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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事故培訓幼兒園

發布時間:2021-02-21 11:12:31

⑴ 幼兒在幼兒園發生意外傷害時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條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1)意外傷害事故培訓幼兒園擴展閱讀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⑵ 幼兒園意外傷害事故如何處理

你好! 1。對於小孩在幼兒園內受到人身損害,一般情況下是由幼兒園負全責。如果協商不了,發生糾紛告的法院的話,應由幼兒園承擔舉證責任,即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管理職責,否則不能將責任推脫。 2。本案中,教師有義務控制下滑小朋友之間的間隔,否則容易發生沖撞。顯然,未盡到管理職責。 3。若發生訴訟,幼兒園承擔多大的比例,各方可再次協商,協商不了,由法院裁量。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⑶ 幼兒意外事故的預防和急救培訓體會

幼兒園的幼兒年齡小,自我保護能力差,在幼兒園的集體生活中難免會出現一些意外傷害事故。為了保證孩子在幼兒園期間的安全,我園除了做好各項預防保護措施、教育孩子進行自我保護以外,還要求教師必須有一定的意外傷害迅速騰空急救知識和技能。針對這一情況,近日,我園特地組織開展了一次幼兒意外傷害急救知識的中眾多創造培訓。我園的保健醫生在此次培訓中主講了幼兒園日常生活中如何預防幼兒意外傷害空間的發生,以及幼兒常見的幾種傷害事故如何處理,如:流鼻血、鼻入異物、燙傷、表皮挫傷、扭傷、碰傷、腹痛、嘔吐、驚厥等。通過培訓,教師們都紛紛表示,以後除了做好安全預防工作,也知道了該如何更科學地處理孩子的意外傷害,真是一次受益非淺的學習啊!

⑷ 幼兒園意外傷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1.預防外傷

1)老師應懂得只有提高兒童的自身保護能力,才能減少兒童發生難以預料的意外事故的可能。教育兒童不互相打鬧,對中大班兒童要讓他們知道身體各部位最寶貴的是眼睛、鼻子、內臟(心和肝)等,一定要注意保護;對小年齡的兒童要照顧好,少數孩子有咬人、抓人的習慣,要多組織游戲,使注意力集中在游戲上,逐漸改正不良行為習慣。

2)教育兒童不玩、不帶體積小、銳利、危險的玩具及物品入園,如珠子、扣子、別針、硬幣、釘子等,以免其塞入耳、鼻、放入口中;班級物品老師(托小班老師尤其注意)要妥善管理好,如小刀、剪子、圖釘等應放在幼兒取不到的地方。入園時、午睡時老師要檢查口袋、書包,發現危險品後沒收或交給家長。

3)易燃、易爆的物品如打火機、鞭炮等,不能玩,嚴禁帶到幼兒園里,要謹防產生火災及炸傷幼兒臉、手等部位.

4)教育兒童上下樓梯時、站在大型玩具上時,不要互相打鬧、推拉,以免摔傷。

5)教育幼兒坐在椅子上,不要向後仰或前傾以防摔傷後腦勺或摔傷下巴、嘴唇的事故。

6)教育兒童吃飯時要注意力集中,細嚼慢咽,不含著筷子或小勺走動。

7)老師要對兒童細心照顧觀察,動作輕柔

8)兒童關節、韌帶、骨骼尚未發育完善,需要老師輕拉、輕抱,避免脫臼或骨折。

9)教室、衛生間地面要保持乾燥,拖地要放在幼兒戶外活動、午睡、離園時進行,以防幼兒滑倒、跌傷。

10)兒童游戲和生活設施等要經常檢修,如有損壞應及時修理。

⑸ 幼兒園常見意外傷害有哪些,及應急對策

一、燒傷的緊急處理
1、孩子燒傷時有衣物附著在患處,要剝去附著物。如衣物貼在兒童的皮膚上, 千萬不能強行撕下。
2、用冷水沖洗冷卻患處 15 分鍾左右或用冰塊敷患處。 3、不要用任何葯膏或葯水去塗患處,只能用無菌紗布覆蓋所有的患處,避免感 染。
4、將孩子的燒傷部位抬高,使患處的血流減少。
5、如果傷較嚴重,就要將孩子平躺在床上,並抬高兒童的下肢,讓兒童的頭部 傾向一側,以保證血流嚮往內的重要器官,防止兒童休克。
二、碰傷
1、孩子受到的碰擊不是很嚴重,患處沒有出現腫脹或活動困難等症狀,可以在 皮膚的淤血斑處進行一小時左右的冷敷。
2、如果傷口出血,要用一塊消毒的棉墊或衛生紙壓迫傷口十分鍾以上。如果 傷口不大,在止血後,用冷開水洗干凈患處,用創可貼蓋住患處。
3、如果傷口較大,或碰擊物可能帶有破傷風桿菌,應當馬上帶孩子去醫院對傷 口進行處理,必要時要注射破傷風抗毒素,以防止破傷風的發生。
4、如果症狀較重,患處出現腫脹或活動困難,或碰傷的部位是頭部或胸部, 尤其是出現了頭暈、嘔吐、意識喪失、耳鼻有淡黃色的液體或血流出時,必須立 即將孩子送去醫。

⑹ 如何預防幼兒園意外傷害事故

幼兒成長需要夥伴,需要時間,需要廣闊的空間,需要獨立、自由,需要群體。於是幼兒來到了幼兒園,就會在寬松、和諧、溫暖的集體中游戲、生活、學習。但是幼兒由於年齡的特點,好動、好奇、好模仿,知識經驗缺乏,會出現這樣那樣的事故。下面列舉幾項幼兒常見意外事故預防措施。

1.預防外傷

1)老師應懂得只有提高兒童的自身保護能力,才能減少兒童發生難以預料的意外事故的可能。教育兒童不互相打鬧,對中大班兒童要讓他們知道身體各部位最寶貴的是眼睛、鼻子、內臟(心和肝)等,一定要注意保護;對小年齡的兒童要照顧好,少數孩子有咬人、抓人的習慣,要多組織游戲,使注意力集中在游戲上,逐漸改正不良行為習慣。

2)教育兒童不玩、不帶體積小、銳利、危險的玩具及物品入園,如珠子、扣子、別針、硬幣、釘子等,以免其塞入耳、鼻、放入口中;班級物品老師(托小班老師尤其注意)要妥善管理好,如小刀、剪子、圖釘等應放在幼兒取不到的地方。入園時、午睡時老師要檢查口袋、書包,發現危險品後沒收或交給家長。

3)易燃、易爆的物品如打火機、鞭炮等,不能玩,嚴禁帶到幼兒園里,要謹防產生火災及炸傷幼兒臉、手等部位.

4)教育兒童上下樓梯時、站在大型玩具上時,不要互相打鬧、推拉,以免摔傷。

5)教育幼兒坐在椅子上,不要向後仰或前傾以防摔傷後腦勺或摔傷下巴、嘴唇的事故。

6)教育兒童吃飯時要注意力集中,細嚼慢咽,不含著筷子或小勺走動。

7)老師要對兒童細心照顧觀察,動作輕柔

8)兒童關節、韌帶、骨骼尚未發育完善,需要老師輕拉、輕抱,避免脫臼或骨折。

9)教室、衛生間地面要保持乾燥,拖地要放在幼兒戶外活動、午睡、離園時進行,以防幼兒滑倒、跌傷。

10)兒童游戲和生活設施等要經常檢修,如有損壞應及時修理。

幼兒園意外傷害

2.預防燒(燙)傷

1)熱水壺要放在水杯架上面,熱水、熱湯一定要等溫度適宜時再遞給孩子,溫度適宜的標准:水滴到手背上不燙,大約50度。要保證打到水杯里、碗里的湯、水孩子拿到就能喝。

2)不要將熱鍋放在地上。

3)老師不要帶幼兒去廚房打開水、打飯。

⑺ 幼兒園該怎樣處理意外傷害事故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未成年監護責任的承擔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事實上,《未成年人保護法》、《幼兒園管理條例》以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也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重要的組成部分。從表面上看,未成年保護法律體系是健全的。 幼兒園是否具有監護權 目前,關於幼兒園對在園孩子承擔責任的性質有多種看法,一種觀點認為,孩子在園期間,家長已經把監護權轉移給幼兒園,所以,幼兒園對在園孩子承擔的是監護責任,至少是部分監護責任。該種論點的主要依據在於,在某些情況下,監護權的轉移並不一定要專門委託,類似幼兒園、學校這種公益機構,依習慣不需要專項委託即可發生監護權轉移的情形。《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雖然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也有例外,即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另一種觀點認為,幼兒園與孩子之間是一種教育與被教育,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幼兒園在教育和管理期間當然應當對孩子進行保護,但該種保護並非在監護制度下的保護,而是基於幼兒園的法定身份對在園孩子進行的安全保護。該種論點的主要依據在於《民法通則》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並且規定只有在如下情況下,才會發生監護權的轉移,即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同時,法律也規定了可以擔任監護責任的主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並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承擔監護責任還需要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據此認為幼兒園承擔的並非監護責任。 上述爭議之所以綿綿不休,在於一旦家長與幼兒園發生糾紛時,對幼兒園承擔責任性質的界定,將某種程度上決定幼兒園應承擔的責任。因為基於監護權和基於教育而產生的安全保護義務有著質的差異。如果是基於教育而產生的保護義務,判定幼兒園是否承擔責任的重點即在於其是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了各項安全保護措施,否則,幼兒園是沒有任何免責事由,或者說其安全保護義務是無止境的。 事實上,上述關於幼兒園承擔責任的爭議完全可以避免,比如在香港,法律就明確規定,全日制寄宿學校未成年人的監護權是由學校負責的,但我國大陸並無類似規定。或者我國直接規定監護權無法律特別規定不得轉委託也可以,然法律也無類似規定。於是,這樣的爭議基本上出現在每個幼兒園傷害事故的案件中。 不過,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中幼兒園承擔責任的性質,由於幼兒園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管理、教育職責時可以免責,所以,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基本上採用的還是幼兒園承擔的是基於教育關系而產生的安全保護義務。 幼兒園是否有責關鍵在於舉證 幼兒園承擔的到底是過錯責任,還是過錯推定,實際上經歷了一個法律上的演變。根據《民法通則》以及《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幼兒園承擔的是一種過錯責任,即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侵權責任法》根據被教育者是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還是有限制行為能力,將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的規則原則加以區分,將幼兒園這種面對完全無行為能力的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確定為過錯推定,即法律事先規定,一旦加害人實施了某種加害行為,法律就推定加害人有過錯,被告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其責任即可豁免。 這種法律上的變化,實際上體現了加大對完全無行為能力孩子的保護。過錯原則和過錯推定最重要的差異在於,家長與幼兒園發生爭議時,舉證責任不同,在過錯推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與過錯責任的誰主張誰舉證不同,換句話說,幼兒園要想證明自己不應當承擔責任,其必須舉證證明自己盡到了相應的義務。 基於法律規定的這種變化,當孩子出事後,家長認為就是幼兒園責任的想法無可非議。實際上,舉證責任的變化,對幼兒園日常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幼兒園不僅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最重要的是要將各項制度一如既往地執行下去,讓制度成為習慣。所有人都有自己的評判尺度,當家長真是無理取鬧時,幼兒園站出來說不,非但不會影響自己的聲譽,恰恰是在贏得尊重。 安全保護落到實處是根本 幼兒園是否應當承擔監護責任,是否適用過錯推定,不過是事後一種責任的追究。對於幼兒園而言,將對孩子的安全保護網網路住所有的隱患才是關鍵。近一年來見諸媒體的報道中,我們常常能發現幼兒園管理、保護職責的缺位,比如不少幼兒園提供接送服務,但校車屢屢出現事故,還有的居然把孩子落在車里悶死,還有的將孩子送到指定地點未交給監護人導致孩子意外傷亡的,這一個個悲劇,事實上是可以通過安全保護措施的落實得以避免的。當然,幼兒園也有自己的說辭,比如經費緊張等等。但當我們面對一幕幕悲劇時,這些理由卻如此蒼白無力。 我國現行學前教育處於比較尷尬的地位,大部分幼兒園完全是自籌自支,經費確實緊張。對不少家長而言,幼兒園孩子三年的學費比孩子上大學的錢貴上幾倍,本來學費負擔已讓家長苦不堪言,花錢後仍然不能放心才是家長最揪心的地方。基於上述原因,每次孩子出事後,各方都有說法。誠然,幼兒園尷尬的位置可能在短時間內無法改變,但我們確也應該盡力避免這些悲劇的繼續發生。 考慮到幼兒園孩子理解能力、控制能力以及識別能力的實際情況,作為幼兒園,應當就孩子的安全保護在時間段上與家庭實現無縫銜接。如對入園、放學與家長無縫對接這一看似簡單的事情能認真去堅持,肯定不會出現孩子在車里悶死的悲劇。 孩子遭遇安全事故後,我們完全能理解家長的心痛、不忍、憤怒以及要為孩子討個說法的堅持。特別在實行計劃生育的舉國體制下,大部分時候,獨生子女是父母、甚至是全家唯一的希望。那麼,當孩子在幼兒園受到傷害,甚至死亡時,幼兒園勢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可是當問題走到法律程序這一步時,已然發展到了最壞的一步。對幼兒園管理而言,將各項制度落實在日常工作中,讓家長參與共同為孩子構建一個安全、快樂的環境,遠遠比突破最後的底線,走上法庭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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