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辦理民辦培訓學校許可證需要什麼要求
一、深圳培訓資質辦理條件:
條件一、開辦資金不少於100萬元;
條件二、辦學場所的建築總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並且其中教學用房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建築總面積的三分之二;
條件三、租賃辦學場所的租賃期不少於3年;
條件四、辦學場所應當符合規劃、消防、衛生、房屋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條件五、校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經驗;
條件六、有2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教育教學管理人員和3名以上具有相應教師資格的專職教師;
條件七、所在區域教育行政主管單位其他具體規定。
㈡ 民辦學校的政策
教育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教發〔201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發揮民間資金推動教育事業發展的作用
(一)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發揮民間資金的作用,把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發展作為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教育投入體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時,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辦教育相關政策和制度,調動全社會參與教育的積極性,進一步激發民辦教育體制機制上的優勢和活力,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制度、機制。
二、拓寬民間資金參與教育事業發展的渠道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以多種方式進入教育領域。社會力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獨立舉辦、合作舉辦等多種形式興辦民辦學校(含其他教育機構,以下同),拓寬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參與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渠道。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領域。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幼兒園,引導民辦中小學校辦出特色,鼓勵發展民辦職業教育,積極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質量民辦高校發展。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參與培訓和繼續教育。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積極鼓勵民間資金參與在職人員職業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轉崗培訓等各類非學歷教育與教育培訓,推進終身學習體系和學習型社會建設。完善政府統籌協調和監管機制,培育、規范非學歷教育和教育培訓發展環境,建立健全培訓服務質量保障體系。
(七)允許境內外資金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外商投資公司在我國境內開展教育活動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的規定。允許外資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參與合作辦學。鼓勵民間資金與我國境內學校合作,參與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依法舉辦高水平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境外資金的比例應低於50%。鼓勵民間資金與我國境內學校合作赴境外辦學,增強我國教育的國際競爭力。
三、制定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制度。進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審批事項,改進審批方式,簡化審批流程,規范民辦學校審批工作。民辦學校設置,執行同類型同層次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可以適當放寬幼兒園審批條件。民辦高校申請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的,按與公辦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批。
(九)清理並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依法清理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不利於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規章、政策和做法,落實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自查自糾基礎上,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重點清理糾正教育、財政、稅收、金融、土地、建設、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利於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保護民辦學校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十)落實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民辦學校依法自主制定發展規劃,設立內部組織機構,聘任教師和職員,管理學校資產財務。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准和有關規定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制訂教學計劃和人才培養方案。基礎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學校引進的境外課程需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對境外教材應依法進行審定。
(十一)落實民辦學校招生自主權。支持民辦高校參與高等學校招生改革試點。進一步擴大民辦本科學校招生自主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視生源情況允許民辦本科學校調整招生批次。完善民辦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條件的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可允許辦學規范、管理嚴格的學校,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范圍和年度招生計劃。中等層次以下民辦學校按照核定的辦學規模,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
(十二)落實民辦學校教師待遇。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進修培訓、課題申請、評先選優、國際交流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在戶籍遷移、住房、子女就學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民辦學校要依法依規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鼓勵為教師辦理補充保險。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採取設立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專項補貼等辦法,探索建立民辦學校教師年金制度,提高民辦學校教師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服務制度,保障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鼓勵高校畢業生、專業技術人員到民辦學校任教任職。
(十三)保障民辦學校學生權益。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納入國家助學體系,在政府資助、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民辦普惠性幼兒園與公辦幼兒園在園兒童享受同等的資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辦學校稅費政策。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辦學校同價。捐資舉辦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執行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相關部門制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經營性教育培訓機構和開展營利性民辦學校試點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民辦學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各種代收代辦費用的項目和標准執行相關價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辦學校建設。扶持和資助民辦學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建立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共享優質教育資源的機制,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推動民辦學校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
四、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十六)健全民辦學校內部治理結構。規范民辦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成員構成,限定學校舉辦者代表的比例,校長及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迴避制度。完善董事會議事規則和運行程序,董事會召開會議議決學校重大事項,應做會議記錄並請全體董事會成員簽字、存檔備查。健全校長和領導班子的遴選和培養機制,實行校長任期制,保障校長、學校管理機構依法行使教育教學權和行政管理權。要切實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實現民辦高校黨組織全覆蓋,充分發揮民辦學校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辦高校督導專員制度,建立民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民辦高校要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輔導員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管理和保衛制度,配備安全保衛力量,完善安全防控體系,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十七)健全民辦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依法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學校法人財產。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投入的資產、辦學積累的資產、政府資助形成的資產分類登記建賬,將學費收入、政府資助等公共性資金存入學校銀行專款賬戶,主管部門要對學校公共性資金的銀行專款賬戶進行監管,確保辦學經費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和資產監管,實行財務公開。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依規出具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十八)建立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機制。各地要加強民辦學校辦學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完善辦學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制訂工作預案。學校主管部門應關注民辦學校舉辦者的運行情況,對舉辦者非法干預學校運行、管理,抽逃出資,挪用學校辦學經費等違法行為要加強監管,對可能影響所舉辦學校的重大事件及時了解、快速預警,督促學校規避風險、平穩運行。
(十九)建立民辦學校退出機制。民辦學校終止辦學,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證有序退出,保護師生權益,防範國有資產流失,維護社會穩定。民辦學校舉辦者退出舉辦、轉讓舉辦者權益或者內部治理結構發生重大變更的,應事先公告,按規定程序變更後報學校審批機關依法核准或者備案。
五、健全民辦教育管理與服務體系
(二十)將民辦教育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發展規劃。各地在制訂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調整學校布局時,要充分考慮民辦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間資金的潛力。新增教育資源要統籌考慮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的發展實際。
(二十一)加強對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的監督。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合作,開展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並將檢查結果作為政府資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據,不斷完善政府扶持政策體系。健全民辦學校督導、評估制度,強化督導專員的責任,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提高民辦學校督導評價科學化水平。將檢查、督導、評估作為規范民辦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辦教育管理和服務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滿足公眾需求、方便辦學者需要、有利於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平的民辦教育服務和管理信息平台,推進民辦教育信息化建設,加強民間資金參與教育事業和社會培訓事業的信息統計和發布工作。引導民辦教育中介機構健康發展,加強民辦教育研究機構建設。積極宣傳民辦教育先進典型、改革成果和發展成就,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制定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營造全社會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良好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教育部成立民辦教育辦公室清理各項歧視性政策
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回答提問
國務院在人民大會堂就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工作情況的報告進行專題詢問。
教育部部長袁貴仁說,民辦教育是我們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民辦教育促進法頒布以來,各級各類民辦教育快速發展,到2010年全國有民辦學校近12萬所,佔全國學校數的22%。在校生3400萬左右,佔在校生總數13.1%。其中幼兒園最多,佔47%,其次是高等院校,佔20.9%,義務教育階段少一些。民辦教育為我們國家教育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主要是三個方面,擴大了教育資源,優化了教育結構,促進了教育改革。「但應當看到,由於我們國家民辦教育真正的恢復和興起時間還不長,我們對民辦教育發展的規律特點的認識還不夠深刻,有關民辦教育的政策法規還不健全,已有的法規政策也有不少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發展民辦教育的思路就是要把民辦教育作為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作為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把支持民辦教育發展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職責。」袁貴仁表示,教育部成立了民辦教育辦公室後,充實了管理服務的力量,加強了民辦教育全國調研,梳理了民辦教育發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因為民辦教育事業發展涉及到許多部門,我們正在會同多部門,起草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籌備召開全國民辦教育工作會議,對新時期民辦教育發展作出新的部署。
袁貴仁說,主要作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要平等對待,對學校,要保證民辦學校在招生、專業設置、學位點審批、對外交流等方面享有同公辦學校同樣的待遇。對教師,要依法推動民辦學校教師在職稱評定、工齡計算方面享受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對學生,要落實與公辦學校的學生在升學、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生活困難補助、就業等方面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權利。二是要大力扶持。在政策上,全面清理對民辦學校的各項歧視性政策,重點破解制約民辦學校發展的法人屬性、產權歸屬等難題。在資金上,在教育規劃和教育的重大項目中,把民辦教育放進視野,納入其中。政府委託民辦學校承擔的任務要實行購買,撥付相應的費用。要設立民辦教育專項資金,對辦學質量高、社會聲譽好的民辦學校予以獎勵。三是要規范管理,要加強民辦學校的黨的建設工作,改進民辦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健全學校內部治理結構,保障民辦學校師生的合法權益,規范學校的辦學行為。四是要推進改革,民辦學校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在於對學校是否營利這個界定和判斷上不清楚。我們將積極推動試點,形成完善的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體制和扶持政策,推動民辦學校持續、健康發展。
㈢ 民辦教育機構教學場所應具備什麼標准
民辦學校應當具來備法人條自件。 ②設立民辦教育機構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民辦教育機構的設置標准按照安徽省教育廳教社管[2001]1號文件和蕪湖市教育委員會教成[2002]10號文件規定的設置標准執行。 ③市教育局受理並審批民辦中學、民辦職業中等學校和市區非學歷教育機構。7、申辦對象在辦理過程中應准備的材料: ①申辦材料; ②舉辦者簡介; ③資金有效證明; ④辦學章程: ⑴學校的名稱、地址 ⑵辦學宗旨、規模?、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安徽省教育廳教社管[2001]01號《關於印發〈安徽省審批社會力量辦學機構暫行辦法〉的通知》、蕪湖市教育委員會教成[2002]10號《關於印發〈蕪湖市社會力量舉辦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標准及申辦審批的規定〉的通知》9、辦理流程
㈣ 民辦教育的基本要求
《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由於中國區域與城鄉發展不平衡等因素,《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實施條例》沒有對設置民辦學校制定全國性的統一標准。因此,有些省(市、自治區)在設置標准上,以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訂了其所轄范圍內設立民辦學校的設置標准。我省依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正在起草民辦學校設置標准。
我省民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從滿足教學基本需要出發,對單項指標接近標准、整體上已具備基本辦學條件的學校,可予以適當放寬。由於省教育廳草擬的《甘肅省民辦學校設置標准(暫行)》正在研討中,現只能提供設置民辦學校的基本要求,以供參考:
①必須配備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學校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校(院)長和副校(院)長,同時配備專職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具有從事高等教育工作經歷的系科、專業負責人;
②必須配備專、兼職結合的教師隊伍,其人數應與專業設置、在校學生人數相適應。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專任教師一般不能少於70人,其中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任教師人數不應低於本校專任教師總數的20%;
③必須有與學校的學科門類、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校園,生均教學、實驗、行政用房建築面積不得低於20平方米;校園佔地面積一般應在150畝左右;
④必須配備與專業設置相適應的必要的實驗場所、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適用的教學儀器設備總值不少於600萬元;適用圖書不少於8萬冊;
⑤學校設立後首次招生專業數應在5個左右;
⑥學校基本建設和正常教學等各項工作所需經費,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
⑦學校正式設立後4年內達到以下基本要求:全日制在校生規模不少於2000人;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專任教師不少於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任教師人數不低於本校專任教師總數的25%;與專業設置相適應的教學儀器設備的總值不少於1000萬元,校舍建築面積不低於6萬平方米,適用圖書不少於15萬冊;形成較為完備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健全的教學管理制度。 ①必須配備有較高思想政治素質和較強管理能力,熟悉職業教育的學校領導。校長應具有從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的經歷,校長及教學副校長須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其它系科、專業負責人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年齡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校日常工作;
②必須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學和管理等工作機構;
③必須具有一定的辦學規模,學歷教育的在校生人數應在300人以上;
④必須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等專業學校的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40人,其中專業課教師人數應不低於本校專任教師人數的50%;每個專業至少應配備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2人。所有教師均須具有教師任職資格;
⑤必須有與辦學規模和專業設置相適應的獨立校園和設施:佔地面積不少於2萬平方米(約30畝);教學用房建築面積少於1萬平方米;體育用地須有200米以上環型跑道的田徑場,有滿足教學和體育活動需要的其他設施和場地;適用印刷圖書生均不少於30冊。報刊種類在60種以上;必須具有與專業設置相匹配、滿足教學要求的實驗、實習設施和儀器設備;具有相對穩定的校內實習基地和校外實踐活動基地;
⑥學校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正常教學等各項工作所需的經費,必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保證。
(3)設置民辦普通中學(含普通高級中學、初級中學和完全中學)的基本要求:
①必須配備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教育工作、團結協作的專職領導班子。校長應具有從事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工作經歷和「校長任職資格證書」,高中校長及副校長須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中學一級教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初中校長及副校長須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和中學一級教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年齡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校日常工作。
②必須有結構合理、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教師隊伍;教師學歷合格,均具有相應的教師任職資格。
③民辦普通中學必須具有一定的辦學規模,單設高中或單設初中辦學規模不少於9個教學班,完全中學辦學規模不少於18個班。
④必須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的校園和校舍。校園佔地面積一般不少於30畝,教學用房生均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上;有供學生體育活動的場地及300米以上的環形跑道兼100米的直跑道;校園校舍規劃合理,建設規范,符合《中小學建築設計規范GBJ99》,無危房、簡易房。
⑤教學儀器、實驗設備及場所參照教育部全日制中學標准配備,符合標准並滿足教學要求。
⑥必須有報刊、雜志40種以上,生均適用圖書高中50冊、初中40冊以上。工具書、參考書、掛圖應能滿足教學需要。
⑦設置民辦普通中學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日常教學、行政辦公和生活保障等經費,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保證。
⑧擬設學校在具備上述各項要求外,還必須有運轉資金,具體數額由各市(州)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⑨學校舉辦者自行建設校舍有困難的,允許租借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符合本標准第四項要求的土地、房屋從事教學活動。租借校舍須辦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租借期限應不少於3年。 ①必須配備有較高思想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教育工作、團結協作的專職領導班子。校長及副校長須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一般應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小學校長任職資格證書」;年齡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校日常工作。
②必須有數量足夠、結構合理的教師隊伍。教師學歷合格率95%以上;所有教師必須具有相應的教師任職資格。
③辦學規模一般不少於12個班,班額不超過40人.
④必須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的校園和校舍。生均佔地面積28平方米以上,建築面積生均6平方米以上,有操場,有200米的環形跑道,有60米的直跑道。校園校舍規劃合理,建築規范,無危房、簡易房,符合《中小學建築設計規GBJ99》;
⑤教學儀器基本達到普通小學的配備標准;
⑥有報刊、雜志30種,生均圖書30冊以上;工具書、參考書、掛圖能夠滿足教學需要;
⑦設置民辦小學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日常教學、行政辦公、生活保障等經費,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保證;
⑧擬辦學校在具備上述各項要求後,必須有一定的運轉資金,最低金額可由各市(州)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⑨學校舉辦者自行建設校舍有困難的,允許租借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符合本標准第四條要求的土地、房屋從事教學活動;租借校舍須辦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租借期限應不少於6年; ①必須配備品德高尚、有從事幼教工作五年以上經歷、具有幼兒師范專業畢業及以上學歷的園長;
②必須有與辦園規模相適應的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教師應具有幼兒師范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身體健康,並具有相應的教師任職資格;
③幼兒園應根據其辦園規模,配備具有任職資格的專職或兼職醫務人員;
④必須有相對獨立、安全、固定的園舍。學生人均活動室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學生人均戶外活動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⑤必須有基本保證幼兒游戲和教育活動需要的玩教具;⑥必須有能滿足需要的幼兒園保健醫療衛生器械;
⑦幼兒讀物學生人均應在5冊以上,並適時更換;
⑧須有穩定可靠的辦園經費來源。 ①申請舉辦民辦教育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民辦教育機構的個人,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公民個人和不具備本地法人資格的單位申請辦學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資格的辦學擔保。
②擔保的資產額不能小於申請教育機構的注冊資金,並簽訂擔保協議和出具擔保人法人相關證明材料,以及擔保人最近一個月的合法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書。
③聯合舉辦民辦教育機構的,應通過有效的章程或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協議,並確定其中一方為主辦者;
④民辦教育機構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辦學出資義務,並出具有效證明文件。民辦教育機構注冊資金須存入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並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資證明文件;注冊資金最低限額50萬元人民幣;
⑤允許舉辦者以自有辦學場所的房產、教學儀器設備和土地使用權等與辦學有關的財物作為辦學出資,但所佔比例不得超過注冊出資最低額的40%,同時需要經具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並提供相關的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明;
⑥必須配備的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校長(負責人)應當具有教師資格和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歷,大學專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齡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勝任教育管理工作;還應配備有一定數量的副教授以上職稱的專職學科、專業負責人;
⑦必須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結構合理的具備教師資格和符合任職條件的專兼職教師。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凡學院每個專業至少應有1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的專職教學骨幹教師;
⑧教育機構聘請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均需經其所在單位同意。在職人員和在職教師不得作為教育機構的專職教師和專職管理人員。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⑨教育機構應當與聘任教師、職員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並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辦理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等;
⑩必須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項制度。
(k)必須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3年以上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l)教育機構的注冊地,必須和教學場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須和學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m)必須有固定、獨立、相對集中的土地和校舍。其佔地面積應滿足校舍建設用地和供學生體育活動的場所;校舍一般應包括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含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校系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等五項,合計建築面積應達到的標准為:文法財經類學校生均不少於10平方米,理工農醫類學校生均不少於16平方米(或合計建築面積為每生不少於10平方米)。
(n)租用場所租賃期不少於3年,並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材料和相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不得租借簡易建築物、危房、從事正常教學活動的中小學及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普通高等學校校舍以及民用住房等不適於教學活動的房屋作為校舍。
(7)設置其他非學歷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基本要求,本著促進和保護民辦教育的原則,由各市(州)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㈤ 如何申辦民辦培訓機構
申請來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源的基本條件
1、舉辦民辦教育機構培訓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2、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所舉辦的民辦教育機構培訓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4、設立民辦教育機構培訓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5、民辦教育機構培訓的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
㈥ 民辦培訓學校需要哪些證件
要辦培訓機構,須具備4個條件: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10萬元流動資金;校長應有3年以上從教經歷;教師要有大專以上學歷。如具備上述條件,可向市教育局規劃科提供申請報告、辦學章程、房屋產權證、防火證明、辦學許可證。
《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證明。各民辦培訓學校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按《辦學許可證》中所註明的地址、層次、內容、形式辦學。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不得將辦學資格和辦學項目委託或承包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辦學地點,不得擅自增加、變更辦學層次、內容和形式。
(6)民辦培訓學校設置標准擴展閱讀:
《辦學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不得將辦學資格和辦學項目委託或承包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辦學地點,不得擅自增加、變更辦學層次、內容和形式。
申請材料
申請籌設或正式設立民辦教育機構,申請辦學許可證,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5)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6)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7)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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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我省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辦學要求,規范民辦培訓機構設立及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在民政部門或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機構,以及職業技能類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適用本標准。
開展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和兒童早期托育服務的機構,僅通過互聯網等非線下方式提供培訓服務,實施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培訓的機構,設置標准另行制定。
國家關於涉外教育培訓,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產等特定行業培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設立總要求】申請設立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者;
(二)有黨團組織設立及開展活動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條件的擬任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以下統稱「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名單;
(五)有必備的開辦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六)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
(七)有必要的設施設備、生活與安全保障設施;
(八)有符合條件的擬任專職負責人(以下統稱「行政負責人」);
(九)有符合條件的擬任專職管理人員和培訓人員;
(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兩個以上舉辦者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各自計入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四條【舉辦者條件】民辦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當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辦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第五條【黨建工作要求】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提交同步謀劃黨的建設、同步設置黨的組織、同步開展黨的工作的有關材料。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培訓機構,應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黨員人數不足三名的,應當明確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開展活動的計劃。
第六條【機構名稱】民辦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彙,不得有違公序良俗。同時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
申請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
申請設立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工商總局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8號)等規定。
新設立的以文化教育課程培訓為主的培訓機構,名稱中不得含有「幼兒園」「學校」「學院」「大學」等字樣,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章程要件】民辦培訓機構的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構的名稱、舉辦者、地址、法人屬性;
(二)舉辦者的權利義務,以及舉辦者變更的規則;
(三)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
(四)注冊資金以及資產的來源、性質等;
(五)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六)黨組織負責人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及罷免程序;
(八)內設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九)教職工、學員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機制;
(十)自行終止的事由,剩餘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應當記載的內容。
營利性培訓機構的章程,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辦學出資】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根據相關非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足額繳存開辦資金;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出資者承諾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注冊資金。
涉及聯合辦學的,舉辦者之間對辦學投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培訓場所】舉辦者應提供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提供辦學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租用場地的,應提供場地的產權證明材料,以及與產權人或由產權人授權人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租賃期一般不少於三年。
申請舉辦培訓機構場所的建築面積應不少於二百平方米,其中培訓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三分之二。
租用非學校校舍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要求,並取得相應的消防安全證明材料。提供寄宿制服務的,有關設施設備應符合衛生、消防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要求。
第十條【設施設備條件】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層次、培訓類別、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等。從事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場地並達到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准要求。
第十一條【董事會構成】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以下統稱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人、黨組織負責人、行政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員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董事會設負責人一人。董事會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現職及退休不滿三年的公務員不得擔任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監事會構成】民辦培訓機構的監事會由黨的基層組織代表、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教職工代表不少於三分之一。教職工人數少於二十人的培訓機構可以只設一至兩名監事。
決策機構成員不得兼任或擔任監事。
第十三條【行政負責人】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良好,能勝任培訓機構管理工作;
(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教育管理能力,一般應具有五年以上教育從業經歷;
(四)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還應當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技能等級);
(五)年齡一般應在七十周歲以下。
第十四條【法定代表人】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行政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條【管理團隊要求】培訓機構應根據培訓安排,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培訓機構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培訓人員隊伍標准】培訓機構應有一定數量的專兼職培訓人員隊伍。但開展義務教育階段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培訓的授課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培訓機構不得聘請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
培訓機構聘任境外、國外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廣東省外國人管理服務暫行規定》辦理登記和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培訓內容標准】培訓機構應具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大綱和配備相應教材(或講義)。義務教育課程類輔導的培訓計劃、課程教學大綱和使用的教材(或講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八條【管理制度】民辦培訓機構應依法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學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職(員)工管理制度;
(五)學員管理制度;
(六)檔案管理制度;
(七)資產管理、財務管理以及學雜費存取專用賬戶管理制度;
(八)招生、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
(九)場地和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十)培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開制度。
第十九條【安全標准】培訓機構場所應當符合建築安全、消防、衛生、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範體系,從事技術技能培訓的應當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二十條【分支機構標准】民辦培訓機構在地級以上市范圍內申請設立的分支機構(教學點),其設置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制定。
第二十一條【地方標准】本設置標准為基本標准,各地級以上市可參照本標准制定本地的具體設置標准。
第二十二條【實施日期】本設置標准自2018年6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廣東省教育廳2001年頒布的《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標准(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