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安部《關於加強辦案安全防範工作防止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
關於加強辦案安全防範工作防止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規定
(中政法[2009]4號)
為進一步規范政法機關的辦案活動,有針對性地加強辦案安全防範工作,防止發生涉案人員自殺、自傷、被刑訊逼供致死等非正常死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如下規定:
一、進一步規范辦案場所的設置。詢問室、訊問室等辦案場所一般不得設置在二樓以上。辦案場所內必須安裝安全防範裝置,不得放置可能被用來行凶、自殺、自傷的物品。相關的過道、窗戶必須有防止被調查對象、犯罪嫌疑人墜樓的設施。
二、進一步規范訊問、詢問工作。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律在辦案場所進行,嚴禁在辦公場所或者賓館、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場所進行,並實行全程錄音錄像。詢問被調查對象或者證人,可以到被調查對象或者證人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被調查對象或者證人到政法機關的辦公場所或者辦案場所接受詢問。訊問、詢問時,辦案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三、進一步規范強制措施的適用。對罪行輕微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採取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確有必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必須交由犯罪嫌疑人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嚴禁在辦案場所、辦公場所或者賓館、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場所執行監視居住措施。確有必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須交由看守所羈押,嚴禁把犯罪嫌疑人羈押在辦案場所、辦公場所或者其他場所。
四、進一步規范看押工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過程中特別是在犯罪嫌疑人吃飯、如廁、休息時,必須由辦案人員負責看守,不得只讓協勤人員負責看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訊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時,必須落實看審分離制度,充分發揮司法警察的職能作用。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落實監所監管安全制度。因辨認、提取證據和贓物等需要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必須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或者司法警察負責提解,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異地押解過程中需要住宿的,必須把犯罪嫌疑人交由當地看守所羈押,不得讓犯罪嫌疑人在賓館、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場所住宿。
五、進一步加強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政策教育。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義務,不得誇大犯罪後果,不得恐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密切關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緒、心理變化,對有過激反應苗頭的,必須及時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六、進一步保障與案件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嚴禁以協助調查取證等名義變相限制、剝奪證人的人身自由,嚴禁以連續傳喚、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嚴禁以監視居住等名義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
七、進一步加強對辦案人員的安全防範教育培訓。對辦案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安全防範教育培訓。對新參與辦案的人員,必須在上崗前進行專門的安全防範教育培訓。組織編寫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典型案例,對辦案人員開展警示教育。
八、進一步加強對辦案活動的監督。充分發揮黨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門紀檢、監察、督察、法制部門的作用,加強對辦案活動的監督、檢查、指導。針對容易發生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事故的部位、環節,組織開展執法檢查,及時發現、消除安全防範隱患。
九、進一步落實辦案安全防範責任人制度。對每一起案件,辦案單位要確定一名負責同志作為辦案安全防範責任人,並制定、落實辦案安全防範工作預案。凡發生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事故的,辦案安全防範責任人要承擔直接責任或者領導責任。
十、進一步落實辦案安全防範責任追究制度。凡發生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事故的,辦案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後1 2小時內逐級報告至對口的中央政法部門和中央政法委員會;省級政法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主管負責同志必須到對口的中央政法部門檢討責任。因違法違規辦案造成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清除出政法隊伍;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令辭職或者按照有關程序予以免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㈡ 談談如何抓好本單位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首先,需要單位領導的支持和認同;
再次,需要一個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組織來管理;
再次,分析組織中需要教育的人員和素質,注意要抓住關鍵人員;
再次,制定安全生產教育計劃;
再次,編制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教材和案例,要根據不同層次的人員針對性編寫;
再次,組織各層級的安全教育培訓班,培訓的過程中要生動些,並且結合到個人的利益;
最後,績效評估,然後進入到下一次的教育循環,要不停的培訓,宣講等。
㈢ 什麼是安全生產培訓哪些人員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根據我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可知,安全培訓是指以回提高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答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需要參加安全生產培訓的人又包括以下三類:(1)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從事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和煤礦安全監察人員;(2)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3)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如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等。
㈣ 淺談如何預防辦案安全事故
檢察機關如何全面預防辦案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辦案安全零事故,使社會和諧穩定,是當前檢察機關面臨的一個重大難題。近年來,檢察院機關在嚴厲打擊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同時,堅持從執法文明、保護人權、維護檢察機關形象、愛護幹警政治生命的高度出發,加強了辦案安全防範工作,實現了由過去的事後監督、預防轉移到案前預防、案中預防和案後檢查監督上來,筆者就如何加強辦案安全防範,促進規范執法談幾點自己的認識。當前辦案安全存在的問題 安全防範意識淡漠。一些辦案幹警在辦案過程中對安全防範在思想上還認識不到位,對一些基礎的辦案事故認為純屬偶然,如果處處提防辦案安全問題,會束縛辦案人員的手腳,影響辦案效率,錯過辦案最佳時機;有的辦案幹警容易因案件突破放鬆警惕,使看管工作出現疏漏。 安全防範機制不健全。一些檢察院將辦案安 全預案模式化,對辦案中的辦案安全個性問題不加以研究落實。看審制度落實不到位,經常是以檢代警,沒有專門看管人員,邊審邊看,而檢察人員在審訊過程中因審訊分心容易忽略犯罪嫌疑人情緒和身體變化。 硬體設施不規范。有些檢察院在硬體方面投入過少,沒有達到高檢院和上級院有關規定,在辦案中發生突發事件的安全問題仍然存在,一些檢察院配備了相關硬體設施,由於人員和使用水平的缺乏而不使用。辦案安全的應對措施 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明確責任。對辦案安全,領導要高度重視,健全完善組織機構,明確責任分工,對各個辦案環節出現安全事故有明確的追究對象,防止相互推諉。做到辦案安全工作與業務同安排、同部署、同檢查、同總結,保證辦案安全防範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開展辦案安全防範警示教育,進一步提高幹 警的思想認識。組織幹警認真學習文件,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進行案前、案中、案後的安全教育,做到警鍾長鳴,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保證檢察工作的順利進行。 完善規章制度,進一步強化規范管理。要全面實現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辦案工作區規范化建設和辦案工作區准用制度;辦案工作區管用分離、看審分離、審錄分離制度;建立辦案醫療保障協作機制;加強對偵查活動內外監督機制建設;構建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的辦案安全防範工作機制。 強化硬體,提高安全辦案的科技含量。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和脫逃事故的發生,應從物防、技防、人防三方面著手,充分利用高科技的現代化偵訊設施,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以辦案工作區建設為核心,強化安全防範設施的硬體建設。 (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檢察院王岩)作者: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檢察院王岩
㈤ 《安全生產工作規定》人員培訓如何規定
《安全生產工作規定》中規定:
(l)在崗生產人員應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現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間答、事故預想等現場培訓活動。
(2)離開運行崗位三個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員,必須經過熟悉設備系統、熟悉運行方式的跟班實習,並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後,方可再上崗工作。
(3)生產人員調換崗位、所操作設備或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必須進行適應新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術和實際操作訓練,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4)200MW及以上機組主要崗位運行人員、地區(市)及以上供電企業調度部門的調度人員和220kV及以上變電所的值班人員,應創造條件進行模擬系統的培訓。
(5)所有生產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現場急救方法;所有職工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㈥ 對三類人員安全知識培訓內容
三類人員即可。 A類,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主要負責人; B類,企業項目經理(建造師),企業安全項目經理; C類,企業專職安全員,專盯施工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