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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民警警銜晉升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03-16 04:59:15

⑴ 人民警察是怎樣晉升職務和警銜

人民警察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來晉升職務和警銜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中:

第十四條,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本條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晉級。

晉級的期限: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每晉升一級為三年;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每晉升一級為四年。在職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訓的時間,計算在警銜晉級的期限內。

第十五條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的,可以提前晉升。

第十六條 人民警察由於職務提升,其警銜低於新任職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第十七條 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合格後,方可晉升。

第十八條 人民警察警銜晉級的批准許可權適用第十三條批准許可權的規定。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一督以上根據職務來升,一督為正科至正處,三監為正處或副廳,二監為副廳或正廳,以此類推。

(1)公安機關民警警銜晉升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1、警銜職稱:

(一)部級正職:總警監;

(二)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三)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四)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五)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六)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七)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八)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的條件:

(一)具有法學專業知識;

(二)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一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四)經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

⑵ 公安部警銜套改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按照上下同步、分級負責的原則,會同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組織實施職務套改,執行相應的工資標准。
(1)警官職務按照所在機構名稱套改稱謂。其中,內設隊建制執法勤務機構的警官職務稱謂主要為:總隊長、副總隊長、支隊長、副支隊長、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監管所、車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職務稱謂為:所長。副所長。上述機構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職務稱謂為:政治委員、政治教導員、政治指導員等。
(2)警員職務原則上按照下列標准進行套改:
調研員套改為一級警長; M4 a' m) m
副調研員套改為二級警長;
主任科員套改為三級警長;
副主任科員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在處分期間的,套改為四級警長,其他套改為一級警員:
①任現職滿2年;
②從事公安工作滿10年;
③榮立相當於三等功以上等次獎勵;
④累計三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
科員套改為二級警員辦事員套改為三級警員。
(3)級別在24級以上、不在處分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員,可套改為一級警員:
①擔任現職滿10年,且最近10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②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30年,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③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20年,榮立相當於二等功以上等次獎勵或者累計五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優秀,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4)級別在22級以上、不在處分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員,可套改為三級警長:
①擔任現職滿10年,且最近10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②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30年,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③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20年,榮立相當於二等功以上等次獎勵或者累計五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優秀,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3.原同時擔任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職務序列管理,繼續保留原非領導職務相關待遇,並不佔用所在公安機關警員職務職數。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關工作完成後,公安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出台警官職務與警員職務的轉換、警員職務的晉升、職數管理、警務技術職務管理相關規定。各地公安機關要以貫徹實施《意見》為契機,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深入研究,明確職責,與有關職能部門齊抓共管,按照《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意見》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切實規范公安機關機構設置,完善人員分類管理制度,不斷推進《意見》實施工作。

⑶ 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的意見》(國辦發[2008]9號,以下簡稱《意見》),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實施《意見》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依法治警、從優待警、以人為本,體現公安特色,傾斜基層一線,立足現實,著眼長遠,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穩步推進,力爭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國公安民警職務序列分類、稱謂規范和相關人員職務套改工作,並以此為契機,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內設機構設置,完善公安民警分類管理制度和選人用人機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動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為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公安隊伍,圓滿完成各項公安保衛任務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二、實施范圍

(一)下列單位在編在職、已評授警銜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見》實施范圍:

1.各級公安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

2.各級公安行政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中,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並列入評授人民警察警銜范圍的機構;

3.已完成司法體制改革、納入公務員法管理的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構,海關緝私部門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

4.其他屬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建制單位的機構。

面試,工資,福利,薪水

上述機構中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以及尚未完成司法體制改革、未納入公務員法管理的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構人員,暫不列入《意見》實施范圍。

(二)下列人員不列入《意見》實施范圍:

1.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

2.已批准離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達到退休年齡的;

3.正在辦理調離公安機關和辭職、辭退手續的;

4.被開除公職、勞動教養、判處刑罰、免予刑事處罰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實施范圍的。

三、實施方法和步驟

各地公安機關要積極主動地向地方黨委、政府匯報,與公務員主管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從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積極穩妥的原則,對列入《意見》實施范圍的單位,組織實施機構、人員分類、稱謂規范和相關人員職務套改工作。列入《意見》實施范圍的單位及其人員,應於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規范機構設置和職務序列工作。具體實施步驟如下:

(一)確定實施范圍: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會同公務員主管部門,梳理確定列入《意見》實施范圍的單位及其人員,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二)規范分類、稱謂。以省級公安機關為單位,按照《意見》規定,對公安機關內設機構進行分類並規范稱謂。其中涉及的相關問題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凡機構分類與《意見》不一致的,以《意見》為准。其中,縣級公安機關已根據2006年公安部《關於縣級公安機關機構設置的指導意見》調整歸並的相關職能,如文秘、信訪、督察等,原則上按照其目前歸屬情況確定機構分類,即:辦公室已歸並入指揮中心,以及信訪部門已歸並入法制室的,均列為執法勤務機構管理。縣級公安機關政工監督室內部仍保留有相對獨立督察機構及其人員的,該督察機構列為執法勤務機構管理。

2.除監管所、車管所外,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實行隊建制,並以此規范其機構、人員稱謂。其中,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在對外交流中需要實行「局」稱謂的,可以繼續保留。3.內設執法勤務機構的下設單位,均作為執法勤務機構,所屬人員按照執法勤務機構人員管理。同時,有關機構及其警官職務稱謂暫保持不變。

(三)實施職務套改。

.公安部及其內設機構和地方公安機關及其內設綜合管理機構的警官、警員職務稱謂,按照《公務員法》及其實施方案執行。

考試,國家公務員,安徽公務員,警察,待遇,職業,求職,面試,工資,福利,薪水2

2.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按照上下同步、分級負責的原則,會同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組織實施職務套改,執行相應的工資標准。

(1)警官職務按照所在機構名稱套改稱謂。其中,內設隊建制執法勤務機構的警官職務稱謂主要為:總隊長、副總隊長、支隊長、副支隊長、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監管所、車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職務稱謂為:所長。副所長。上述機構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職務稱謂為:政治委員、政治教導員、政治指導員等。

(2)警員職務原則上按照下列標准進行套改:

調研員套改為一級警長; 副調研員套改為二級警長;

主任科員套改為三級警長;副主任科員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在處分期間的,套改為四級警長,其他套改為一級警員:①任現職滿2年;

②從事公安工作滿10年;

③榮立相當於三等功以上等次獎勵;

④累計三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

科員套改為二級警員辦事員套改為三級警員。(3)級別在24級以上、不在處分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員,可套改為一級警員:

①擔任現職滿10年,且最近10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②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30年,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③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20年,榮立相當於二等功以上等次獎勵或者累計五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優秀,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4)級別在22級以上、不在處分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員,可套改為三級警長:

①擔任現職滿10年,且最近10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②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30年,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③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20年,榮立相當於二等功以上等次獎勵或者累計五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優秀,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3.原同時擔任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職務序列管理,繼續保留原非領導職務相關待遇,並不佔用所在公安機關警員職務職數。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關工作完成後,公安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出台警官職務與警員職務的轉換、警員職務的晉升、職數管理、警務技術職務管理相關規定。各地公安機關要以貫徹實施《意見》為契機,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深入研究,明確職責,與有關職能部門齊抓共管,按照《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意見》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切實規范公安機關機構設置,完善人員分類管理制度,不斷推進《意見》實施工作。

⑷ 公安民警職務晉升需走哪些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第四章 警銜的晉級
第十四條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本條規定的
期限和條件晉級。
晉級的期限: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每晉升一級為三年;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每晉升一級為四年。在職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訓的時間,計算在警銜晉級的期限內。
晉級的條件:
(一)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紀守法;
(二)勝任本職工作;
(三)聯系群眾,廉潔奉公,作風正派。
晉級期限屆滿,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逐級晉升;不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延期晉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績的,可以提前晉升。
第十五條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實行選升。
第十六條 人民警察由於職務提升,其警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第十七條 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合格後,方可晉升。
第十八條 人民警察警銜晉級的批准許可權適用第十三條批准許可權的規定。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⑸ 警察級別是怎麼晉升的 見習警員 初級警員1級警員怎麼晉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警銜條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屆人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警察隊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心、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有利於人民警察的指揮、管理和執行職務,根據憲
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警銜,依照《中國人 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標志和國家給予 人民警察的榮譽。
第四條 人民警察實行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第五條
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對警銜低的人民警察,警銜高的為上級。當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在職務上隸屬於警銜低的人民警察時,職務高的為上級。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銜工作。
第二章 警銜等級的設置
第七條
人民警察警銜設下列五等十三級:
(一)總警監、副總警監;
(二)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三)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四)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五)警員:一級、二級。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第八條
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部級正職:總警監;
(二)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三)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四)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五)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六)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七)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八)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第九條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第三章
警銜的首次授予
第十條 人民警察警銜按照人民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授予。
第十一條
授予人民警察警銜,以人民警察現任職務、德才表現、擔任現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第十二條
從學校畢業和從社會上招考錄用擔任人民警察的,或者從其他部門調任人民警察的,根據確定的職務,授予相應的警銜。
第十三條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按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批准:
(一)總警監、副總警監、一級警監、二級警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

(二)三級警監、警督由公安部部長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廳(局)長批准授予;
(四)警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警司、警員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第四章
警銜的晉級
第十四條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本條
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晉級。
晉級的期限: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每晉升一級為三年;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每晉升一級為四年。在職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訓的時間,計算在警銜晉級的期限內。
晉級的條件:
(一)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紀守法;
(二)勝任本職
工作;
(三)聯系群眾,廉潔奉公,作風正派。
晉級期限屆滿,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逐級晉升;不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延期晉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績的,可以提前晉升。
第十五條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 根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實行選升。
第十六條
人民警察由於職務提升,其警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 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第十七條
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合格後,方可晉升。
第十八條
人民警察警銜晉級的批准許可權適用第十三條批准許可權的規定。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⑹ 公務員警察上崗培訓都培訓什麼

體能、防衛控制、棍盾組合和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

培訓內容:理論課:警專察法、公務員法、公安基礎知屬識、相關行政法規、廉潔自律有關規定、槍支、警械管理有關規定、警銜管理有關規定等。

⑺ 警察如何升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第四章 警銜的晉級

第十四條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本條規定的

期限和條件晉級。

晉級的期限: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每晉升一級為三年;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每晉升一級為四年。在職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訓的時間,計算在警銜晉級的期限內。

晉級的條件:

(一)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紀守法;

(二)勝任本職工作;

(三)聯系群眾,廉潔奉公,作風正派。

晉級期限屆滿,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逐級晉升;不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延期晉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績的,可以提前晉升。

第十五條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實行選升。

第十六條 人民警察由於職務提升,其警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第十七條 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合格後,方可晉升。

第十八條 人民警察警銜晉級的批准許可權適用第十三條批准許可權的規定。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⑻ 公安民警崗前培訓內容

參照警察入職培訓內容大綱
一、訓練對象
經考試錄用或者從非公安機關調入公安機關任正科級以下職務的人員。
二、訓練目標
人民警察初任訓練旨在訓練和培養人民警察基本素質和從警能力。通過教育和訓練,使參訓人員樹立忠誠於祖國,忠誠於人民,忠誠於法律,忠誠於中國共產黨的堅定信念;深刻理解鄧小平理論的基本觀點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公僕意識、法治意識和職業道德觀念;全面了解並重點掌握與公安工作密切相關的有關法律及規章制度;學會並掌握基本警務技能與戰術要領,養成良好的作風和組織紀律觀念,達到初任人民警察資格標准,初步具備從事警察職業的基本素養和能力。
三、訓練方式和時間
經考試錄用以及從非公安機關調入公安機關任正科級以下職務人員實行集中食宿,封閉訓練。訓練時間22周,110個訓練日。每天訓練7學時,總計770學時,其中,理論業務課350學時,隊列、體能和警務技能戰術訓練350學時(均含復習和考核)。開學、結業、個人總結鑒定及有關活動70學時。日常體能訓練時間不在正式訓練的學時之內。
四、訓練方法
初任訓練強調基礎性、實戰性、針對性,突出重點,根據學員特點和基層警務工作要求,妥善處理知識系統性與公安實戰需要的關系,突出養成教育和警察職業能力的訓練。在訓練中,應實行精講多練、練講結合,啟發式與互動研討,現場情景模擬訓練,案例評析與論辯式,反復練習、及時講評等訓練方法。
五、訓練考核
堅持「訓考分離」原則,實行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兩級統考制度。國家公務員基礎知識和法律法規部分的考試由公安部統一命題。公安業務的考試,體能和警務技能戰術的考核由省級公安機關統一命題(考試考核的具體科目見附件1)。考務工作由省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考試科目均採用閉卷筆試形式,實行百分制,60分及格。體能和警務技能戰術考核,實行「優良、及格、不及格」等級制。
考核全部合格者,頒發《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和《公安系統人民警察初任訓練合格證書》,具有人民警察資格,授予警銜。考核中有兩項(含)以下科目不及格的,准予補考;有三項(含)以上科目不及格的,確定為初任訓練不合格。不合格者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補訓。經過補考或補訓仍有兩項科目不及格的,不予結業,不得授予警銜,不允許上崗。
六、訓練教材
《國家公務員初任培訓讀本》(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編)
《公安系統人民警察初任訓練法律法規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編)
《公安系統人民警察初任訓練公安業務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編)
《公安系統人民警察實戰基礎訓練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編)
七、訓練評估
評估的目的是檢查初任訓練的實際效果,督導訓練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評估工作要嚴格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評價標准》(見附件2)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評估工作實施方案》(見附件3)執行。未達到評價標准和要求的公安院校和訓練學校(基地),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承擔訓練任務。
八、大綱的使用
本大綱具有指令性和指導性雙重功能。訓練大綱規定為「選擇開設」的科目可以調整,此外為必須開設的訓練科目。
本大綱規定的訓練科目具體學時分配上可以由省級公安機關教育訓練主管部門進行適當調整,但警務技能戰術訓練的學時不得低於規定要求。體能訓練時間原則上不包括在規定的學時之內。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公安廳、局可根據本訓練大綱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的訓練計劃和實施方案。省級以下公安機關和各級訓練學校必須嚴格執行省級公安機關下達的訓練計劃和實施方案,如有調整,須報請省級公安機關教育訓練主管部門批准。
九、大綱的解釋與執行
本大綱由公安部人事訓練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⑼ 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是什麼

結合公安機關實際 , 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指導思想

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進一步激發公安民警隊伍活力,加強公安民警隊伍建設,為廣大公安民警認真履行鞏固共產黨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重大政治和社會責任提供組織保證。

二、基本原則

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堅持依法實施,積極穩妥地有序推進;堅持以人為本,充分調動基層公安民警的積極性;堅持統籌兼顧,以基層公安民警為重點;堅持改革創新,重點解決基層公安民警工資待遇,不與工資外其他職務待遇掛鉤。

三、實施范圍和對象

市、區、縣(市)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即履行指揮處警、國內安全保衛、經濟犯罪偵查、治安管理(經濟文化保衛)、刑事犯罪偵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行動技術、監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務督察、法制、巡特警、警衛等職能的機構和派出所,在編在職、評授警銜的人員。

執法勤務機構內部的綜合管理部門,統一按照執法勤務機構列入套改。

四、套改條件

( 一 ) 調研員套改為一級警長;

( 二 ) 副調研員套改為二級警長;

( 三 ) 主任科員套改為三級警長;

( 四 ) 副主任科員符合下列條件,可分別套改為三級警長、四級警長、一級警員:

1 、工作年限滿 25 年且擔任現職滿 3 年的副主任科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套改為三級警長 ;

2 、工作年限滿 10 年且擔任現職滿 3 年的副主任科員,可套改為四級警長 ;

3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副主任科員,套改為一級警員。

( 五 ) 科員符合下列條件,可分別套改為一級警員、二級警員:

1 、工作年限滿 20 年且擔任現職滿 3 年的科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套改為一級警員 ;

2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科員,套改為二級警員。

( 六 ) 辦事員符合下列條件,可分別套改為二級警員、三級警員:

1 、工作年限滿 15 年的辦事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套改為二級警員;

2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辦事員,套改為三級警員。

首次套改任職時間和工作時間的計算均截至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

(9)公安機關民警警銜晉升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的意見》(國辦發〔 2008 〕 9 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印發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發〔 2009 〕 178 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公務員局《關於印發浙江省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實施辦法的通知》(浙人社發〔 2010 〕 146 號),結合我市公安機關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並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套改工作的重要意義

在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中推行警員職務序列,是貫徹落實《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的意見》和省委《關於貫徹〈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的決定〉的意見》的具體舉措,也是貫徹實施公務員法、開展公務員分類管理的重大突破。實施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警員職務套改,對於提高公安隊伍正規化、職業化建設水平,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拓展公安民警職業發展空間,具有重要意義。

二、成立專門工作機構

為加強對套改工作的領導,市人事局、市公安局成立杭州市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全市警員職務套改工作的組織指導。各區、縣(市)也要相應成立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並將組成人員名單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 長:柳勝偉 市人事局副局長

邊衛躍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

副組長:鄔秀君 市人事局公務員管理處處長

羅 軼 市公安局政治部幹部處處長

成 員:干祥全 市人事局公務員管理處副處長

王 黎 市公安局政治部幹部處副處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鄔秀君任辦公室主任,羅軼、干祥全、王黎任辦公室副主任,成員由市人事局公務員管理處和市公安局幹部處有關人員組成。

三、有關工作要求

各區、縣(市)要高度重視警員職務套改工作,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正確把握《實施細則》中的政策規定,嚴格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要求組織實施。要加強業務培訓,確保套改工作順利進行。

套改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警員職務套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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