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教師法培訓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章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四章培養和培訓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並採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
② 2016年幼兒教師個人工作總結有哪些不足
時間過得真快,又到了要寫年終工作總結的時候了,今天小編給大家帶來2016年教育局的年終工作總結,歡迎閱讀。
XX年,教育局在區委、區政府、區綜治委的正確領導下,以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遼寧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新一輪「爭創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先進省」活動的實施意見》和新撫區委、區政府《關於開展新一輪「爭創全省平安區」活動實施意見》,緊緊圍繞教育中心工作,正確處理教育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以落實領導責任制為龍頭,以排查化解矛盾為主線,以平安校園創建為載體,以解決突出問題消除安全隱患為重點,以建立綜治體制機制為支撐,緊緊圍繞「一個繼續堅持」、「三個不發生」和「五個明顯減少」的剛性目標,通過扎扎實實的辛苦努力,實現了「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確保萬無一失」的綜治工作目標,為我區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做出了貢獻。現對照區綜治委《XX年度全區綜治工作和新一輪「爭創」活動考評意見》,將一年來的我局綜治工作總結如下:
一、加強領導,健全機構,切實履行綜治責任
年初,教育局加強了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的力量,強化了綜治領導小組的工作職責,明確了相關人員的指導、協調、檢查、督促職責,切實做到了有人管,有人抓;規范了檔案管理工作,制定了相關制度,在文件收發、保存建檔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建立了群防群治防控體系和組建了群防群治工作隊伍。在制定全年教育工作計劃時把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並制定了教育系統開展新一輪「爭創全省平安區」活動的實施方案。各基層學校也建立和完善了以校長為組長的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及安全穩定領導小組。教育局專門召開了基層學校綜治小組成員參加的綜合治理、安全穩定工作會議,制定並下發了《新撫區教育局XX年穩定、信訪、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意見》,並與各校簽訂了工作目標責任狀。局領導親自部署,研究工作,組織實施。局長王殿君親自帶領檢查組深入各校檢查、指導工作。各單位也制定了相應的工作方案,為學校的安全穩定提供了有利的組織保證。
二、提高認識,加強督導,認真落實部門工作責任
切實提高對綜合治理工作的認識,大力加強工作督導,認真落實工作責任。各基層學校將國慶安保、疫情防控和嚴防--功分子的搗亂破壞納入學校工作日程,制定方案,強化措施,重點在領導、制度、人員、措施和成效上做到「五落實」。重視加強對師生的法制教育和道德建設,教師中沒有人與「--功」有染,沒有去市、赴省、進京上訪的,更沒有違法犯罪行為,全區師生犯罪率為零。
三、措施得當,工作深入,務實高效,成績明顯
1、不斷加大綜合治理工作力度,不斷完善綜治工作規章制度,落實綜治工作責任,完善綜治工作機制,建立了教育系統綜治工作隊伍,強化學校領導的責任意識和職責意識。建立和完善了學校法制副校長工作制度,各學校在原來配備法制副校長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職責,法制副校長積極開展工作,招之即來,幫助學校教育轉化雙差生,協調學校與周邊單位和居民的關系,處理涉及學校安全穩定的疑難問題。
2、積極開展專項整治活動。
校園周邊網吧專項治理。大力宣傳網吧對在校生的危害及治理網吧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教育廣大師生遠離網吧、拒絕網吧、告別網吧。同時通過有力措施有效制止學生進入網吧。
學校周邊治安秩序專項整治。教育局有針對性地對學校周邊治安環境專項整治工作進行了周密的安排布署。一是消除校內及周邊侵害師生人身和學校財產安全隱患,二是消除學校門口50米內攤點隱患,三是學校周邊200米網吧、歌舞廳、游戲廳隱患問題,四是校內治安安全隱患問題。教育局在全區20所中小學校展開了為期10天的調研工作,形成了《學校及周邊安全狀況專題調查報告》。
校舍隱患專項排查與整治。對全區20所中小學的校舍建築及附屬設施進行了四次全面、細致地排查,查出的隱患已經基本全部消除。一是對北台小學食堂進行了改造;二是對32中學、新撫一校的廁所進行了大修;三是對南陽中學、22中學暖氣設施進行了大修;四是對育才小學、南陽中學、南台小學屋面進行了防水處理;五是對公園一校、大官小學、19中學學校的大門進行了更換;六是對民主小學、西十路小學電氣線路進行了更換。通過上述扎扎實實的工作,基本上消除了安全排查過程中發現的系列隱患。
3、努力做好信訪、穩定工作。
建立健全領導接待日制度,局領導班子輪流參與信訪接待工作,全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教育系統在職教師1700餘人,離退休教師1400餘人,佔全區整體比例在65%—70%左右。教育大局能否穩定,對全區穩定的影響是很大的。所以,教育局領導對信訪工作高度重視,絕不能掉以輕心,絕不含糊和懈怠。在全系統開展了維護穩定反對邪教的警示教育活動。為確保國慶期間安全穩定,在退休教師和全體師生中進行了全面徹底摸排,進行有效的監控、幫教、說服、轉化工作,增強了師生的政治素質。今年以來,教育系統去市、赴省、進京上訪都為零,基本達到了「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的目標。來區里集體訪二件次,來局裡集體訪4件次,來區里、局裡個體訪30餘次,通過工作都得到了有效化解,還有一部分個人訪在學校層面進行了化解,為全區信訪穩定工作做出了貢獻。
4.強化法制安全教育,營造守法護法環境
教育局緊緊抓住法制安全教育不放鬆,做了大量工作。制訂了「安全教育月」活動方案,對師生進行安全常識專項教育。一是在中小學生中開設法治教育課,堅持以課堂為主渠道,把紀律教育、法制教育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教育納入課程計劃,要求各學校做到有課時、有教師、有教材、有考核。利用各種形式進行法制教育宣傳,教育學生人人知法,守法,護法,收到良好效果。二是堅持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滲透法制安全教育。各學校通過舉辦法制報告會、法律知識講座、競賽、學生模擬法庭、主題班會、利用國旗下講話、板報、櫥窗、廣播等形式,在師生中大力普及《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小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三是教育局組織基層學校認真學習與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堅持「依法、科學、有序」的防控原則,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加深師生對防治知識的認識,養成良好的衛生健康習慣,提高自我防護能力。四是將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作為今年學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教育局多次召開會議並組成督察組,督促基層學校將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認識到一個新的高度,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做到守土有責,防控工作一把手要負全責。層層落實責任制,形成了人人參與防控工作的局面,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教育系統突發事件的發生。今年各學校通過舉辦法制報告會、組織學生學習交通消防安全知識、進行逃生訓練、組織法制教育圖片展等方式對學生進行教育,有效的杜絕了在校生違法犯罪現象的發生,確保了師生安全。
5.重視綜治工作的宣傳報道,效果明顯
堅持開展綜治工作宣傳月活動,採取各種豐富多彩的形式,提高幹部群眾對新一輪「爭創」活動的知曉率和參與率,加大對先進典型的宣傳力度,深入開展綜治進住戶、進社區活動。加強對綜治工作的研究,注重把握綜治工作的規律和特點,及時推廣經驗。充分利用教育局教育信息博客和新撫教育網這兩個宣傳平台進行專題宣傳。
四、積極參與區綜治委工作
作為綜治委成員單位,我局積極參與區綜治委的工作。積極參加綜治委會議,共同研究和推進區綜合治理工作。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切實履行工作責任制,沒有無故缺席現象。認真貫徹綜治委工作布署,及時向上級報告我局綜合治理工作進展情況,虛心征詢上級部門的指導。認真執行綜治委成員單位聯系點制度,積極開展聯系點「爭創」活動和平安建設。
③ 師德培訓教師法學習內容
一、嚴明紀律,明確責任。
為了使學習學有所獲,不走過場,學校對每位教師提出嚴格要求,嚴明學習紀律,規定學習期間不得遲到、早退,不隨意缺席,會上認真作好筆記,不得做與學習無關的事,會後寫好心得體會。
二、精心組織,具體落實。
(一)、學習主要內容:
1、《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2、《安徽省中小學辦學行為規范》。
3、《蚌埠市中小學教師「十不準」》。
4、感動學校人物事跡報告。
5、蘇霍姆林斯基《給教師的一百條建議》。
6、《學校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7、《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二)、學習形式:
本次學習的形式靈活多樣,通過聽報告、師德建設討論、撰寫反思材料等形式,開展學習。
三、認真學習,受益甚多。
通過這次學習,使廣大教師從思想到行動都得到了一次凈化。學習之後,要求每位教師寫兩篇不少於300字的學習心得體會和一篇總結。師德師風的建設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是說在嘴上,寫在紙上,我們更重要是落實在各自的行動中。這次培訓學習雖已結束,但是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卻永遠沒有盡頭;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將大力弘揚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愛崗敬業、樂於奉獻的園丁精神,為推進我校的教育事業穩定健康發展而奮斗。
④ 求<教育法><教師法>體會心得
通過認真學習《教師法》、《教育法》有關教師職業道德要求的條文及規定,我認識到教師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不僅要教好書,還要育好人,各個方面都要為人師表。要想成為一名新世紀的合格教師,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樹立事業心,增強責任感熱愛教育事業,忠誠教育事業,獻身教育事業
教書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們教師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忘記,自己不單單是為教書而教書的「教書匠」,而應是一個教育家,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以情育人,熱愛學生;以言導行,誨人不倦;以才育人,親切關心;以身示範,尊重信任」。熱愛學生是教師職業道德的根本。教師對學生的愛,即是敬業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師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現,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師教書這個職業的具體表現。
二、培育教師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師德要求都基於教師的人格。
師德的魅力主要從人格特徵中顯示出來,歷代教育家提出的「為人師表」、「以身作則」、「循循善誘」、「誨人不倦」、「躬行實踐」等,既是師德的規范,又是教師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徵的體現。在學生心目中,教師是社會的規范、道德的化身、人類的楷模。教師的人格魅力來源於對事業的忠誠,他們不是緊緊把教書看成謀生的手段,而是毫無私心雜念地投身其中,以教書育人為崇高的職責,並能從中享受到人生的樂趣。他們以自己的真誠去換取學生的真誠,以自己的純潔去塑造學生的純潔,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繪學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養學生高尚的品德。他們應是最能以身作則的人。教師時時處處要以大局為重,克服個人主義,自覺遵守憲法和社會公德守則,遵守校紀校規,以模範行為為學生做出表率。俗話說:「教育無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無小節,節節是楷模。」
三、熱愛學生,尊重、理解學生以人為本,關心愛護學生。
熱愛學生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愛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熱愛別人的孩子是神聖!這種愛是教師教育學生的感情基礎,學生一旦體會到這種感情,就會「親其師」,從而「信其道」。教師是塑造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應具有十分強烈的質量意識,要真正在培養學生高尚情操、塑造學生美好心靈方面下功夫。一個教師只有對自己的學生充滿執著的愛,才能激發出做好這一工作的高度責任感,才能堅定不移地辛勤耕耘,獲得豐碩的育人之果。熱愛學生,是教師全部職業活動中最寶貴的一種情感,沒有對學生的愛,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師應當把它無私地奉獻給全體學生。愛是打開心扉的鑰匙。要把真摯的愛融在整個班級之中,不僅要愛那些好學生,更要愛那些缺點較多的學生,要讓每一個學生都從教師這里得到一份愛的瓊漿,從中汲取奮發向上的力量,更加自愛、自尊、自強和自信。然而,教師只有「愛的教育」和「奉獻的教育」還遠遠不夠,了解學生、理解學生、尊重學生、引導學生,才是教師在愛學生這一基礎上的發展方向。
總之,教書不僅是傳授知識,更重要的是育人。我應平等的對待每一個學生,不歧視差生。愛一個學生就等於塑造一個學生,而厭棄一個學生無異於毀掉一個學生。慈祥的笑容、親切的言語、文雅的舉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聲色俱厲的嚴格,更能貼近學生的心靈,更能取得教育的實效。教師,應以虛懷若谷的胸懷,誨人不倦的精神,用嚴於律己、寬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響學生的言行舉止,去照亮學生的心靈,去培養好每一個學生,讓每一個學生適應時代發展。
在以後的工作中,我還要繼續認真學習《教育法》、《教師法》等。堅持以人為本、以德立教、愛崗敬業、為人師表,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並緊緊圍繞新時期師德素質要求和師德規范,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導學生德、智、體、美的全面發展。
⑤ 教師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加強教師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斷優化和提高。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 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 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並採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准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第七章 獎 勵
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 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 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 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所屬院 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