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由什麼制定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
⑵ 煤礦全員培訓制度
煤礦全員培訓制度
1、停工和復產前,全礦所有職工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2、培專訓由礦長屬安排,由安監站具體負責培訓。
3、培訓時間至少七天。
4、具體安排:
5、具體內容:
①黨的方針、政策、本礦的法規、制度。
②安全生產理論知識。
③分析事故案例。
④當前安全形式。
⑤安全知識問答。
⑥三大規程學習。
⑦典型經驗教育。
⑧舉行安全知識教育。
6、培訓期滿組織全員考試,並且入檔登記,保存。
7、對特殊情況不按規定,隨便曠工的職工要進行訓後教育、復訓、或者進行曠工處理。
⑶ 煤礦從業人員培訓制度
第一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礦井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礦井無重大安全隱患或對重大安全隱患按照規定採取有效監控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礦井分為三個等級,考核標准如下:
一級:考核評分在90分及以上。
二級:考核評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級:考核評分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辦法見附表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總分100分,各檢查項目得分按照標准扣分,至單項標准分扣完為止。
附表: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辦法
檢查項 目
質量標准
檢查方法
評分辦法
機構設 置
10分
1.煤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內部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2.煤礦設置專職部門或明確專門機構負責頂板管理、機電、提升運輸、「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等專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礦井,必須設專門的防沖機構。
3.煤礦設置專職部門或明確專門機構負責生產調度指揮、應急值守等工作。
檢查有關機構的設置文件,部門、單位有關職責規定。
相應機構未設置的,扣3分;部門職責不明確的,每項扣1分。
人員配 備
10分
1.煤礦內部安全管理機構,設專職主要負責人一名,並由單位行政副職擔任;設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一名;配備分管煤礦主要專業(採掘、機電、提升運輸、通防)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人員。受水害威脅及沖擊地壓威脅的礦井,應配有相應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安全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礦井從業人員總數的5‰,且不得少於7人;安全檢查工總數不少於井下從業人員總數的3%。
2.煤礦企業配置採掘、通防、機電、地測防治水等專業副總工程師及部門技術負責人,並在有關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防沖副總工程師及專職技術人員。
3.有關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應符合上級對煤礦從業人員准入資格的有關規定。
查閱有關人員任職文件、檔案資料。
未按規定設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採掘、機電、通防、防治水、防沖副總工程師的,每缺一職,扣2分;缺相應部門技術負責人的,每缺一職,扣1分;缺相應專職技術人員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監部門管理人員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每缺一名,扣1分;安全檢查工數量達不到要求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未達到煤礦從業人員准入資格制度規定的,每有一人,扣0.5分。
安全規章制 度
20分
煤礦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並結合實際定期分析實施效果,適時修訂,具體制度包括: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各級負責人、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2.安全會議制度;3.安全目標管理制度;4.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5.安全質量標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7.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監督檢查制度;9.安全技術審批制度;10.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12.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14.安全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15.入井人員管理制度;16.安全舉報制度;17.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制度;18.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9.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20.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2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搶救和分析處理制度;22.上級規定必須制定的其他安全規章制度和企業應建立的安全制度。
煤礦安全規章制度應滿足以下要求: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准及上級有關規定;②內容具體、責任明確,能夠對照執行和檢查,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③以正式文件發布,並確保其能夠約束涉及到的部門和人員。
查閱有關制度規定,發布文件,檢查有關制度落實情況。
每缺一項制度扣2分;制度不符合上級規定要求的,每項扣1分。
安全費用提取及使用
10分
1.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的規定,落實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按規定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准,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3. 制定安全費用年度使用計劃,對安全費用按已確定標准及時、足額提取,並按照規定使用范圍支出,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4.建立有關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做到賬、物相符,項目完成要進行驗收,並有驗收記錄。
5.風險抵押金的存儲和使用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1.檢查對上級規定及本單位有關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查閱煤礦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的文件。
3.查閱年度安全費用計劃,查閱財務專戶提取、使用、結余管理帳目。
4.查閱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有關驗收記錄、資料。
1. 不落實上級有關規定,未確保安全投入的,扣5分;
2. 未明確安全費用提取標准,並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扣2分;
3. 無安全費用年度提取使用計劃的,扣2分;未按計劃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的,扣1分;無專戶存儲賬目扣2分;安全費用在規定范圍外支出的,每項扣2分。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結余賬目每有一處不符合要求,扣1分。
4.無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的,扣2分;賬、物管理不符的,每處扣1分,項目未驗收的,每項扣1分。
5.未按規定存儲和使用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扣2分。
隱患排查治 理
15分
1.落實上級有關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建立並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有關部門、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2. 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進行一次由單位技術負責人、有關部門和技術人員參加的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根據事故隱患分級、分類標准,分別確定級別和類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帳和重大隱患信息檔案,對重大安全隱患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3. 對於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由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重大事故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內容符合上級要求並按規定審批。
4.對治理結束的事故隱患,應組織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隱患進行銷號處理。
1.查閱各級管理人員、部門、有關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2.查閱月度隱患排查記錄,台帳、檔案、隱患上報文件,所採取的相應安全措施記錄。
3.查閱有關隱患治理方案。
4.查閱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登記表、驗收記錄。
1.未逐級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的,扣2分,責任不明確的,每處扣0.1分。
2.月度未按規定組織隱患排查的,每次扣3分;隱患未分級、分類的,每條扣1分;未建立隱患登記台帳的和重大隱患信息檔案的,扣3分;隱患排查治理監控台帳記錄及重大隱患信息檔案不全的,每條扣0.2分。未按規定上報重大安全隱患的,每條扣1分;對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採取措施的,每條扣3分。
3. 對重大隱患未按規定製定治理方案並按期實施的,每條扣3分;隱患治理方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每處扣1分。
4.隱患治理結束後未驗收的,每條扣1分;未做銷號處理的,每條扣0.5分。
應急預 案
10分
1.煤礦企業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等上級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2.應急預案按照規定進行評審、備案、發布,按照規定及時進行修訂。
3.煤礦應該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4.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應急演練前應編制演練方案,應急演練結束後應編寫評估報告。
1.查閱單位有關事故應急預案等資料。
2.查閱有關預案評審資料、意見,預案發布文件,修訂記錄。
3. 查閱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檢查有關崗點的現場處置方案學習、掌握情況。
4.查閱有關應急演練方案、評估報告。
1.應急預案不全,存在重大危險源或主要事故類型未制定專項預案的,每缺一項預案,扣2分;危險性大的重要崗點,缺現場處置方案的,每處扣1分。
應急預案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每處扣0.5分;信息有錯誤的,每處扣0.2分;預案之間不銜接,相互矛盾的,每項扣1分。
2. 未按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修訂的,每件預案扣1分;未按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備案的,扣1分。
3.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的,每人次扣0.1分。
4.未按規定組織綜合預案或專項預案演練、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的,扣2分;演練無方案及演練後未編寫評估報告的,每次扣1分。
安全培 訓
15分
1. 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明確安全培訓方式、方法、安全教育內容和重點,並按計劃認真實施。
2.每季度對單位安全培訓開展情況至少進行一次檢查總結,對查出問題制訂措施,整改落實;年終對安全培訓工作進行總結表彰。
3. 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現一人一檔,詳細、准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安全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按規定接受安全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
煤礦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4.煤礦有培訓基地,加強培訓師資建設,充實必要的師資力量,培訓條件達到上級規定要求。
5. 保證本單位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1.查閱單位年度安全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2.檢查季度安全教育活動記錄、整改措施,年度安全培訓工作表彰決定。
3.查閱單位安全培訓檔案。有關人員安全資格證書,現場抽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查閱單位安全培訓資金計劃及其落實情況。
1. 無年度安全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的,分別扣2分;未按照計劃認真執行的,每項扣0.5分。
2.季度內未組織安全培訓檢查的扣2分,對查出問題無整改措施的扣1分;年度未對安全培訓工作總結表彰的扣2分。
3.未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扣5分,未實現一人一檔的,扣1分;安全培訓檔案記錄不全、不詳細、不準確的,每人次扣0.1分。
「三項崗位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上崗的,每人次扣2分。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培訓的,每人次扣1分。
4.無培訓基地的,扣3分;培訓基地師資、辦學條件不符合上級規定要求的,扣0.5分。
5.單位未落實和確保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扣3分。
調度通 訊
10分
1、礦井必須安裝井下調度通訊系統。通訊設備、小型電器(通訊)、線纜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入網許可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2、健全各種管理規章制度。規章制度應包括維護人員、值班人員崗位責任制,設備安全操作規程,交接班制度,周期維護試驗制度,防火制度等,並嚴格落實。
3、調度電話安裝數量及場所必須符合要求。主副井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站)、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採掘工作面;《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明確要求的地點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辦公室,與井下安全生產工作有關的主要科室、醫院(衛生所)、車隊等,必須安裝調度電話,並能與礦調度室等部門直接聯系。井下電話不得並接。
4、調度通訊系統安全設施齊全、可靠。通訊設備交流電源必須裝設防雷保護裝置;入井調度電話必須全部經過安全隔離柵;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接地保護系統完善,接地電阻阻值符合調度交換機設計安裝要求。
5、系統功能齊全,性能良好。調度台的強插、強拆、集呼、群呼、會議等功能完善、可靠,符合設計要求;通話質量應清晰無斷續、無雜音;必須配備錄音系統;調度交換設備的主要板卡及電源系統必須採用熱備份運行模式,後備蓄電池容量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6. 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煤礦井下無線通訊系統和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為井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無線通訊工具,實時監測井下作業人員的行動軌跡。系統產品必須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井下設備具有防爆合格證。系統的安裝、使用、管理符合標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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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檢查有關證件。
2.查閱有關制度,規程。
3.現場檢查井下調度電話安裝情況,查閱災害防計劃。
4.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的各類安全設施、保護
5.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功能,設備配置等
6.現場檢查煤礦井下無線通訊系統及人員定位系統的裝備、使用、管理情況,查閱有關證書、合格證。
1.井下調度通訊系統設備、線纜等無合格證、入網許可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每有一項,扣2分。
2.各類規章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項扣1分;未貫徹落實的,每項扣0.5分。
3井下調度電話數量不足的,每缺一部扣0.5分,有一處通話不正常扣0.5分。
4.調度通訊系統安全設施、保護裝置不全的,缺一項扣1分;安設不合格或不完好的,每處扣0.5分。
5.調度通訊系統功能不完善的,每缺一種功能扣1分。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每項扣0.5分;無錄音系統的,扣1分;調度交換設備的主要板卡未採用熱備份運行模式的,扣1分;後備電池容量不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的,扣2分。
6.未按照規定建立井下無線通訊和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扣5分;未向井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無線通訊工具的,每有一人次扣0.1分;未實現實時監測井下作業人員行動軌跡的,扣1分;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和井下無線通訊系統無規定安全標志、防爆合格證的,扣2分;系統安裝、使用、管理不符合標准要求的,每處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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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煤礦礦長安全管理制度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XX煤礦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根據《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級、縣級煤炭管理部門要針對煤炭行業安全管理制定中、長期規劃。並積極引進、推廣使用
二、市煤炭管理部門每季度要組織一次以「一通三防」為重點的安全檢查,檢查結果要有記錄,並在全市進行通報。縣級煤炭管理部門每月要組織一次「一通三防」安全檢查,檢查結果要有記錄。
三、市煤炭管理部門要組織安排好每年的礦井瓦斯鑒定和煤的自燃傾向性及爆炸性鑒定工作,縣級煤炭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和協助市煤炭管理部門工作。
四、市、縣兩級煤炭管理部門要對本地區礦井是否進行瓦斯抽放進行科學界定,並積極指導符合抽放條件的礦井進行瓦斯抽放。
五、市煤炭管理部門要對各煤礦「一通三防」管理機構人員及「一通三防」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六、市煤炭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煤礦監控網路系統的統一管理、維護、監督和控制。各縣級煤炭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煤礦網路監控系統及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及時向市煤炭管理部門反映網路故障,協調技術人員和煤礦處理各種障。
七、市煤炭管理部門要對縣級煤炭管理部門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給予支持並督促、檢查指導縣級煤炭管理部門的工作。
八、安全措施上報、審批制度:
上報市局措施的種類:火區啟封措施;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編制的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112條規定的串聯風措施。以上措施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初審後,上報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其它「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批復時限:市煤炭管理部門接到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報來的措施後,15日內批復完畢。
九、市級煤炭管理部門每半年與上級業務部門聯系,對本市煤炭行業的瓦檢器、風表等安全檢測儀器進行校驗、強檢。並組織、協調、指導縣級煤炭管理部門對所屬區域煤礦的甲烷感測器按規定進行校驗。
十、市、縣兩級煤炭管理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幫助、指導煤炭企業解決管理中的各種安全技術問題。
十一、各煤礦必須成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本礦井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從業人員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工作。
十二、為便於掌握事故、隱患等情況,以便及時採取針對性措施,規定事故上報制度:
上報事故種類:發生火災事故、瓦斯燃燒與爆炸事故(無論有無人員傷亡)、有害氣體中毒、缺氧窒息及其它原因引起的傷亡事故。
上報程序:鄉鎮煤礦及縣(市、區)屬國有地方煤礦在發生事故後要立即匯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和鄉鎮政府及鄰近救護隊,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接到匯報後,要及時趕赴現場,同時向市煤炭管理部門匯報,救護隊接到匯報後,要匯報、請示市煤炭管理部門,以便採取行動;市直屬煤礦,要立即匯報市煤炭管理部門,由市煤炭管理部門會同市救護隊到現場共同進行處理。事故處理結束後,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或市直屬煤礦向市煤炭管理部門上報事故材料,市局對材料存檔。對事故隱瞞不報,按隱瞞事故處理。
十三、各煤礦要建立管理記錄,各級煤炭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檢查時,一並檢查。記錄名稱如下:礦井測風記錄、瓦斯檢查記錄、巷道貫通記錄、排放瓦斯記錄、反風設施檢查記錄、清掃煤塵記錄、自燃發火記錄。
十四、為更好的進行以風定產,規定測風制度如下:
(一)、各礦井要有專、兼職的測風員。
(二)、每10天進行一次全面測風。
(三)、在礦井的主要風巷中,均應建立測風站,測風站內懸掛測風記錄板。
(四)、要有測風記錄。
十五、為規范瓦斯檢查工作,制定如下瓦斯檢查制度:
(一)、礦長、礦安全、技術負責人及通風管理人員入井必須攜帶瓦斯檢測儀,瓦斯檢查員必須攜帶光學瓦斯檢測儀。
(二)、電工作業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員在場檢查瓦斯情況。
(三)、礦井檢查瓦斯的范圍包括:所有採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作業的地點、總回風道、密閉、擋風牆。檢查的內容包括:GH4、、CO2、CO濃度、溫度及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
(四)、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規定:
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2次CH4濃度,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3次。
有雙突危險的採掘工作面和瓦斯湧出較大,變化異常的採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瓦斯(CH4)。
采、掘工作面CO2濃度應每班至少檢查2次;有煤(岩)與CO2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CO2湧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經常檢查CO2濃度。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CH4和CO2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可能湧出或積聚CH4或CO2的硐室和巷道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迴檢查和請示報告制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手冊、瓦斯牌板、瓦斯記錄,檢查結果必須「三對號」(瓦斯檢查手冊、瓦斯牌板、瓦斯記錄填寫結果必須一致)。
(五)、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至少7天檢查一次CO濃度、氣體溫度等的變化情況。
(六)、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一次,擋風牆外的瓦斯濃度每周至少檢查一次。
(七)、通風瓦斯檢查記錄,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必須審閱、簽字,一礦多井的礦,井長、井技術負責人也必須簽字、審閱。
(八)、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
十六、反風設施檢查制度:
(一)、每季度進行一次反風設施檢查,由礦組織通風、機電管理人員進行檢查。
(二)、檢查內容:主扇的運轉情況,主扇的電器開關、反風道、反風門等完好情況,離心式主扇風硐閘門、提升絞車等的完好情況。
(三)、每次檢查要有記錄,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
十七、巷道貫通制度:
(一)、巷道貫通要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
(二)、兩條預貫通巷道在相距20米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要預設好風門,做好通風系統調整的准備工作。
(三)、貫通時,要有通風管理人員現場統一指揮,停止掘進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
(四)、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堅持檢查停掘的工作面瓦斯情況,瓦斯超限,必須停止掘進,只有貫通巷道兩側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方可放炮貫通。
(五)、貫通時,由通風管理人員及時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後,風流瓦斯濃度降至1.0%以下時,方可恢復正常工作。
(六)、巷道貫通要有記錄。
十八、井下自燃火災防治制度:
(一)、新建礦井或生產礦井延伸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二)、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煤層自燃發火措施。
(三)、採掘工作面回採結束後,必須在自燃發火期內進行永久性封閉,不自燃礦井煤層也必須對結束區進行永久性封閉,廢棄巷道必須永久封閉。
(四)、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每周對采、掘回風道、采區上隅角、礦井總回風道、采空區密閉進行一次CO檢查;如發現有CO,必須班班檢查並採取措施並及時上報煤炭管理部門。
(五)、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有自燃發火記錄。
(六)、其它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十九、防塵制度:
(一)、新建礦井或生產礦井延伸新水平時,必須對礦井煤塵的爆炸性進行鑒定。
(二)、煤塵爆炸性礦井必須有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
(三)、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四)、放炮前後,要灑水滅塵,采、掘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風流凈化水幕。
(五)、礦井的絞車道、礦井的總排風道、礦井的主要回風道要定期清掃煤塵、並裝車運走,以煤塵不堆積為准。
(六)、開采有煤塵爆炸性危險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必須按規定安設隔爆水袋。
(七)、其它按《煤礦安全規程》執行。
二○○四年二月四日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