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校長培訓機構有哪些
Ⅱ 職業教育培訓中心職業許可證一個可以賣多少錢
職業培訓機構經營資質申的相關政策法規與解讀: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教育促進法》第11條舉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11條第十一條設立民學校的審批許可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3、湖南省促進民職業培訓實施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教育促進法》和《民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實施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資格培訓(以下簡稱職業培訓)的民職業培訓機構(包括培訓項目),適用本法。第三條民職業培訓機構依法享有學自主權,其教師和學生依法享有與國家舉的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其納入提高勞動者整體素質的職業教育培訓規劃,並切實採取措施予以扶持。第四條民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要適應本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有利於教育培訓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第五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切實保證培訓質量,為提高勞動者素質,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勞動就業服務。不得以學為名騙取財物,不得從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動。第六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民職業培訓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民職業培訓機構的宏觀規劃、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等工作。第二章申請與審批第七條民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項目。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學校學許可證》或培訓項目批准書(以下統稱《學許可證》)是民職業培訓機構學的合法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學校學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培訓項目批准書有效期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請換發。《學許可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放置在民職業培訓機構的主要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在年檢評估、相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時使用。《學許可證》的復印件不得作為對外進行學活動的有效證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和買賣《學許可證》。民職業培訓機構遺失《學許可證》應立即登報聲明,並持聲明向原審批機關提交補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補發。第八條舉民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基本條件,符合區域內民職業培訓機構的宏觀規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二)申請舉民職業培訓機構的個人無違規學經歷。聯合出資舉民職業培訓機構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者。(三)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民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應規范、明確。其名稱應按所在行政區域、字型大小、行業(工種)依次確切表示,字型大小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不得使用專用名詞,不得與已有名稱相同;獨立設置的培訓機構名稱為「XX市(縣、區)XX職業培訓學校(中心)」;大中專院校、職業學校、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等不獨立設置的培訓機構,其名稱為「XX學校XX職業(技能)培訓項目」或用原學校名稱。2、未經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世界」、「國際」字樣,未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樣。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內容: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帶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人民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企事業單位名稱及宗教界的寺、觀、教堂名稱;已被撤銷或取締的培訓機構的名稱;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4、民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四)有符合民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准(附件1)規定的專職管理人員和與學職業(工種)、等級、規模相適應的理論和實習指導教師及管理人員。(五)有明確的學宗旨、培訓目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開設國家、省統一鑒定職業資格培訓的應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六)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培訓場所和設備、設施,並應達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准。(七)有能滿足培訓需要的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不少於二十萬元,注冊資金不少於十萬元。舉民職業培訓機構,財務應當獨立核算,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九條申請籌民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二)舉者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證、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等;舉者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學的證明文件;聯合學的還應提供聯合學協議書,協議書應明確學宗旨、培養目標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責任等。(三)資產情況及證明文件,包括公、培訓和實習場地、設施設備證明。自有場地的,須有房屋產權證明和消防安檢證明;租賃或借用場地的,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和公證材料、消防安檢證明;若租用中小學校舍作為學場地的,還須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租用的證明。資產證明須提交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開費用驗資報告,並載明產權。(四)籌建方案。同意籌建的,從批准籌建之日起,籌建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超過2年的,舉者應當重新申。第十條申者申請正式設立民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提交如下申材料:(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審批表》(附件2)。(三)民職業培訓機構的章程,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1、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2、學校資產的管理與使用原則,終止後的資產處理。(四)法人代表、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擬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以及擬聘教職工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擬聘財會人員的身份證、會計資格證書復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長還須提交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五)發展規劃、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六)其他能夠證明其具有學能力的材料。第十一條申單位(人)具備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直接申請舉民職業培訓機構,需提交如下申材料:(一)本法第九條第(一)(二)(三)項申材料;(二)本法第十條第(二)(三)(四)(五)(六)項申材料。第十二條申請舉職業培訓項目需提交如下申材料:(一)申請報告;(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湖南省職業培訓項目審批表》(附件3);(三)舉者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四)教學場地、設施、設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五)培訓學員管理制度;(六)教學人員及相關證明材料。第十三條民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以下許可權審批:(一)申請舉初級職業技能和非技術崗位的民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二)申請舉中級(含中級)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三)申請舉高級及以上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職業培訓機構,經學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簽署意見後,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省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四)申請開展實行全國或全省統一鑒定的新職業(以下簡稱新職業)培訓,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對新職業申請單位較多的,實行專家聽證制度。(五)中央、軍隊駐湘單位和省屬單位舉各等級的職業培訓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六)外省來湘或跨市、縣舉民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省或市、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證明,由學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許可權審批。第十四條設立民職業培訓機構,按以下程序申報審批:(一)申請:舉者按規定備齊有關材料後,按審批許可權送交相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受理窗口,填寫《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登記表》。舉者在籌民職業培訓機構時,可以到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咨詢相關的法律法規、學條件、申報材料等。(二)受理:符合條件並提供全部申材料的,當場告知受理。申材料不齊或手續不完備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補正行政許可申請有關材料告知書》。(三)評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或委託由有關專家組成的評審小組,對舉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學可行性進行考察評審,提出客觀、公正的書面評審意見。(四)批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省規定,依據專家評審小組提交的評審意見,對舉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準備情況進行審核,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是否同意舉的書面答復;申請舉職業培訓項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舉的書面答復。(五)發證:符合學條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正式批復,並發給《學許可證》正、副本。(六)公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正式設立的民職業培訓機構及章程向社會公告。第十五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機構性質,持《學許可證》及正式批復,及時按有關規定注冊登記、組織機構代碼、開立銀行帳戶、稅務登記等手續。民職業培訓機構刻制印章,應當持《學許可證》和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審批手續。印章啟用前應將其印章、印模報審批機關備案。第三章管理與監督第十六條民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分級管理。省勞動保障部門的管理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省民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規定和法。(二)負責本省民職業培訓機構的綜合管理、協調與宏觀規劃,指導民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准。(四)負責制定民職業培訓機構的督導評估法及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所審批的民職業培訓機構的變更與備案工作。(五)負責民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上崗資格認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和院(校)長、管理人員及教師的崗位培訓工作。(六)組織開展教改教研活動,為社會提供培訓信息與服務。第十七條市(州)、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省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行政區域內民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統籌規劃,對民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行政等工作進行指導、管理與服務。(二)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行政區域內開展初、中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職業培訓機構,並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推薦晉升信用等級、申報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職業培訓機構。(三)負責對行政區域內民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以及行政區域內民職業培訓機構有關項目的變更與備案工作。第十八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在《學許可證》規定的層次、范圍、形式、對象及學地點開展培訓。不得將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第十九條民職業培訓機構跨行政區域招生,應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並報招生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二十條民職業培訓機構跨行政區域設立培訓點按以下程序:(一)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增設培訓點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學地址和場所、培訓內容、師資、管理人員、資產財務等資料。(二)經原審批機關准許並出具函件後,連同管理方案報增設培訓點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三)增設後的培訓點應接受所屬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第二十一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內部管理、教師管理、教學管理、學籍管理、學員考核鑒定、安全衛生、檔案管理與財務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設立教學管理機構,專職教學管理人員不少於兩人。第二十三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和組成校理事會、董事會者其它形式的決策機構。校理事會、董事會(以下簡稱決策機構)首批理事、董事由舉者推選,理事長、董事長由理事、董事選舉產生,報審批機關備案後聘任,以後董事及董事長的產生按照校董事會章程推選。校決策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第二十四條民職業培訓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以下統稱校長)實行上崗制度。校長應符合規定的任職條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和培訓考核,並專職從事管理工作。(一)民職業培訓機構的校長人選,由校決策機構或舉者提出並經審批機關核准聘任。(二)民職業培訓機構校長的基本任職條件:1、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具備良好思想素質、職業道德和組織管理能力;3、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職業培訓工作經歷;5、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第二十五條民職業培訓機構的董事長、校長,應與在該民職業培訓機構擔任會計、人力資源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親屬迴避制度。第二十六條民職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建立黨、團和工會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第二十七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其所設的培訓職業(工種),聘任合適數量和素質的專兼職教師,其中實習指導教師的數量不少於其教師總數的1/2,專職教師數量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第二十八條民職業培訓機構聘任的承擔理論和實習教學的教師應具有教師上崗資格證書,並還應具有以下資格條件:(一)承擔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三年以上本專業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和三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指導實習教學經歷。(二)承擔中級及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高級及以上職業資格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第二十九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教師和員工簽訂聘任合同,並依法保障其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同時應建立業務考核檔案,定期對教師進行業務培訓、考核,不勝任教學要求的應予解聘。兼職教師應承擔一定的課時。第三十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在審批的職業(工種)和等級范圍內,依照國家職業標准和市場需求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並選擇相應教材和方式組織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目錄應報審批機關備案。第三十一條民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前培訓的,依照相應的國家職業標准要求,審核學員培訓資格;學員完成學業,經考核合格,由民職業培訓機構頒發省勞動保障廳統一印製的職業培訓證書,證書核發法按《湖南省職業培訓證書管理法》執行;需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由民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學員填寫《湖南省職業技能鑒定核准表》,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按有關規定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第三十二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自身條件積極承擔新生勞動力和失業人員的培訓,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給予支持。第三十三條民職業培訓機構的收費標准按《湖南省民教育學機構收費管理法》文件要求。民職業培訓機構應嚴格按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准收費,使用合法的收費票據。學習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培訓班,按照學習期限收費;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訓班,按照學期收費,不得跨學期預收費用。民職業培訓機構因刊登、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等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學生要求退學的,應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第三十四條民職業培訓機構印製、發布招生廣告和簡章應報審批機關備案。招生廣告和簡章備案按《湖南省職業教育培訓廣告備案法》執行。廣告、簡章內容應真實、准確,如實發布,經審批後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負責任的許諾和誤導。第三十五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配備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財會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會計科目建立會計賬簿,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民職業培訓機構在每年年終應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委託具備資格的社會審計機構對其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在每一會計年度後20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出資人要求取得回報的民職業培訓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與其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第三十六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年度提留發展基金,用於其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民職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接受社會各界和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組織與個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員來校學習。以學校名義接受的資助或捐贈應全部用於學,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七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根據學需要開附屬企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民職業培訓機構對其財產享有管理權和使用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私分民職業培訓機構的資金和財產第三十九條民職業培訓機構經批准學三年後,出資方方可提出撤資要求,並由舉者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清產核資,除依法返還其投入部分外,其餘部分應繼續用於民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剩餘財產不能達到學基本要求的,轉入終止程序。發生經濟糾紛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四十條民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年度統計報表制度。民職業培訓機構應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報民職業培訓機構綜合情況統計表。第四十一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及時收集、整理各種教育培訓信息及資料,建立完整的培訓檔案。第四十二條民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年檢評估制度和社會信用等級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民職業培訓機構的信用等級分為示範、骨幹、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年檢評估和信用等級晉升法按《湖南省民職業培訓機構督導評估法》執行。第四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依法定期對民職業培訓機構的學情況進行督導評估、確定信用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予以記錄,由監督人員簽字後歸檔。第四十四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自覺接受審批機關的督導評估與檢查。第四章變更與終止第四十五條民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名稱、學地址,改變學性質、類型、形式、培養目標,更換舉者或法定代表人、學校負責人,增加或減少培訓職業(工種),擴大學規模,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等,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變更。民職業培訓機構在變更名稱、注冊地址、負責人,增加職業(工種),提高學層次時,審批機關須在收回原許可證後重新換發新證。第四十六條民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如下事項,按下列要求。審批機關應在30個工作日內結。(一)變更舉者或法人代表,由民職業培訓機構組織進行「離任」財務審計和財務清算後,經民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由原舉者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1、變更舉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報告。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附件4)。3、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報告。4、民職業培訓機構關於資產處置及學員安置等的方案。5、變更後的舉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同本法第九條第二款)。(二)變更機構名稱由民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者向審批機關提出,報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1、變更機構名稱的報告;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3、《學許可證》(正、副本)。(三)變更校長,由舉者提出,經民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報審批機關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1、變更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報告;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3、民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的意見;4、新擬任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5、《學許可證》(正、副本)。校長由舉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變更舉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四)變更注冊校址,由舉者提出,報審批機關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1、變更注冊校址的報告;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3、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同本法第九條第三款);4、《學許可證》(正、副本)。/main/zxfw/ggfw/zzrdlyfw/jyfwjg/3_2761/
Ⅲ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培訓工作有何建議
一、專業骨幹教師省級培訓工作
(一)工作目標
以樹立教師現代職業教育教學理念,改進專業教學方法,提高教師專業技能水平和實踐教學能力為主要內容,認真組織專業骨幹教師省級培訓,完成2000人的培訓計劃(詳見附件1)。啟動我省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標准化建設工作,組織相關培訓基地開發計算機及應用、計算機網路技術、電子電器、數控技術、汽車應用與維修、護理、旅遊服務與管理、飯店服務與管理、會計、工業與民用建築等10個專業的教師省級培訓課程標准,促進教師培訓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建設。
(二)工作措施
成立*省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省級培訓項目管理辦公室,加強培訓基地與職業學校間的協調工作。辦公室設在*省職業教育教學研究室,其主要職責:
1.按照省教育廳下達的專業骨幹教師省級培訓年度計劃,督促落實受訓人員及時參加培訓。負責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省級培訓電子注冊、網上管理工作。
2.負責專業骨幹教師省級培訓標准開發工作。
3.協助相關處室做好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省級培訓的質量監控、督導檢查等工作。
*省職業教育教學研究室要高度重視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省級培訓工作,採取「專、兼、聘」的辦法,選調優秀人員充實項目管理辦公室,督促項目管理辦公室認真履行職責。
(三)工作要求
1.各省轄市和省屬學校要選拔專業骨幹教師參加培訓。要按照20*年專業骨幹教師省級培訓計劃選拔骨幹教師到指定的培訓基地按時參加培訓,確保培訓計劃的圓滿完成。今年在數控技術應用等部分專業試行分層次培訓,專業技能基礎較好或已參加過培訓的教師可推選到高級班參加培訓。選訓的骨幹教師名單及學校聯系方式請於20*年4月31日前報專業骨幹教師省級培訓項目管理辦公室。
2.培訓基地要進一步提高培訓質量。各培訓基地要在總結20*年培訓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廣泛徵求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的意見,從培訓的組織、培訓內容、培訓目標、培訓的方式方法、結業考核、保障條件等方面進一步改進培訓方案,對新興專業和緊缺專業要實施小班化、分級培訓,切實加強培訓的針對性,確保培訓質量。要選拔相關專業的專家學者,組成優秀的培訓師資團隊。每個培訓基地都要邀請省教育廳認定的*省職業教育教學專家、專業帶頭人開展中外先進職業教育理念、教學方法等專題培訓(根據培訓基地的安排,由項目管理辦公室協調落實)。每個專業的培訓時間、地點見附件2。
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教育技術培訓工作
(一)工作目標
以提高教師運用現代教育理論和現代教育信息技術的能力,實現教學資源的設計、開發、利用、評價和管理的科學化、系統化為主要內容,在各省轄市全面展開教師教育技術培訓工作,完成8000人的培訓任務(具體培訓計劃見附件3)。開展現代教育技術在職業教育教學中的應用試點工作。
(二)工作措施
1.加強培訓基地建設。初次開展教師教育技術培訓工作的省轄市要按照「*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教育技術能力培訓基地評估標准」建立2個左右的培訓基地(不得在縣屬學校設立),主要承擔本地教師教育技術培訓任務。20*年3月底前,將申報培訓基地材料(對照評估標準的自評表)和培訓實施方案分別報送省教育廳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和領導小組辦公室。20*年試點省轄市確定的培訓基地,要加大投入,提供優良的培訓設施,進一步改善培訓條件。
2.舉辦教育技術師資培訓班。省教育廳將統一組織第二批現代教育技術師資培訓班,並成立*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教育技術培訓講師團,加強培訓師資隊伍建設。20*年4月30日前,初次開展教育技術培訓的省轄市要將今年認定的培訓基地師資名冊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教育廳擬於5月份開展培訓基地的師資培訓,培訓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3.開展教育技術推廣應用試點工作。省教育廳將選定2至3所省屬學校的一些專業進行教育技術應用試點,先期試點的每個省轄市至少選定1所學校的一些專業進行應用試點,對成效突出者予以重點支持並總結推廣。舉辦校長教育技術專題研修班,對已經開展教師教育技術培訓工作的學校校長進行專題培訓,為全面推廣教育技術在教育教學中的應用創造條件。申請試點的學校,20*年3月31日前將教育技術應用試點方案報送省教育廳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參訓校長名單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工作要求
1.要總結9個省轄市培訓試點工作經驗,進一步改進培訓工作,確保培訓質量。在全省中等職業學校全面展開教師教育技術培訓工作。9個試點省轄市要總結試點工作經驗,進一步改進培訓工作。初次開展教師教育技術培訓工作的省轄市,要按照省教育廳的要求,借鑒試點省轄市培訓工作的做法,認真組織培訓。
2.培訓對象仍以市屬以上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為主。各省轄市、擴權縣(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視農村職業學校教師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工作,積極開展校本培訓,為後續開展農村職業學校教師教育技術培訓工作奠定基礎。
三、培訓時間安排
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省級培訓和教師教育技術培訓原則上在暑假期間進行。專業骨幹教師省級培訓20*年7月初開始,教師教育技術培訓7月底開始。各學校要合理安排,統籌好專業教師國家級培訓、省級培訓和教師教育技術培訓工作。各培訓基地要結合單位實際,對今年的培訓工作盡早做出安排。
開展職業學校教師培訓工作,是提高教師的教育教學能力與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舉措。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職業學校和培訓基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加大投入,建立有效的保障體系,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確保今年職業學校教師培訓工作的順利實施。各中等職業學校要按照通知要求,積極選拔骨幹教師參加培訓,克服困難,採取有效措施,認真抓好落實,齊心協力,確保今年培訓任務的圓滿完成。
Ⅳ 職業教育培訓機構都有哪些種類要辦這樣的機構需要什麼資質
種類:學校教育和培訓、職業培訓機構的培訓、勞動預備制度培訓、學徒培訓。
辦校條件:
一、申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 號)、《民 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 號)、《關於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 法〉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0 號)以及省勞動保障 廳提出的貫徹意見(蘇勞社培[2004]64 號)。
二、申辦條件
學校性質: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公益性事業。
申報受理部門:舉辦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受理范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 本地區范圍內面向社會申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一)舉辦者資格條件
1、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並擁有與其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 於總資產的三分之二。
2、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擬任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政 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學校人員配置條件
1、學校董事會:學校應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 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學校董事會不少於5 人,且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員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2、法定代表人: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校長擔任。
3、學校管理人員:
(1)校長:學校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或 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2 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2)教學管理人員:學校辦學規模在500 人以下的應配備2-5 名教學管理人員, 辦學規模500 人以上,應與辦學規模相匹配,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 歷、中級以上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2 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並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
(3)職業指導人員:應配備具有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資格的相關人員。
(4)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職業培訓機構主要承擔並完成技術技能人才的培養任務,向社會輸送高素質勞動者。我國職業培訓機構主要包括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綜合培訓基地及培訓集團、社會力量辦學、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等。
根據我國《職業教育法》的規定,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有與進行培訓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有相應的經費。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聯合舉辦職業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合同。
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勞動力市場需求,承擔各類職業培訓任務,為社會培養具有職業技能的勞動者。其培訓對象主要包括:初次求職人員、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在職人員、轉崗轉業人員、出國勞務人員、境外就業人員、個體勞動者;農村向非農產業轉移進城務工的人員和農業勞動者;需要提供專門職業培訓的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和現役軍人及軍隊轉業人員;其他需要學習、掌握和提高職業技能的勞動者。
Ⅳ 建立職業技術培訓學校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所需的手續
建立職業技術培訓學校的具體手續如下:
1、申辦人在市行政服務中心勞動保障局窗口領取或從即墨勞動保障網選擇下載審批表及申請報告、章程(文本)、規范辦學承諾書(樣本)、培訓協議(樣本);
2、申辦人向政務大廳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開辦書面申請書;
(2)《社會培訓機構審批表》(一式三份);
(3)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組織:企業法人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社會組織提供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擬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以及擬聘的教師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原件復印件,擬任校長、董事(理事)會成員及管理人員從事職業教育工作的證明文件;
(5)教學及實習場地證明(屬自有場地的應出具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屬租賃場地的應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或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6)經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辦學資產及准備作為注冊資金的自有資金驗資證明;
(7)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法人單位的書面擔保證明及擔保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復本原件與復印件、擔保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9)擬辦培訓機構的章程、發展規劃、學校各項管理制度;
(10)擬開辦專業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擬使用的教材;(11)擬開辦專業的設施、設備明細表
具備條件
要有一定的辦學硬體和軟體:辦學場地(教室、辦公室、住宿、食堂等)、教學設施(儀器、儀表、實操工具、實操設備等)師資力量。軟體如:辦學章程、辦學規劃、教學大綱、規章制度等。有了這些就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辦學許可了。
勞動門接到報告後,會到你處審核,如果滿意很快就會批准。批文下達後,得到民政部門辦個登記,一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是微利不上繳稅收的。
以下是關於進一步規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新設立民辦學校許可、登記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設立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要註明營利性或非營利性辦學形式並進行許可登記。
2、新開辦的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工商部門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按照《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九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3、非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的,根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七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的,分別到民政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
4、現有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在未做出非營利性或營利性選擇前,應按照非營利性民辦非企業單位要求進行辦學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變相提取合理回報。
5、重新換證和新登記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都應在章程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之規定,增加黨組織建設的。
參考資料來源:石嘴山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關於規范民辦職業培訓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參考資料來源: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
Ⅵ 職業教育培訓機構辦理培訓班資質,培訓機構許可證前置申請
深圳民辦學校辦學資質辦理流程如下:
1)核名:由民政局經手,申報內容包括名稱、地址、課程、辦學理念、校長等;
2)開戶:開銀行驗資戶;
3)收集:收集各崗位人員的相關資格證;
4)初審:5-10個工作日;
5)看場地:等待教育局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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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對 「十二五」校長培訓工作有什麼意見和建議
一、明確「十二五」時期教師和校長培訓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教育規劃綱要》,以服務全省教育現代化建設為中心,以培養造就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教師和校長隊伍為目標,以提高教師師德修養、業務水平和校長管理能力為核心,以提高培訓質量為主線,以完善省市縣校四級培訓體系為支撐,以農村教師和校長、骨幹教師和校長、「雙師型」教師為重點,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政策機制,加強統籌管理,著力推進教師和校長培訓,全面提高教師和校長素質,為率先建成教育強省、率先實現教育現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標
——全員培訓全面落實。有計劃地對全省66萬幼兒園、中小學、職業學校教師和校長進行分類、分層和分崗培訓,全面提升教師和校長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專業化水平。五年內,每位教師和校長培訓時間累計分別不少於360學時和240學時,每位教師和校長至少參加一次省級以上培訓和兩次市縣級培訓。
——高水平骨幹教師梯隊基本形成。加強骨幹教師培養培訓,增選150名「江蘇人民教育家培養工程」培養對象進行重點培養,支持5000名骨幹教師和學科專業帶頭人進行省級培訓,選派1萬名骨幹教師和校長赴海外研修,促進教學名師和教育家成長。
——教師學歷層次普遍提高。組織在職教師進行學歷進修,到2015年,全省幼兒園、小學教師專科及以上學歷比例分別達到90%和95%,本科及以上學歷分別達到35%和60%。初中教師本科及以上學歷、研究生學歷(學位)比例分別達到95%和5%。普通高中和職業學校教師研究生學歷(學位)比例達到12%。
——培訓體系進一步完善。重點建設一批省、市、縣(市、區)級教師和校長研修中心,培育一批培訓實踐基地學校和企業實踐基地,繼續建好海外培訓基地,基本形成省、市、縣(市、區)、校四級培訓網路。
——培訓資源不斷優化。形成一支專兼結合、高水平的培訓專家和管理者隊伍,初步建立適應不同教師和校長群體需要、體現江蘇特點的培訓課程資源體系。
二、大力開展各級各類教師和校長培訓
(一)組織實施全員培訓
1.教師全員培訓
按照基礎教育改革發展的要求,遵循教師成長規律,著力抓好新任教師崗前培訓、在職教師崗位培訓和骨幹教師研修提高。其中新任教師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120學時。要加強音樂、體育、美術、英語、信息技術、科學、綜合實踐、通用技術課程等緊缺學科教師培訓。重視幼兒教師和特殊教育師資培訓。
2.校長全員培訓
緊緊圍繞實施素質教育的中心任務,著眼於提高校長領導學校科學發展的能力素質,認真開展新任校長任職資格培訓、在職校長提高培訓、骨幹校長高級研修和專題培訓。其中新任校長任職資格培訓時間累計不少於300學時。要重點加強農村校長培訓,重視初中校長和幼兒園園長培訓,抓好中青年骨幹校長和優秀校長培養培訓。
(二)強化師德教育
將師德教育作為教師和校長培訓的首要內容。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開展教師職業理想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增強教師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師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學習貫徹《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開展「踐行師德創先爭優,辦人民滿意教育」主題實踐活動。廣泛宣傳模範教師的先進事跡,弘揚高尚師德。堅持師德考核與業務考核並重,把師德考核結果作為教師聘用、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並與教師資格定期登記緊密掛鉤,建立師德教育和師德建設的長效機制。
(三)加強班主任培訓
建立健全班主任培訓制度,抓好班主任崗前培訓、崗位培訓和骨幹培訓,所有班主任每五年須接受不少於30學時的專題培訓。完善班主任培訓內容,針對班主任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加強班主任工作基本規范、班級管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專題培訓,不斷增強班主任教師的專業素養和教書育人的本領。有關高校教育碩士專業學位教育中要設立中小學班主任工作培養方向,優先招收在職優秀班主任。切實加強少先隊輔導員、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培訓。
(四)重視農村教師培訓
以提高業務素質和學歷層次為重點,著力加強農村教師培訓,對農村學校緊缺學科教師實行訂單式培養培訓,2012年前對全省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和幼兒園教師進行一輪全員培訓。繼續實施「千校萬師支援農村教育工程」,通過結對幫扶培訓、聯合開展教科研活動等形式,提高農村教師的業務水平。加大農村骨幹教師培養培訓力度,穩定和吸引一批骨幹教師紮根農村任教。
(五)加快職業學校「雙師型」教師培養培訓
建立師范院校、綜合性大學和行業企業共同培養,教師在崗研修與到企業實踐培訓並重、教師資格和職業資格並舉的「雙證型」教師培養培訓體系,到2015年,職業學校「雙師型」教師比例達68%以上。實行「訪問工程師」制度,組織教師深入企業一線開展技術攻關和合作研發。實施職業學校領軍人才培養工程,選拔培養一批學科專業帶頭人和校企合作、產教結合的優秀教師團隊。完善職業學校教師定期到企業實踐制度,在企業建立一批職業院校教師研修站。
(六)抓好學歷提升培訓
重點支持50歲以下的教師通過在職學習、脫產進修、遠程教育、自學考試等多種途徑提高學歷水平。擴大面向中小學、職業學校在職教師的研究生教育規模,實施「教育碩士培養計劃」和「工程碩士培養計劃」,提高教師隊伍中研究生學歷(學位)比例。探索自學考試與有關課程培訓相結合、學分互認的模式,積極組織義務教育學校專科以下學歷的教師,依託全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網,學習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義務教育專業課程。在職教師學歷學位進修,應堅持學用一致、學以致用的原則。
三、著力加強教師和校長培訓能力建設
(一)加強培訓基地建設
建立健全省、市、縣(市、區)各級培訓基地。依託師范院校、有條件的綜合性大學特別是高水平大學,採取省市合作、共同投入的方式,在各省轄市建立省級中小學教師和校長研修中心,同時增掛市級研修中心牌子。整合縣級教師培訓、教育科研、電化教育等資源,形成縣級教師和校長研修中心,加強縣域內教師和校長培訓的組織管理和協調服務。省教育廳將制訂省、市、縣(市、區)教師和校長研修中心建設標准,指導各地和有關學校開展創建工作,並組織對縣級研修中心進行達標驗收。對驗收合格的縣級研修中心,給予一定的經費獎勵。依託高等學校,分專業大類重點建設一批省級職業教育師資培訓基地。依託大中型企業和開發區,建設一批省級職業教育教師企業研修站。充分利用國外優質教育資源,重點建好蘇曼、蘇澳、蘇安、蘇密等教師海外培訓基地。加快計算機遠程教育平台建設,建好江蘇教師教育網站,為教師和校長培訓提供公共服務平台。
加強省教師培訓中心和省教育行政幹部培訓中心建設。兩個中心在省教育廳領導下,承擔具體實施各項省級培訓計劃、指導培訓基地培訓工作、開展培訓工作研究等職責。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成立教師和校長培訓管理機構。
(二)創新培訓模式方法
豐富培訓形式。採取集中培訓與送培上門、國內培訓與國外培訓、傳統培訓與網路培訓、高校培訓與企業培訓相結合等多種形式開展教師培訓。
不斷優化培訓內容。加強教師和校長素質能力現狀及其培訓
需求調研,以提高教師和校長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為重點,科學設計培訓課程,努力構建符合時代要求、貼近教育教學實際、體現不同類別、層次教師和校長需求的培訓內容體系。
改進培訓方式方法。改變以固定教材和課堂講授為中心的傳統培訓方式,注重培訓的開放性、民主性和參與性,倡導小班教學,採取案例式、探究式、參與式、情景式、討論式等多種方式開展培訓。
注重教師和校長培訓研究。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科研與教學相結合,加強對教師和校長培訓規律、培訓內容、模式和方式方法的研究,積極開展培訓教改實驗,以科研為先導,推動教師和校長培訓工作科學發展。
(三)推進培訓課程資源建設
採取政府購買、組織開發、引進等方式,形成多樣化的優質培訓課程資源。省教育廳將結合新一輪教師和校長全員培訓的需要,實施培訓課程資源建設計劃,突出針對性、實效性和先進性,重點開發一批網路培訓課程資源,免費提供給各地使用,促進優質培訓資源共建共享。完善優質課程資源評審與推薦制度,各地應主要選用經教育部、省教育廳授權組織評審並推薦的培訓課程資源。
(四)加強培訓師資隊伍建設
按照專兼結合的原則,建設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合理、既具有廣泛開放性又具有相對穩定性的培訓者隊伍,並逐步向兼職為主、專職為輔的目標努力。實行培訓項目首席專家制度。遴選一批知名專家學者、一線優秀教師、校長以及高技能人才,組建教師和校長培訓專家庫。加強培訓者研修,每年研修時間不少於72學時。完善培訓者考核評價制度,建立培訓者隊伍動態管理機制。
四、努力為教師和校長培訓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教師和校長培訓工作,做到認識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要將中小學教師和校長培訓納入當地教育發展整體規劃,統籌安排,優先保證,做到機構落實、人員落實、經費落實。相關職能部門要明確責任,密切配合,確保培訓計劃落到實處。各級各類學校要按照有關規定,有計劃地安排教師和校長參加培訓,並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要明確教師和校長培訓職責分工。中學教師和校長培訓由省統籌規劃,主要安排在省級中小學教師和校長研修中心、海外培訓基地進行。中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師培訓主要安排在省級職業教育師資培訓基地、企業研修站和海外培訓基地進行。小學、幼兒園教師和校(園)長培訓由各省轄市會同所轄縣(市、區)規劃,主要安排在市、縣級中小學教師和校長研修中心、五年制高等師范學校進行。縣(市、區)負責組織中小學教師開展校本研修。
(二)完善培訓制度
強化全員培訓制度。教師和校長在五年周期內,必須修滿規定學時的培訓課程。完善教師和校長培訓證書制度,探索建立教師非學歷培訓與學歷教育課程銜接、學分互認的機制,將完成培訓學時和培訓考核情況作為教師資格再注冊、教師考核和職稱聘任、校長任用的必備條件和重要依據。建立教師和校長培訓管理檔案,逐步實現培訓管理信息化、制度化。
建立培訓督導評估制度。將教師和校長培訓工作列為教育督導工作的重要內容,定期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建立培訓質量評估機制,完善培訓質量評估體系,加強培訓項目過程評價和績效評價。對教師和校長培訓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完善校本研修制度。加強校本研修的指導和管理,促進校本研修與教研活動相結合,遠程教育與校本研修相結合,理論學習與教學實踐相結合,提高校本研修的質量和水平。鼓勵和支持師范院校和中小學合作開展校本研修,促進教師專業發展。
(三)加大經費投入
落實國家《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將教師培訓經費列入政府預算」的規定,以及《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的意見》(蘇政發〔2007〕125號)
關於「農村中小學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其他各級各類學校按照不低於核定工資總額的1.5%安排教師培訓經費」的規定,確保教師和校長培訓計劃的實施。建立健全財政投入為主體、社會投入和個人出資相結合的培訓經費投入機制。建立健全培訓專項經費管理制度,提高經費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