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幼兒園常見意外傷害有哪些,及應急對策
一、燒傷的緊急處理
1、孩子燒傷時有衣物附著在患處,要剝去附著物。如衣物貼在兒童的皮膚上, 千萬不能強行撕下。
2、用冷水沖洗冷卻患處 15 分鍾左右或用冰塊敷患處。 3、不要用任何葯膏或葯水去塗患處,只能用無菌紗布覆蓋所有的患處,避免感 染。
4、將孩子的燒傷部位抬高,使患處的血流減少。
5、如果傷較嚴重,就要將孩子平躺在床上,並抬高兒童的下肢,讓兒童的頭部 傾向一側,以保證血流嚮往內的重要器官,防止兒童休克。
二、碰傷
1、孩子受到的碰擊不是很嚴重,患處沒有出現腫脹或活動困難等症狀,可以在 皮膚的淤血斑處進行一小時左右的冷敷。
2、如果傷口出血,要用一塊消毒的棉墊或衛生紙壓迫傷口十分鍾以上。如果 傷口不大,在止血後,用冷開水洗干凈患處,用創可貼蓋住患處。
3、如果傷口較大,或碰擊物可能帶有破傷風桿菌,應當馬上帶孩子去醫院對傷 口進行處理,必要時要注射破傷風抗毒素,以防止破傷風的發生。
4、如果症狀較重,患處出現腫脹或活動困難,或碰傷的部位是頭部或胸部, 尤其是出現了頭暈、嘔吐、意識喪失、耳鼻有淡黃色的液體或血流出時,必須立 即將孩子送去醫。
2. 幼兒意外事故的預防和急救培訓體會
幼兒園的幼兒年齡小,自我保護能力差,在幼兒園的集體生活中難免會出現一些意外傷害事故。為了保證孩子在幼兒園期間的安全,我園除了做好各項預防保護措施、教育孩子進行自我保護以外,還要求教師必須有一定的意外傷害迅速騰空急救知識和技能。針對這一情況,近日,我園特地組織開展了一次幼兒意外傷害急救知識的中眾多創造培訓。我園的保健醫生在此次培訓中主講了幼兒園日常生活中如何預防幼兒意外傷害空間的發生,以及幼兒常見的幾種傷害事故如何處理,如:流鼻血、鼻入異物、燙傷、表皮挫傷、扭傷、碰傷、腹痛、嘔吐、驚厥等。通過培訓,教師們都紛紛表示,以後除了做好安全預防工作,也知道了該如何更科學地處理孩子的意外傷害,真是一次受益非淺的學習啊!
3. 求文檔: 幼兒園常見意外傷害的分類及處理方法
幾年來,幼兒園里幼兒傷害事故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這一方面是由於人們的法制意識增強了,另一方面是由於有關幼兒園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斷地發展和完善。幼教工作者不能單憑經驗從事教育工作,而必須以法律為准繩,依法治園。 一、幼兒園常見事故類型 幼兒游戲時受傷。這種情況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使教師在現場,...幼兒的傷害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幼兒在活動中很難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有效的控制,活動時不小心絆倒、相互之間碰撞以及其他的傷害都是不可避免的。但幼兒園如果沒有盡自己的義務,就很難證明自己是沒有過錯的。 因教學設施引起。滑梯、攀登架、小城堡、海洋球、蹦蹦床、鞦韆等大型玩具年久失修,存在著安全隱患,一旦發生事故,幼兒園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幼兒園如未及時更換已經陳舊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隱患,而教師又未發現存在的問題,就很容易發生事故。此外,幼兒園園舍中樓房佔大多數,教室、樓道、走廊、上下樓梯也是容易出事故的地方。 兒童走失。兒童走失屬幼兒園嚴重事故。兒童走失是幼兒園管理的失誤,是幼兒園未盡看管之職。兒童在幼兒園期間(指幼兒從踏入幼兒園門到離開幼兒園這段時間),教師應該像家長一樣看管幼兒。幼兒離園必須經教師同意,或者幼兒家長的許可。 由於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所致。體罰是指教師的行為造成幼兒人體損害的一種行為。廣義的體罰還包括變相體罰,如罰蹲下起立、罰站、罰跪等。 幼兒被他人接走。由於幼兒園管理制度有漏洞,造成幼兒被他人接走。 外來人員侵入。幼兒園的門衛制度不嚴,外來人員容易趁人不備,溜進幼兒園,造成損失。 幼兒園組織校外活動引發事故。幼兒園外出活動,如果組織不夠嚴密,教師麻痹大意,偶發事件將會不期而遇。 幼兒自身原因所致。很多場合下是由於幼兒身體的狀況而產生的,如幼兒患某種疾病、體質弱、身體殘疾等。 二、處理幼兒傷害事故時責任劃分的法律依據 由於教育工作的專業性,幼兒園在教育活動中有防止幼兒的身體或生命因教育活動而遭受侵害的義務。盡管幼兒園不是在園幼兒的監護人,但是,幼兒園一旦因過失行為而導致傷害事故發生,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組的過失在本質上是一種「業務過失」。法律中將這種過失原因歸類為過錯責任,幼兒園在幼兒傷害事件中是否有違法、違規、違紀等行為,即幼兒園在事故中是否有過錯或失誤是幼兒園承擔責任的前提。如果幼兒園的過錯直接或間接地導致了幼兒傷害事故的發生,那麼幼兒園要負相應責任。反之,幼兒園可不負責任。 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002年9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 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 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