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勞動定額
勞動定額是指在正常的生產技術和生產組織條件下,為完成單位合格版產品所規定的勞動消耗權標准。勞動定額有兩種表現形式;時間定額和產量定額。時間定額是指在技術條件正常、生產工具使用合理和勞動組織正確的條件下,工人為生產單位合格產品所消耗的勞動時間,包括准備與結束的時間、基本生產時間、輔助生產時間、不可避免的中斷時間及工人必須的休息時間。
分類:
①現行定額;
②計劃定額;
③不變定額;
④設計定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⑵ 什麼是勞動定額
勞動定額是指在一定的生產技術組織條件下,預先規定勞動者生產某種產品或完成某項工作的必要勞動消耗量的標准。
勞動定額是指在一定的生產和技術條件下,生產合格的單位產品或工作量應該消耗的勞動量(一般用勞動或工作時間來表示)標准或在單位時間內生產產品或完成工作量的標准。稱人工定額,工時定額或工日定額,蘊涵著生產效益和勞動合理運用的標准,反映的建築安裝工人勞動生產率的先進水平,不僅體現了勞動與產品的關系,還體現了勞動配備與組織的關系,它是計算完成單位合格產品或單位工程量所需人工的依據。 勞動定額是在一定的生產技術,組織條件下為生產一定量的產品或完成一定的工作,所規定的勞動消耗量的標准。勞動定額有工時定額和產量定額兩種形式。
編輯本段表現形式
定額的表現形式 主要有:①以時間表示的工時定額。即規定生產單位合格產品或完成某項工作所必需消耗的時間。②以產量表示的產量定額。即在單位時間內應完成合格產品的數量。③以看管機器設備的數量表示的看管定額。即在單位時間內一個工人或一組工人同時看管機器設備的台數。④以服務量表示的服務定額。即規定在單位時間內應完成服務項目的數量。為了適應生產上的需要,勞動定額可以根據不同的生產特點和條件,採取不同的形式。 勞動定額工作是企業的一項基礎工作。這項工作的內容包括勞動定額的制定、貫徹、統計分析和修訂等。
編輯本段勞動定額的時間構成
勞動定額的時間構成同企業的生產類型有著密切的關系。 1、在大量大批生產條件下,由於工作的生產專業化,長期固定的完成幾道工序的製品,准備結束時間分攤到單位產品上去的比重小,可以忽略不計,因此,勞動定額的組成,包括作業時間、布置工作的時間、休息與生理需要三部分。工序單位時間定額的計算公式是: T0= T1+ T2+ t0 其中:T0:單件時間,T1:作業時間,T2布置工作的時間,t0:休息與生理需要的時間 式中的作業時間T1是對每一個零件都要重復的。所以在計算單件時間時,能夠直接進行,但是布置工作時間T2和休息與生理需要的時間t0,不是對每個零件都要重復的。所以在計算單位時間則是分攤到每個零件中去。均攤的方法通常以占作業時間的百分比來表示,即: T2=T1*k2/100t0=T1*k0/100 T0=T1+T1*k2+k2/100=T1*(1+k2/100+k0/100) 其中:k2指布置工作時間占作業時間的比值;k0休息與生理需要的時間占作業時間的比值。 2、在成批的生產條件下,由於工作輪番的生產製造,每一種製品都要消耗一次准備結束時間。因此除了計算單位時間及其定額外,還要確定準備時間的定額。並將此時間按批量分攤到每一件製品的時間定額中去,這個時間定額叫單件計算時間定額T3。計算公式是: T3=T0+T4/n 其中:T4:批零件的結束准備時間,n:批量 3、在單件生產條件下,為了簡化時間定額工作,可用下列公式確定單件時間定額。 其中:k3為布置工作的時間和生理需要的時間占作業時間的比值。 T0=T1*(1+k3)+T4
編輯本段定額制定
要採用科學的方法,及時、准確和全面地制定出有技術根據的勞動定額,這是勞動定額工作的前提。在制定勞動定額工作中,要正確規定勞動定額水平。定額水平是對勞動者的勞動量大小的要求,也是企業的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綜合反映,它是定額工作的核心。定額水平過高,職工經過努力達不到,便會挫傷積極性,影響定額的貫徹;定額水平過低,職工不經過努力就輕而易舉地超額,對生產也沒有促進作用。所以,合理的定額水平,是在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多數職工經過努力可以達到或超過的定額。為了制定先進合理的定額,要選擇恰當的制定定額的方法。中國企業現行的方法有:①經驗估工法。由定額人員依照產品圖紙和工藝技術要求,並考慮生產現場使用的設備、工具等條件,根據實踐經驗估定。②統計分析法。根據過去生產的同類產品或零部件、工序的實耗工時或產量的原始記錄和統計資料,並預測今後企業生產技術組織條件的變化制定。③比較類推法。以現有的同類型產品、零部件、工序的定額為依據,經過分析比較,推算出另一種產品、零部件、工序的定額。④技術測定法。通過對生產技術組織條件的分析,在挖掘生產潛力和操作方法合理化的基礎上,採用分析計算或現場測定方法(包括運用攝影、錄像、電子計算機等手段)制定。
編輯本段貫徹實施
勞動定額制定後,要在生產中組織貫徹,採取有關的技術組織措施,如競賽、技術培訓、動作分析、定額考核等,幫助職工達到和不斷突破現行勞動定額。根據職工完成定額的情況進行定額的統計分析,以便發現定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加以解決。通過與本企業歷史水平和國內外水平對比,找出差距,分析原因,積極加以改進。 隨著企業生產技術的不斷發展,科學的進步,管理水平的提高,生產組織和勞動組織的完善,以及職工的思想覺悟、文化技術水平和熟練程度的提高,原來制定的定額,就會落後於生產發展的需要,這就要對勞動定額作定期的或不定期的修訂。為了促進定額水平的平衡與提高,有利於向先進看齊,縮短定額制定的時間,避免定額在修訂中出現矛盾,提高定額質量,要由各部門、各行業制定統一的定額標准,逐步實現勞動定額的標准化。
⑶ 急!!!人力資源部培訓經理的勞動定額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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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有哪些生產管理方案 生產計劃管理培訓目的是什麼
生產管理的內容包括
①生產組織工作。即選擇廠址,布置工廠,組織生版產線,實行勞動定額和權勞動組織,設置生產管理系統等。
②生產計劃工作。即編制生產計劃、生產技術准備計劃和生產作業計劃等。
③生產控制工作。即控制生產進度、生產庫存、生產質量和生產成本等。
生產管理的目標
1、確保生產系統的有效運作,全面完成產品品種、質量、產量、成本、交易期和環保安全等各項要求。
2、有效利用企業的製造資源,不斷降低物耗,降低生產成本,縮短生產周期,減少在製品,壓所佔用的生產資金,以不斷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競爭能力。
3、為適應市場、環境的迅速變化,要努力提高生產系統的柔性,使企業能根據市場需求不斷推出新產品,並使生產系統適應多元化生產,能夠快速的調整生產,進行品種更換。
⑸ 勞動定額的形式有哪幾種
勞動定額的形式分為以時間定額、以產量定額為主,也有部分以看管機器數量定額、以服務質量定額。具體如下:
1、以時間表示的工時定額。即規定生產單位合格產品或完成某項工作所必需消耗的時間;
2、以產量表示的產量定額。即在單位時間內應完成合格產品的數量;
3、以看管機器設備的數量表示的看管定額。即在單位時間內一個工人或一組工人同時看管機器設備的台數;
4、以服務量表示的服務定額。即規定在單位時間內應完成服務項目的數量。為了適應生產上的需要,勞動定額可以根據不同的生產特點和條件,採取不同的形式。
勞動定額工作是企業的一項基礎工作。這項工作的內容包括勞動定額的制定、貫徹、統計分析和修訂等。
所謂勞動定額是指在一定的生產技術、組織條件下,採用科學的方法和計量形式,測算企業職工生產單位產品的勞動時間,並對生產或工作進程中勞動消耗量所規定的限額。
勞動定額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生產水平的提高,技術的革新、採用更先進的機器設備、人員素質的提高等很多因素,企業可以對勞動定額進行適當的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5)勞動定額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定額-表現形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寧波給「勞動定額」定標准
⑹ 勞動合同法草案培訓總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
(2006-03-24 17:46:08)
新華社北京3月20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本法所稱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履行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職工培訓、休息休假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在單位內公告。
第六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用人單位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工會組織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有權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希望了解的其他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年齡、身體狀況、工作經歷、知識技能以及就業現狀等情況。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3種。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終止條件的勞動合同。
已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當及時補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手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證明的以外,以有利於勞動者的理解為准。
第十條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提供。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成立。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成立。
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生效約定條件的,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容理解不一致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採納最有利於勞動者的解釋。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或者終止條件;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十二條 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勞動力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並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勞動者不少於5000元為標准存入備用金。
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的勞動者的接受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動力派遣單位有責任督促接受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准和勞動條件。勞動力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單位訂立勞動力派遣協議,約定對被派遣的勞動者的義務的分擔方式,並將勞動力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的勞動者。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非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擔保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使勞動者接受6個月以上脫產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以及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本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
前款規定的競業限制的范圍,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其數額不得少於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
第十七條 除本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中的一方或者雙方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資格的;
(四)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對存在重大誤解的勞動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用人單位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 具有撤銷請求權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勞動合同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請求權的,該撤銷請求權消滅。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撤銷請求權的,撤銷請求權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撤銷請求權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確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低於國家規定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以及勞動合同未採取書面形式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者本人應當實際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
勞動力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力派遣協議的約定,履行對被派遣的勞動者的義務;勞動力派遣協議約定不明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等與勞動過程直接相關的義務由接受單位履行,其他義務由勞動力派遣單位履行。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合並的,勞動合同應當由合並後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或者經商勞動者同意,由合並前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合並後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分立的,勞動合同應當由分立後的用人單位按照分立協議劃分的權利義務繼續履行,或者經商勞動者同意,由分立前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分立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外,勞動合同應當恢復履行。
勞動合同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二十八條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義務。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期間,不計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記載變更的內容,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需要裁減人員5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向本單位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在本單位工作時間較長、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裁減人員後,應當將被裁減人員的數量、名單通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
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正在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二)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解散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責令關閉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勞動者重新出現,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應當繼續履行;因情況變化確實無法履行的,勞動合同解除。
第三十八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已經出現,但是有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延緩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
(一)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且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的;
(二)在用人單位合並、分立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續簽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終止計算經濟補償時,勞動合同每存續5年,經濟補償減少10%。
本條第一款所稱工資的計算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條 勞動者被派遣到接受單位工作滿1年,接受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動者的,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接受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接受單位不再使用該勞動者的,該勞動者所在崗位不得以勞動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勞動者。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競業限制條款仍然有效。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後,勞動合同終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並為需要辦理失業登記的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辦結工作交接手續時向勞動者支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與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訂立和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力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做到依法執法,文明執法。
第四十八條 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於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法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的事項,用人單位單方面作出規定的無效,該事項按照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相應方案執行。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應當通過集體合同規定的事項未訂立集體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無效,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月工資為標准,按違法約定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准責令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詐、脅迫以及與勞動者惡意串通方式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惡意串通的,已經取得的報酬予以收繳。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五十七條 勞動者未依照本法規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單位,即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月工資標準的2倍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勞動力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每一名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勞動者權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崗位受到損害的,由勞動力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力派遣單位未按照規定存入備用金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規定補存備用金,並按應當存入的備用金金額的10%以上50%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拒不交納罰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終止或者解除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招用勞動者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按每一名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由出資人(發包人)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第六十二條 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個人承包經營招用勞動者的,由發包的個人或者組織作為勞動者的用人單位。
第六十四條 外國企業、外國社會團體和國際組織的駐華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參照本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發生的勞動合同爭議,尚未處理的,依照本法規定處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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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草案廣征民意
本報訊(記者王麗 實習生李媛)備受關注的《勞動合同法(草案)》於3月20日正式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意見,這是繼去年物權法草案向全民徵求意見之後,最高立法機關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舉措。為方便我省群眾發表意見、提出建議,本報將聯合省人大財經委、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共同向社會徵集意見、建議。
《勞動合同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已於2005年10月28日國務院第1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共分為七章65條。作為我國第一部對勞動合同進行規范的法律草案,草案結合當前勞動用工領域存在的不良現象,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但要使制定的勞動合同法更符合實際,成為有效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一柄利劍,該草案還需要全社會廣泛參與,集思廣益。
為便於我省廣大群眾對草案廣泛展開討論、充分發表意見,本報聯合省人大財經委、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開通三大溝通平台徵集讀者意見,期待著您的參與。您的意見和建議將被忠實地反饋至全國人大。歡迎有關專家、學者及廣大讀者提出建議意見。
⑺ 26 人力資源管理 27勞動定額 28網路營銷29簡述工業企業的系統特徵30簡述深層的企業文化及其包含的主要內容
29(1)大規模采來用機器自和機器體系進行生產,系統地將科學技術應用於生產。
(2)勞動分工精細,協作關系復雜,嚴密。
(3)生產過程有高度的比例性和連續性。
(4)生產社會化程度高,有廣泛、密切的外部聯系。
名詞解釋:1.對人力資源進行有效開發、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和科學管理的制度、法令、程序和方法的總和。
2.勞動定額是指在一定的生產技術組織條件下,預先規定勞動者生產某種產品或完成某項工作的必要勞動消耗量的標准。
3.以國際互聯網路為基礎,利用數字化的信息和網路媒體的交互性來輔助營銷目標實現的一種新型的市場營銷方式。
正好在幫別人找 發給你,
⑻ 建築工程勞動定額怎麼看
1) 根據施工圖,設計說明,標准圖做法說明,選擇預算定額項目.
2)應從工程內容,技術特徵和專施工方法上仔細屬核對,才能准確地確定與施工圖相對應的預算定額項目.
3)施工圖中分項工程的名稱,內容和計量單位要與預算定額項目相對應一致.
例1:試確定廣州市M5水泥石灰砂漿磚基礎的定額費用 (即定額基價)並求出50m3磚基礎的定額分項費用
分析:查定額A3-1 看定額項目內容,剛好是水泥砂漿與題目相符合,直接套用.因此定額基價就是1491.65元/10m3.然後計算50 m3的定額分項費用:50×1491.65÷10=7458.25元 例2:壓預制管樁Φ300,樁長20m,(廣州市區)求定額項目基價
查定額A2--20 看定額項目內容,剛好與題目相符合,直接套用.因此定額基價就是9890.75元/100m.
④直接套用還包括定額規定不允許調整的分項工程,雖然設計的與定額內容不同,但定額不允許調整仍直接套用如:
A,屋面工程中的卷材屋面的接縫,收頭,找平層嵌縫,冷底子油等人工材料已計入子目內,不另計算.
B,膨脹水泥砼只換水泥,其他不變.等等。
⑼ 勞動定額管理制度的制度的內容
勞動定額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為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以保證各項工作有章可循。其主要內容包括這樣幾個方面:
1.主管領導(廠長、科長)的分管責任制
2.定額管理機構和定額管理人員的管理職責和崗位責任制
企業根據生產規模和工作量應建立有關人員組織的勞動定額管理小組。勞資科是勞動定額管理的職能部門,應根據生產規模配備幾位熟悉生產、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和專業人員負責勞動定額的日常管理工作。
(1)勞動定額管理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決定和批准勞動定額的制訂與修訂。 批准勞動定額的實行范圍。 決定勞動定額與獎勵形式獎勵原則。 研究處理勞動定額在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協調部門之間的不同意見。 (2)在勞動定額中勞資科的主要職責是:
負責組織制訂與修訂勞動定額。 對單位勞動定額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負責勞動定額業務技術培訓和組織系統勞動定額管理工作經驗。 審核和核發勞動定額的獎勵。 3.定額的制訂、修改的分工許可權、時間、方法、程序以及定額水平的管理的規定
勞動定額的制訂,當以上級制訂的定額標准為依據,由勞資科提出方案,報勞動定額領導小組批准。對於沒有規定勞動消耗量的設備,參照歷史最好水平和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制訂、制定勞動定額,既要考慮當前技術裝備水平,工人技術熟練程度,管理基礎及充分挖掘勞動潛力,提高勞動效率的可能性,又要考慮近期現代管理技術的運用工、機具的革新。勞動定額已經制訂,不得隨意改變,二至三年修訂一次,局部修改一年一次。勞動定額的修訂要考慮以下情況:
(1)生產設備、性能有較大變化時;
(2)革新成果、新操作方法得到推廣時;
(3)勞動組織形勢、綜合工種平均技術水平有明顯變化時。
4.處理定額日常管理問題的責任、許可權、原則、辦法、程序的制度
勞動定額經批准執行時,各有關部門及各級客額人員要建立明確的責任制度,以保證措施落實。
5.工時記錄、統計、分析與信息反饋的作法、要求、程序與信息傳遞的制度
6.定額管理部門與有關職能部門和車間的業務聯系制度
企業只有建立並認真執行了這些制度,才能被認為是確立了定額管理工作的基本秩序,奠定了搞好定額管理工作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