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湖州函授湖州師范學院繼續教育學院的國家標准
2012年10月1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了《專成人教育培訓服務屬術語》《成人教育培訓組織服務通則》《成人教育培訓工作者服務能力評價》等三項國家標准,決定於2013年2月1日起實施。
② 什麼是安全生產三項行動
三項行動來分別是安全生產執源法行動、安全生產治理行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行動。
1、安全生產執法行動以開展打「三非」(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查「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防「三超」(工礦企業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交通運輸單位超載、超限、超負荷運行)為重點。
2、安全生產治理行動以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標准化建設為重點。
3、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行動以「關愛生命、安全發展」為主題,加大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力度,提高全員安全素質。
安全生產三項建設是國家對安全生產問題的解決提出來的對策。
二.安全生產三件建設指:
(1)安全監管體系建設;
(2)安全生產基礎建設;
(3)安監隊伍建設。
③ 專升本有學位證嗎
有的,如何你能完成四級英語考試就可以獲得學位證。有區別,全日制和自考的區別。
從學校考取專升本,屬於統招專升本,並不屬於成考專升本。統招專升本畢業後獲得的都是全日制本科畢業證。
專升本考試是指大學專科層次學生進入本科層次階段學習的選拔考試,是中國大陸教育體制大專層次學生升入本科院校的考試制度。
(3)三項國家標准為成教教育培訓服務立規矩擴展閱讀
學位證的發證原則
學位中心按照公正、誠信、准確、自願」的原則開展以上三項認證工作。申請人只需按要求提供相應的認證材料,並交納相應費用,即可獲得學位中心出具的《認證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證書持有人的自然信息」、「證書頒發機構的合法性」及「證書內容是否屬實」等信息。認證報告由特製的加密防偽紙張列印,加蓋學位中心認證專用印章,並可在網上進行在線驗證。
學位證是在所有成績的及格的基礎上,有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國大部分學校都會要求學分績點達到2.0(通常即加權平均分為70分)以上才能被授予學士學位,否則只能拿到畢業證。有些學校有特別要求,比如若出現考試作弊的行為,畢業時只能拿到畢業證,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目前我國大學的學位證書已不與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掛鉤。若干年前很多學校要求學生在校期間必須通過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否則畢業時拿不到學位證書,但該限制已經在最近幾年中陸續廢除。
④ 成人大專證有用嗎
成人大專文憑是很有用處的,不僅可以在求職就業時有更多的優勢和機會,更可以提升考回生內在的答知識水平及文化修養,還能夠考研、考公務員等。成人大專是國家承認的學歷。
成人大專畢業生也可以報考研究生。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歷者,即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畢業學歷後經兩年或兩年以上、國家承認學歷的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且達到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都能報考,任何招生單位不得拒絕同等學歷者報考。
(4)三項國家標准為成教教育培訓服務立規矩擴展閱讀:
1、辦學主體
各大學都有相應的成人教育學院或繼續教育學院,所以成教的辦學主體自考的辦學主體一般為個人或民間機構,也有一些是由各大學辦的,但一般都是打著大學的旗號而已。學歷文憑考試的辦學主體是個人或民間機構。
2、國家標准
2012年10月1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了《成人教育培訓服務術語》《成人教育培訓組織服務通則》《成人教育培訓工作者服務能力評價》等三項國家標准,決定於2013年2月1日起實施。
⑤ 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建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管理辦法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安全生產行業標准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職業衛生標准管理辦法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工傷認定辦法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於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通知
關於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審標準的通知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張德江副總理考察調研安全生產工作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做好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改委、國家安監總局關於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於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它從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
關於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准(試行)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
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准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消防安全標志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建築滅火器配置規范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安全標志
廠區道路設計規范
工業企業廠內安全運輸規程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險、有害因素警示標識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准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
化工行業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固定式工業平台
有毒作業分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規范
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
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安全色
安全色卡
常用危險化學品安全周知卡編制導則
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
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
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
雜訊作業分級
高溫作業檢測標准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安全評價通則
安全驗收評價導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通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
⑥ 什麼是安全生產三項行動
三項行動分別是安全生產執法行動、安全生產治理行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行動。
1、安全專生產執法行動屬以開展打「三非」(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查「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防「三超」(工礦企業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交通運輸單位超載、超限、超負荷運行)為重點。
2、安全生產治理行動以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標准化建設為重點。
3、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行動以「關愛生命、安全發展」為主題,加大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力度,提高全員安全素質。
安全生產三項建設是國家對安全生產問題的解決提出來的對策。
二.安全生產三件建設指:
(1)安全監管體系建設;
(2)安全生產基礎建設;
(3)安監隊伍建設。
⑦ 新安全生產法四項權利三項義務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綜上總結為:
八大權利:
(1)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2)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批評權、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依法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7)獲得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三項義務:
(1)自律遵守的義務,即從業人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保護品;
(2)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
⑧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一、在《安全生產法》中大致可將業人員的權利分為8項:
1、知情權:《安全生產法》里第22、23、36條都對知情權作了明確,集中體現在以下4方面:第一,有獲得本崗位技能和安全知識的權利;第二,從業人員有知道其所在的崗位存在哪些危險因素的權利;第三,要告訴從業人員所在崗位可能導致事故的防範措施或者逃生的方法和方式;第四,投入的新設備、新工藝或者在工人轉崗時,要對其重新進行教育。
2、建議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5條的規定:對提出好的建議、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貢獻的可以給與獎勵。
3、批評權、檢舉權、控告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生產經營單不得因此進行打擊報復,比如說降低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或降低工資、脫離崗位、開除等行政處分。
4、拒絕權: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這就是職工的權利。企業不得因此扣發工資或者給與處罰措施來處罰職工。這里有關從業人員的概念比較廣泛,包括企業的業主、管理人員、固定製職工、臨時性職工、合同性職工,凡是為生產經營單位服務而取得報酬的人員都屬於從業人員。
5、緊急避險權:從業人員在發現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的時候,有權停止作業,或者採取有效的應急措施撤離作業場所,有權進行緊急避險。但是有關法律條款的解釋中表示緊急避險權有一部分人(指對企業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負有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這部分人)只能行使部分權利,即只享有有限權利。
比如說飛機駕駛員一旦發現有危險不能先自己跳傘離開,把乘客丟下;汽車駕駛員也一樣;煤礦裡面的瓦斯檢查員、班組長、安全檢查員等不能因為瓦斯超標就先撤離卻把工人留在井下。這就泛指對他人的人身安全負有監管和保護職責的人,首先要履行職責,然後才享有這項權利。所以這個權利的享有在一部分上是實施有限的。
6、受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權。《安全生產法》第43、44、48條對此都作了明確規定,主要為以下4個方面:
一是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的權利;
二是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和給與民事賠償,這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這項義務,不得變相以抵押金、擔保金等名義強制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
三是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從業人員首先按勞動合同和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享有相應的工傷保險賠付金,如果工傷賠付金不足以賠償從業人員的人身損害及其經濟損失的,依照民法通則應當給予民事賠償,如從業人員已經死亡,那麼他的親屬都有權利要求生產單位給予賠償,生產經營單位有賠償的義務,否則受害者及其親屬有向法院起訴和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四是從業人員獲得工傷社會保險賠付和民事賠償的金額的標准、領取和支付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都不得自行確定標准,不得非法提高或降低標准。
7、有要求獲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的權利。
8、有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二、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主要包括:
1、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和保證,每一個從業人員都有義務認真遵守。
2、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3、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禁在作業過程中放棄使用防護保護用品或者不正確佩戴或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從業人員應當自覺地接受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掌握所從事工作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
5、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的負責人報告。
(8)三項國家標准為成教教育培訓服務立規矩擴展閱讀:
從業人員是指在本單位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數,包括在崗職工、再就業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在各單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台方人員、兼職人員、借用的外單位人員和第二職業者等,但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職工。
指在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及企業、事業單位中工作,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包括在崗職工、再就業的離退休人員、民辦教師以及在各單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台方人員、兼職人員、借用的外單位人員和第二職業者。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職工。各單位的從業人員反映了各單位實際參加生產或工作的全部勞動力。
《安全生產法》
關於勞動合同的安全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安全生產建議權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安全生產控告權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從業人員的緊急情況處置權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從業人員的獲得賠償權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服從安全管理的義務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義務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從業人員的報告義務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工會對安全生產的監督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