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受雇於一家IT公司,有一家培訓學校請我周末做IT技術的兼職培訓講師,這會不會違反勞動法和公司合同呢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抄對全職職員從事兼職勞動採取了「不提倡、不幹預的態度」,即不鼓勵全職職員進行兼職,但也並不禁止職工利用業余時間從事第二職業。除了公司的董事、經理等高級治理職員受《公司法》約束不得兼任同類企業的職務外,其他人都可以兼職,當然也要結合適用人單位的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從該條可以看出,是否答應勞動者兼職,《勞動合同法》把決定權讓給了用人單位。若員工兼職給本單位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當然用人單位也可以不予過問勞動者的兼職行為。
從以上可以看出,如果你想兼職,最好能取得現在所在公司的同意。
Ⅱ 在培訓機構做兼職,但要先進行培訓。培訓費2000元。然後學校再給安排課時。這合理嗎
在培訓機構做兼職,但要先進行培訓,培訓培訓2000元,然後學校再給安排課合理的
Ⅲ 培訓學校兼職人員可以是理事會成員嗎
除非你投資,認識理事會人接受你入股,要不不可能。
Ⅳ 請問在校教師可以去補習機構兼職嗎,好像有政策不允許啊
這是教育局明令禁止的。
如果是高校教師,根據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是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包括允許科研人員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和允許高校教師從事多點教學獲得合法收入。
如果是小、初、高中教師,國家層面上確實沒有禁止,但也絕對沒有允許,一般由各地方教育局制定相應的政策,但據我所知,基本上各地都是明文禁止學校教師在培訓機構兼職的,有些地方甚至嚴禁教師非在校時間的補課行為,無論是不是在「培訓機構」。
Ⅳ 我是一名在編教師,可以在外兼職嗎
在編教師在外兼職是禁止的,而且各地教育局有禁止利用教師便利補課,如回果教育局有明文禁答令的就不可以做,而其他兼職沒有明文禁止也是可以的,前提最好不要影響正常的教學質量,要分清主次。
拓展資料
在編的公辦教師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外兼職是禁止的。如果屬於簽訂勞動合同按照聘用制管理的,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只有在合同約定或嚴重影響本職工作時,兼職才是禁止的。
各地教育局有禁止利用教師便利補課,如果教育局有明文禁令的就不可以做,而其他兼職沒有明文禁止也是可以的,總之,現階段的大班制的教學加上學生本身的水平差距,在職教師很難做到照顧好每一位同學的發展,所以課外輔導班有一定的存在價值與市場,但主要老師們格外注意政策限制,提前規避風險。是否兼職取決於教師們自身的選擇,但還是建議,在完成好本職在校工作的同時,兼職量力而行,適度分配好時間。
Ⅵ 在培訓學校做兼職家教輔導一般待遇怎麼樣的
不太明白,既然在培訓學校里又怎麼會是家教輔導的性質了呢?
這個也分地區內和學容歷背景的。二三級城市1對1家教20~100元/小時
一線城市40~150元/小時,價格差異主要是不是教育專業,教學項目是否與你的專業一致。
兼職授課按照兩種方式給予工資:
1.按照計時制,一般按課時算
2.按照帶班學員人數算,一般按人頭算
Ⅶ 怎麼管理培訓學校的兼職教師
怎麼管理培訓學校的兼職教師
要和兼職教師簽訂的聘用合同,一般稍大些的機構對兼職教師都會有一個管理上的規范,詳細列出該干什麼不該干什麼,獎勵和懲罰的依據是什麼。這個規范完全是各個學校根據自己情況掌握了,一般都包括以下內容:
1、對兼職教師基本條件的規定,比如應該教過這門課,需要什麼樣的資歷、證明等。
2、兼職教師職責是什麼:比如開課前應該干什麼,制定教學進度計劃、教案、備課等等;開課中應該干什麼,比如授課方式、時間、板書、答疑補缺批改作業、搞好考試分析、保證教學質量等等;上完課應該做什麼,比如填寫教師授課進度計劃、教學日誌、(原始)試卷的標准答案及評分標准、試卷分析、教師授課總結等。
3、兼職教師出勤的規定:這是對於培訓學校重要的地方。其他的工作是好是差,有時標准難以統一,但是老師不來按時上課,則是更大的問題。一般會規定:不遲到、早退,遲到一次扣工資XX元,遲到二十分鍾扣一節課工資,教師如有事不能來上課,提前XX天向請假,以便調課,無故曠課一節,扣當節課工資,並加罰XXX 元等等。
4、其他雜項:比如兼職老師也應對學生進行課堂管理,也應參加相關培訓,聽取學生反饋,應該教書育人等等。
Ⅷ 在職教師可以去其他培訓學校做兼職教師嗎
可以做來兼職教師,但是不能有償補課自。
根據《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
一、嚴禁中小學校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
二、嚴禁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進行有償補課;
三、嚴禁中小學校為校外培訓機構有償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
四、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
五、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
六、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8)培訓學校兼職合同擴展閱讀:
對於違反規定的在職中小學教師,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直至相應的行政處分。對監管不力、問題頻發、社會反響強烈的地區,要嚴格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尤其對於在課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課上不講課後講並收取補課費的,以及打擊報復不參與有償補課學生等嚴重違紀、敗壞師德的行為要重點查辦,實行「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