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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安全再培訓要求

發布時間:2021-03-04 04:17:53

⑴ 安全生產培訓需要包括哪些內容

廠(礦)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內容:

1、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勞動紀律;

4、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關事故案例等。

5、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內容:

6、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和規章制度;

7、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竄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拓展資料:

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了避免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而採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使生產過程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

對職工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訓,是讓職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規,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質,增強職工安全意識的主要途徑,是保證安全生產,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礎。

《健築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健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⑵ 一般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在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得少於幾小時

根來據安監總局令第3號《源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一般行業的從業人員新上崗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個學時,未有每年再培訓的學時定量要求。
該文件對其他人員的培訓學時要求有:
一般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高危行業(煤礦、非煤礦山、危化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⑶ 從業人員通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要達到什麼要求

一是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首先是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知識。法律法規中有很多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這些內容是多年來安全生產工作經驗的總結,是生產經營單位搞好安全生產的工作指南和行為規范,從業人員必須了解和掌握。

其次是有關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知識。生產經營是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生產、運輸、儲存等各個環節,任何一處出了問題,都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從業人員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操作者,必須掌握與生產有關的安全知識,只有這樣,才能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本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再次是有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和逃生知識。在可能導致從業人員生命危險的緊急情況下,要立即停止作業,採取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作業場所。事故發生後,從業人員要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盡可能利用現場條件,採取措施,避免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在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要積極組織人員撤離。在這些過程中,從保護從業人員人身安全和健康考慮,從業人員應當了解掌握有關事故應急救援和逃生知識。

二是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主要是以部門令的形式和規范性文件發布。地方政府也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制定了一些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包括地方性法規和政府部門規章等。對這些規章制度,從業人員應當了解和掌握,做到心中有數。同時,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了許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這些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具體化,是從業人員工作的准則、行動的指南,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從業人員應當逐條逐字掌握,熟悉其內容。事實證明,很多事故的發生都是由於從業人員違章作業、領導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造成的。因此,從業人員應當認真學習,積極參加安全教育和培訓,以便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只有這樣,才能按章辦事,避免和減少事故的發生。

三是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每個生產經營單位都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它由許許多多的單元組成,每個單元就是一個工作崗位。如果每個工作崗位都安全了,那麼整個生產經營單位也就安全了。因此,工作崗位的安全生產,是整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基礎。只有切實抓好每個工作崗位的安全,才能確保整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崗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從業人員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提高安全操作技能,降低每個崗位的事故發生率。對不認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操作技能差的崗位人員,要堅決從崗位上撤下來。要制定有關措施,鼓勵崗位操作人員開展各種比賽,提高安全操作水平。

⑷ 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是多少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四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範措施等內容。

(4)員工安全再培訓要求擴展閱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⑸ 危險化學品企業員工重新上崗時,應當接受多少學時的安全培訓,參照的是哪個規定.

應當接受不少於72學時的培訓。
是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總局內令第3號,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容第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不得少於72學時。」

⑹ 員工安全培訓時間法律規定需要達到多長

初次培訓時間不少於32小時,每年培訓不少於12學時。

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6)員工安全再培訓要求擴展閱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⑺ 生產經營單位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再培訓時間是多少學時

每年再培來訓時間不得少於源12學時。

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7)員工安全再培訓要求擴展閱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相關要求:

1、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2、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堅持以考促學、以講促學,確保全體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完善和落實師傅帶徒弟制度。

⑻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多少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多少小時

1、一般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2、高危行業(煤礦、非煤礦山、危化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8)員工安全再培訓要求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

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

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⑼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再培訓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內
(一)國家安全生產容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⑽ 國家規定企業新入職員工需要接受的安全培訓是多少小時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三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九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10)員工安全再培訓要求擴展閱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關於安全培訓內容的規定:

第十四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4、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範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 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2、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3、 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5、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6、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8、有關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六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3、有關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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