責人負責制,分別對本部門(車間)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工作負責;
(2)安全員、技術員對分管崗位人員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工作負責。
4)如果因培訓不符合,導致用人崗位發生職業危害事件(事故),除了企業負責外,同時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4、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內容
1)職業健康宣傳
(1)企業利用公示欄、黑板報(牆報)、廠報、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定期開展職業健康宣傳;
(2)部門(車間、班組)要利用班前班後會、安全報閱讀、現場崗位職業危害講解以及職業危害標志牌標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2)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1)培訓內容
① 職業健康法律、法規與標准;
② 職業健康基本知識;
③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④ 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⑤ 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⑥ 職業危害事故案例。
(2)培訓的對象及方式
①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參加經安監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並持證上崗,根據證件有效時間,到期進行復訓;
②入廠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訓,凡入廠新工人、新調入人員、新分配的大中專學生、來廠實習人員,由主管部門組織進行企業、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准上崗工作,成績歸檔存查。
3)「三級教育培訓」劃分
(1)企業教育培訓由主管部門負責,教育內容:
① 黨和政府關於職業健康的方針、政策、法令,《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
② 企業安全生產奮斗目標、管理組織、實施措施及生產工藝基本情況。
③ 綜合安全知識,企業主要危險區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範措施。
④ 企業的各種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總則。
⑤ 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防治知識
(2)車間級安全教育由車間(專、兼職安全員)負責組織進行培訓,教育內容:
① 本車間安全生產組織及生產工藝流程;
② 本車間的安全技術規程、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安全制度與規定;
③ 本車間的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經驗教訓以及防範措施。
(3)班組教育由班組長或指定專人負責進行培訓,主要內容:
① 本班組生產組織及生產工藝流程;
② 本班組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急防範措施;
③ 本班組崗位勞動保護用品佩戴、使用規定;
④ 本班組主要設備性能及安全規程以及主要環節的危害防範注意事項;
⑤ 本班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和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規定;
⑥ 制訂實施師徒合同,包學、包會、保安全。
4)調換新崗位和採用新工藝人員的教育培訓
(1)凡調換新崗位人員和採用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要重新進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准上崗作業;
(2)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進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內容按「入廠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訓」要求執行;
(3)採用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技術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4)告知崗位工人,新設備、新設備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範措施。
5)一般員工安全教育培訓
(1)由企業每年對基層領導幹部、班組長、專職安全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教育培訓,並考試存檔。要求必須有簽到表、教案、考試卷紙及考分花名冊。
(2)為了不斷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防治職業危害意識,增強安全責任感。企業每年必須對在員工人進行不少於二十小時的安全教育培訓,要有計劃、簽到表、培訓教案、考試卷紙及考分花名表。
(3)培訓方式:定期教育與不定期教育相結合,採用課堂教學、觀看錄像、現場教育、參加上級組織的培訓、邀請專家等形式;
5、培訓時間: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執行;
6、建立員工培訓教育檔案資料:
①三級安全教育卡;
②員工的安全試卷;
③相關培訓證書的復印件;
④其他有關資料。
7、企業主要負責人和財務部門應保證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費用的落實。

『捌』 職業健康管理方面的內容,從哪幾個方面論述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4.總則
4.1職業健康監護目的
4.1.1早期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和職業禁忌證;
4.1.2跟蹤觀察職業病及職業健康損害的發生、發展規律及分布情況;
4.1.3評價職業健康損害與作業環境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及危害程度;
4.1.4識別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4.1.5進行目標干預,包括改善作業環境條件,改革生產工藝,採用有效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
用品,對職業病患者及疑似職業病和有職業禁忌人員的處理與安置等;
4.1.6評價預防和干預措施的效果;
4.1.7為制定或修訂衛生政策和職業病防治對策服務。
4.2責任和義務
4.2.1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監護是用人單位的職責。用人單位
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生產勞動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
保證勞動者能夠得到與其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相應的健康監護。
(2)用人單位要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由專人負責管理,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確保
醫學資料的機密和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
(3)用人單位應保證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能按時參加安排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
接受健康檢查的時間應視為正常出勤。
(4)用人單位應安排即將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健康檢查,但應保
證其就業機會的公正性。
(5)用人單位應根據企業文化理念和企業經營情況,鼓勵制訂比本規范更高的健康監護實施細
則,以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特別是人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4.2.2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有獲得職業健康檢查的權力,並有權了解本人健康
檢查結果。
(2)勞動者有權了解所從事的工作對他們的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危害。勞動者或其代表有權
參與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和制訂健康監護實施細則的決策過程。勞動者代表和工會
組織也應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合作,為預防職業病、促進勞動者健康發揮應有的作用。
(3)勞動者應學習和了解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應掌握作業操作規程,
正確使用、 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4)勞動者應參加遵照本規范指導原則、由用人單位安排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在其實施過程中與
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和用人單位合作。如果該健康檢查項目不是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的強制性進行
的項目,勞動者參加應本著自願的原則。
(5)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健康監護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
(6)勞動者若不同意職業健康檢查的結論,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投訴。

職業健康制度和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9年6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並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第二十六條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採用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從業人員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從業人員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者終止與從業人員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及時組織救治,並承擔所需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條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玖』 加油站職業健康教育培訓說些什麼內容

針對加油站存在的職業危害,主要是汽油(若有其他也相應增加)進行介紹
包括汽油危害,操作規定,如何防護、應急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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