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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訓信息公開制度百度文庫

發布時間:2021-03-15 13:45:39

『壹』 百度文庫vip賬號共享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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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信息公開制度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准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公開的范圍
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於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二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准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十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二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叄』 有沒有哪位有教育培訓機構的全套的規章制度,包括行政、人事、教務、市場等等的管理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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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為什麼要建立信息公開制度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
信息公開是有關保.障公.民了解權和對了解權加以必要限.制而組成的法.律制.度。這里的了解權是指個人或組.織有權知悉並取得行政機.關的檔.案資料和其他信息的權.利。

『伍』 培訓管理制度,急

員工培訓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司全體員工的整體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以適應企業的快速發展,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與教育培訓管理方面有關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條 公司成立教育培訓中心。總體負責公司員工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 公司教育培訓中心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部,負責日常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司教育培訓中心聘任專職教師、兼職教師若干名。負責培訓教學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條培訓計劃的擬定
1、部門依照培訓實際需要,擬定「培訓計劃上報表」,送培訓中心審核,作為培訓實施的依據。
2、培訓中心應就各部門所提出的培訓計劃匯編「年度培訓計劃匯總表」,呈報人力資源部領導審核。
3、各項培訓課程主辦單位應於定期內,填寫:「培訓實施計劃表」,呈報審核後,通知有關部門及人員。
4、臨時性培訓課程,也需要填寫「培訓實施計劃表」,呈報審核後實施。
第七條培訓的實施
1、培訓主辦部門應依「培訓實施計劃表」按期實施並負責培訓的全盤事宜,如培訓場地安排,、教材分發、教具借調、通知講師及受訓單位等。
2、如有補充教材、講師應於開課前一周將講義原稿送培訓中心統一印刷,以便上課時發給學員。
3、各項培訓結束時,應舉行測試,由主辦部門或講師負責監考,測試題目由講師於開課前送交主辦部門。
4、各項在職培訓實施時,參加受訓學員應簽到,培訓中心應確實了解上課,出勤狀況。
5、受訓人員應准時出席,因故不能參加者應辦理請假手續。
6、培訓中心應定期召開總結會,以評估各項培訓課程實施成果,並紀錄,送交各有關單位參考予以改進。
7、各項培訓的測試缺席者,事後一律補考,補考不列席者,一律以零分算。
8、培訓測試成績,列入考核及升遷的參考。
第八條培訓成果的呈報
1、每期培訓結束後一周內,講師應將學員的成績評定出來,登錄於「培訓測驗成績表」,連同試卷送人力資源部,以建立個人完善的培訓資料。
2、主辦單位應於每期培訓結束後一周內填報「培訓結報表」及「講師鍾點費用申請表」,連同「成績表」及「培訓評估表」,送培訓中心,憑以支付各項費用及歸檔。
3、每三個月,各部門應填寫「培訓實施結果報告」呈人力資源部門與培訓單位,以了解該部門最近在職培訓實施狀況。
第九條培訓的評估
1、每期培訓班結束時,主辦部門應視實際需要分發「培訓評估表」,供學員填寫後與測試卷一起收回,並匯總學員意見,作為以後再舉辦類似培訓的參考。
2、培訓中心應對各部門評估培訓的成效,定期分發「培訓成效調查表」,供各單位主管填寫後匯總意見,並結合業績分析評估培訓的成效,做成書面報告,並呈核後,分送各部門及有關人員作為再舉辦培訓的參考。
3、外派培訓
對因升遷、儲備需要,於任職前可集中委託培訓中心辦理相關培訓,但以每年二次為限。
第十條附則
1、另有因為工作需要參加外部培訓的員工,應盡量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正確處理工作與學習的關系。在職員工經批准後學習培訓期間,要妥善處理好工作與學習的關系,不能因學習影響和延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者,按公司有關考核辦法處理考試時間時,在保證完成工作任務前提下,有部門負責人同意給考試時間;部門負責人考試時間,由分管經理批准。(參加考試時,憑准考證由主管領導准假。
2、在職員工自費參加業余進修學習,成績突出被評為優秀學員者,公司可考慮給予一定獎勵。
3、所有受訓人員的成績及資歷,可提供給人力資源部作為年度考核、晉升的參考。
4、部門組織結構變動或引進新技術使工作流程等變化時,培訓中心應配合實際需要修改培訓規范。
基本工作程序:
培訓項目實施程序:
培訓中心根據年度培訓計劃,調整確定月度培訓方案
培訓實施前1周,培訓小組向各部門下發
培訓項目、培訓方案及報名通知書
員工接到通知安排好工作,准時參加培訓
培訓實施
培訓結束,學員填寫講師評價表
人力資源部培訓中心進行學員培訓記錄登記
培訓中心將學員培訓情況反饋各部門主管
外訓工作流程:
公司委託外培是指公司根據工作的需要選送員工參加的外培項目及外部的專項認證,這類培訓的實施程序為:
培訓需求
到人力資源部培訓中心填寫培訓申請表
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培訓中心負責課程的選擇與聯絡
到財務部申請培訓學費
第四章**公司培訓體系
培訓是一種全方位的立體培訓體系。系統劃分為:工作現場培訓、集中培訓二大類。
1、工作現場培訓
工作中上級(或老員工)對下屬(或新員工)的日常培訓即為工作現場培訓。就是通常所說的「師傅帶徒弟」。
2、集中培訓
集中培訓就是短期脫離工作的培訓,它幾乎囊括了傳統意義上的所有在職培訓。其中包括:
1 新員工入職培訓;
2 公司內部組織的其它集中培訓,包括:
培訓中心組織的全公司的公開培訓;
各部門組織的專項技能培訓;
部門之間的業務交流;
專項外培、公司委託外培。
3、培訓流程
第五章 崗位基礎培訓
第一條 技術講課每班每月4課時(每課時45分鍾),由車間技術人員負責,講課人須認真備課,有詳細的教案,考核要全面嚴格。講課要有教學效果,學以致用。
第二條 安全培訓:設想安全事故(如火災、水災、觸電等等),進行安全事故演習,由車間安全員負責,同時做好演習記錄。
第三條 規程培訓:《安全操作規程》《運行操作規程》《檢修操作規程》三項規程考試,於每年五月份進行。要求公司生產一線全體員工參加,規程考試80分為及格。因故不能參加考試者,須有部門正式批假手續,並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四條 新分、轉崗、休假三個月以上及重新上崗人員,須經人力資源部備案,並經過相應的專業培訓和規程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六章 崗位技能培訓
第五條 開展員工崗位技能培訓工作,培養一批精業務、懂技術、一專多能的崗位高技能人才。
第六條 為保證崗位技能培訓的質量,培訓教師要制訂本專業的培訓教學計劃和教學方案,經審核後實施。
第七條 培訓採取半脫產和業余培訓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 培訓人員在培訓期間其工作崗位待遇不變,在培訓考試合格後,發給《崗位技能培訓結業證書》,成績記入員工檔案,作為今後任用的依據,並給予適當的獎勵。學習成績不合格者待崗。
第七章外出學習
第九條 凡需外出參加培訓學習的員工,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審核同意並簽署意見,然後經人力資源部審批、備案,並辦理相應的請假手續,方可參加培訓學習。培訓結束後須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銷假手續。不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崗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 對個人要求學習,所學專業與本職工作相近,且工作需要,經公司研究同意後,可按公假辦理請假手續,但學習期間的各項費用自理;未經公司同意,參加學習的,學習費用自理,學習必須利用業余時間。如佔用工作時間,在工作許可的情況下,可按事假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一條 公派學習,經考核獲得畢業證書、結業證書或專業證書的,學習費用由公司報銷,否則,由個人承擔。
第十二條 因個人原因公派學習中途棄學或畢業後在我公司服務不滿五年,主動要求辭職的,應按服務的年限按每年20%的比例歸還學習期間公司支付的費用。
第八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三條 公司員工有參加培訓的權利,同時參加培訓也是每個員工的義務。員工對於參加的每項培訓,都需要認真對待,按時參加,公司也會進行嚴格考核。
1、考勤要求
公司安排的各類培訓,受訓人員一經確定,須按時到場,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提前請假,經部門經理同意後,以書面形式通知人力資源部,獲批准後方可缺席。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程序請假,將按曠工處理。
公司統一組織的培訓項目,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考勤,參訓人員按要求在考勤表上簽到。
對各部門組織的培訓項目,由部門負責考勤,培訓結束後將培訓出勤情況向人力資源部通報。
2、考核要求
培訓結束後,視實際需要進行培訓效果考核,受訓員工按照要求獨立完成測試,達不到要求者給予相應處理。
受訓人員按要求填寫培訓評價反饋表,並進行培訓總結
對於參加外派培訓的員工,返回公司後1周內應提交培訓資料和培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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