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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私房消防安全培訓

發布時間:2021-03-06 13:29:24

㈠ 租私宅一百多平方辦培訓中心消防要怎麼辦

租私宅100多平方辦培訓中心,這個房子就屬於人員密集場所,需要有兩個回門,一個進出的答門,一個逃生門。室內要有應急照明燈2個,要有安全出口燈牌2個,還要有8公斤的乾粉滅火器,最少3個,或者6升水基式滅火器最少3個。

㈡ 出租房消防安全 房東租戶要注意什麼

一、房屋租賃時出租方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要核實承租人
房東在出租房屋時應對租房人的身份加以核實,主要包括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相關證件的核查,同時要了解租房者的工作、租房後居住人數等情況,最好到公安機關查詢租房者信息。
(二)多回訪承租者
房東要經常打電話詢問租房者房屋的情況,並定期查看房屋的基本情況,排除有違法經營等情況,一旦發現所出租的房屋有什麼異常,要及時通知公安機關。
(三)物業費等的交付
物業費、衛生費、水電費等費用由誰來交,要與物業公司或租戶核實。
(四)房子盡量不租給短期租房者
房東最好不要將房屋租給短期租房者,比如只租一兩個月的人,如果確定要租給對方時必須要十分謹慎。出租房屋時盡量以半年為最短期限,並且房東對不知底細的人盡量不要透露個人太多的信息。
(五)不要頻繁漲價
房東要善待租房者,對於使用房屋需注意的相關事項在租房時盡量提醒租房者。租金盡量穩定,如漲價頻繁,租房者不會長期租賃,會增加尋找新租房者的成本。
(六)房屋的租期不超過20年
房屋的最長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否則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同樣不得超過20年。
(七)合租情況及租房合同
辦理合租合同時,需有房主的同意合租書面證明。租房者與房東的任何口頭協議均應盡量落實在正式租房合同中。
二、出租房人的消防安全責任
(一)所有權人以出租、委託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房屋的,所有權人應當與管理使用人簽訂消防安全協議,監督管理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同時,承租人、管理使用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應當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屬消防設施、設備,自覺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及出租人的監督檢查,杜絕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二)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屬設施內嚴禁實施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例如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內使用液化石油氣;超負荷用電,安裝不合規格的保險絲、保險片;擅自拆改、安裝燃氣設施和用具等。
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㈢ 出租房消防要求有哪些

出租屋常見的消防安全問題
1、耐火等級低。出租房建造時間大多較長,「房齡」較高,木結構或磚木結構較多,發生火災時燃燒蔓延速度快。
2、疏散條件差。大部分出租房可以用作人員疏散的通道只有一部室內樓梯,緊急情況時,樓梯往往被煙火封堵。
3、房屋功能混亂。有些出租房被用來經營小飯店、小浴室、小網吧等,更改房屋使用功能後,增加了火災隱患程度。
4、安全隱患嚴重。一間房子既當卧室又當廚房,加之使用一些大功率電器,安全隱患十分嚴重。
5、消防設施缺乏。大多數出租房處於城郊結合部和農村地區的「城中村」,這些地區消防設施比較缺乏,往往發生初起火災時,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控制。
出租屋消防安全事項
1、自覺遵守消防法規規定,積極參加消防活動,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維護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環境。
2、注意用電防火安全,不亂拉接電線,不超負荷使用電器,要做到人走電斷。
3、安全使用民用燃氣,不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每次使用後要切斷氣源,經常檢查燃氣軟管是否漏氣。
4、房間內不存放汽油、酒精、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要堆放雜志,不要躺在床上吸煙。
5、自覺維護樓道內的消防設施、器材,不佔用或封堵樓梯走道或出口,不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和堆放雜物。
6、室內裝修要盡量不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防盜窗要留出逃生口,有條件的租戶宜配置手提滅火器。
7、平時要想好逃生路線,發現火災要迅速報警,起火後要第一時間逃生,不要貪戀財物。

㈣ 廣東省出租屋消防安全標准

第一條:為加強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確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條: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稱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後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旅館業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賃房屋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
第三條: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居住出租房屋與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居住部分與非居住部分應當按照標准要求進行防火分隔,並分別設置獨立的樓梯等疏散設施。
第四條:出租房的每個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4平方米(不包括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個居室實際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居室使用面積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積。
第五條:居住出租房屋設置在鋼筋混凝土結構等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得設置在地上8層或者8層以上(用於出租的商品房除外)。當設置在磚木結構等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得設置在地上6層或者6層以上。當設置在木結構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得設置在地上3層或者3層以上。
地上3層或者3層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疏散樓梯不得採用木樓梯或者未經防火保護的室內金屬梯。
第六條:除用於出租的商品房外,居住出租房屋每層應當至少設置兩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樓梯。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設置一部疏散樓梯:
(一)設置在鋼筋混凝土結構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居住出租房屋:
1、位於地上5層及5層以下,任一戶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於10米(外廊式建築可增至15米),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且每層人數不超過30人,其中4層及以上總人數不超過30人的;
2、位於地上第6層、7層,有多個單元且單元之間的樓梯通過屋頂連通,任一戶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於10米、任一單元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其中4層及以上總人數不超過30人的;
(二)設置在磚木結構等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居住出租房屋,任一戶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於10米(外廊式建築可增至15米),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且每層居住人數不超過20人,其中4層及以上總人數不超過15人的;
(三)木結構等四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居住出租房屋,每層建築面積小於200平方米,且居住人數不超過10人的。
第七條: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嚴禁堆放物品影響人員疏散。外窗不得設置防盜網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確需設置的,應當能從內部易於開啟。
嚴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內存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出租人發現違規存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的,應當督促存放人、充電人立即搬離。
第八條:居住出租房屋為木結構建築、磚木結構建築、設置木樓梯的建築,或者居住總人數超過30人的,公共走道應當設置火災手動報警警鈴,手動報警按鈕應當設置在每層出入口處。
第九條:居住出租房屋應當按照每一承租戶不少於1具的標准配置滅火器,並放置在明顯且易於取用的地方。滅火器應選用3㎏以上的磷酸銨鹽(ABC)乾粉滅火器或相應滅火級別和類型的滅火器。
第十條:居住出租房屋的頂棚、內部隔牆應當採用不燃材料,且內部隔牆應當砌築至樓板底部,木結構等四級耐火等級的居住出租房屋除外。
第十一條:居住出租房屋應當安裝斷路器(熔斷器)和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漏電保護器),使用合格的電氣產品,不得使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電氣線路的規格應當滿足用電設備負荷要求,電線、電纜應當穿金屬管、封閉式金屬線槽或者絕緣阻燃PVC電工套管保護。
對產生高溫、高熱的電器設備,使用期間應當有專人看管,使用後應當及時切斷電源。
第十二條:居住出租房屋不得違反規定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險品;除廚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氣罐。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氣等易燃、可燃燃料的廚房應當與其他功能區域採用不燃燒體隔牆和密閉門、窗分隔,並設置自然通風窗。
第十三條: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遵守《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並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時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出租人將毗連的房屋用於出租的,應當對公共區域的電氣線路和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告知承租人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撲救初起火災、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識,並提醒承租人用火、用電、用氣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項。承租人應當規范用火、用電、用氣,確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條: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應當對居住出租房屋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發現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五條:居住出租房屋供多人居住,在用於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間內同時設置10個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其他居住出租房屋的單幢建築內同時設置10個以上出租床位的,屬於《浙江省消防條例》規定的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
前款規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公共走道和每個居室應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並根據需要設置電動車統一存放和充電場所。電動車統一存放和充電場所與其他功能區域應當採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分隔,並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充電場所的配電線路和電器裝置應滿足用電安全要求,安裝充完自動斷電的充電插座、裝置。
第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及時消除的,屬於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三)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違反消防技術標准,採用易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四)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不能保持安全距離的。
第十七條: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或承租人違反本消防安全要求第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本級。

㈤ 出租房消防安全規定是怎樣的

依北京市為例:

為進一步規范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北京市公安局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制定《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本規定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屋租賃的消防安全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各方合法權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房屋租賃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動。

第三條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出租人負責。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標准和要求的房屋。

建築物由所有權人以出租、委託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權人應當與管理使用人簽訂消防安全協議,監督管理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出租人應當事先告知承租人相關的消防安全要求,並在房屋租賃期間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房屋安全隱患,及時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四條承租人、管理使用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應當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屬消防設施、設備,自覺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及出租人的監督檢查,杜絕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出租房屋所在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示火災隱患,組織居民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組織安全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採取措施;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劃定和設置停車泊位及設施時不得佔用、堵塞消防車通道;

(五)對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予以勸阻並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六)對初起火災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六條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條件:

(一)本市同一房屋內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每間房間及公共部位應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每一承租戶應至少配備1具滅火器(每具滅火器的規格為2公斤以上的ABC型及相應滅火級別水系滅火器);鼓勵本市其他出租房屋按照上述標准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並配備滅火器;

(二)室內電器產品的安裝、線路敷設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標准和要求。

第七條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屬設施內嚴禁實施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一)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二)堆放物品、停放車輛等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四)超負荷用電,安裝不合規格的保險絲、保險片;

(五)擅自拆改、安裝燃氣設施和用具;

(六)在公共通道、樓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七)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本規定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5)出租私房消防安全培訓擴展閱讀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七條規定:

1、適用范圍

本規定所稱出租房屋,是指出租用於居住的住宅建築、村民自建住房等房屋。

2、消防安全責任

出租方、承租方應當共同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負責,以合約的形式明確雙方消防安全責任。

3、出租方責任

出租方應當提供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准要求的出租房屋,並告知承租方相關的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方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對承租方影響房屋消防安全的行為進行監督和制止。

4、集中出租形式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應當以原設計的居住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

居住使用人數達到10人(含)以上的,出租方應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並明確一名管理人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開展防火檢查和消防宣傳培訓。

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5、承租方責任

承租方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自行或者通知出租方消除,保護配備的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完好有效。

承租方應當掌握安全用火、用電、用氣、用油常識和承租房屋的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6、屬地管理責任

出租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管理單位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組織防火巡查、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四)對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予以勸阻並督促改正;

(五)對初起火災採取有效的處置措施。

7、禁止行為

嚴禁下列行為:

(一)將違法建設或者其它依法依規不得出租的房屋用於出租;

(二)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功能結構;

(三)生產、經營、儲存和違規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六)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絲;

(七)擅自拆改、安裝燃氣設施和用具;

(八)電動車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停放或充電。

㈥ 我自己租賃了一間自建房屋,用於培訓方面不辦教育證290平,我還需要去消防備案嗎,不辦會有消防查嗎

租用了290平方米的房屋搞培訓,當然需要去辦理消防備案的,否則,一旦消防查到,你是要版承擔處罰責任的。權

還有,萬一培訓中發生消防方面出事,你的責任就更大了。我也希望你能順順利利地辦培訓班發財,但安全問題切不能大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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