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人事爭議調解員培訓心得體會如何寫
寫培訓心得的方法:
1)標題。最好是以雙標回題的形式,雙標題的形式可以答讓你的上級比較快的知道這次培訓的主旨是什麼。
2)培訓概覽。首先,需要簡單介紹一下這個課程,還有講師的資歷,便於對該培訓有一個大致的了解,然後你說一下培訓課程框架。
3)培訓細節記錄及你的感想。在概覽之後,就需要進入細節了。每個培訓都分不同的小節的,需要記錄每個培訓章節中的知識點到底是什麼。
4)總結及下一步行動計劃。回顧整個培訓過程,培訓的內容是有用還是沒用。從實際應用的角度,這個知識和技巧,在未來工作環境中應該怎麼去應用的。
B. 多元化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可以分為:訴訟和非訴訟。
一、訴訟方式即法院判決;
二、非訴訟方式包括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當事人和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信訪等。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與傳統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較而言的。簡單地說,就是由於當前矛盾糾紛主體的多元化、類型的多元化、訴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糾紛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徑等也應多元化。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一個社會中,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點,結成一種互補的、滿足社會主體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運作調整系統。
(2)矛盾多元調解員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調解方式
調解員可以採用其認為有利於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方式對爭議進行調解。
這種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調解程序開始之後,調解員可以單獨或同時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調解;調解員單獨會見一方當事人的,可向他方當事人通報單獨會見的情況,當事人另有要求的除外;調解員可以對爭議進行面對面的調解,也可以進行背對背的調解。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可以要求當事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建議或方案;調解員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聘請有關專家就技術性問題提供咨詢建議或鑒定意見;。
調解員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交補充材料;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可以根據已掌握的情況,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向當事人提出解決爭議的建議。
經過調解,在當事人之間仍無法達成和解的情況下,調解員可以提出最後的建議或方案。調解在調解中心所在地進行。如當事人另有約定,經調解中心同意,或由調解中心建議並經當事人一致同意,亦可在其它地點進行。
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聘請有關行業的專家參與調解工作,所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經過調解,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由各方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上簽字及/或蓋章,應當事人的要求,調解員可根據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調解書,由調解員在調解書上簽字並加蓋調解中心的印章。
除非為執行或履行之目的,和解協議或調解書不得公開。雙方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時,可以在和解協議中加入仲裁條款。
C. 如何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1、強化業務培訓,用知識來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2、注重版人才庫建設,權優化人員結構來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3、組織開展音像教學,通過模擬案例調處來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4、參與民事審判旁聽,從觀摩中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5、深入基層一線調研,用實踐來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D. 如何構建多元的矛盾化解機制
作為基層法院是直接面對廣大群眾且肩負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糾紛的職責,如何正視新時期出現的社會矛盾?如何創新社會管理?又?是我們基層法官應當認真思考的問題。筆者從1995年龍陵縣法院前後15年刑民事、執行案件的做法及指導理念著手調研,認為基層法院在社會矛盾化解上的作用越來越大,任務也越來越重,而在如何創新社會管理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上,人的因素是關鍵、司法理念是動力、制度健全是保障,即要轉變觀念,變「就案辦案」觀念為「服務大局、構建社會和諧」的責任觀念、變「按部就班走程序」觀念為「從實際出發、靈活機動」的務實觀念、變「滿足於審限結案」觀念為「群眾事無慢事」的效率觀念、變「以案件標的大小衡量案件輕重」觀念為「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親民觀念、變「以結案為目的」觀念為「從根本上為群眾解決困難」的人本觀念;轉變作風,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學習意識,以制度激勵作保障;健全巡迴審判、訴調對接、執行聯動及執行救助、行政案件協調解決機制。
正文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經濟發展加快,體制轉軌,社會轉型,人們的思想發生了重大改變,各種社會矛盾日趨凸現。中央政法委審時度勢,提出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推進公證廉潔執法是新時期政法機關的工作重點非常必要,尤其是加強和改進社會管理創新、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對基層法院來說,既是任務,更是一種歷史責任。基層法院直接面對廣大群眾,與群眾聯系最多、最密切,接觸群眾訴求最直接。近幾年來,事關民生的婚姻家庭糾紛、山林土地糾紛、相鄰權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日益增多,審理和執行難度加大,處理不好極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筆者從1995年龍陵縣人民法院前後15年刑民事、執行的做法和指導理念進行調研,並在轄區鄉鎮進行走訪調查,認為基層法院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必須轉變觀念、轉變作風、健全機制。
一、轉變「五種觀念」,提升法官司法公信力
(一)變「就案辦案」觀念為「服務大局、構建社會和諧」的責任觀念。1995年至2005年期間,我們的多數法院以法官辦案多少來衡量其業績或評先授獎的依據,忽視了案件處理的法律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有的法官片面追求案件數量,不與地方黨委的大局相結合,不注重爭議案件的調查研究,缺乏透過案件現象看本質的能力,就案辦案,做工作草率或不願意做調解工作,往往是案結了事,而不是案結事了,導致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執行案件大量增加,黨群、干群矛盾加劇。後來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三個至上」教育活動,這種一味追求辦案率的做法有所改變,但在堅持黨的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的認識仍不到位。作為法官,要明確是黨領導的人民法官這一定位,就有責任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動搖。黨的十七大提出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我們法官就要圍繞這一精神,做到每一件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均要深入調查研究,找出群眾訴求的爭執症結,多做調解工作,為群眾排憂解難;在涉及政府征地、拆遷等行政案件中,既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更要對行政相對人做好相關法律政策地解釋、說服工作,使矛盾及時化解。
E.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