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廣告法下,教育培訓行業可以代言嗎
可以代言,但是不能違反廣告法的規定,即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❷ 2016年頒布的新廣告法裡面對教育行業有哪些明文規定
第二十四條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專位學歷或屬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❸ 教育,培訓廣告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條: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
❹ 如何看待新廣告法
從個人研究領域來分析下這次修訂,網上關於廣告媒體的討論已經很多了,所以我主要從廣告經營的角度來寫,如有爭議,歡迎討論。
這次《新廣告法》對原有廣告法的修訂幅度是非常大的,原有的廣告法內容49條裡面只保留了8條,其他要麼修改要麼增刪,並且從今年9月1日就要開始實施,需要每一個廣告從業者引起重視。
先從行業來講,這次新版廣告法將對以下幾個行業產生較為顯著的影響:
保健食品與醫療:新廣告法限制了保健食品廣告中關於療效和疾病防治效果的描述,並且不能通過養生節目來間接打保健食品和醫葯產品的廣告,主要針對的就是某些地方電視台隨時可見的所謂的專家養生講座之流。另外一個比較大的影響在於,從9月起,保健食品和醫療產品將不再能使用廣告代言人,這將對目前許多保健食品巨頭帶來不小的麻煩。與此同時,除了醫療類型的產品,其他所有產品的廣告均不可出現有關疾病治療和其他醫療用語,這里躺槍的行業主要是「保健食品」「體育用品」「健身器材」等。
農葯、獸葯、飼料、飼料添加劑、農林產品:主要的影響在於不能在廣告中描述有效率和預期收益,似乎這些行業的廣告都是這個套路?
煙草:重點針對行業,基本上煙草廣告可以和大眾傳媒和公共場所說再見了,就算打了廣告也不能出現吸煙場景,甚至不能暗示吸煙提神……就算用現在常見的煙草品牌形象廣告當擦邊球,也有被指責為變相煙草廣告的風險。也許最好的煙草廣告就是木有廣告。其實國家禁煙草廣告已經有一段時間了而且效果較好,這次再出重拳打擊,與其說是規范煙草廣告環境,不如說是表達了國家大力整治煙草行業的決心。
酒:被煙草拉著一起躺槍,主要影響在於不能出現飲酒形象,並且不能出現在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受眾的媒體上。
教育培訓:對其有限制保證性承諾的要求,不能在廣告中承諾培訓效果,「XX教育,一年提分XX分」「到XX學校,輕松獲得XX資格證」這類廣告成為歷史,相信有不少培訓機構正在頭疼。
投資:對其有限制保證性承諾的要求,這一點目前正規的理財產品和投資性地產廣告倒大部分都算是中規中矩,不過某些地產公司還是得修改廣告詞了。
房地產:廣告內容受到限制,明確不能出現升值回報,其中有一項比較有意思:「項目位置應當以該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現有交通幹道的實際距離表示,不得以所需時間表示」。雖然還是可以用很多方法繞開這一要求,但不難發現,國家對於廣告中的偷換概念打擊力度加強了。
再來看看廣告運作中的一些重大改動……
新增了有關虛假廣告的規定:通過幾項描述劃清了虛假廣告的界限,也規定了不得以新聞的形式在大眾媒體上發布廣告,希望能夠打壓一些滿嘴跑火車的劣質廣告。同時,比較在意「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這一項的具體標準是怎樣的,畢竟廣告的靈魂還是在於創意,不希望因此打壓了一些合理誇張的優秀作品。
新增了有關未成年人廣告的規定: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內不能有廣告,課本中出現教學器材的廣告現象將成為歷史(當初想到這個點子的人還真是喪心病狂啊),不知道書中插圖偶爾出現企業名稱會不會被處理成植入廣告;母乳代用品不能出現在大眾媒體上,奶粉行業得另想辦法了;針對14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廣告不能出現誘導家長購買和不安全行為的內容(個人認為實施起來有點難度,至少扯皮是肯定有的)。
新增了有關廣告代言人的規定:這又是一個重點監管領域,比如說不得使用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代言人(雖然還可以作為一般的廣告人物);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汪東城你感覺如何呀……);現在如果因為虛假廣告而對消費者造成了損失,代言人將會受到連帶責任:不僅將被沒收傭金,還會受到1-2倍傭金的處罰,而且在三年內還不得被再次聘用為代言人。可以看出,國家對不法企業利用代言人來麻痹消費者的情況將出重拳打擊,在接廣告之前,明星們真的要三思了。
新增了關於互聯網廣告的規定:法律配套肯定是跟不上互聯網發展速度的,但國家也在這方面做出了努力:強化了對彈出廣告的管理,要求在網站中出現的彈窗廣告不能影響用戶正常瀏覽和使用(這個有點點多餘,因為一個網站上如果廣告過多的話,用戶不用你說也會默默點擊右上角的)。電子郵件廣告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發送給對方,稍微從法律層面上限制了一下垃圾郵件,但是從長期的實踐上來看……意義可能還不如電子郵件提供商提高反垃圾郵件技術手段(同時還規定了未經允許不得向住宅和交通工具發送廣告,大概也許並沒有什麼卵用,各種傳單還是會擠爆住宅郵箱,各種代開發票的小卡片還是會趁堵車的時候被塞進你車窗玻璃的縫隙里)。
再來看看廣告管理和責任劃分的變動:
廣告主和廣告發布者將承擔更多責任:新廣告法將廣告的真實性責任歸到了廣告主身上,要求廣告主必須保證廣告信息的真實,實際上是減輕了廣告公司的負擔,同時對廣告主審核廣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發布者,媒體若沒有判斷出廣告內容對消費者的影響從而損害了消費者利益的,將承受部分責任。
廣告監管流程更加清晰:新法清晰地描述了監管廣告行業的一般流程,這種透明化將促成行業和政府之間更加良性的配合。
處罰力度增加:部分違規處罰從原有1-5倍廣告費用增加到3-5倍,情節嚴重的可以罰到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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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次新廣告法的修改,其實可以讀出國家對廣告行業的思考和定位,主要是以下幾點:
1.更加重視保護消費者權益。在大眾媒體時代,企業與消費者之間永遠處於一個信息不對稱的環境下,不明就裡的消費者很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欺騙。因此,新廣告法對一些敏感行業做出了更加細致的廣告要求,很多都是95版廣告法沒有提到的。值得一提的是,新法大大提升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相關企業在廣告策略上必須做出調整。
2.重拳出擊整治代言人亂象:尤其是在近幾年,代言人引發的問題層出不窮,有代言虛假產品引起糾紛的,有同時代言數十個品牌的,有代言人自身作風引發公關危機的……新法將代言人的利益與所代言的品牌牢牢聯系在一起,迫使代言人無法輕易接下邀請,對某些行業可能會帶來短期的不利局面。
3.對效果變數較大的產品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尤其是教育與醫療這兩個行業,都是受消費者本身特徵影響很大的類型,因此新法要求這類廣告不可出現產品使用效果的描述,是對消費者負責的一種做法。與此類似的,農葯、獸葯、農林作物、理財等受環境影響較大的行業也有類似的規定,並且不能找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等權威來背書。
自然而然的,很多人都認為新廣告法會對目前的廣告行業產生很大的沖擊。拋開實施力度不說,如果新法里的各項規定真的逗硬執行下來,很多廣告公司和傳統媒體的命運定將處於極大地變數之中,想像一下:廣告占據著許多報紙60%以上的收入,要是報紙上那些保健品、醫葯用品、房地產再加上一票新聞式軟文真的消失的話,那大段大段的空白將怎麼彌補?若是沒有了那些時不時就彈出來、怎麼點也關不掉的彈出廣告,某些門戶網站還如何吸引受眾?不去想辦法提供優秀的內容而試圖坐吃用戶流量的老本,即使沒有新廣告法,也註定是會被時代所淘汰的。
那麼,作為廣告公司又該如何應對這種沖擊呢?其實,新法的實施實際上是給了這個行業一次洗牌和重生的機會,理由如下:
1.大批劣質的廣告公司將會死亡。當前的廣告環境是一種行業水平參差不齊的狀況,廣告公司之間競爭的不是誰的廣告質量好,而是誰的關系夠硬、誰砸的錢夠多,鋪天蓋地打廣告就能強迫消費者接受你的廣告,長期下去必然會劣幣驅逐良幣。不說成效,新廣告法中體現出的對惡意廣告的打擊態度是我很欣賞的,廣告的實質還是為顧客提供價值,只有讓那些能製作出消費者喜歡的廣告的廣告公司生存下去,這個行業才能夠真正健康發展下去。
2.多元化的業務模式將成為廣告公司的發展主流。實際上,這個趨勢在最近幾年已經逐漸體現出來了:越來越多的廣告公司(我指的不是那種只有一個門面、最多的業務就是列印文檔和做橫幅的」廣告公司「)開始延伸他們的產品線,從基本的廣告設計與製作到產品包裝設計、活動策劃、營銷策劃、公共關系處理、媒體銜接等一系列新業務。有遠見的廣告人已經意識到,在互聯網時代單靠廣告已經解決不了問題了;雖然廣告的作用依然強大,但整合營銷傳播才能適應時代需求。
3.新廣告法里其實暗含了國家對廣告行業的期望。新法第三條提到: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第七十四條提到:國家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作為一個理想主義者,我其實很希望看到廣告主們通過健康的價值觀來傳達廣告信息,在這個信息繁雜且浮躁的年代,也許那一絲返璞歸真,比美女金錢更能融化冰封的心靈。
❺ 新廣告法有哪些紅線不能碰
新廣告法已經發布,9月1日正式施行,對於廣告界來說,這是今年不得不關注的大事件。這次廣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每一個廣告人必然充分解讀,因為這關繫到在廣告創作中,有一些「雷區」不能碰,有一些「創意」要換臉。一木特地仔細研究了頒布的法案,並參照幾大新聞網站的評論,總結出以下幾個方面變化,有哪些「紅線」,廣告人應心裡有數。
明令禁止
①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
②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煙草廣告
③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④彈窗網頁廣告須能一鍵關
內容准則增多:
舊廣告法(1994年版)只有7種商品和服務的廣告准則:葯品、醫療器械、農葯、煙草、食品、酒類和化妝品,新廣告法在原基礎上又增加了10種:保健品、嬰兒乳品、教育培訓、投資商品、房地產、種植養殖、互聯網廣告、廣告代言人、未成年人廣告、公益廣告,一共達到了17種。與消費、生活、健康密切相關的問題都增加了進來,和消費者聯系更加緊密。
地產廣告:不可任性承諾
新修訂《廣告法》房地產廣告宣傳規定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
❻ 新廣告法的廣告內容准則
第八條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准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條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准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第十二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第十三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廣播電台、電視台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時長、方式的規定,並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第十五條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葯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葯,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葯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第十六條醫療、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葯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葯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葯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葯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葯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葯品說明書或者在葯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第十七條除醫療、葯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葯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葯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
第十九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第二十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第二十一條農葯、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說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第二十三條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二)出現飲酒的動作;
(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條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五條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第二十七條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於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范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
(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❼ 新廣告法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葯廣告、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葯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游戲廣告的。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葯品、醫療器械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葯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
(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布農葯、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
(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
(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布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
(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
(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布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的;
(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或者利用與中小學生、幼兒有關的物品發布廣告的;
(十三)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發布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的;
(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未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擅自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公布其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停止相關業務。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廣告審查的,廣告審查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審查批準的,廣告審查機關予以撤銷,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發布違法廣告,或者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或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給予處罰的,應當通報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暫停媒體的廣告發布業務。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前款規定對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進行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專利的;
(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服務的;
(四)在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七十條因發布虛假廣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有其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履行廣告監測職責中發現的違法廣告行為或者對經投訴、舉報的違法廣告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有前兩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❽ 廣告法教育,培訓廣告 受益者什麼意思
招商投資、房地產、農作物種子等成為媒體...新廣告法對煙草廣告做了更加嚴格的規定,禁止在一切...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
❾ 新修訂的《廣告法》有哪些內容
一、充實和細化廣告內容准則
修訂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葯品、醫療、醫療器械、教育培訓、招商投資、房地產、農作物種子等廣告的准則。
二、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
新《廣告法》堅持問題導向,立足解決我國廣告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著重解決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虛假違法廣告治理問題,明確規定廣告內容虛假及內容引人誤解均屬於虛假廣告,同時列明構成虛假廣告的具體情形,加大對虛假違法廣告的懲治力度。
三、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規定
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虛假廣告代言,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服務代言。
四、嚴控煙草廣告發布
禁止煙草廣告有利於遏制煙草消費,維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我國履行《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需要,此次修法進一步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同時明確禁止利用其它商品廣告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五、新增關於未成年人廣告管理的規定
商業廣告是未成年人特別是兒童重要的信息來源,如果對商業廣告不加以規范和引導就會影響兒童各方面發展進而侵害兒童權益。此次《廣告法》中新增規定,如不得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葯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游戲廣告。
六、新增關於互聯網廣告的規定
我國互聯網蓬勃發展,互聯網廣告因其具有的針對性強、速度快、受眾面廣等其他傳統媒體無法比擬的優勢,已經發展成為當今最具活力的新興廣告形式。為了規范互聯網廣告的發布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新法明確規定互聯網廣告活動也必須遵守廣告法的各項規定。針對廣告擾民問題,新法規定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彈出廣告應當確保一鍵關閉。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利用其平台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❿ 新廣告法違禁詞,有哪些
廣告法禁用詞彙 _
1、與「最」有關:_ 最、最佳、最具、最愛、最賺、最優、最優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級、最高檔、最奢侈、最低、最低級、最低.價、最底、最便宜、時尚最低.價、最流行、最受歡迎、最時尚、最聚攏、最符合、最舒適、最先、最先進、最先進科學、最先進加工工藝、最先享受、最後、最後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 學。_
2、與「一」有關_第一、中.國第一、全網第一、銷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獨一無二、全國第一、一流、一天、僅此一次(一款)、最後一波、全國X 大品牌之一。_
3、與_「級/極」有關_ 國.家級、國.家級產品、全球級、宇宙級、世界級、頂級(頂尖/尖端)、頂級工藝、 頂級享受、高級、極品、極佳(絕佳/絕對)、終極、極致。_
4、與「首/家/國」有關_ 首個、首選、獨家、獨家配方、首發、全網首發、全國首發、XX.網獨家、首次、首款、全國銷量冠軍、國.家級產品、國.家( 國.家免檢)、國.家領.導人、填補國內空白、中.國馳名(馳名商標)、國際品質。_
5、與品牌有關 _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領.袖品牌、世界領先、(遙遙)領先、領.導者、締造者、創領品牌、領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門人、至尊、巔峰、奢侈、優秀、資深、領.袖、之王、王者、冠軍。_
6、與虛假有關_ 史無前例、前無古人、永久、萬能、祖傳、特效、無敵、純天然、100%、高檔、正品、真皮、超賺、精準。_
7、與權威有關_ 老字型大小、中.國馳名商標、特.供、專供、專.家推薦、質量免檢、無需國.家質量檢測、免抽檢、國.家 XX領.導人推薦、國.家XX機.關推薦、使用人.民幣圖樣(央行批准除外)_
8、與欺詐有關_涉嫌欺詐消費者_ 點.擊領獎、恭喜獲獎、全民免單、點.擊有驚喜、點.擊獲取、點.擊轉身、點.擊試穿、點.擊翻轉、領.取獎.品_涉嫌誘導消費者_ 秒殺、搶爆、再不搶就沒了、不會更便宜了、沒有他就XX、錯過就沒機會了、 萬.人瘋搶、全民瘋搶/搶購、賣/搶瘋了_
9、與時間有關_ 限時必須具體時間(目前看京東消息是這樣說)_ 今日、今天、幾天幾夜、倒計時、趁現在、就、僅限、周末、周.年慶、特惠趴、購物大趴、閃購、品牌團、精品團、單品團(必須有活動日期)_嚴禁使用_ 隨時結束、隨時漲.價、馬上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