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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20182022幹部教育培訓規劃

發布時間:2021-01-27 10:46:30

『壹』 遼寧省司法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司法廳設12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研究擬訂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規劃並督促落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信息、保密、信訪、安全、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件和報告起草、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指導全省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負責機關的外事工作。(二)法制宣傳處擬訂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全省各地區、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報道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三)律師工作管理處監督管理全省律師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對律師事務所設立和撤並的審批工作;承辦律師執業核准、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審核、頒發、登記等管理工作及特許執業人員的考核初審工作;負責對律師、律師事務所違法執業行為的查處工作。(四)公證工作管理處監督管理全省公證機構的公證業務活動;承辦公證機構的審批、公證員資格審核工作;負責對公證機構、公證員違法違紀執業行為進行處罰等工作。(五)基層工作指導處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核准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六)社區矯正管理處監督管理社區矯正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工作;擬訂社區矯正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矯正業務培訓工作;指導監督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和過渡性安置工作。(七)司法考試處監督檢查全省國家司法考試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工作;承擔國家司法考試的考務工作;承擔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領復核、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對取得資格證書者的有關管理工作。(八)司法鑒定管理處監督檢查全省司法鑒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工作;主管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備案登記、審核、名冊編制和公告工作;負責省級司法鑒定機構的遴選和管理工作;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機構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鑒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九)法制處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參與有關法規的草擬、修改並提供咨詢服務;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工作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十)計財裝備處
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政法專項補助資金和基建投資的使用;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預決算、財務管理及審計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支、彈葯、服裝和警車等管理工作。政治部(警務部)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幹警隊伍思想作風建設、組織培訓、領導班子建設工作。(十一)人事處負責省直監獄勞教單位正處級幹部的考核管理工作;負責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交流意見;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相關人事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機構編制;負責機關和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十二)警務處負責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的警銜評授、警銜晉升培訓和警務督察管理工作。省司法廳勞動教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監督檢查勞動教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負責勞動教養場所和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設置、規劃和收容(治)布局調整工作;指導監督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習藝性勞動和生活衛生防疫等工作,負責提前解教、所外執行、所外就醫等執法審批工作;監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執行和戒毒康復工作;指導監督勞動教養場所、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生產、基建、財務、裝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勞教系統的隊伍建設和執法執紀監督工作;管理省直勞教所副處級幹部,協助各市管理市屬勞教所領導幹部。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設置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貳』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地址在哪

地址:沈陽市瀋河區中山路377號,郵編:110013。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

2、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承擔省政府人才工作的綜合管理,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規范全省人力資源市場。

3、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創業扶持援助政策,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統籌協調選拔高等院校畢業生赴基層工作。

4、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完善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5、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

(2)遼寧省20182022幹部教育培訓規劃擴展閱讀: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文電、機要、保密、檔案、會務、安全、保衛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等相關工作,牽頭負責企業幫扶工作。

2、政策研究處

組織開展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組織開展調研和專家咨詢工作,承擔新聞宣傳、輿情應對和政務信息管理工作。

3、行政審批處

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組織協調行政確認等事項的實施工作,統籌推進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系統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開展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4、規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參與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國有資產和內部審計工作。

『叄』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規范人才、勞動力、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等市場。
(三)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統籌協調選拔高等院校優秀畢業生赴基層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省就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組織擬訂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
(八)研究擬訂引進國外智力政策與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和公務員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制定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管理制度;負責全省引進國外智力行政許可事項管理工作;綜合管理來我省工作的各類外國專家;負責外國專家表彰獎勵工作;歸口管理全省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引進海外研發團隊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擬訂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政府績效評估工作,完善政府績效評估的方法和指標體系,提出表彰方案。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肆』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設18個庭處室、3個內設機構及3個事業單位。具體機構名稱及職責如下:
立案一庭
負責對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審查、登記、立案;負責協調全市法院案件管轄爭議和指定管轄案件工作,對上訴案件和發回重審、改判的案件進行登記移送;負責核收訴訟費用;負責訴前證據、財產保全工作;負責各類案卷的調卷和移送工作;負責辦理減、免、緩交訴訟費的審批手續等司法救助工作;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審判流程管理工作;對基層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立案二庭
對不服兩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認為原判可能有錯誤的,移交審判監督庭復查或再審;對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不含進入審判程序後駁回起訴的案
件)、管轄異議的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對領導及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案件負責立案,並在調卷後移送審判監督庭辦理;負責信訪接待工作。
刑事審判第一庭
負責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的第一、二審案件;依法審理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二審刑事抗訴案件;辦理有期徒刑案件的減刑及假釋案件;辦理有關涉外刑事案件;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刑事審判和少年法庭工作的業務指導及調研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刑事審判第二庭
負責依法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以及有關大要案件的協調;依法審理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二審刑事抗訴案件;辦理有關的涉外刑事案件;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刑事審判和少年法庭工作的業務指導及調研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民事審判第一庭
負責依法審判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二審婚姻、家庭、人身權利糾紛案件,以及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糾紛、事故賠償、勞動爭議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工作;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審判工作的業務指導及調研工作;辦理其他有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民事審判第二庭
負責依法審判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二審房地產、建築工程等相關的合同糾紛和相鄰關系案件;審理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撤銷仲裁裁決等案件;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審判工作的業務指導和調研工作;辦理其他有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民事審判第三庭
負責依法審判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二審涉及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涉及公司、證券、期貨、票據、破產、保險等方面的合同糾紛案件;審理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撤銷仲裁裁決等案件;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審判工作的業務指導和調研工作;辦理其他有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民事審判第四庭
負責依法審判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二審知識產權(商標、專利、著作權)糾紛案件;依法審判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含港、澳、台)民事商事案件;復核涉外民事案件;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審判工作的業務指導和調研工作;辦理其他有關涉外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依法審判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二審行政案件;辦理當事人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行政案件;審判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行政抗訴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批基層人民法院報送的行政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依法辦理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指令重新審理並依法作出決定的賠償案件;依法辦理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依法辦理指令基層人民法院需要改變原生效決定應當重新審理並依法作出決定的賠償案件;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的各類事項;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理賠小組辦理的需再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及國家賠償工作並進行相關工作調研;辦理賠償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少年審判庭
負責依法審判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和涉及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探索形成教育式、維權式的專業審判模式,加強對下指導。
審判監督庭
負責審判省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指令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函示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的由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民事、行政案件和函示市中級人民法院復查的案件;審判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判立案庭移送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申請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再審上訴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再審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負責對申請賠償案件的確認;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工作的業務指導及調研工作。
執行局(內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執行三庭)
負責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監督、指導、協調全市執行工作,調度執行力量和執行裝備。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行政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的執行;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由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的執行;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負責指導、檢查、監督全市法院執行工作和各項執行活動的統一部署;受理基層人民法院的復議、提級執行、指令執行案件;負責對市內外委託、受託、赴外市執行案件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協調各級、各類有爭議的執行案件;負責處理領導及上級要結果的案件;負責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的綜合、調研、司法統計和業務培訓。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政務工作;負責院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院黨組會、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的組織安排和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重要文件的審核、工作報告等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院行政事務管理和政務接待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外事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編發《法院信息》、《每日動態》工作;負責文秘、機要、保密、檔案、印鑒管理工作;負責院機關計算機、通信技術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政治部(內設人事處、教育培訓處、宣傳處)
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幹部隊伍建設。
人事處
負責全市法院系統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幹警考核、交流、任免、獎懲、調配、工資、福利、人事檔案、離退休及辭職、辭退工作;辦理院黨組協助市委,協同區、縣(市)委對全市各基層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的考核、任免、推薦事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機構設置、編制配備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法官等級的評定、晉升、撤銷和警銜評授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補員審核及人事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崗位責任制和考勤等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幹警出國的政審工作;辦理《法官法》規定及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教育培訓處
負責全市法院系統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表彰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基層基礎建設達標工作;負責制定全市法院系統幹部教育和培訓規劃,組織落實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高級法官進修培訓、出國進修人員的選派等工作;負責政治部的文秘綜合工作;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宣傳處(《人民法院報》沈陽記者站)
負責全市法院系統法制宣傳和新聞宣傳的組織、指導與協調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先進典型的宣傳和推廣工作;負責《人民法院報》通訊報道和發行工作;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研究室
負責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問題,參與有關立法活動,研究、徵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為領導科學決策和宏觀指導提出意見和建議;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開展總結審判經驗的調研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制定調查研究工作計劃,組織落實市中級人民法院領導或上級法院指定、委託的調查研究課題任務,協調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和其他部門開展綜合性的調查研究活動,組織交流和推廣調查研究成果,指導基層法院調研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司法統計分析工作並對基層法院進行指導;綜合研究指導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研究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具體適用法律問題事宜;負責編輯發行《審判參考》及圖書資料管理工作。
督查室(人大代表聯絡室)
負責重點案件質量評查工作;督辦上級機關和領導批示交辦的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督查工作;負責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
技術處
負責審查全市法院審判的刑事案件中的法醫技術鑒定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審判的民事、行政和執行案件中證據鑒定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開展心理測試(測謊)鑒定工作;管理、指導訴訟證據鑒定中心工作。
計劃財務裝備處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法院計劃財務工作;負責全市法院訴訟費、罰沒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管理、收取、支出、上繳和審計工作;管理市中級人民法院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監管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家資產;負責全市法院各種裝備和設備的配置和計劃統計工作;負責全市法院法官、司法警察專業服裝、警銜標志的管理工作;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的政府采購工作;負責全市法院人民法庭、審判庭及刑場的建設工作。
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管理全市法院系統的司法警察工作;負責法庭警衛、押解和看管人犯、送達法律文書和執行死刑工作;參與對判決、裁定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執行傳喚、拘留,參與處理突發事件;組織、協調全市司法警察跨區域的重大警務活動;負責槍支彈葯的使用管理及領取注射執行死刑專用葯械工作;管理全市司法警察的警用裝備、標志及證件;監督、檢查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情況;制定全市司法警察的隊伍建設規劃,制定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的安全警衛工作;組織司法警察完成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上級司法警察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關黨委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老幹部處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各級法院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全市各級法院的錯案責任追究工作。
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為審判一線服務。負責機關打字、復印、印刷等工作,負責保管、發放辦公用品及機關食堂、車輛管理等後勤服務性工作。
訴訟證據鑒定中心
統一組織或委託市法院系統受理的案件的司法鑒定工作。
遼寧省法官培訓學院沈陽分院
在市中級人民法院領導下和省法官培訓學院的業務指導下,按照幹部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在職幹部政治理論、職業道德、審判專業培訓,旨在培養高層次、專家型、復合型的法律人才。

『伍』 遼寧省年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分析報告

2006年是全省各級國土資源部門面對國土資源保護和用地保障雙重壓力,克服困難,堅持創新,服務大局,付出巨大艱辛,取得豐碩成果的一年。全系統廣大幹部、職工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遼寧老工業基地振興大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各項重大決策和國土資源部、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強土地調控,嚴格耕地保護,全力保障發展,全面整頓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大力推進地質工作改革,不斷強化基礎建設,努力實現職能到位,年初確定的「五個新突破」目標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果。

● 正確運用土地調控閘門,土地嚴控嚴管與保障遼寧老工業基地振興用地取得雙重成效。2006年是我省建設用地總量創歷史最高紀錄的一年,也是國務院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力度,進一步壓縮建設用地指標的一年。面對尖銳的土地供需矛盾,全省國土資源部門認真貫徹中央精神,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既保證了中央加強土地調控精神的全面落實,又有效地保障了遼寧老工業基地振興的用地需求。

● 採取嚴格措施,耕地得到有效保護。完善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省、市、縣、鄉四級政府健全了耕地保護責任制、耕地保護責任考核辦法,逐級簽訂責任狀,深入開展基本農田保護檢查,耕地保護制度進一步強化;嚴把農用地轉用關口。按照嚴格審批程序,嚴格產業政策,突出重點項目,兼顧地區平衡及效益的原則,加強審核篩選,有效控制了建設項目對耕地的佔用;加強土地執法監察。省廳及大部分市、縣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和處理了一批土地違法案件,在撫順、營口、朝陽、盤錦等7市31縣(市、區)開展了土地衛片執法檢查;深化土地開發整理改革,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 深入開展整頓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礦政管理明顯加強。按照「拉網排查,執法跟進,部門聯動,逐礦登記」十六字方針,全省國土資源部門在各級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配合下,深入發動,周密安排,精心組織,加強督查,全力開展了以剎風治亂為重點的治亂、治散、治本工作。全省共組織排查人員近萬人次,填寫登記報表7 744份,採集數據近200萬筆,較好地完成了全省礦山企業的全面「體檢」。

● 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工作邁出新步伐。一是加強了地質工作改革。省政府召開了全省地質工作會議,下發了《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實施意見》,擬制了13個配套文件;公益性地質調查與商業性地質勘查、地勘基金設立、地勘隊伍屬地化改革中遺留問題處理等重大問題的解決取得了新進展。二是地質找礦取得突出成效。

● 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初步理順,國土資源隊伍素質有所提高。全系統認真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完善體制提高素質要求,穩步推進體制改革,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幹部管理體制調整全面完成,城區國土資源局和鄉鎮國土所的管理體制基本理順。本溪、阜新、遼陽、葫蘆島等市基層國土所建設進展較快。強化管理,提高素質意識進一步增強,措施更加有力,制度不斷完善。召開了系統第一次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會議,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深入展開。

● 基礎工作進一步加強,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國土規劃編制試點工作穩步推進,35個專項和21個專題研究基本完成,總體文本初步形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准備工作進展順利。國土資源法制建設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配套法規日臻完善,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五年規劃下發實施,行政復議、裁決和應訴制度基本建立。

一、土地資源

(一)土地資源狀況

遼寧省地處我國東北地區南部,土地總面積14.81萬公頃,佔全國土地面積的1.5%,海陸兼備,地理位置優越。全省土地資源具有三個基本特點:一是土地類型多樣,大體成「六山、一水、三分田」的土地結構;二是土地資源地域差異性明顯;三是土地利用程度較高,後備資源少。

1.土地資源現狀

據2006年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全省土地資源總面積1 480.64萬公頃。其中,農用地1 123.13萬公頃,佔全省土地總面積的75.85%。農用地中,耕地面積為408.51萬公頃,佔全省土地總面積的27.59%;園地面積為59.77萬公頃,佔全省土地總面積的4.03%;林地面積為570.00萬公頃,佔全省土地總面積的38.50%;牧草地面積為34.87萬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2.35%;其他農用地面積為49.98萬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3.38%。建設用地總面積為137.96萬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9.32%。其中,居民點及工礦用地114.20萬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7.71%;交通用地8.95萬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0.61%;水利設施用地14.81萬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1.00%。未利用地總面積為219.55萬公頃,佔全省土地總面積的14.83%。其中,未利用土地137.38萬公頃,佔全省土地總面積的9.28%;其他土地82.17萬公頃,佔全省土地總面積的5.55%。

圖1 2006年遼寧省土地資源構成

2.動態變化

2006年全省農用地凈增2 886.23公頃,建設用地凈增9 542.91公頃,未利用地凈減少12 429.13公頃。

表1 2006年遼寧省各地類增減情況表 單位:公頃

圖12 2006年全省地礦非法開采案件處理情況

配合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礦產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逐漸加大。全年發生的違法案件中,以個人違法行為居多,立案796件,占整個違法情況的85.96%;企事業單位發生違法行為113件。其中個人非法開采793件,占整個非法開采情況的86.20%;企事業單位非法開采112件。從全年結案情況來看,個人違法行為結案751件,占結案總數的86.52%;企事業單位違法行為結案106件。其中個人非法開采結案748件,占結案總數的86.18%。

五、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情況

2006年全省共受理行政復議16件,加上上年未結的1件,本年處理行政復議案17件,本年共審結15件,其中維持8件,撤銷5件,撤回申請1件,確認違法1件;本年未結2件。

六、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人員培訓情況

至2006年底,全省省、市、縣三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不含事業單位)從業人員共3 675人,行政人員2 445人。其中,研究生以上學歷234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6.37%;大本及大專學歷3 011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81.93%;高中及中專學歷354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9.63%;初中及以下學歷人員76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2.07%。直屬事業單位370個,職工數5 007人。

2006年全省三級管理部門經費收入10.01億元,其中中央財政撥款1.37億元,地方財政撥款7.98億元,其他收入0.66億元。

2006年全省參加各種院校及培訓機構畢業或結業人數(省級以上證書)達582人次,其中參加黨校學習215人次,行政學院學習48人次,其他培訓319人次(其中國外培訓14人次;學歷教育235人次,其中博士結業1人,研究生結業30人,本科生結業136人,大專結業68人;本年取得學位16人,其中博士學位1人,碩士學位9人,學士學位6人)。

2006年全省從事信息化建設人員178人,其中研究生14人,大本、大專153人,中專、高中11人。技術人員103人,其中高級技術員17人,中級技術人員71人。歷年投入經費3 681.24萬元,其中2006年投入1 409萬元。

七、問題與建議

1.存在的問題

2006年全省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1)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土資源需求量進一步加大,土地和礦產資源的矛盾更加突出。

(2)在不斷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土地管理的大形勢下,仍有一些地區發現了新的違法違規佔地行為。

(3)基層國土資源基礎工作相對薄弱,機構、職能有待進一步強化,幹部隊伍素質有待提高。

2.建議

(1)嚴格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堅持嚴控總量,盤活增量,著力於調整和優化用地布局,控制土地供應節奏,不斷提升國土資源利用的效率。

(2)繼續加大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現時政策規定的宣傳力度,提高全民依法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意識,減少違法用地現象的發生。

(3)積極探索國土資源管理的新機制,不斷提高基層廣大幹部的素質,加強國土資源管理的基礎工作。

(4)借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之機,建立國土資源信息資料庫,繼續加強統計隊伍建設,強化國土資源綜合統計的基礎作用。

『陸』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哪些部門

勞動保障部門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勞動保障部內設15個職能司(部門):

一、辦公廳,辦公廳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組織協調和綜合處理部政務、行政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

二、法制司,法制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綜合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制工作的職能部門

三、規劃財務司,規劃財務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綜合管理統計、科技、經費、國資產和世界銀行援款、貸款項目的職能部門

四、培訓就業司,培訓就業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城鄉就業與職業培訓工作的職能部門

五、勞動工資司,勞動工資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勞動關系調整和企業工資分配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

六、養老保險司,養老保險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城鎮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能部門

七、失業保險司,失業保險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失業保險工作的職能部門

八、醫療保險司,醫療保險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綜合管理城鎮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工作的職能部門

九、工傷保險司,工傷保險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綜合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傷保險的職能部門

十、農村社會保險司,農村社會保險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能部門

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綜合管理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職能部門

十二、國際合作司,國際合作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綜合管理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的職能部門

十三、人事教育司,人事教育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綜合管理部機關、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人事教育及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職能部門

十四、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五、離退休幹部局,負責對部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並對部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6)遼寧省20182022幹部教育培訓規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是1998年3月在原勞動部基礎上組建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組成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勞動力資源管理、勞動關系調整、各項社會保險管理及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等方面的職能。

其中,各項社會保險是由原勞動部管理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人事部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民政部管理的農村社會保險、衛生部管理的醫療保險以及各行業部門統籌的社會保險等合並組成的。

『柒』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擬訂工作制度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車輛、接待、保密、保衛、信息報送等機關日常工作。
(二)政策研究處。
組織開展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組織起草工作;牽頭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問題的調研工作;擬訂本系統科研課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廳網站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審核工作。
(三)法規處。
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承擔相關政策法規的咨詢和普法教育工作;承辦機關其他法律事務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及省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承擔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匯總編制本廳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負責管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經費;承擔廳機關及所屬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廳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管理廳屬國有資產;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處。
擬訂全省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就業政策和措施;負責制定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省就業管理規定。
(六)人力資源開發與市場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負責全省人力資源開發的綜合協調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推行市場准入制度,規劃和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開展流動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級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省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和申報工作;承擔全省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的培養、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全省博士後管理和服務工作;擬訂吸引高層次人才和留學人員來遼工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歸國留學人員服務工作;受理非教育系統公派出國留學申請。
(七)軍官轉業安置處(遼寧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指導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省直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安置、培訓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的政策,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全省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
(九)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處。
負責推進全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擬訂全省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准;負責管理全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實施國家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審批全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擬訂全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崗位數額,並負責省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指導全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關政策,指導、協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執行;負責事業單位崗位管理、人員聘用管理、考核培訓、獎勵懲戒等工作;協調核定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省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方案審核和組織實施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
統籌協調落實國家關於農民工工作重大決策和部署,擬訂我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督促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二)勞動關系處。
擬訂全省勞動關系相關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並組織落實;規范國有企業裁員行為;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貫徹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負責特殊工時審批工作;擬訂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政策;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准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水平統計調查;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作時間、假期、工齡認定和死亡撫恤政策;指導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業務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省城鎮企業職工(含城鎮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鎮企業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生前所供養直系親屬的待遇政策;擬訂未就業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及待遇標准;負責參加省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中、省直企業、省直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政策擬訂和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擬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和辦法;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我省城鎮企業單位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政策工作。
(十五)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建立全省失業預警制度;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擬訂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使用辦法;指導和規范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信息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我省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依法審核省本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的使用;指導全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六)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和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和指導檢查;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我省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擬訂全省公務員醫療補助、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省直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離退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省工傷保險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擬訂和實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康復等工傷保險管理辦法;負責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確認及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全省傷殘等級再次鑒定;負責參加省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中省直企業因病、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負責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傷認定、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及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組織實施全省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全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我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指導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擬訂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我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范,指導監督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並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相關協調工作。
(二十一)勞動監察局。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負責宣傳勞動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和監督全省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二)信訪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本系統群體性突發事件預警穩控及應急處理;負責信訪事項受理、復查、復核工作;承擔廳機關、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省委、省政府接訪工作;承擔省委、省政府交辦的相關信訪任務。
(二十三)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審查工作。
(二十四)外國專家工作處。
研究擬訂全省引進國外智力規劃、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全省外國專家管理與服務工作,按許可權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介紹外國專家來我省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負責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工作;負責全省聘請外國專家資格單位的管理(經濟、文教、技術管理類等)並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年檢工作;負責引智宣傳工作;負責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擬訂國外專家表彰獎勵辦法並組織實施等。
(二十五)引進國外智力項目處。
研究擬訂全省國外專家、智力項目引進相關政策和出國(境)培訓政策及管理辦法;制定全省引進國外專家和出國(境)培訓年度計劃;負責歸口管理國家和省引進國外專家、出國(境)培訓、研修項目的審核、審批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引進國外專家項目經費的撥付、管理工作;建立與國外專家組織和境外培訓機構的合作關系,組織、指導全省企事業單位與國外組織項目對接;組織指導全省引進國外智力成果推廣和示範基地建設工作;承擔本系統國外培訓的相關工作。
(二十六)國際交流合作處(海外研發團隊引進處)。
承擔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及與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承辦派往國際組織職員及相關管理工作;研究擬訂省政府吸引海外研發團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全省引進海外研發團隊工作計劃,並負責相關工作;負責建立海外高層次專家庫,協助企業引進海外研發團隊。
(二十七)省政府績效考核辦公室
主要負責擬訂政府績效評估內容、方法和指標體系並組織實施。 (二十八)離退休老幹部處。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十九)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十)監察室。
設置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三十一)公務員局。
綜合處
擬訂全省公務員管理相關規章及政策規定;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全省公務員管理政策法規的協調落實,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完善全省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製度;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文字綜合、安全、保密和政務公開工作; 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職位管理處
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准,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全省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承擔公務員登記管理工作;完善全省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等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省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和特殊人員選調、安置工作;代省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考試錄用處
完善全省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省政府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勤人員招聘計劃的審批工作;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考核獎懲處
完善並組織實施全省公務員考核、獎勵制度;貫徹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草案,初步審核以省政府名義開展的獎勵活動和人員;指導和協調省政府部門開展的系統行政性獎勵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承擔對我省公務員的投訴接待工作;負責全省公務員懲戒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培訓教育處
指導全省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全省公務員培訓規劃、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省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完善全省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並組織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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