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哪些情況可以使用方言
除國家政府機關、學校及其他類教育機構、文化傳媒播音用語,及一般公共服務行業以外一回般可以使用方言答;但是,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准化及其能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應積極推廣使用普通話!!
「第十六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二)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準的播音用語;
(三)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