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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仲裁

發布時間:2021-01-26 09:15:12

㈠ 合同糾紛仲裁找什麼機構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到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仲裁機構或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爭議,可以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的在市、縣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1)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仲裁擴展閱讀:

經濟合同仲裁的裁決

1、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對重大或疑難的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2、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裁決書。裁決書由首席仲裁員、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3、當庭宣布裁決的,應在5日內發給裁決書;定期宣布裁決的,宣布裁決後立即發給裁決書。

4、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調解

1、仲裁機關在處理案件時,可以先行調解。調解可以由仲裁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

2、仲裁機關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協議內容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3、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責任、協議內容和費用的承擔。調解書由當事人簽字,仲裁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仲裁機關的印章。

㈡ 工程建設合同糾紛的仲裁由()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A、 工程所在地
仲裁條款是指直接訂立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協議回,是雙方同意將可能發生的糾答紛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條款訂立在糾紛發生前。鑒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雙方在發生爭議後較難達成解決爭議的仲裁協議之習慣,故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往往是在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即以書面條款形成。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第三部分「專用條款」對解決合同爭議的選擇性仲裁條款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㈢ 合同糾紛如何選擇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

通過仲裁和訴訟解決糾紛分別有什麼特點,如何使用這兩種方式維權呢?律師提示:仲裁與訴訟有什麼區別?1、用仲裁解決爭議必須先有書面約定。在合同糾紛中雙方若要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必須有明確的約定仲裁協議或條款。一般是在雙方事先簽訂的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方式中明確選擇仲裁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另外,雙方不但要約定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雙方的爭議,而且必須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如果約定不明確,事後也無法協商一致,仲裁委員會也不能受理。仲裁是一局裁決,經過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審理後只要做出裁決,立即生效,一方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一點和訴訟相比比較快捷。但仲裁的程序相對比較復雜,而且費用比較高,尤其是對普通的交易者之間的交易,交易額往往比較小,仲裁的成本相對就更高了。一個在法院審理只要幾百元訴訟費的案件,到仲裁可能就要近萬元受理費和處理費。所以,我認為如果合同標的本身並不大,發生爭議不必選擇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當然,這里說的仲裁,和我們平時說的勞動仲裁完全是兩回事。2、通過訴訟解決爭議是最常見的方式。如果沒有約定仲裁或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那發生爭議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經過審理後對雙方的是非對錯做出相應判決。起訴要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才能順利立案,一般合同糾紛,雙方可以選擇和雙方或合同有關的一個地方的法院管轄,如果有有效的約定管轄條款,可以按雙方的約定辦。如果沒有約定管轄,一般應該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關於這個問題後面會單獨介紹。法院實施兩審終審制,一審法院審理後的判決不立即生效,任何一方不服均可以在法定的時間內提起上訴,如果雙方均未上訴,則一審判決生效。一方或雙方上訴的,經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或改判的二審判決作出即生效。不履行生效判決,另一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如何約定法院管轄?當事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4、在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不同的合同如何確定管轄?在無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好確定,不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呢?買賣合同: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承攬合同: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補償貿易合同: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證券回購糾紛: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保險合同: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票據糾紛: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運輸合同: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糾紛: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管是通過仲裁的方式還是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當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做出生效的裁決或判決後,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不主動履行裁決或判決,另一方均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就是我們講的法律強制力。雖然說仲裁或訴訟都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但這也是解決爭議的終極辦法。如果其它方法都無法解決問題,您必須及時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可能超過訴訟時效。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是兩年。經常有很多人覺得採取這些措施解決問題傷面子又費時間,不願意採用,結果經長時間反復交涉總沒有作用,還超過了訴訟時效,想維權卻失去了機會。所以,律師提示您,發生爭議當然要先積極地通過非訴訟的方式去尋求解決辦法,但一旦了解到對方並無誠意,那就應該及時採取仲裁或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

㈣ 合同糾紛仲裁流程要怎麼走

勞動仲裁流程:

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專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屬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㈤ 仲裁中的合同糾紛與財產權益糾紛具體是指哪些糾紛

(一)按照仲裁法的適用范圍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將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二)其合同糾紛主要包括: 1、一般合同糾紛:買賣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保險合同、贈與合同、委託合同等糾紛。 2、技術合同糾紛: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糾紛。 3、著作權合同糾紛:許可使用合同、委託創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糾紛。 4、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5、房地產合同糾紛:房地產轉讓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糾紛。 6、其他民商事合同糾紛。 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是指經常出現在房地產、產品質量、知識產權等領域中的侵權糾紛。 房地產糾紛中的其他財產糾紛主要有:侵佔他人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糾紛;因使用房屋的附屬面積,共用設施而發生的糾紛。 產品質量問題引發的侵權糾紛主要是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所產生的糾紛。 涉及著作權的侵權糾紛主要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而產生的糾紛;在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而產生的糾紛;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所帶來的糾紛;因剽竊、抄襲他人作品而產生的糾紛;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所產生的糾紛;製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所產生的糾紛等。 涉及工業產權的專利、商標侵權糾紛主要有:未經專利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所產生的糾紛;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所產生的糾紛。 以上糾紛,只要當事人達成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或仲裁補充協議,都可以向成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其他糾紛只要當事人之間能夠達成解決這類糾紛的仲裁協議,且不與法律中的強制性規范相沖突,也可以將這些糾紛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㈥ 合同糾紛 仲裁與起訴的選擇

如果當事人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的話,則可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想仲裁的話也可先內達成仲裁協議容再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而如果已經有了仲裁協議,一方撇開仲裁直接訴諸法院,法院會不予受理的,除非該協議無效。
勞動爭議才需要仲裁前置,一般合同糾紛不必如此

㈦ 仲裁機構審理合同糾紛案件,實行什麼原則

經濟合同仲裁的原則:
1、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的原則。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無權主動提起案件,提案是由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向仲裁機關申請。申請仲裁的期限是以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仲裁機關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在7日內立案;反之,在7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仲裁機關處理經濟合同糾紛,必須全面地調查研究,認定事實,以國家法律、法規作為區分是非的標准。

3、先行調解的原則。調解是經濟合同仲裁機關處理經濟合同糾紛的重要方法和必經程序。根據規定,仲裁機關在處理案件時,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時,才可依法裁決。仲裁調解必須雙方自願,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協議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仲裁調解達成協議後,仲裁機關即按法律規定製作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用調解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簡便易行,有利於及時、順利地解決糾紛。實踐中,絕大部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都是調解結案的。

4、仲裁合議原則。仲裁機關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除簡單的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員進行仲裁外,均由仲裁員若幹人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一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5、一裁終局原則。中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實行一次裁決制度,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

6、迴避原則。仲裁庭組成人員,如果認為自己辦理本案不適應,應當自行申請迴避;當事人若發現仲裁庭成員與本案有關聯,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仲裁機關查實後,應更換仲裁員;查無實據的,裁定駁回。

㈧ 什麼是合同糾紛的仲裁

一、合同糾紛仲裁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糾紛仲裁訴訟的區別有以下幾個不同,

1、主動性不同
仲裁適用的前提是,雙方在合同中有仲裁解決條款或雙方協商一致選擇仲裁。因此,必須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同意選擇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途徑。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
而訴訟則有一定的被動性,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受理法院、法官都不是由當事人決定的。
2、效率性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就是說仲裁裁決一旦作出就生效,除了法定事由外,當事人不能對仲裁裁決提出上訴、異議、復議,只能遵守、履行。仲裁所需的時間,《仲裁法》中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各仲裁委員會在各自的仲裁規則中對時限基本上都有規定,仲裁程序相對簡潔明了,一次裁決,在沒有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的前提下案件就可以進入執行程序了。
而訴訟程序會因不同的情況而可能會導致整個案件要走完所有的訴訟程序。一般的案件情況是一審程序終結後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從解決時間上來說,普通程序的訴訟案件,一審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二審是3個月。二審裁判後發生法律效力,再而進入執行程序;也有二審審理過程中發現法定的情形而發回重審的,或者二審生效後,一方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繼續進行訴訟,導致案件進入馬拉松式運動的狀態。
因此通過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解決爭議的效率要比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爭議的效率要高一些。
3、公正性
效率相關聯的是公正性的問題,訴訟可以經過兩至三次的程序將事實最大化的還原,但仲裁為一裁終局制,因此存在一定弊病。
4、主導程序走向的領導員問題
仲裁製度中,仲裁員的成分多種多樣,不僅有法官、律師等法律人士,還有學校教授、政府機關人員等專業領域人士可選擇,但也存在一定風險;訴訟一般情況下為法院指定,法官進行主審,因此只能說各有利弊。
5、公開性
訴訟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案件是不公開審理外,其他案件一般是公開審理,而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相對更具備隱私性。
6、費用
一般來說,受理費用上,仲裁的收費比向法院起訴的要高一些,當然仲裁費用最終是由敗裁一方承擔的,如果申請人的事實、法律依據、證據材料等確實比較過硬,則可放心大膽一些,否則應慎重考慮。
但是所爭議的案件財產標的在250萬以上的,訴訟受理費比仲裁案件受理費高。在草擬合同時,對約定爭議的處理機構時應考慮費用成本問題,根據合同涉及的標的額明確選定相應的處理機構。建議合同標的在250萬以下的,可以考慮選擇訴訟方式進行解決,如標的在250萬以上的,可以考慮採用仲裁形式進行解決.
二、仲裁裁決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根據這個規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生效,並在履行期滿後,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申請書和有關材料,包括:仲裁裁決書(正本)、仲裁裁決書送達證明、仲裁協議書或者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以及人民法院規定要提交的其它證明文件及材料。被執行人在國外的,按其所在國法院的規定提交材料。
當代社會無論是關於勞動方面的糾紛,還是一些合同方面糾紛都存在著多種解決的方式,而最常見的話就是通過仲裁和訴訟有人甚至將這兩種解決方案混為一談,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在效率性方面來說,仲裁它的效率可能要低於訴訟。

㈨ 合同法糾紛是提交什麼單位仲裁的

合同糾紛仲裁的話,對仲裁機關是有約定的。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就只能到法院起訴,而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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