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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煤礦安全培訓通知

發布時間:2021-03-07 17:29:24

⑴ 如何開展煤礦2016年度安全教育培訓

各煤礦企業:

xx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定於2016年1月4日至1月15日舉辦2016年度第一期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培訓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對象

擬任各類煤礦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及其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

二、培訓主要內容

(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煤礦安全生產管理;

(三)煤礦地質與安全;

(四)煤礦開采安全和「一通三防」安全管理;

(五)煤礦爆破安全;

(六)煤礦機電運輸提升安全;

(七)煤礦事故應急管理;

(八)煤礦職業衛生;

(九)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三、培訓時間及培訓地點

(一)培訓時間

2016年1月4日至1月15日(1月4日報到)。

(二)培訓地點

四、收費標准

(一)培訓費、資料費共計1400元/人;

(二)培訓期間食宿統一安排,費用自理。

五、考核發證

培訓結束後,考核合格者,頒發安全合格證書。

六、培訓須知

參訓人員報到時務請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縣級或以上公立醫院出具的體檢健康證明;

(四)縣級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國有重點煤炭企業集團公司)出具的從事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和從事煤礦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歷和年限證明;

(五)縣級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國有重點煤炭企業集團公司)出具的所屬企業近五年事故死亡人數記錄證明(指該礦長任期內),寫清楚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9人或一年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2人事故的時間和死亡人數。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聯系人:

xx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

2015年12月17日
l來源:博安網-安全生產雲培訓

⑵ 煤礦安全規程專家解讀的萬名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工程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實施「萬名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工程」的通知
安監總煤行〔2011〕40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國家人才發展綱要》)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精神,進一步提升煤礦技術管理水平,切實加強煤礦安全技術管理,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決定實施「萬名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工程」(以下簡稱「總工程師培訓工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總工程師培訓工程」的重大意義
總工程師全面負責煤礦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在煤礦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實施「總工程師培訓工程」,是貫徹落實《國家人才發展綱要》關於實施「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和《國務院通知》關於「加強企業生產技術管理」要求的重要舉措,是提高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煤礦專業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對於促進煤礦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更新,切實提升煤礦安全技術管理水平,推動煤炭工業技術進步和安全發展,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總體要求及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牢固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重要思想,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為主線,以深入學習《煤礦總工程師技術手冊》(以下簡稱《手冊》)為重點,以全面提高煤礦專業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為目標,以預防和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為目的,通過嚴格培訓考核,盡快改變目前煤礦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不適應安全生產工作要求的狀況,為實現全國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提供人才保障和技術支撐。
(二)工作目標。用3年時間(2011-2013年),培訓煤礦總工程師(含副總工程師及小煤礦的技術負責人,下同)10萬人,到2013年底,所有煤礦總工程師全部輪訓一遍。通過實施「總工程師培訓工程」,努力打造一支素質優良、技術過硬的煤礦專業人才隊伍,使全國煤礦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明顯提升,技術管理水平明顯提高,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明顯加強,安全生產技術保障能力明顯增強。
三、明確培訓范圍,規范組織方式
(一)培訓范圍。所有煤礦(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分公司、礦務局,煤礦以及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的總工程師。
(二)組織方式。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由具有二級及以上培訓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實施。國家煤礦安監局負責中央企業總部及其下一級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省(自治區、直轄市)屬煤礦企業總部及其下一級煤礦企業、年產1000萬噸及以上規模其他煤礦企業、年產120萬噸及以上規模井工煤礦總工程師的安全培訓;省級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培訓考核部門)負責其他煤礦總工程師的安全培訓。
四、嚴格培訓考核,提高培訓質量
(一)培訓內容。以《手冊》培訓為重點,並結合各地區、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手冊》解讀;新出台的規程、規范和技術標准;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及技術發展趨勢;經驗交流;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二)培訓時間。不少於56學時,但最長不超過80學時。
(三)考核發證。培訓結束後,由培訓考核部門組織考試,考核合格後頒發《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結業證書》,證書式樣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順利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級培訓考核部門、有關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和各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總工程師培訓工程」,切實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本地區煤礦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並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精心組織、狠抓落實。省級培訓考核部門要建立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信息統計報送制度,每年年底前,向國家煤礦安監局報送培訓、考核等情況。各煤礦企業要研究制定培訓計劃,統籌安排,保證本單位的所有總工程師都參加培訓;同時,要抓好其他技術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努力提高本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
(二)強化培訓管理。承擔煤礦總工程師培訓工作的安全培訓機構,要按照規定的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進行教學,認真研究培訓方案,精心設計培訓課程,安排業務水平高、有經驗的教授和專家講課,採取典型案例分析和經驗交流等靈活多樣的培訓方式進行培訓。要廣泛聽取學員意見,認真總結分析,及時完善培訓方案,切實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嚴格教學管理,嚴肅查處替學、代考等現象,嚴防培訓走過場。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級培訓考核部門要加強對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煤礦企業參加培訓的情況和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內容、教學管理和培訓效果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責令有關單位進行整改。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積極選派總工程師參加培訓,推動「總工程師培訓工程」的順利實施。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⑶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的通知內容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責任,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監督檢查制度,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礦長)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組織實施對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參加培訓。
第四條 煤礦礦長必須參加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礦長資格證頒發的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取得礦長資格證。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
煤礦礦長依法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未取得上述兩證的不得任職。
第五條 煤礦瓦斯檢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檢查工、主提升機操作工、井下電鉗工、採煤機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作業培訓,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井下作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井下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應當使從業人員掌握下列知識和技能: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二)礦井概況、工作環境及井下危險因素,所從事工種可能造成的職業健康傷害和傷亡事故,該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和撤離現場的責任、義務與權利;
(四)應急救援預案和發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災、頂板等災害的自救、互救方法與避災路線;
(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裝備和設施的使用與維護;
(七)入井需知、通風安全系統、報警系統和安全指示標志;
(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性質、危害及瓦斯積聚的預防;
(九)其它相關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七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的煤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一、二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全國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的監督檢查。
負責制定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考核標准,評選、推薦煤礦安全教育和培訓教材,制發相關證件;負責組織實施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的總公司、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
第九條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轄區內三、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煤礦企業(含轄區內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礦長資格證頒發的部門負責對煤礦礦長資格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負責頒發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培訓大綱、考核標准和推薦教材、考核具體操作程序或者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具備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訓范圍,制定並至少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考核計劃;在規定時限內,對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相關的證件,對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告知本人或者用人單位。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制定並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詳細、准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對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由煤礦企業自行組織。不具備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與臨近具備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或者大中型煤礦企業簽訂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協議,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三條 煤礦井下作業人員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考試合格後,必須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後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每年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教師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執教。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統一大綱組織教學活動,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培訓計劃。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檢查制度,每半年進行一次自查自糾活動,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責任落實到人。年終進行總結,表彰先進,改進提高。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落實情況;教育和培訓活動的記錄、檔案;煤礦職工安全手冊發放等。
上述監督檢查應當作為對煤礦安全實施日常性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可採取抽查和定期檢查的方式。
第十七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證件的合法性(頒證機關、印章、項目內容是否過期等);人員、證件是否相符;在崗人員是否做到持證上崗等。
監督檢查應當作為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的重要內容之一。每年開展一次對重點地區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專項監察。
第十八條 負責頒發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部門,發現煤礦企業聘用未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人員擔任礦長從事生產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未依法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負責頒發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未按規定處理或者實施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⑷ 2011新版煤礦安全規程學習通知的專家解讀(井工部分)

出版日期:年03月
開本:16開本
定價:100元
出版社:礦業大學出版社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決定》已於2011年1月17日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7號令發布,並於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煤礦安全規程》專家解讀]一書自2007年1月出版及2010年修訂以來,受到廣大煤炭企事業單位和煤礦生產一線管理幹部的廣泛好評。但是,隨著《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決定》的頒布實施,我們組織有關專家對[《煤礦安全規程》專家解讀]一書進行了修訂。
本書修訂後的特點:一是保持穩定。《煤礦安全規程》防治水部分共有44條,[《煤礦安全規程》專家解讀]修訂只是在原44條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不增加和減少條款,不打破[《煤礦安全規程》專家解讀]的整個格局;二是注重實際。該書對《煤礦安全規程》防治水部分修改條款在執行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解釋,使之與《煤礦防治水規定》的主要內容相一致。
本書可作為《煤礦安全規程》的宣貫用書,也可作為煤礦企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基層管理者及各級煤礦監管、監察人員的培訓或參考用書。

⑸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的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安監總煤礦字[2005]135號
各省、自治版區、直轄市及新疆建設權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神華集團公司、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
請各省(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將本通知轉發到轄區內各產煤市(地)、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及煤礦企業。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⑹ 煤礦安全培訓的內容

可以培訓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等相關內容,還要看要培訓的具體是什麼工種,比如電工,就可以培訓《電工操作規程》;《電工崗位責任制》;《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機電質量標准)》;《電力安全操作規程》;觸電急救這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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