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誰有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業務培訓方案
可以網上查詢一下
網上這類方案很多的
培訓(training)指的是通過培養加訓練使受訓者掌握某種技能的一種方式。 培訓主要以技能傳遞為主,時間則側重上崗前,通過一定的教育訓練技術手段,達到預期的水平提高目標,提升戰鬥力、個人能力以及工作能力。
㈡ 退役軍人技能培訓有哪些
退役軍人的技能培訓以短期(3個月至5
個月)集中培訓某項技能為主,如電
腦技回能培訓、汽修技答能培訓、廚師技
能培訓等職業技能。
提高綜合素質水平;技能培訓是注
重某項技能的提高,並通過技能考核
取得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增強
市場就業競爭力。
㈢ 退伍士兵參加免費職業技能培訓都有什麼要求和期限
參加免費培訓的人員由民政局退伍辦組織。其他沒有限制。具體為:
1、自願報名,免費培訓。從培訓制度建立起,凡按規定退出現役的市城鎮和農村退役士兵,都可自願參加政府組織的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培訓經費由政府統一安排。
2、自主選擇,技能為主。符合參加培訓條件的退役士兵,均可在規定的報名時間內,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培訓招生計劃,自主選擇填報志願,申請參加以職業技能為主的培訓。
3、屬地管理,就近培訓。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實行屬地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有關部門和承訓學校具體實施。退役士兵原則上在所在市及鹽城市范圍內的招生院校參加培訓,一般不跨地級市范圍報名培訓。
4、統籌安排,協調推進。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民政部門牽頭協調,勞動保障、教育、農林、財政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統籌安排全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培訓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5、對於已取得大專以上文憑或職業資格證書的、回企事業單位復工復職的,以及已穩定就業的退役士兵,不動員參加培訓。
6、對下列因犯嚴重錯誤或精神病患者不予批准參加培訓: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役的;弄虛作假,仿造塗改檔案材料的;被部隊開除軍籍、除名、勞動教養或被判刑事犯罪的;退役後不按規定時限(三個月內)到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報到的;被評定為1至6級傷殘等級的精神病患者。
㈣ 退伍軍人職業技能培訓什麼好
退伍軍人學技術的話,可以考慮汽車相關專業,發展前景好,人才缺口大,學好技術就業創業都是不錯的選擇。
㈤ 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有幾種方式
可以學習計算機技術
可以更好的融入到社會中
而且計算機這個行業現在很吃香的
㈥ 退伍軍人培訓方案
你好,針對退伍軍人,不缺志向,不缺精氣神,更不缺堅持,只是缺一門合適的技術。推薦你考慮一下學習一門技術哦。
㈦ 退伍軍人培訓技能政策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對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發給老年生活補助,標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10元,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圍是: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目前仍為農村戶籍、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後轉為非農戶籍的人員。上述人員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待遇的人員。
1、退伍軍人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財稅〔2005〕18號文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第一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第三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第二條、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個體經營是指僱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凡僱工8人(含8人)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註明為個體工商業戶,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軍家屬均按照新開辦的企業。
2、其他: 國務院頒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2條規定:「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後的下一學期准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經撤銷、合並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徵兵工作條例》第25條規定:「依法可以緩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願應征並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准服現役,原就讀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退伍後准其復學。」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也有相應規定,如《天津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願應征並且符合條件的,經批准可以服現役。學生依照前款規定應征服現役的,原就讀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退出現役後復學的,學校可以酌情減免學費;本人申請調整專業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照顧,妥善解決。」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暫行辦法》第17條規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學業的,退役後可以回原學校復學。不要求復學的,按本辦法第14條的規定辦理。復學的退役士兵,視為自謀職業,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