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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學校董事會章程

發布時間:2021-03-13 14:21:57

A. 民辦培訓學校需要哪些證件

要辦培訓機構,須具備4個條件: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10萬元流動資金;校長應有3年以上從教經歷;教師要有大專以上學歷。如具備上述條件,可向市教育局規劃科提供申請報告、辦學章程、房屋產權證、防火證明、辦學許可證。

《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證明。各民辦培訓學校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按《辦學許可證》中所註明的地址、層次、內容、形式辦學。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不得將辦學資格和辦學項目委託或承包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辦學地點,不得擅自增加、變更辦學層次、內容和形式。

(1)培訓學校董事會章程擴展閱讀:

《辦學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不得將辦學資格和辦學項目委託或承包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辦學地點,不得擅自增加、變更辦學層次、內容和形式。

申請材料

申請籌設或正式設立民辦教育機構,申請辦學許可證,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5)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6)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7)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B. 注冊教育培訓機構需要什麼條件

教育培訓機構注冊應具備下列條件 :
1、舉辦者應為本市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單位(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應200萬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 擬任培訓機構校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3、具有50萬元以上的辦學啟動資金。
4、辦學場地相對固定(教室和辦公室應在一處)。校舍面積不低於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於2年;舉辦電腦培訓應具有不少於40台的較新型號計算機;舉辦專業性較強的培訓應具有相應的教學設備和場所;有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
5、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組成人數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6、舉辦專業性較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響大的培訓須經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7、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
8、有2名以上具有財會資質的財務人員;有一定數量與開辦專業相符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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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小學校董事會工作計劃 (請幫助一下吧)

落實學校領導幹部會議精神,進一步健全學校董事會制度,規范學校董事會的管理,促進學校董事會對學校的民主管理與監督,引導社會各界人士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形成社會、學校、家庭良性互動,促進學校科學發展,把我縣董事會參與學校管理作為一大特色來打造。現就進一步做好學校董事會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鄉鎮中心校及以上各級各類學校均要建立學校董事會。
2.各校要制定符合學校實際、切實可行的《學校董事會章程》,具體文本格式可參考《學校董事會章程》範本。
3.各校要依照董事會章程,按時組織召開董事會,使董事會確實參與學校的管理,搞好各項制度的監督,為辦人民滿意的教育提供保障。
4.學校董事會工作要納入學校常規管理,做到年初有計劃,年終有總結,召開學校董事會要填寫《學校董事會會議記錄表》,內容要准確、詳實,學校董事會資料要單獨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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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有人知道董事會章程怎麼寫嗎

http://foodsci.sytu.e.cn/ReadNews.asp?NewsID=87
江南大學的董事會章程,

另外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參考格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注冊後,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於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後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
第五條 住所: 。
郵政編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准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註:企業經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經許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范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范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葯品。)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數額 出資 方式 設立時 繳付數額 一期 二期
數額 期限 數額 期限

(註:公司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其餘部分可以選擇在設立後一次性或分兩期兩種方式繳清。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設立後一年內繳付其餘部分;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設定本條款內容。)
第十條 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監事);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後,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註: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 (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註: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於後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六章第10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這里應注意,股東的表決權是按其出資比例來行使。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不設立董事會,設立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註:無董事會的,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並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 。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註: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 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註: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後於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
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小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並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註:公司設執行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章程的解釋權「應屬於股東會。)
第四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 開辦培訓學校類需要哪些手續證件

申辦職業培訓機構手續辦理 (辦理部門:職業培訓處)  

一、申辦條件: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或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設立職業培訓機構。  

設立職業培訓機構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多項制度。  

(二)有與所申請從事的職業訓練活動相適應的教師、管理人員:  

1、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2、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3、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  

4、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務人員資格證書;  

5、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工種)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備規定的教師資格。  

(三)有與所申請從事的職業訓練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  

1、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於200人;  

2、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於3年;有辦公用房;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

招收住宿學生的,其食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3、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習工位。  

(四)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達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已經無需驗資)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職業訓練發展規劃。  

二、辦理程序  

辦理程序包括申請籌辦、正式申報、審核辦理等程序。  

(一)申請籌辦  

申請籌辦時,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籌辦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證明資產來源、資金數額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書。  

審批機關依據全市職業培訓資源的布局,對申辦培訓項目進行評估,做出是否同意籌設的決定。  

辦結時限:30日  

(二)正式申報。  

正式申報時,舉辦者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籌辦批准書和籌辦情況報告;  

2、《某某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表》;  

3、擬設培訓機構的章程;  

4、擬任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師、財會人員名單和資格證明文件;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培訓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房產證或三年期的場地租約;  

6、擬舉辦培訓項目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 

7、辦學場所符合消防、衛生要求的證明文件;  

8、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培訓機構的,應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確定出資額的報告。  

(三)審核辦理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職業培訓機構設立條件和設立標准進行審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審核完畢後,以書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批復。批准設立的,頒發《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  

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5)培訓學校董事會章程擴展閱讀:

培訓機構,以學歷教育或成人繼續教育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機構需要有場地的要求及師資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門給予認證並且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資格方可營業,其培訓課程價格需要核算並報教育部門批准,增加課程或改變收費需要向教育部門申請並獲得批准後才可改變。

培訓形式

1.技能培訓:教育培訓是勞工部門培養和考取上崗資格證為目的,所以登記機關是勞動部門,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為目的,主要是提供勞動部門的認證考試培訓,師資需要認證,收費需要認證。

2.商業培訓:區別於以上的教育形式是因為,商業培訓的登記機關是工商局,在設置課題和訂立價格等方面比以上兩種形式簡單,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門相關的學歷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勞動部門的上崗認證教育培訓。

3.課外輔導培訓:課外輔導是以中小學文化課輔導為主的培訓。

F. 辦學校章程怎麼寫,最好是寫一個範文

XXX 民辦學校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天津市民辦教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學校性質、宗旨、目標和發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以下簡稱本校)------需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稱為XXX培訓中心、XXX培訓學校,如天津市南開區XXX藝術培訓學校等。
第三條 學校性質(必須載明:自願舉辦、舉辦者或出資人、是從事教育事業的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公益性組織)。
第四條 辦學宗旨(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校設立的目的,培養目標,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校的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載明:審批機關是天津市南開區教育局、登記機關是南開區民政局)。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活動。接受審批機關天津市南開區教育局和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校住所(詳細地址:如天津市××區××路××號)
第二章 辦學范圍、形式等
第七條 本校辦學范圍(必須具體、明確,指明所從事教育服務的項目、種類,如文化生活、職業技術、繼續教育、少兒教育等,服務項目、種類必須與審批機關許可的辦學范圍相一致)。
(一)招生區域、對象:
(二)辦學范圍:
(三)辦學形式:
(四)辦學層次:
(五)辦學規模:
(六)×××××× :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本校實行理事會或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董事會是本校的最高決策機構,每屆三年;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出資人)或其代表、校長、本校教職工代表以及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須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首批董事由舉辦者(出資人)推選。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或解聘董事、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二)制定本校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三)籌措經費,審核本校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本校合並、分立、變更、終止事項;
(六)制訂和修改本校章程,制訂和修改規章制度;
(七)決定本校內部機構設置、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准;
(八)保證校舍、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確保教育教學活動正常、穩定、安全的開展;
(九)法律、法規規定須由董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十)X X X X X X X。第十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經三分之一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根據辦學層次、規模和需要,學校可設副董事長1—2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二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副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由其指定的人員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董事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出席董事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會議決議須經超過參加會議人數的二分之一同意後,方可有效。但董事會論討聘任或解聘校長、修改學校章程、制定發展規劃、審核預算和決算、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並和終止,以及本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因各種原因,理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時,須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校章程予以補選,並報有關機關核准。
第十五條:召開董事會議,須責成專人做好董事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議記錄由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本校簽署有關文件(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時)(四)法律、法規和本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十七條 本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或者校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保證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校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保證本校正常、穩定、安全地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法定代表人依法對本校的財產、財務、安全和正常的辦學活動履行管理義務,承擔法律責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校對外簽署有關文件,代表本校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首任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審批機關核准備案後聘任。
第十九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校日常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 擬訂本校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各項教育教學管理制度;
(三)擬定本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教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校長和內設機構負責人,聘任和解聘教職工,實施獎懲;
(七)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條 校長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 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受教育者、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有關政策,接受審批機關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監督。
(四)***************************
第二十一條 本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或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或罷免由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二十二條 擔任本校的董事、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和擔任總務、會計、人事職務的人員之間,實行親屬迴避制度(視學校情況確定)
第四章 財務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校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或個人出資;(須具體寫明舉辦者或出資人、出資金額、來源、性質)
(二)政府資助;(寫明具體資助項目及金額)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合法收入;(寫明學費及其他具體費用)
(四)捐贈;(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校經費支出的項目、比例(須具體寫明)第二十五條 本校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辦學宗旨、業務范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條 本校辦學積累只能用於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於校外投資、借款或擔保,不得轉讓和分紅。
第二十七條 本校接受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捐贈法》和與資助人或捐贈人所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校配置專職財會人員,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會計制度進行獨立會計核算,編制財會報告,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開設獨立銀行帳戶,實施獨立會計核算,建立嚴格的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本校按教育培養成本制定收費項目和標准,報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本校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第三十一條 本校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校每年年終進行會計核算後,按法律、法規規定,提取教育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其他必須的費用,用於改善辦學條件和學校發展。
第三十三條本校分立、合並和名稱、舉辦者變更等事宜中,涉及的財務、資產管理和處理等問題,按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校的財務、資產管理,接受審批機關、財政部門的監督和自身民主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校教職工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規章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本校基本規章、制度主要有:
1、學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險保障規定、崗位責任制)
2、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含招生規定)
3、教師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規定)
4、學生管理制度(含畢、結業,學籍制度)
5、財務、財產管理制度(含收退費制度)
6、其他規章制度
第六章 關於合理回報
第三十七條 本校(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回報的時間、渠道、數額等嚴格按《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天津市民辦教育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辦理。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校舉辦者(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前,須由本校董事會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回報比例,召開董事會議表決通過,報審批機關核准備案並公示後,按法定程序提取。
第七章 自行終止的事由及其他
第三十九條 本校未經審批機關批准,不得擅自停課。
第四十條 本校完成辦學宗旨、目標或因經費、辦學條件等原因需要終止時,由舉辦者提出申請,董事會表決通過,按法律、法規等規定的程序辦理清算、注銷手續,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並向社會公告後,終止辦學。
第四十一條 本校因其他原因終止前,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進行財務清算,處理善後事宜,辦理注銷手續。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校自行終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時,依法妥善安排好在校生,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本校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因客觀原因變化或法律法規要求需要修改本校章程,由董事會提出章程修改意向,經本校董事會議表決通過後的15日內,報經審批機關備案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校董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予以備案核准之日起生效。

XX民辦學校董事會

年 月 日

供參考。社會力量辦學/民辦學校認為應當制定或減少的條款,可依據法律法規增刪。

G.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如何進行股權分配

開辦一個培訓學校的流程:
一.申請辦學者在辦學所在地領取《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將書面申請和按要求填寫好的《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以及辦學所需的相關材料交辦學所在地教育局,教育局組織人員對所申請內容及提供的相關材料逐項進行審查。
三、申請辦學者將審查合格、基本符合辦學條件的辦學單位的書面申請和《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簽具意見附上相關材料一並交教育局。
四、教育局對所申請內容進行復核、審批。
五、對符合條件的辦學單位頒發《民辦教育許可證》,對不具備辦學條件的,做出不同意辦學的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六、辦理《民辦教育許可證》不收取任何費用。 申請正式成立民辦學校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該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6、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7、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H. 如何申請取得深圳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證資質呢

一、深圳申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四項基本條件:

(1)在申請設立學校的時候,應回當有可靠的合格教答師的來源,能夠通過聘任專職的或者兼職的教師來保證教育教學任務的完成;

(2)要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3)學校設立時,必須建立較為健全的內部組織管理機構;

(4)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除此以外,舉辦者還要依法辦理設立審批等手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各級各類,其履行審批手續也要按相應的級別層次到相應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審批。

二、履行審批手續的具體程序大致為:

1、由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申請書;申請書應當按照有關設置標准載明有關事項;

2、由審批機關進行審核,包括到辦學場所實地調查了解情況;

3、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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