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對涉密人員應如何審查,實行什麼制度
《保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回握保密知識技能,答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首先,涉密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在涉密崗位工作,不僅需要具備很強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還要具備很強的保密意識和相應的保密專業知識技能。任用涉密人員,必須堅持先培訓、後上崗。機關、單位對涉密人員上崗前的保密教育培訓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保密形勢和敵情教育,保密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教育,保密知識技能教育,崗位職責教育等。其次,涉密人員上崗前應當簽訂保密承諾書。簽訂保密承諾書對於提高涉密人員保密意識,強化涉密人員保密責任具有重要意義。保密承諾書的主要內容包括了解並遵守各項保密制度、知悉並履行保密義務、自願接受保密審查、承擔法律責任等。機關、單位應當把保密承諾書的簽訂和管理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建立健全保密承諾長效管理機制。
Ⅱ 對涉密人員上崗有哪些保密要求
對涉密人員上崗要先經過培訓,簽訂承諾書,在崗涉密人員分類管理。
《保密法》第三十五條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六條 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2)涉密人員上崗的審查和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涉密人員保密規定
1、不該說的國家秘密不說,不該問的國家秘密不問,不該看的國家秘密不看,不該記錄、錄音的國家秘密不記錄、不錄音;
2、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國家秘密載體,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3、不準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參加外事活動和參觀、游覽、探親、訪友或者出入公眾場所;
4、不準私自或者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製作、收發、傳遞、復制、使用、存放、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5、不準在公共場所或者向家屬親友談論國家秘密;
6、不得將已作廢的國家秘密載體出售給廢品收購站或者個體商販;
7、不得使用無保密措施的電話、電傳、傳真、計算機等通信網路傳遞國家秘密;
8、不得向境外和國內公開發行的報紙雜志及電台、電視台投寄涉及國家秘密的稿件;
9、未經批准不得引帶境外人員到軍事禁區、國家規定不對外開放的區域或者保密部位進行參觀、交流活動;
10、不準隱瞞泄密事件。
Ⅲ 涉密人員分類確定和上崗審查,規范程序
涉密人員分類確定和上崗審查,規范的程序是:
確定崗位,擬定人員,審查審核,保密教育,報告備案。
Ⅳ 涉密人員分類確定和上崗審查規范的程序是什麼
涉密人員分類確定和上崗審查程序為遵以崗定人、先審後用、定期復審。機關單位確定涉密人員應先崗後人、人隨崗定,根據國家秘密事項、涉密數量、涉密程度、涉密時限、崗位性質等,逐一確定本機關本單位的涉密崗位,在涉密崗位工作的就是涉密人員。
崗審查是任前審查,對新錄用或調動到涉密崗位的人員,要先審後用、嚴格把關,審查通過後方可上崗,審查不通過的,不能到涉密崗位工作。已在涉密崗位工作但尚未進行上崗審查的人員,要集中進行一次審查。機關單位應根據涉密人員涉密等級的不同確定不同的復審期限,定期開展復審;必要時,可隨時復審。
(4)涉密人員上崗的審查和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條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六條 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Ⅳ 17 涉密人員上崗和在崗有哪些保密要求
《保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版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權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首先,涉密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在涉密崗位工作,不僅需要具備很強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還要具備很強的保密意識和相應的保密專業知識技能。任用涉密人員,必須堅持先培訓、後上崗。機關、單位對涉密人員上崗前的保密教育培訓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保密形勢和敵情教育,保密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教育,保密知識技能教育,崗位職責教育等。其次,涉密人員上崗前應當簽訂保密承諾書。簽訂保密承諾書對於提高涉密人員保密意識,強化涉密人員保密責任具有重要意義。保密承諾書的主要內容包括了解並遵守各項保密制度、知悉並履行保密義務、自願接受保密審查、承擔法律責任等。機關、單位應當把保密承諾書的簽訂和管理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建立健全保密承諾長效管理機制。
Ⅵ 涉密人員分類確定和上崗審查應遵循什麼原則
涉密人員分類確定和上崗審查遵循「以崗定人、先審後用、定期復審」的原則。
以崗定人。保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因此,機關單位確定涉密人員應先崗後人、人隨崗定,根據國家秘密事項、涉密數量、涉密程度、涉密時限、崗位性質等,逐一確定本機關本單位的涉密崗位,在涉密崗位工作的就是涉密人員。
先審後用。上崗審查是任前審查,對新錄用或調動到涉密崗位的人員,要先審後用、嚴格把關,審查通過後方可上崗,審查不通過的,不能到涉密崗位工作。已在涉密崗位工作但尚未進行上崗審查的人員,要集中進行一次審查。
定期復審。機關單位應根據涉密人員涉密等級的不同確定不同的復審期限,定期開展復審;必要時,可隨時復審。
(6)涉密人員上崗的審查和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我國保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意見》的亮點之一,就是明確規定了涉密人員上崗審查的具體要求。
涉密人員上崗審查內容包括:國籍、政治立場、個人品行、學習經歷、工作經歷、現實表現、主要社會關系以及與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交往等情況,主要分為基本條件和禁止條件兩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